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促进全民守法
2015-03-17李成慧
文/李成慧
责任编辑 李冬梅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在一个拥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如果公民没有法治意识,都不遵守法律、尊敬法律,再科学的立法都难以落实,再严格的执法、再公正的司法也都做不到。而从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来看,公民的法治意识不高已经成为促进全民守法很重要的掣肘因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坚持问题导向,就新形势下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从内容和措施两个大的方面作出了全面而系统的部署,对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实现全民守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
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对法与法治的认知、情感、态度和意志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是公民的法治自觉性,即公民相信法律,认同法治,并按照法治的精神来行为。从构成上来看,法治意识应包括法律至上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平等意识、程序意识、契约精神、诚信观念等。从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来看,公民法治意识不高主要表现在权利意识不成熟不健全,规则意识不强,契约精神缺乏,诚信观念缺失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决定》明确提出了需要全社会树立的法治意识的具体内容。
第一,培育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因为权利问题是人类自身发展和国家权力构建的基础,没有权利就没有人类,更谈不上国家与社会;在法治社会里,权利是法治的源泉,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准则,是法的内核,没有权利的渴求,就没有对法律的自觉遵守,也就没有法治国家可言。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并不等于单纯的维权意识,而是包括三个层次:首先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即知权利;其次掌握实现和维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方式,即用权利;再次自觉地接受法律对行使权利的行为的制约,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即限权利。但从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现状来看,还普遍存在着对权利感性认知但权利实现不理性,维权意识不断增长但义务和责任观念不强等现象。因此,《决定》提出,要“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在全社会培养自我权利和他人权利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自由与规则相统一的成熟健全的权利意识。
第二,培养全社会的诚信观念。诚信本是道德要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近些年来,由于利益的驱使,我国社会诚信失范现象频出,制假卖假,虚假宣传,有毒有害食品,随意违约,甚至学术造假,欠债不还等不诚信现象屡见不鲜。建立一个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已经迫在眉睫。党的十八大首次将诚信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诚信成为对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决定》在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基础上就诚信问题又做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要求:“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从目标和措施上为社会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
第三,培养规则意识。社会是由很多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利益主张和要求,为了协调不同利益要求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来分享自然、社会、政治和权利等,只不过不同社会环境下所适用的规则不同而已。我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以亲情、血缘、宗族为纽带的熟人社会,礼法是其最重要的规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社会的地域局限已经被打破,人们生活空间的拓展、人际交往的扩大使现代社会的秩序已经无法靠传统的熟人礼法来维系,必须靠以法律为主体的现代文明规则体系来维持。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规则如果大家都不去遵守,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因此,讲规则、培养规则意识是法治社会必须的主体意识,也可以说,法治意识其实就是规则意识。但环顾我们的四周,却普遍存在着规则意识的缺失。小的有闯红灯、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对规则的漠视;大的有随意违约、恶性竞争、走后门、拉关系、行贿受贿等“潜规则”盛行,“明规则”落败,结果是“集体无规则”。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最终会导致社会陷入无序状态。《决定》提出,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就是要求每个公民要培养规则意识,从遵守规则开始去遵守法律,进而实现全民守法。
二
《决定》结合我国当前的情况,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就如何推动全社树立法治意识提出了诸多举措。
第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统治历史的国家,人治思想浓厚。封建专制被推翻以后,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产生“契约精神”这个法治必要的土壤,没有完成社会契约化过程。因此,法治之路不是公民自发的选择,而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导推动,老百姓则普遍缺乏法治意识。要解决这一问题,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无疑是必经途径。我国从1986年开始全民普法工作,经过近30年的努力,不仅公民的法律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增强。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还很严重。因此,必须把《决定》提出的“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落到实处,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使全体公民广泛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注重对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的培育,教育引导全社会敬畏法律、信仰法律、自觉运用法律。
第二,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自古官为民师”,领导干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引领者和示范者,加之我国几千年的官文化传统,百姓历来有看政府、学政府的习惯,如果政府和政府官员具有法治意识,时时事事遵守法律,长此以往,百姓必然也会树立起法治意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的官本位思想浓厚,出现了很多“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问题,极大地冲击了全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有干部坦言,法治观念淡薄,法治意识不强,既有官的问题,也有民的问题,但“官是主要方面”。基于此,《决定》指出,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自觉依法办事,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既不违法行使权力,也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更不能徇私枉法。
第三,加强中小学法治教育。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提高了,法治国家的实现才有希望。特别是中小学生正处在心理和生理的发育变化时期,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形成,在这个时期对他们进行法治教育,是最能入脑入心的。邓小平同志早就强调过:“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但我国当前的国民教育却存在着错位的现状,中小学阶段以升学为导向,讲大道理,仅有的几次法治课几乎都是以遵守交通规则、预防犯罪为主题,忽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的培养。等到大学阶段,思想意识、行为习惯已经形成,再去教尊重他人、遵守规则则为时已晚。因此,《决定》强调,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这就要求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法治教育,转变教育理念,切实把培育法治信仰,树立法治意识作为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核心,让孩子们以一个具有良好法治意识的公民身份走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