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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研究

2015-03-17赵广开

关键词: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市场

赵广开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134)



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研究

赵广开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134)

摘要: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两个决定”为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指明了方向。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明确治理的目标、治理的原则、治理的范围与治理的手段等。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完善金融监督,限缩金融刑事法规制范围,为金融创新预留空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刑罚规制。

关键词: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市场

近年来,我国金融犯罪频发,呈现快速上升趋势。特别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严厉打击。而作为时代改革发展动力的金融创新事关国家的长远与可持续发展,其需要较为宽松的创新环境,因此,如何在鼓励金融创新与打击金融犯罪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当前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现在化的现实课题。

一、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治理体系的构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同时《决定》还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作为关乎国民经济命脉的金融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绕不过去的重要一方面,特别是在我国金融政策从“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转变与鼓励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如何引导金融创新发展,打击金融犯罪,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更多的动力是金融刑事法应该发挥的作用。

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有的金融刑事法体系是建构在金融抑制的基础上的,不能适应当今金融创新发展与深化改革的需要;二是我国金融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如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经做出相应的调整,现有的刑事法治理体系存在提前介入与过度介入经济活动的现象;三是新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如互联网金融),无法用现有的刑事法去合理规制;四是金融行政干预与刑事打击之间的界限与处理程序需要进一步理清。

二、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

笔者认为,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主要包括治理目标、治理原则、治理范围、治理手段等内容。

(一)治理目标

治理目标是治理活动的最终价值追求,是确定治理范围、治理手段的基础。一般认为,金融刑事法律制度的治理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惩罚违法犯罪者;二是为防治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提供法律保障[1]。笔者认为金融刑事法的目标当然离不开打击违法犯罪者,但是其根本目标在于保障金融安全,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应该设定为通过适度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金融安全与健康运行。且不可为了打击金融犯罪而致金融发展于不顾,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现状下这是舍本逐末的做法。

(二)治理原则

治理原则是治理活动必须坚守的行为指导,是处理冲突时的抉择依据。笔者认为,金融刑事法律制度应做到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金融健康运行并重的原则、权利及时平等救济的原则、金融刑事法谦抑性原则。其中打击犯罪与保障金融健康运行并重的原则要求必须在打击金融犯罪的同时保障金融的健康平稳运行,这是针对金融犯罪一般涉案金额巨大,稍有处理不慎就可能引发金融动荡,甚至金融危机的特点提出的。权利及时平等救济的原则要求打击金融犯罪之前、之中、之后应该尽最大努力维护受害人权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障受害人权益得到最大化的维护。同时应该平等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这也是我国在涉嫌非法集资问题时坚持刑事先行的原因所在。而金融刑事法谦抑性原则则要求,金融刑事法律制度不宜过早、过宽的介入金融活动,要为金融创新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这也是解决当今社会各界反映民间资本得不到充分利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切实要求。

(三)治理范围

治理范围是指什么样的金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金融刑事法律的规制,什么样的金融违法行为应该由行政法、民法规制而不用也不应该直接由金融刑事法律规制。这也是金融刑事法谦抑性原则必须回答的问题。笔者认为,治理范围的确定既需要考虑到金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需要考虑到处罚的成本、处罚的代价问题。换言之,只要是达到刑事违法性程度的危害行为原则应该受到刑事规制,但是在此基础上必须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各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与实践中还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为鼓励金融创新必须保留一定的法律空白空间,不然就会扼杀金融创新发展,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这就要求,在制定与适用金融刑事法律时应该结合我国目前金融的社会发展现状、发展前景以及现存其他方面的问题(如行政审批的漫长性、金融创新的机遇性),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有所选择地确定治理范围。

(三)治理手段

治理手段是体现治理能力水平的关键性因素,其应该达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与保障金融的健康安全运行三种目标。笔者认为在坚持传统的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的同时,应该结合金融活动的特点重点适用财产刑、剥夺资格刑处罚,适当地利用禁止令,创新利用“义务劳动刑”、刑事和解制度保障金融的健康运行。其中财产刑、剥夺资格刑、禁止令的适用很容易理解,而“义务劳动刑”则是考虑到金融犯罪的智力性、高风险性、部分创新性提出的让其为金融创新活动服务的设想,刑事和解制度的广泛运用主要是解决当前法院判决执行难与刑事赔偿范围窄的问题。当然上述治理方式可能存在其弊端以及入刑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金融创新两面性,我们不能仅用现行的刑法的处罚性这一面去应对。

