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态文明制度的伦理规制
2015-03-17杨珺
杨 珺
用伦理规制制度不等于将伦理制度化,后者既泛化了制度的内涵,似乎一切东西都能装进制度的套子里,又将伦理庸俗化、机械化,淹没了伦理道德自我调适与不断完善的特质。应当视伦理与制度为两个本质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各自既有其功用又皆有局限性,不能指望凭借其中一种就能完全解决社会文明进程中的诸多问题,“使用道德词汇永远以共同具有某种社会制度为先决条件”。[1]但是作为两种主要的规范体系,互相补充有机结合后的社会规范系统会为人类走向新的文明阶段提供管理思路与手段。同时,由于伦理较之于制度是内化的、自在的甚至是超越的,因此更具有本源性,生态文明制度的伦理规制同样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为生态伦理的制度化,而应当用不断调整完善的生态伦理来规定制约生态文明制度。并且由于生态文明不是单纯“生态”的文明,而是人类发展的新阶段,是一种新的文明形态,具有以往文明的一切制度要素,因此生态伦理的规制对象就不应局限于经济制度,而应拓展深化到政治制度、狭义的社会制度以及文化制度等。
一、正义:政治制度的生态伦理规制
正义本质上是一个政治性概念,统摄了自由、平等、民主等政治道德规范,可以视其为政治制度追求的“首善”,同样是生态文明政治制度基础的、根本的伦理规制。生态文明社会比以前一切社会形态更注重自然环境共时态与历时态存在对人类生存的影响,因此其政治制度要求实现的正义有更广博与深邃的内涵。
(一)生态正义是生态文明政治正义的应有之义
生态正义不只是一种理念,而是与人类历史进程相伴随的一种生存实践。工业化以前的人类社会,人与自然之间自发地呈现出共生共存的状态,人的活动强度与范围都极其有限,基本不能影响自然生态的新陈代谢,人的需要与自然的繁衍和平共处,尽管其时政治制度基本没有生态考量,原始的生态正义自然达成,但是这是没有政治正义的生态正义,是无意识正义,对社会政治制度进步没有意义。工业革命以后的资本主义时代特别是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政治制度的存在与演进完全被资本所主宰。资本不断扩张和攫利的本性使农村成为城市的附庸,并不断扩大战果,先使发展较慢的国家沦为发展较为完备国家的附庸,进而让这种情况发展到不同性质不同地域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并最终让整个世界呈现出不公正的状况,东方成为西方的附庸。曾经在世界性的农耕时代自在存在的正义被彻底打碎,生态非正义成为这一历史发展阶段人类社会的常态。通过扩张和掠夺,资产者不容许一切自然存在物的分散状态,包括物品、资源、货币甚至人口,并最终将他们集中起来为少数垄断者所有。而资本家只肯从腰包中掏出极少的花费给工人,也只是为了维持工人这一代甚至下一代的基本生存,以保证他们始终有足够的劳动力可用。这种非正义的状态持续着,尽管在当今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开始向后工业时代转化,资本主义社会的调整与修复能力被迫提升,但是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得这种政治制度不能自觉地消除生态非正义,只是把非正义从自己国家转移扩散到了世界范围。因为资本发展的真实任务不是消除非正义,而是建立世界市场和发展世界性的市场化生产。生态正义得以自觉实现的社会阶段才是人类理想的生存方式,正如逻辑进程的“正反合”一样,生态文明就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合”,对应于马克思关于社会阶段划分体系中的“共产主义社会”,到那时,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应当是让人们的自觉性不仅在面对人,而且在面对自然时都得到前所未有的张扬与释放,每个人得以自由发展,从而所有人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生态文明通过前所未有地解决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即实现了生态正义而第一次实现了政治正义。
(二)代际正义应当成为生态文明政治正义的重要关切
代际正义考量的是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如何公平地分配现有的和可能存在的各种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如何享有和传承人类文明成果的正义问题。尽管在19世纪中期马克思就前瞻性地关切到未来世代人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但是他在批判马尔萨斯人口论的过程中还是流露出对于自然资源储备量的信心:一方面是由于工业革命初期即使有生态思维也更多地集中于对高污染和低利用率等的忧虑上;另一方面,马克思更多关切的是无产者被资本剥削的秘密和如何改变其命运。[2]迄今为止,人类已经开足马力进行了数百年的工业化发展,后发国家也有几十年的工业发展史了,人类拥有的自然资源在不断减少,有的已经枯竭或者接近枯竭的边缘。作为超越以往一切文明形态的生态文明正是诞生在这样一个并不富足的自然背景下,有限的自然资源储备要求必须有代际正义作为其政治制度的伦理规制,代际正义必须成为其政治正义的重要因素。代际正义要求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3]未来一代极易成为事实上的最少受惠者,而这在伦理上是应当避免的。如果说自然资源的日益匮乏是代际正义发挥其伦理规制作用的客观原因,相对平等的政治制度就是实现代际正义的主观原因。