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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策略研究

2015-03-17聂清华

关键词:收货人托运人保函

聂清华

(厦门大学 嘉庚学院,福建 漳州 363105)

海运提单作为一种物权凭证,成为国际贸易中举足轻重的单据之一,其简便快捷的特点极大的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海运提单出现的时间相对较短,人们对提单的认识还不够充分,再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十分完善,因此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海运提单就存在诸多的风险问题,比如某些不法分子利用提单漏洞伪造提单后直接提取货物,给卖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等。本文主要分析了国际远洋贸易中提单使用的风险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和分析造成提单风险的原因及其防范措施,旨在避免提单风险问题,促进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运用中出现的风险

(一)主要风险

1.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倒填签发日期的一种提单。由于货物实际装入船舱的时间迟于信用证设置的装运时限,如承运人按实情签发提单,势必使出口商无法顺利结汇。于是,绝大多数托运人会利用其特殊地位向承运人施加影响甚至压力,令其出单时,将货物装船时间填写为信用证装运期限之内的某一天,以便使提单与信用证相符,从而不影响货款结算。这种做法实质是出口商与船运公司合谋欺骗的行为,即使进口商对货物到港的时间提出质疑,出口商也不会向进口商坦白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因而对出口商、承运人以及进口商三方当事人均构成较大的风险。

2.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指的是在货物还未全部装上船或者货物只是被承运人接收但尚不知何时可以装船的情况下,托运人为及时办理结汇,向承运人预先借用的提单。船运公司签发提单的日期理应是货物完全装船完毕,这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因此,预借提单也是一种违反法律的做法。

为提前获取提单,托运人通常会提供保函,以示其愿意担当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但鉴于该种保函的法律效力极为有限,往往不能成为有效的质押凭证,于是承运人仍然需要承受巨大的风险。而对买方而言,有可能会因此丧失对货物的所有权。因为卖方在取得提单顺利结汇后,无法确定其是否仍会交付提单上所列货物。

3.伪造提单

跟单信用证海运提单是所有单据中最重要且最有价值的单据。而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开征行即凭单付款,而不愿也无法兼顾单据的来历,尤其是单据的真伪。正是由于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一些骗商(大多是出口商)就利用信用证这一抽象性原则的漏洞来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此时,货物也许根本不存在,或是压根没有装船(即空单),也可能所装货物以次充好或者货物短量(即货量差异),但却伪造了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来骗取买方的货款。

4.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指的是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在并未收回提单正本时,却对提单上显示的收货人或被通知人凭提单副本加具保函而放货的行为。近洋贸易中由于航程较短,不可避免会遭遇货物先于货运单据抵达目的港而发生“货等单”的窘境。这时,往往对策之一,是采取先由买方提供担保,承运人无单放货,而日后再由买方补交提单的措施。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进口商可以避免没有正本提单,不能及时提货,而承担货物压港压船、仓储保险、货物变质、行情波动等问题带来的损失 。

无单放货的风险如下:一是货物被冒领,致使提单持有人权利落空;二是可能导致买方与承运人串通,通过签发货代提单等进行无单放货;三是会有买方资信不良或存心欺诈,在提取货物后逃匿而使卖方钱货两空 。

(二)其它风险

1.保函换发清洁提单

国际贸易实践中,虽然货物外包装的不良状况或货物的件数短少未必一定就会造成货物的品质下降,但是一旦该不良批注出现在提单上,则会使出口商在办理收汇和转让提单时发生困难;若更换包装和补足数量则有可能耽搁船期。这时应托运人请求,承运人便会采取变通做法,由托运人出具保函来换取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并承诺赔偿承运人因此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保函换发清洁提单的风险极大。收货人会因此而丧失拒绝接受卖方提交的不符合要求的货物的权利;另外,即使在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于是收货人便成为保函换发清洁提单最直接的风险受害者 。承运人则面临着收货人直接向其索赔的风险,当承运人赔付后转而向出口商追偿时,追偿能否成功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而出口商表面上是骗取了银行和收货人对结汇单据的信任,但会随时面临被进口商解除合同并提起损害赔偿的风险。

2.电放提单

国际贸易实践中,收货人遇到无法及时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情况时,会联系托运人要求进行“电放”。操作程序如下:船公司收取货物后,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出具保函,船公司接受申请后向托运人签发“电放提单” ,随后立即以电报、电传等方式通知目的港船代,允许该票货物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或者自己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电放提单在实践中确实能够解决“货到单未到”的尴尬,方便了贸易商或承运人,但它实质上却是无单放货的特殊形式,因为电放提单并非物权和交货凭证。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做法只是贸易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变通行为,既无惯例可循更为法律参照,因而三方参与者都背负不同程度的风险,只是承运人手握托运人申请及保函,风险较低而已。

