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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的“报复”:因果排斥问题

2015-03-17

创新 2015年6期
关键词:物理性质李四张三

陶 焘

1643年5月,波西米亚王国的伊丽莎白公主给笛卡尔写了一封著名的哲学书信,信中提出了如下质疑:既然心灵的本质是思考,没有广延,不处于空间之中,而身体的本质是广延,处在空间之中,那么心灵如何能够对身体产生作用呢?[1]对此,笛卡尔始终都没有给一个合理的答案,实体二元论也因此而饱受质疑。从20世纪中叶起,物理主义逐渐成为哲学界的主流观点,从而,心灵(或灵魂)不再被认为是一种实体而独立存在,心理事件也就不再是心灵的活动,而是发生在复杂的物理系统(脑神经系统)内的事件,这样一来,心理事件的因果作用似乎不再遭遇任何哲学难题。然而,不少物理主义者却对心理事件的因果作用发出了诘难,金在权(1998)将心理事件所遭遇的因果作用难题称作笛卡尔的“报复”(Descartes’Revenge)。[2]38

笛卡尔的“报复”产生于四个看上去非常可靠的论题之间的冲突,这四个论题分别是:存在心—身因果作用、心理性质不等同于物理性质、物理领域的因果闭合性(the causal closure of the physical)、不存在过度决定(no overdetermination)。接下来,本文首先分别介绍这四个论题,然后就这四个论题之间的冲突展开分析,并给出关于笛卡尔的“报复”的可能解决方案。

一、存在心—身因果作用

心理事件①本文采用金在权的事件理论,认为一个事件就是某一事物在某一时刻例示某一性质。引发身体行为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例如,张三想完成一篇论文,结果他的手指在键盘上做出了一系列的物理运动;张三觉得可能会下雨,结果将一把雨伞装进了包里;等等。我们每个人每天的日常生活中都会有着成百上千次的心—身因果作用,对于心—身因果作用的存在,我们实在难以否认。如果我们的信念、欲望、决定、选择无法成为我们的行为的原因,很难想象我们还能够正常地生活。

再者,心—身因果作用还是我们能够成为道德主体的前提。例如,张三将李四的胳膊打断了,随之张三被李四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的调查和审问,得知张三平常与李四本就不和,再加上两人当天因为某事起了冲突,结果张三一怒之下用木棍打断了李四的胳膊。如果以上情况属实,那么法官将会判处张三故意伤害罪,并处以相应的惩处。如果张三只是在一次意外中弄断了李四的胳膊,同样的,李四将张三告上了法庭,但法官这一次却不会判张三故意伤害罪。为什么在两种情况中,李四的胳膊都被张三弄断了,法官的判罚却不一样呢?这其中的差别就是:在前一种情况中,张三是在他对李四的恨的驱使下打断李四的胳膊的,而在后一种情况中,张三弄断李四的胳膊并不是因为张三的某一心理状态,而是出于一次意外。所以,通过这个例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人为自己的某一个行为负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某一个或多个心理事件是该行为的原因。假如是一台机器伤害了某人,我们绝不会去追究该机器的责任,因为我们并不认为这一机器有心理活动。如果人类所有的行为只不过是其大脑中的电化学反应的结果,那么我们也将和机器一样无法成为道德主体。所以,如果否认心理事件能够引起身体行为,这将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正如杰里·福多(1990)所说:“我想伸手的欲望是我伸手的原因,我某处发痒是我挠痒的原因,我的某一信念是我发言的原因……如果以上这些都不是在字面意义上为真,那么几乎我相信的每一件事都将是错的,而这将是世界末日。”[3]金在权也坦言:“如果心理因果性仅仅是虚幻,也许这不会是世界末日,但是对于像福多和我们这样的主体能动者(Agent)和认知者来说,这绝对将犹如世界末日。决定论也许会威胁到人类作为主体能动者的可能性,而怀疑论则将威胁到人类的知识,但是如果心理因果性是虚幻,那么这将更加严重,因为主体能动者和认知者都将会荡然无存。”[2]32