所谓“相对平等”就是形成一定的政治制度以实现符合每个世代实际状况的正义储存原则。[3]在资源储备相对丰富社会发展水平低下的时候,政治制度要纠正那种完全利他的储存原则,使生产力得到适度发展,在当代人获益的情况下适度考虑后代人的需求,这就是达成了正义;当生产力水平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而自然资源进入衰竭周期时,因为当代人已经获得了更多的生态利益,后代人的生存需求就要更多地纳入政治制度的考量视野,此时要纠正那种完全利已的正义储存原则,这同样是达成了正义。同时应当认识到,代际正义与当代正义并无明显界限,不仅是因为每一代的“在场”,同时也是上代人未来世代人的“在场”,也是未来世代人上代人的“在场”,更因为代际正义的实现是当代正义实现的必要保障,这主要归因于政治制度的持续性与未来效应。政治制度是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整体社会发展的,但是总体上的持续性又是政治制度必需的特征,通过调整不断找到平衡实现持续正义的伦理目标才是“善”的政治制度。当代正义绝不可能只在当下实现,否则政治制度就失去了平衡,势必会做出调整以追求延续性的世代正义,以达成政治正义。可见,以正义作为生态文明政治制度的伦理规制,代际正义是至关重要的。
(三)全球正义方能体现生态文明政治正义的整体要求
生态文明的社会形态可能先在一国产生,但是最终会成为全人类追求的文明形态,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实现,因此生态文明政治制度追求的正义必然是全球正义。以往一切政治制度都没有将全球正义作为其伦理规制,但是它的发展过程培育着全球正义的种子,殖民政治制度就是典型例证。19世纪的西方,“强权即公理”已由文化霸权上升为意识形态霸权,殖民化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自己国家之外的世界范围内展现和发展自身的最佳选择。由于资本的无限扩张冲动和全球性生产体系的强制推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原先在本民族内部的反生态性也扩展成为一种普遍的、全球性的生态破坏。资本主义对殖民地区和国家的侵略不仅表现为资本的全球侵略,同时以强行转嫁的方式表现为生态环境遭到全球破坏的“生态帝国主义”。同时,与落后国家存在的各种原始和封建的制度相比,资本主义中心国的生产方式和社会文明无疑是先进的,殖民统治者们在世界市场上追求最大程度的垄断利润的同时,不得不修筑铁路、开办工厂、传播文化、引进现代科学和教育,从而不自觉地承担了为新世界创造物质基础的历史使命,并且不自觉地创造了有益于进步的精神世界。这样,殖民制度一方面将一国内的非正义扩展为全球非正义,另一方面促进了世界整体文明进步。当客观条件具备时,事物往往在其对立面上发展起来。当人类发展到一定的文明程度时,就会发现曾经存在的对于个人的私有制和对于国家的私有制同样的不可理喻。全球正义必定是在否定全球非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生态文明这一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就是对全球非正义斩钉截铁的否定,其政治制度必然包含了全球正义的伦理追求。
二、可持续:经济制度的生态伦理规制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其后的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也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这个概念本来是西方国家反思自身发展,并做出积极调整而提出的,但是其中的核心内涵对寻求全人类长远发展模式具有积极意义。经济制度受到“可持续”的伦理制约是其中重要的甚至是基础性的组成部分。
(一)生态可持续是经济可持续的基础
当代经济的主流表现仍然是市场化,自由主义、经济收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自在目标。即使遭受了一次次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完全市场属性的经济制度也不会对初衷做丝毫本质改变。由于生态文明社会中,发展是为了人们生存的幸福感,经济增长只是其中基础性但非决定性的指标,并且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生态的持续供给。因此,生态文明的人类发展阶段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市场经济信马由缰的弊端,不再舍本逐末,而是把生态可持续视为比经济可持续更基础的因素,用“可持续”作为伦理约束来规制经济制度的研究、制订与调整。生态可持续可以从几个方面实现:一是发展生态经济。此类经济运行过程中对于生态环境不造成污染和破坏,它是以自然生态为生产对象,生产方式是绿色洁净的,通过审美等精神层面的价值来创造效益。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与生态保护模式是一体两翼。时间上可以长期保持,甚至日益繁茂丰富;空间上可以容纳存续,并且不断充实完善;利用率上则是高效的、不浪费的。二是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用工业化、农业化甚至高科技等的运用来加工自然资源或劳动对象,与生态经济不同,在此过程中会有各种废物产生,对于废气、废水、废料的再加工处理以及重复利用是循环经济的亮点。