3.三分之一提单

国际贸易中之所以会出现所谓的三分之一提单,主要还是由于在近洋贸易中,特别是中日、中韩、中越等相邻国家或地区与中国内地之间的贸易中,由于海运航程较短,货物通常早于单据到达目的港。为避免货物压仓,避免发生滞港费,同时把握市场行情,降低进口成本,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在装船完毕后,立即将三分之一提单直寄给他用于提货,而出口商凭另外三分之二提单办理结汇。

三分之一提单的风险在于,贸易实践中收货人往往先于开征银行收到提单,收货人凭这三分之一提单提货后如见利忘义,就不会再到开证行付款,而对于托运人来说,只要单据相符,开征行就必须付款。此种情形下,开证行将既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又难以获得偿付。如果单据未能通过银行审核,银行就会拒付货款,出口商将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

二、海运提单风险成因探析

(一)海运提单存在的基础性前提发生动摇

传统的海运方式下,提单通过审核、背书转让、邮寄至收货人通常要5-10天,而船舶从始发港至目的港的航程少则20天多则两个月,因而正常情况下,收货人总能够先获取提单以静候货物的到来。所以提单先于货物抵达目的港,以便船方与货方顺利实现单货的出清,是提单存在的基础及必要性的前提。

现代航运业迅速发展,船舶速度越来越快,而提单却仍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才能到达收货人手中。提单在经过多次转让后或在航程短暂的近海贸易条件下,势必迟于载货船只到达卸货港而造成“货等单”的局面,并由此额外产生一系列高昂的费用。同时货物滞留港口,徒增发生减损、灭失风险的几率。因此,提单存在的基础前提发生动摇,直接导致海运提单在贸易实践中出现诸多风险。

(二)信用证结算规则为海运提单风险的形成提供便利

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两个首要原则分别为自足性原则和严格表面相符原则,但这两个原则却为海运提单的风险形成大开方便之门。

首先,自足性原则承认信用证生成于基础贸易合同,但同时强调一经开立,信用证就成为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不受基础合同约束的自足性文件,成为当事人行为的独立参照标准,而贸易合同则退居“二线”,只用于交易结束后异议纠纷的处理。另一方面,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且各单据之间不相冲突,依据表面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就必须无条件承兑或付款。

信用证这种不管单据实质上是否真实,不问贸易合同内容与执行过程的做法,难以保证提单的可信度,为不法分子利用提单进行欺诈留下可乘之机。

(三)海运提单法律不健全

1.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提单法律规范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套关于提单的统一的法律体系,《维斯比规则》、《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虽然都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但却都不是针对提单而专门制定的。如此一来,不管各个国家有没有关于提单的法律法规,在审理同一个案件时各个国家都会按照自己的法律或习惯来进行,这将导致提单漏洞不可避免,同时也直接危害到当事人的利益。

另外,海运提单是一种强势流通证券,其签发、背书转让和注销等票据行为往往会发生在不同国家境内,而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却存在较大出入。这些也为不法分子行使欺诈提供了机会。

2.我国国内对提单的立法不足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海运提单的专门法律法规,而且《海商法》中也缺失对提单纠纷的界定与解决的相应条文。因此,一旦在提单问题上产生争端,各方当事人只能比照一般国际司法惯例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近似条文来处理。我国国内提单法律的不完善、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提单公约、各国关于提单的法规的相对薄弱和彼此冲突,都构成了提单风险生成的重要因素。

(四)其他因素

1.政治经济因素

国际贸易中,提单风险的引发往往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的安定与否紧密相关。在一些政局稳定、法制健全的国家和地区,提单欺诈的案件相对较少,而提单欺诈活动往往就出现在那些政权频繁更迭、法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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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素质因素

商贸人员业务素质低,缺乏实际经验和专业知识,尤其缺乏对提单风险的警惕意识都给不法分子的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实际贸易中,业务人员经常在对贸易对象的法人资格、资产负债、运营状况等基本情况未充分掌控时就赋予其十足的信任,而且对经过银行流转而来的单据常常放松警惕,最终在欺诈发生后还不知如何进行补救,相反在案件处理中还让欺诈者继续得逞。

三、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策略

(一)充分了解贸易伙伴,重视资信调查

国际贸易中,选择资信好的贸易伙伴是保障贸易安全顺利进行的基础。可以通过相关机构调查和了解货物的来源、卖方的资信情况、承运人的情况,并委托这些机构审核对方出具的有关证明其资信状况的文件,然后做出慎重而正确的选择,以降低甚至规避交易风险 。

(二)严格订立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在与国外商家订立合同时要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对每一条款的表述,都要反复推敲,确保内容完整、确切,并且各条款之间不相矛盾。