二、心理性质不等同于物理性质

根据常识我们知道,如果两个对象是同一的,那么二者应该具有相同的属性。关于判断两个对象是否同一,莱布尼兹给出过一个原则,该原则被称为“莱布尼兹定律”:“如果X和Y是同一的,那么X和Y将拥有完全相同的属性——也就是说,对于任何属性P,X能够具有属性P,当且仅当Y也具有属性P。”[4]101因此,如果心理性质等同于物理性质,那么二者将有着完全相同的属性(性质也可以具有属性,例如,“是红色的一种”就是性质“粉红”的属性),否则,我们有理由认为二者是不同的。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心理性质与物理性质有着两大差异。

差异一:获取关于心理性质的知识的方式与获取关于物理性质的知识的方式不同,即心理性质有着一些认识论上的独特属性。心理性质在认识论上的独特性可从三个方面来看:第一,关于心理性质的知识是直接的。例如,我知道我正在牙疼;我知道我正希望明天出太阳(此处将“牙疼”和“希望明天下雨”视为两个心理性质),在这两种情况下,我的“知道”是直接知道。为什么是直接知道呢?因为我不需要通过知道任何其他的东西来知道“我正牙疼”或“我正希望明天出太阳”。关于我是如何知道“我正牙疼”以及我是如何知道“我正希望明天下雨”的问题是不合适的。这样的问题,如果我不得不回答的话,那么我的回答只能是“我就是知道”。然而,关于物理性质的知识却需要另外的证据。例如,我不可能直接地知道我的牙齿状况如何,我需要问我的牙医,其实,我的牙医也无法直接地知道我的牙齿怎么样了,他需要通过观察我的牙齿来获取证据,并进行分析,从而得出我的牙齿状况如何的结论。第二,心理性质有着私密性,或者说有着第一人称优先性。例如,我感到牙疼,除了我之外不会有其他人能够感受到我的牙疼。物理性质就不具有如此的私密性,例如,锅里的水沸腾了,“沸腾”这一物理性质除了能被我看见以外,还能被任何在场的人看见,关于该性质,没有任何一个人有着特别的“认识通道”上的优先性。第三,关于心理性质的知识有着不可错性,最典型的代表就是感觉,例如痛、痒等等。如果你现在感到很痛,那么你就真的很痛,如果你没感到痛,那么你也就真的不痛,你不可能形成一个关于“痛”的错误信念。有时候会有人说“你的痛只不过是幻觉,并不是真的痛”,但是“幻觉性”的痛也是痛,只要你觉得痛。在这一意义上,关于“痛”的知识是不可能为错的。与之相对,关于物理性质的知识就不是如此了。假设如下情况:锅里插了一根很细的透明管子,并且管子向水里面输入空气,结果锅里的水开始翻滚。肯定有人会错误地以为水沸腾了,并形成“锅里的水沸腾了”的错误信念。

差异二:心理性质具有意向性。关于心理现象,弗朗茨·布伦塔诺说道:“每一个心理现象总是将某事物作为自身的对象,虽然方式不尽相同。在进行报告时,总是有某对象被报告,再进行判断时,总是有某对象被肯定或否定,爱总是爱某对象,恨总是恨某对象,欲求也是欲求某对象等等。”[4]24布伦塔诺所提出的心理现象的这种“关于性”或“指向性”一般被称作“意向性”。意向性可被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向意向性,一种是内容意向性。[4]24

指向意向性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例如张三喜欢西瓜;李四讨厌榴莲;王五迷恋足球等,在这三个例子中,“喜欢”“讨厌”“迷恋”都是关于或指向一个对象的。然而,一些物理性质似乎也具有这种“关于性”或“指向性”,例如张三切西瓜,李四剥榴莲,王五踢足球等,在这三个例子中,物理性质“切”“剥”“踢”也“关于”或“指向”一个对象。这样的话,“关于”或“指向”似乎并不是心理性质特有的。然而,通过进一步地考察,还是可以发现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的“指向性”的差异。差异就是心理性质可以指向某个不存在的东西,例如,某一个原始部落的成员迷信某一个神明,而该神明根本就不存在。然而,没有哪一个人可以踢一个不存在的足球,“某人踢某物”在逻辑上就已经蕴含了该物是存在的,而“某人相信某物”或“某人害怕某物”却不蕴含该物存在。