这种经济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代化高速发展带来的全球资源短缺的严峻局面,首先从心理层面让人类对自身发展未来充满信心,更从实际运用的层面切实延缓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进程,由于提供了可资利用的三废原料,同样的经济收益就减少了对地球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使生态可持续成为可能。三是发展低碳经济。如果说前两种从更加宏观的方面着眼于生态可持续的话,低碳经济着重的是更具体的方面,集中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减少碳排放,让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避免剧烈的气候改变,减少恶劣气候令人类造成伤害的机会。这样一个具体指标却要求有一个全面的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体系才能达成,包括低碳能源系统、低碳科技体系和低碳产业体系。可以说要有一个低碳理念支持下的经济制度体系。当该体系中这三种经济方式充分发展起来,生态可持续就可以实现。
(二)长远看来,公平比效率更有益于经济可持续
公平是一个历史性范畴,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群体对公平有不同的理解;公平又是一个客观性范畴,因为它总是一个时期社会存在的反映,经济发展就是社会存在的组成部分。因此,公平与否,公平程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发展情况。因为生态文明肯定摒弃生产力低下时所谓的共同贫穷,而追求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和精神财富有相当积累情况下的公平,或者说生态文明为高层次公平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可能性没有外力作用是不能自觉成为必然性的,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也不会自发生成公平正义,生态文明的社会发展阶段就是要建立保证这种高水平公平得以实现的经济制度。反过来,高层次的公平保障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要实现高水平公平就要求有包容性经济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以实现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增长寻求的则是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相对立,包容性增长倡导机会平等的增长,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使经济活动不是少数富有者的游戏,而是全民参与的制度性活动,就保障了经济运行的可持续性。相较而言,效率是经济运行的本质,无需外力,市场和资本逐利的本性始终在追求投入产出比的最大化,包括降低时间、物质、人力等各种成本。似乎提高效率将有利于生态可持续,从而促进经济可持续。但是相较于降成本,高产出更具诱惑力,并且生产的成本部分往往可以转嫁或者削减,而产出则实实在在地获得收益。因此,降成本经常不能转化为促进经济可持续的因素,而高产出的持续追求则消弥了经济可持续的动力。如此比较可见,当有一定的物质生产积累后,公平比效率更有益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应当成为经济制度“可持续”伦理规制的重要内涵。
(三)辩证认识科技进步对于可持续的作用
首先,科技是制约经济可持续的因素。科技的不断发展是否能够提供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抑或恰恰是对于科技进步的过分依赖,需要“可持续”的伦理要求去规制经济制度。当科技运用服从于资本不断增殖的价值规律时,科技导致的物质变换断裂就不可避免,这种断裂缘自技术扩张与环境承受二者增量的差异化,并最终阻碍经济的可持续。当科技的出现与进步远远小于环境可承载容量时,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可以持续进行,但是没有达到环境效用合理的最大化,人的自然力与自然的能力都有相当一部分处于潜在状态,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当科技运用超过环境承载容量时,物质变换就出现断裂,环境的收支平衡被打破,环境效用处于透支状态,失去未来发展空间。在人类发展过程中,科技运用于环境的承受力始终没有能够处于长期平衡状态,农耕时代是前一种状态,而工业化进程一旦开启,便无可避免地进入后一种状态,并且越陷越深。所谓“后工业时代”倒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却依然无力摆脱资本本性的纠缠。毋庸置疑,科技臣服于资本始终是难以达成最优发展状态的症结之一。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导论注释中所说:“资本主义生产指望获得直接的眼前的货币利益的全部精神,都和维持人类世世代代不断需要的全部生活条件的农业有矛盾”。[4]正是在资本本性的支配下,科技不是服务于人的真正的、普遍的、自然的需要,而是一味地去追求交换价值,即利润,这必然导致人的异化,自然的异化,必然导致物质变换的断裂。