三、推进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议

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目标的实现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协调好市场与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营造诚实守信的文化氛围,引导规范的民间投资、融资活动,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如上文所述,金融刑事处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金融的健康运行,在于引导规范的金融活动。而金融活动的规范运营离不开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特别是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明确。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完善既有利于规范金融活动,也有利于明确金融创新的边界,更有利于解决当前民间融资纠纷,处理混乱的疑难问题。笔者认为当前金融监管行政部门对金融活动过度干预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界限的模糊性,其在处理金融纠纷特别是涉众性金融纠纷时存在扩大金融刑事法处罚范围取向,因此必须通过完善金融监管法,理顺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之间的界限问题。

(二)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限缩刑事打击范围

随着我国新一轮的简政放权以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依法治国理念的确立,笔者认为金融领域也应该进一步充分发挥市场调控金融资源的作用。特别是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部分国有银行也在其中试水,而这也没有造成大面积的金融危机,这说明市场在金融领域可以发挥其决定性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是时候适当放宽金融利率竞争了!

笔者非常赞同“刑法介人金融领域的目的是为了服务金融市场,金融刑法理念必须具有平衡观,要把握好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与鼓励市场交易、激励金融创新的关系”的论断[2]。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能盲目地追求高标准,应该协调各种重大利益,为金融创新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这就要求限缩金融刑事法打击范围。同时笔者也赞同,“金融创新承担的风险更多的应该是民事、行政责任,而不应是刑事责任。金融刑事立法的过度扩张,将原本属于民事纠纷和行政违规的案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模糊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之间的界限,导致了金融市场被刑法过度干预,不利于保障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和公民人权,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对被害人的保护,更不利于金融业的创新活跃和繁荣”[3]。

(三)创建诚信金融的文化氛围

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其离不开国家金融法律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同时治理体系不仅仅包括法律体系,还包括更多的内容,既有制度性的安排,也有非制度性的安排,而且相比较而言,后者的获得更难,但其对治理能力的提升发挥的作用比前者更重要。《决定》提出,“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的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笔者认为,在金融领域诚信问题是一切金融犯罪行为所欠缺的,如果在社会上建立了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就有利于遏制金融犯罪的大面积产生。在此方面我国的征信系统的开通以及社会各界近年来的反思总结都为诚信氛围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经验,而诚信在金融领域显得更加重要。总之,一个完备、系统、协调的治理体系较将会更有效促进治理能力的建设。

(四)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选择性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的灵活运用既有利于打击犯罪,又有利于犯罪行为人的及时改正。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犯罪行为人贪利性的体现,也反映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资金短缺之间的矛盾,因此其治理不宜过度追求刑事打击,在诚信氛围尚未形成与资金分配不公的现实条件下,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选择性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是为解决当前金融垄断困局与鼓励金融创新的现实选择。

四、结语

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配套实施,需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需要协调好短期的刑事打击与长期的理念、制度、文化等基础性因素的形成之间的关系,需要注意与国际的接轨。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通过的“两个决定”为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我国应在坚持继承传统,吸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工作机制和体制。在当前提倡金融创新以及网络金融大量涌现的现实面前,我国应该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只有处理好市场的调控与政府的引导干预之间的关系,协调好金融刑事法与相关行政法规、特别是政策之间的关系,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才能走向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顾肖荣,王佩芬.金融刑事法体系治理能力建设若干问题思考——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4(1):32.

[2] 毛玲玲.金融领域刑事司法状况的实证考察与启示[J].法学,2014(2):145.

[3] 顾肖荣,陈玲. 必须防范金融刑事立法的过度扩张[J]. 法学,2011(6):34-38.

(责任编辑:袁宏山)

Review and Improvement of Modern Governance Capacity of

Financial Criminal Law System

ZHAO Guangkai

(School of Law,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Tianjin 300134,China)

Abstract:Two decisions considered and adopted at the Third and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pointed out the direction of the financial criminal law system. Modernization of the country's governing capabilities demands a clear governance objectives, governance principles, governance scope and governance means. Modernization of the country's governing capabilities demand to improve financial supervision, limit the scope of regulation of financial criminal law, left a financial innovation reserved space,Leading the market to play the decisive role in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nd the necessary regulatory penalties.

Key words:governing system; governing capabilities; market

中图分类号:D91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44(2015)06—0079—03

作者简介:赵广开(1990—),男,河南杞县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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