内容意向性则是指心理性质能够表征它们之外的某个事实或事态,并使得自身能够具有为真或为假的属性。例如,张三相信天下雨了,李四记得前天刮了大风等等,张三的信念和李四的记忆分别表征了两个事实,并且二者的信念和记忆可为真或为假。正是心理性质的这种表征性使得我们能够拥有知识。然而,一些物理的东西似乎也能够进行表征,例如,一块警示牌上写着“前面的路段未通车”,这些物理符号似乎也表征了一个事实,即“前面的路段未通车”。然而事实是,这些物理符号之所以能够进行表征是因为我们作为语言的使用者用之来进行表征,如果没有人使用汉语的话,那么这些物理符号将没有任何意义,也表征不了任何事实。

除了上述两大差异之外,一些学者提出的理论也表明心理性质不等同于物理性质。例如,希拉里·普特南提出的心理性质的多重可实现性的观点使得大多数物理主义者不再接受关于心理性质的还原论。再者,戴维森关于心灵的异态一元论也支持心理性质不等同于物理性质。当然,还存在着其它的支持心理性质不等同于物理性质的理论,在此无法全部给出,但以上列出的差异和理论足以支持心理性质不等同于物理性质的结论。

三、物理领域的因果闭合性

简单来讲,物理领域的因果闭合性指的是,在物理领域发生的事件在因果关联上具有某种闭合性,具体而言,一个物理事件的发生(例如苹果落地)如果是有原因的,那么它一定具有充足的物理原因——即该物理原因的发生必然导致作为其结果的物理事件的发生。绝大多数物理主义者都接受物理领域的因果闭合性,在当今的很多哲学讨论中,其几乎被当作一个教条性的原则。

物理领域的因果闭合性显然不是先验为真的,因为一个有原因的物理事件有着充足的非物理原因或者有着部分的非物理原因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帕皮纽(2001)认为,支持物理领域的因果闭合性的大部分经验证据直到20世纪才开始被发现和揭示,帕皮纽将其经验证据作了一个归纳总结:“在20世纪的前半个世纪期间,酶的催化作用和其蛋白质构成被发现了,基础的生物化学循环被揭示出来了,蛋白质的结构也已被分析,并最终发现了DNA。在同一时期,神经生理学研究描绘出了身体的神经网络并分析出了与神经活动相关的电机制。这些科学上的共同发展使得我们很难继续认为生物体内有着特殊力在运作。如果这些力存在的话,那么它们应该会呈现出一些它们存在的证据。然而除了揭示出熟悉的物理力的证据之外,细致的生理学研究没能揭示出任何关于其它力的证据。”[5]“从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开始怀疑生命力和心理力的存在。最重要的证据不是来自物理学,而是直接来源于生理学和分子生物学。在过去的150年里,关于生物系统的工作机制(包括大脑)我们已经获取了相当多的知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我们需要物理力之外的东西来对它们的运作进行解释。尤其是20世纪,关于发生在细胞内部的过程的知识取得了爆炸性的增长,然而其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任何物理化学之外的东西存在。其结果就是当今绝大多数科学家否认生命力和心理力的存在,并接受物理领域的因果闭合性。”[6]

在已有的文献中出现了两个版本的物理因果闭合性原则,强版本的物理因果闭合性原则主张“凡有原因的物理事件,其原因只能是物理事件,即任何非物理因素皆不能对物理领域产生因果作用”,弱版本的物理因果闭合性原则不排除非物理因素(例如心理因素)有可能对物理领域产生因果作用,但强调任何作为结果的物理事件都有着充足的物理原因,即便它有可能也是非物理因素所导致的结果,本文使用的是弱版本的物理因果闭合性原则。