其次,又必须认识到科技在人类文明序列存在中的必要性。超越工业文明的生态文明同样是建筑在知识、教育和科技高度发达基础上的文明。只是在生态文明时期,强调自然界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石,明确人类社会必须在生态基础上与自然界发生相互作用、共同发展,人类的经济社会才能持续发展。人类追求的不再是纯粹的发展,而是追求和谐,要求人类通过积极的科学实践活动,充分发挥自己的以理性为主的调节控制能力,预见自身活动所必然带来的自然影响和社会影响,随时对自身行为作出控制和调节。当科技实现了它的伦理学回归,科技的异化力量被彻底消除后,科技依然是人类文明持续进步的必须条件。用辩证思维去理解和运用科技,就能充分发挥“可持续”对经济制度的伦理规制作用。
三、和谐:社会制度的生态伦理规制
所谓和谐不是一团和气,不讲原则,而是伦理视阈下的整体性诉求。无论从认识层面还是实践角度来看,用以规制狭义的社会制度都最为恰当。狭义的社会制度区别于广义的社会制度,后者宏观上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社会制度,例如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具体地涵盖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等的社会制度。狭义社会制度与社会系统中其他制度体系并行,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确切地说就是社会管理的制度系统,包括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和团体自发的以及公民自治等三个层级的管理体系。生态文明社会中这三个层级仍将存在,但是政府将主要表现为服务而不是管制,群众社团管理将高度发达,公民自治也会依托群团、社区、家庭等平台高度发展起来。无论管理如何分级,社会制度最终追求的是和谐的伦理目标,因此,和谐成为社会制度的生态伦理规制。
(一)执中是达成和谐的伦理原则
“子莫执中,执中为近之,执中无权,犹执一也。”(《孟子·尽心上》)所谓“执中”,一是指发自自身,持中庸之道,无过与不及;二是指对人对事当持平,不偏不倚。一人一事应当如此,推演开去,社会制度也应如此。说得直白些,便是不要干涉不该管的,但要做好该做的事,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厚此薄彼,制度要有连贯性和一致性,以实现普遍公正。社会管理如何做到执中,一是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政府的适度管理,二是要依法理制度办事。生态文明社会中的社会管理因为有了生态化的制度要求,执中更在认识和操作层面成为达成和谐的伦理原则。在认识层面,社会制度体系中自然生态作为基本的物态存在为体系所容纳,成为社会管理的对象性存在,如何使人与自然生态和谐,使社会与自然生态和谐成为生态文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既不能由于自然生态的静默就忽视了生态话语的存在,[5]因为无论它是否发声,它都在那里,“作为人的无机身体”[6]而存在并运行。社会管理中应当自觉地将自然生态作为社会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将其规制其中,对人、自然、社会的制度规定应当体现公正原则,所谓“执中守正”,才能体现自然生态于整个社会制度的价值,保障生态话语权的实现,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同时要注意到,由于自然生态本身具有其客观规律,其发生、形成、运行、形灭都是自然存在的现象,因此人的活动和社会的需求都要遵循“执中”的原则,即适度。自然生态的存在一定意义上是因为人的存在,后者给予前者以定义,因此前者的价值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为人所用,但是这不能剥夺自然生态本身的自在价值,并且其自在不仅保证了自然本身的存在与接续,而且保证了人的代际存续。因此,自然生态对于人类社会的可用性必须在承认并遵守自然生态客观规律性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因此要执中,要适度。具体到生态文明的社会制度,执中表现为既不可过,亦无不及;对自然生态的人为管理,执中则表现为宁可不及也不可过,这是由自然生态本身特性决定的,也是生态文明较之其他文明形态更为高明之处。
(二)和谐的社会关系是社会管理的终极目标
现代社会管理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它还包括社会即企业、社区、家庭甚至个人。其根本目标和出发点是建立一个开放、自由、民主、公正、平等、和谐的现代社会,使每一个公民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追求幸福的希望和实现这种希望的机会。因此,社会制度的根本目标和出发点决定了我们会怎么思考这个问题,怎么提出问题,怎么解决问题,结出什么成果。在生态文明社会中,和谐的社会关系包涵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社会制度中,政府、企业以及社区和家庭都应树立生态意识,担负起相应的生态责任。政府生态责任是指政府在社会发展中,科学考量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在促进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所担负的保护和治理环境,诱导企业、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多中心参与环境管理,保证生态平衡与协调发展的责任;企业生态责任指企业的环境责任,即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认真考虑自身行为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并且以负责任的态度将自身对环境的负外部性降至力所能及的水平,目标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生态企业。