为有效的避免提单欺诈的现象发生,买卖合同中要严格要求所要提交的单据的种类和内容。除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必要单据之外,还可要求提交一些不易伪造的单证,例如:品质证书、商品检验检疫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

(三)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

现代国际海运贸易中,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被广泛的运用,而且还将进一步扩大使用范围。为了能进一步适应这一趋势,在我国外贸运输机构能有效地承担“联运经营人”的前提下,贸易实践中可以合理选用FCA、CPT和CIP术语来替代常见的、主要适用于海运的FOB,CFR和CIF术语。一方面是,若使用FOB、CFR和CIF术语,风险划分就要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装运港船上,从而增加了我方的风险责任;另一方面是推迟了运输单证的出单时间,进而推迟了我方交单结汇的时间,影响资金回笼的速度并造成利息损失。因此,在出口贸易中,推广使用FCA,CPT和CIP术语,对我方是有利的。

(四)用海运单替代海运提单

海运单就是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国际海运贸易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合理选用海运单来代替海运提单。

(五)谨慎制定信用证条款

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由于信用证的特点所造成的风险漏洞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予以克服。

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可以在信用证议付条款中对要提交的单证加以特别规定, 除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必要单据之外, 还可以要求提交一些不容易被假冒单证,例如:制造商品质证书、商品检验证书、出口原产地证书等。另外,出于防范卖方恶意欺诈的考虑,为证实货物已按信用证规定的日期按时装船,可以要求卖方在议付时提交由公正商行出具的装船证书;为证实已装船的货物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可以要求卖方在议付时提交由检验机构或商会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

(六)印制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

为了防范海运提单风险,承运人要提高海运提单的质量,使不法分子难以伪造和变造。在设计和印制提单时应采用高科技、复杂化的防伪措施和手段,比如引入已广泛运用于支票和现钞中的水印技术来加大对提单进行伪造和变造的难度,同时对提单的流转各个环节予以必要的限制,最大限度地降低诈骗分子利用假提单实施欺诈的可能。

(七)选择可靠的承运人

伴随世界贸易的不断发展与繁荣,船运公司及各级货运代理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各个承运人之间业务能力与信用水平的良莠不齐,实力雄厚且作风过硬的承运人通常就是货物顺利、及时抵达收货人的保证。因此在整个进出口贸易中,选择一家优秀的船公司和承运人对贸易双方意义重大。我国涉外企业在合同洽谈中应力争采用我方负责租船订舱的价格术语,以确保被选择的承运人值得信赖,防止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是托运人沆瀣一气,对我方行使欺诈。

四、主要提单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倒签和预签提单的对策

为了防止倒签和预借提单的发生,各方当事人应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托运人在签订运输合同、订舱、交货时应做到对港口条件、船期准确率等客观因素心中有数;在及时完成备货工作的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保持与船东和客户的即时沟通,随时掌握船期变化的最新信息。

第二,对收货人来说,在订立运输合同前,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资信作详细调查与把控,将二者串通签发倒签或预借提单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当承运人签发倒签或预借提单,而货物出现问题一经查实,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第三,收货人为确认承运人是否有隐瞒实际的装运、货物状况和包装情况,可以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发报给开证行。

(二)伪造提单的对策

由于伪造提单的风险受害人直接对象是买方,因此这里只针对买方来谈。对于买方来说,首先要加强国际贸易知识特别是关于提单方面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对出口商的资信作深入调查;其次,买方可在收到提单后的三天内请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或到专业机构鉴别提单的真伪;最后,买方还应核实已装船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对策

应托运人的请求,承运人采取保函换发清洁提单时应该考虑以下三种因素:(1)采取这种做法可能面临的赔偿金额的大小;(2)一旦货损发生,会否波及其他货物;(3)保函的效力有多大等。在充分权衡利弊得失后,方可决定采纳与否。

进口商在贸易谈判过程中,应力争采用买家负责安排运输事宜的价格术语,以确保承运人资信可靠、值得信赖。

托运人(卖方)在货物装船过程中,应做到及时发现并尽早解决问题,最好在备货时,数量留有余地,以避免采取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

(四)无单放货的对策

1.如果收货人要求出具保函后进行无单放货,那么卖方接受的前提是要其先出具保证书给出具保函的银行,保证其不会因为单据不符等原因而拒付货款;同时,发货人也要严格结算手续,不能因为配合收货人提货而在尚未收到货款前就放松甚至放弃对货权即提单的控制。

2.确保由开征行或其指定的保兑行、付款行出具银行保函。

3.银行保函上要指明提单的实际收货人,且载有实际收货人和银行的公章。

[1]左海聪,范笑迎.论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J].法学杂志,2011(8):19-21.

[2]马贻.海运提单风险管理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0.

[3]刘振琳,张义.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会计审计,2014,5(451):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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