帕皮纽又将物理因果闭合性称之为物理学的完备性,所以又将物理因果闭合性表述为“所有的物理结果都有着完备的物理原因”[7],金在权则在该原则中加入了时间因素,表述为“如果一个物理事件在时刻T有原因,那么它在时刻T将有充足的物理原因。”[4]375所以,帕皮纽和金在权接受的是弱版本的物理因果闭合性原则。蒙特罗·芭芭拉(2001)则支持强版本,给出的表述是:“物理结果只有物理原因。”[8]

如果物理因果闭合性是说每一个有原因的物理事件都有着充足的物理原因,那么量子力学将会给该原则带来不小的麻烦,因为发生在量子领域的事件——例如微观粒子的放射性衰变——似乎并没有任何充足的原因,但或许可以将作为量子事件的充足原因的事件理解为决定了量子事件发生概率的事件或增加了其发生概率的事件,保罗·诺德霍夫(1999)就如此理解量子事件的原因,并将物理因果闭合性原则表述为:“每一个物理结果的概率仅仅由物理事件来确定。”[9]然而,有一些物理学者比较极端,提出量子事件完全是随机事件,没有任何原因。如果量子事件完全是随机的,那么由量子微粒构成和实现的宏观物理世界又为什么能够有因果关系呢?当然,量子领域的因果问题一直饱有争议,尚无定论,本文将避开这一难题。

四、不存在过度决定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确定了某一事件的原因之后,便不会再继续寻找该事件的原因了,这应该是绝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当然,偏执狂除外。例如,当医生确诊了病人的某个症状的原因后,不会再去诊断该症状的第二个、第三个原因。当侦探侦破了某一起案件的原因之后,也不会再去探寻其他的原因了。根据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一个事件似乎不会有两个或更多的充足原因。

如下情况有没有可能呢?假设一间房屋被烧毁了,其着火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电路短路,一个是壁炉里的火过大,并且这两个原因各自同时使得该房屋的同一处地方燃烧起来。直觉告诉我们这种情况应该不会发生,我们会相信肯定是“电路短路”和“壁炉里的火过大”二者中的一个在时间上先使得该处地方燃烧起来,而不会二者同时使得该处燃烧起来。如果该假设的情况发生了,那么其就是一个过度决定的情况,对于过度决定,绝大多数哲学家都予以了否认,金在权将“不存在过度决定”表述为:“没有哪一个事件在某一时刻有多于一个的充足原因”;[10]“如果一个事件有了一个充足原因,那么任何其它与该原因同时发生的事件都将无法成为该事件的原因。”[11]360

过度决定指的是一个事件在某一时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充足原因,这里有必要列出一些表面上有些像过度决定但实际上并非过度决定的情况,以对“不存在过度决定”有更好的理解。情况一,两个原因共同导致一个结果。关于这一情况,金在权给出了一个例子,“由于司机粗心地刹车,再加上马路结了冰,于是一起车祸发生了。”[11]254在这一个例子中,原因“司机粗心地刹车”和“马路结冰”要是各自单独发生的话,并不会导致一起车祸的发生,所以该例子并不是过度决定的情况。情况二,一个事件的两个原因实际上是一个原因。例如,一个气球爆炸了,我们可以说是因为它里面的气体的压力过大,也可以说是因为它里面的气体分子的平均运动速度过大,在这一情况中,气球在爆炸的那一刻并没有两个充足的原因,“气球内的气体的压力过大”和“气球内气体分子的平均速度过大”实际上是同一个事件,所以该例子也不是过度决定的情况。情况三,某一事件的两个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张三因为喝酒造成驾车不当,结果出了车祸,在这一情况中,车祸的发生也不是过度决定,因为车祸发生的两个原因——喝酒与驾车不当——并不是发生在同一时间,并且前者是后者的原因。通过考察这三种情况,我们更清楚地知道,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是过度决定,那么首先,其要有多个充足的原因,充足的意思是指即使只有该事件的多个原因中的任何一个单独发生,该事件也会发生。再者,多个原因要同时发生。