企业不只是经济人更是社会人,因此对自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市场有着决定性的生态责任,对公众有着重要的或者引导性的生态责任;依托社区和家庭还要体现公众的绿色责任。如何从这三个方面入手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生态文明社会制度要解决的问题。人与自然都是客观实在的物质,这就为人与自然关系在现实中的展开提供了唯物主义前提,而实践是促使这种关系在广度和深度上得以展开的现实力量。生态的社会制度建设就是良性的实践方式之一,当和谐成为社会制度建设的伦理规制时,通过制度建设,人、自然、历史、社会之间有机地联系起来。
四、自洽:文化制度的生态伦理规制
所谓自洽意指自成体系,自我适应,自我完善。着眼于自身却不代表拒绝外部文化,而是有极大的包容性与融合度,有极强的学习与调适能力。海纳百川为的是发现更适合自己的东西,为我所用,与传统融合且提升,实现动态自洽。生态文明时代是一个文化多元,异彩纷呈的文化繁荣的时代,拒绝别的国家、别的民族的文化注定是行不通的,但是又不能妄自菲薄,更要在万花园中保持民族性格,确立文化独立性。在保持自身文化自觉的同时,用优秀文化感染影响世界文化走向,并学习吸收其他文化的优秀品质,在更高层次上找到自己民族的文化自洽点。因此,自洽应当成为生态文明时代文化制度的伦理规制。
(一)文化与自然互为体用
文化在汉语中实际是“人文教化”的简称。前提是有“人”才有文化,意即文化是讨论人类社会的专属语;“文”是基础和工具,包括语言和文字;“教化”是这个词的真正重心所在:作为名词的“教化”是人群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共同规范(同时这一规范在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的对象化成果中得到体现),作为动词的“教化”是共同规范产生、传承、传播及得到认同的过程和手段。文化内涵丰富,从器物、制度和观念三个方面涵盖了语言、文字、思想、习俗、国力等诸多内容。在此意义上,文化就是社会价值系统的高度概括,人类历史就是文化史,人类史与自然进程又具有高度相关性,因此,文化与自然必然互相影响,互为体用。从传统意义上理解,自然为体,文化为用。人类因为与自然界的交往,使用工具,加工材料,从而产生了语言、文字等表征人类种群特征的文化器物,并且由于不断的与自然发生的物质交换,形成了具有诸多地域特色的生活生产习俗。由于生产劳动实践的深入,有了足够的物质财富,有了闲暇时间可以进行纯粹的脑力劳动,人类的思想得到长足进步,从而有了政治、法律等的文化制度,以及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甚至纯哲学、审美等的文化观念。可以说,自然提供了人类文化生成、丰富和持续演进的对象与动力。反过来亦然,文化为体,自然为用。因为自然价值要通过人的活动来体现,那种完全脱离人的自然是不存在的,因为那样的自然不可言说。正是因为有了文化器物,自然通过人们的交谈,优美的文字、形象的舞蹈、动听的音乐展现出深刻的内在价值,因为这种价值不是用物质可以衡量的,而是艺术的、美学的或者文学的价值,自然从深层次上成为人的自然。正是因为有了文化制度,自然被纳入人类社会系统中,成为文化产业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正是因为有了文化的观念,自然的价值才能深入人心。因此,人们生态意识得到不断强化,自然才能适度有效地开发利用,获得其持续性存在。
(二)传统文化是文化自洽的根基
相较而言,中华文明是世界各大文明中唯一没有被完全阻断而基本以原样态传承下来的文明,这使中国传统文化成为新社会形态文化自洽的基础和源泉。自龙山文化起,有文字记载的中华文明已经有5000多年的历史。文化作为文明的载体植根于华夏大地,其形成与发展受到地域、政治、经济、科技等因素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传承至今形成了以儒学思想为主导的,儒释道多元融合的复杂形态。由于相对安定多样互补的地理生态环境,中央集权的等级政治制度,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注重实用丰富多样的科技发展样态,中国几千年文明走出一条完全不同于西方的文化发展道路。历史上中华民族群体就对自己的文化有强烈的向心力与归属感。在西周时期,中华先民便产生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文化心理特质上的自我确认观念。苏武牧羊遥望南方、文天祥“不指南方死不休”、土尔扈特回归……无不是中国传统文化强大向心力、凝聚力的证明。这种凝聚力,是中国文化强劲生命力的源泉和保证。尽管当今中国已经走上了现代化和工业化的道路,后发优势使中国发展吸收和借鉴了许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国有了不同于几千年传统的政治制度、经济结构和科技布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有不同于以往的民族文化。相反,新的发展阶段更要求有坚定的文化独立性,一方面可以抵御外来不良文化的侵蚀与演变,另一方面可以用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品质改造发展过程中自发生成的负面文化因素。中华文化可以历经几千年岁月洗礼承继下来,也说明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是具有旺盛生命力的。
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了丰富的生态文明社会需要的文化基因。首先是人文情怀。向内关注,并辐射出去,以人为本,且与外物连接。从孔子的“仁爱”,墨子的“兼爱”精神,到龚自珍“不拘一格降人才”的呼吁,是传统文化中社会理想的人文情怀;从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到黄宗羲的“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7]的主张,是传统文化中政治理想的人文情怀;从孟子的“大丈夫”精神,王夫之提出:“生以载义,生可贵”;“义以立生,生可舍”,到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气概,是传统文化承载者——知识分子人格追求中的人文情怀;从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信念,到顾炎武“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关怀,是他们实现人生价值过程中体现的人文情怀。其次是道德规范。“因为世界上任何国家,从古希腊一直到古印度,尽管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道德规范,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道德规范,可是内容这么全面、年代这么久远、涉及面这么广泛的道德规范,在全世界来看,中国是惟一的。”[8]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内容的传统文化提供了完备的道德规范依然是生态文明社会最需要的文化资源。再有是生态智慧。儒家的天人合一,孔颜乐处;道家的人法地、道法自然,无为制欲;佛家的节欲减耗,身心平衡,物我平衡。内容丰富,不一而足。
(三)广泛吸收基础上的主动构建是文化自洽的根本途径
文化是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除了最直观的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价值观和信仰。换句话说,文化包涵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状态,人与人的关系状态以及人的头脑的状态——思想与认识。广义上说,生态文明也是一种文化,但是通常意义来理解,生态文明作为一个人类社会发展阶段,一种人类生存状态,它又将文化蕴含其中。人们应当怎样思想,应当有怎样的价值取向,应当发展出怎样的社会关系,这些都成为人应当怎样与自然相处的前提条件,并且与后者互为条件。在马克思看来,狭义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影响制约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后者又反过来制约影响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实现了人与自然双重自由的生态文明必定要求而且会促进形成多元碰撞与整合包容的文化条件。马克思在研究印度历史的文本中为我们揭示了当今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具有的文化条件。古印度时期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村社制度,并且流传到当代。马克思分析了这种村社文化的特点,认为这些村社是一些琐碎而几乎一成不变的社会组织形式,它们自我结合并独立存在着,每个村社都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村社中的人们消极被动地生活着,表面看来没有进取,没有创新,没有尊严的生活反倒滋生着非人性的、非理性的盲目的破坏力量,村社文化下人们恣意对待自然,却并没有抬高自身的存在,而是受制于自然成为自然的臣民。应该注意到,马克思是在批判一种封闭的、单一的、停滞的、被动的文化,批判由此造成的对人的主体能动性和自由发展的戗害以及对自然的野蛮破坏或盲目崇拜。“生态化……也要求生产与消费的现代化,因为后者能反映出社会化和自然控制的能力,即所谓的‘文明’”。[9]可见,生态化就是文明的内容,是人类文化的内容。由此看出,要想形成对自然和自然生产力的理性态度,既不肆意破坏,也不野蛮崇拜,就要具备开放的、多元的从而包容的和不断进步的文化条件,这也是生态文明社会文化制度建设的根本目标。文化自洽不会自发实现,开放多元、包容进步、广泛吸收一切先进文化的优秀成果,并且在此基础上展开主动的文化建构。
五、结 语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60多次提到生态文明建设,可以说中国进入了生态文明时代,这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要实现生态文明,制度是根本,不从制度层面深入推进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改革发展进程,生态文明的实现就只能停留在思想意识的层面,缺乏实践价值;同时要认识到伦理的规制力量,不从伦理层面对各个领域的制度改革进行规范约束,生态文明建设又有懈怠、冒进甚至偏误的风险。因此,在国家强调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时候,展开对制度的伦理规制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