在已有的关于过度决定不可能的论证中,比较重要的是“巧合论证”。西奥多·赛德(2003)让我们想象:“有一个妄想症患者,该患者认为,每当有某人被枪杀,总是有两个射击者对被杀者进行射击。我们会认为患者的想法不正常,为什么?原因是,如果每一次的枪杀总是两个人在同一时间并且在相互邻近的地方开枪射击同一个目标,那么这将是过于巧合的。这么大的规律性需要一个解释,然而其并没有解释,仅仅是巧合。”[12]如果世界里的有原因的事情总是过度决定的——就像上述例子中的被枪杀者总是有两个凶手一样,那么世界就是一个充满巧合的世界,如果我们相信世界有可能如此的话,那么我们也就成了这个例子里的妄想症患者。金在权就说道:“如果认为我们所做出的每一次行动都有两个不同的充足原因,也就是说是过度决定的,那么这将是极度古怪的。”[11]247斯蒂芬·希弗(1987)则从神学的角度否定了过度决定的可能性,希弗说道:“很难相信上帝是这样差的一位设计师,以至于允许过度决定存在。”[13]

五、结 语

经过上文的考察,可以发现这四个论题都很难被否定。下面用更为抽象的方式将这四个论题表达出来:(1)心理事件m引起物理事件p;(2)m不等同于物理事件p*;(3)p有着充足的物理原因,假设是p*;(4)p没有两个或更多的充足原因。很明显这四个命题是相互冲突的,由于物理主义者一般都会接受(2)、(3)、(4),从而心理事件的因果效力遭到了排斥,这也就是所谓的因果排斥问题。如果将笛卡尔的心灵比喻为因为没有工作技能而找不到工作的人,那么物理主义者的心灵则是因为没有空缺的工作岗位而找不到上岗机会。

然而,笔者认为,因果排斥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不少物理主义者采用了不恰当的因果观。“不存在过度决定原则”一般被表述为“没有哪一个结果有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充足原因”,正如詹姆斯·伍德沃德(2008)所认为的,这么多的学者之所以选择用“充足原因”一词来表述“不存在过度决定原则”,明显是受了逻辑经验论者的D-N解释模型的影响,根据D-N解释模型,解释一个事件的发生即给出使得该事件发生的律则充足条件,结果,“原因”不自觉地被诸多学者等同为了“律则充足条件”。[14]

近年来,伍德沃德(2010)提出的干预主义因果论在科学哲学中兴起,该理论迎合了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形成的关于因果概念的直觉。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我们知道原因会带来改变,例如,口渴了得喝水,因为喝水(原因)会让人不再渴(改变)。干预主义因果论就是依据这一直觉认为,如果事件c是事件e的原因,那么如果对c进行干预使得c发生变化,那么e必受影响而发生改变。而如果c和e之间并无因果关系,那么干预c将不会影响到e。[15]可将干预主义因果论的最基本想法表述为:“c是e的原因当且仅当,如果对c进行干预,那么e将发生变化。”[15]

如果接受干预主义因果论,我们将发现因果排斥问题将被消解,心理事件也将具有因果效力。现假设有心理定律——“心理事件E引发行为B”,如果干预E的物理实现者P1并使得P1发生变化,那么B一定会变化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即使P1被干预后变化为了另一种物理状态P2,也有可能P2仍然是E的实现者,所以B还是会发生。但是如果干预E并使得E不发生,那么B将不会发生。所以,根据干预主义因果论,物理事件P1不是B的原因,B的原因是心理事件E。P1虽然不是E的原因,但却是E的充足条件。因此,根据干预主义因果论,因果关系是有层次的,物理层面的因果关系并不会影响到心理层面的因果关系,心理事件的因果效力并不会受到物理事件的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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