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援助现状及未来探索
2015-03-17潘嘉斌
李 冰,郑 阳,周 琦,潘嘉斌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就是国家或所在单位通过拨付专项基金、配备专职人员为需要法律帮助的诉讼当事人提供服务,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真正得以实现。近几年来,为解决或缓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不足,许多高校成立了法律援助机构。高校法律援助的设立对保护经济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具有重要意义。适应社会需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于2012年成立了法律帮助中心,提供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出庭诉讼等方面的服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帮助中心像其他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一样,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了主客观不利条件的制约,影响了其进一步的发展和功能的发挥。
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帮助中心概况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风优良、实践氛围浓厚,校方鼓励、支持学生参与法律实践,形成了理论与实践并行的优良教学传统。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及学生要求,组织模拟法庭、观摩审判、参与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等活动。
2012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申请到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下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基金法律援助项目”,参照放宽的法律援助标准和《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决心筹建法律援助专项工作。2013年暑假期间“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帮助中心”正式成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直接领导,给予政策支持、人力支持和学术支持。法律帮助中心的宗旨是让全法学院的师生都参与其中,办成一个学生社团、公益组织。
法律帮助中心的运作模式是,由法学院指派专职教师负责此项工作,其他教师协助工作,并联络学生会,安排优秀学生参与实践;依托法学院模拟法庭实习基地进行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实践教学,并设置专门的法律援助办公场所,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代为出庭诉讼等。现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帮助中心制定了各项较为完备的章程制度。根据章程规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帮助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人员。中心分为教师指导系统和学生负责系统两大部分。中心设主任、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业务部、学习部、组织策划部、外联部。办公室、学习部、业务部、外联部等又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工作实践制定了部门规范,让法律援助工作有条不紊地运转起来。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心积极顺应潮流,开通了QQ群、公共微博、微信、人人主页等网络法律援助的渠道,并在百度贴吧、保定各大网络论坛发布宣传帖,拓展案源,在学院所在地——保定,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在河北省内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从2013年8月到2014年6月,法律帮助中心共接到电话咨询143起,其中进入诉讼程序的22起;接待来访咨询700余人次,其中进入诉讼程序的39起;在组织的5次广场活动中,共接待现场咨询26起,其中进入诉讼程序的2起。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帮助中心不仅在“12·4”法制宣传日和“3·15”消费者权益日开展普法活动,还定期前往学校周边广场做公益咨询工作,不定期地去敬老院、火车站等场所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
二、艰难前行着的法律援助事业
法律的生命在于逻辑而不在于经验[1](P138)。一名法科院校的学生只有理论联系实际,做到从书本中走出来才能真正学有所用,从而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法律人。然而由于我们所处的环境,加之本身特殊的身份,在很多方面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这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帮助中心显得尤为突出。
(一)优秀法律人才不足
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具有实践和教学双重意义的法律帮助机构,然而对于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都相对匮乏的法科院校的学生来说,在实践和教学的时候都需要一个“领路人”,也就是有着专业知识素养的成熟的法律人。和普通高等院校一样,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帮助中心本身的性质就是服务社会。受制于办案的补贴少、难度大,办理案件过程收获甚微,援助老师课时量得不到保证等因素的影响,到现在,法律援助中心并没有吸引到更多专职老师和专业律师。相较于实际需要,法律帮助中心缺少足够的法律人才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核心团队不稳
高校的法律援助作为一个组织机构是需要稳定久远地发展下去的,然而作为一名高校的学生,面临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走出校门,面向社会。在法律援助机构中多以法学本科低年级学生为主,高年级学生相对有着较强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却往往要备战司法考试,考研或者是找工作。对于低年级的学生他们很多知识尚未掌握牢固,加之学习的科目较少,自身没有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面对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往往就会显得茫然无措,理不清头绪。所以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新老交替不顺的问题,丰富的实践经验没能得到很好的积累和传承下去,对一个机构和团队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三)资金短缺掣肘援助服务范围
资金匮乏对于各高校的法律援助来说都是普遍存在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帮助中心也不例外。目前,中心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法学院自身的拨款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基金的支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心工作人员在周边地区办理案件时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但对一个机构的长期发展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很多典型易上手的案件都会因为路途遥远,交通费用太大而不得不选择放弃,有时在请一些律师和老师做案件指导的时候资金就更加显得不足了。
(四)身份尴尬致使出庭诉讼不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等院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既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又不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所以其出庭必须得到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此种情况下,高等院校法律服务机构又丧失了承担法律援助服务的正当性,其不能直接指派法律服务人员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这种困境在诉讼实践中往往会影响到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三、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出路——“法律诊所”本土化
不仅是本文所分析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帮助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高校均面临着相似的困境:老师的缺乏、人员较大的流动性、资金的问题,以及援助身份障碍等问题。
(一)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概述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是指法学院学生在有执业律师资格教师的指导下,在“法律诊所”中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学生参加诊所项目一般可以取得学分。到了我国演变为在高校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部分高校更是依托于本校的法律援助机构以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
在我国,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2]的指导下,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高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较为知名的有武汉大学的“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北京大学的“法律援助协会”、复旦大学的“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等。2000年以来,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前述多所高校的法学院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开始了“法律诊所”实践教育的初步探索。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此后便与“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结下了解不开的因缘纠缠,2008年有50所院校开设该课程[3](P9),其中不少院校同时有着法律援助机构。
(二)“法律诊所教育”本土化
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与“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法律诊所”的本土化对高校法律援助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研究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帮助中心要克服前述的四大难题必须借助于“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本土化,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可行性建议。
第一,学校开设“法律诊所”选修课程,以法律帮助中心接收到的实际案例为课程内容。选修的同学可以获得学分,参与指导的老师亦计入课时工作量,以此提高老师参与办案的积极性。
第二,在“法律诊所”中表现优秀的学生被特聘为“业务指导员”,这部分同学往往有着较高的参与热情并愿意无偿地为法律援助事业做贡献。安排“业务指导员”定期为“法律诊所”的新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及案情指导,既减轻了指导老师的压力,也改变了较大的人员流动导致的新人难以上手的现状。
第三,编写详尽的办案流程,执行严格的监管制度。本科法学生专业知识储备有限,遇到案件往往不知从何入手,详尽的办案流程可以帮助他们找对方向。同时,个别同学的不负责任也可能为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受援人带来更为不利的后果,严格的监管制度正是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
总体上看,高校法律援助存在着机构设置有待进一步科学优化、规章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化、经费来源渠道有待进一步多元化、案件来源需要进一步拓宽等问题。因此,为了保障高等院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健康发展,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借鉴、调整步伐、完善目标,需要我们为打造一个精品社团,完成更好的法律学术实践,提供更好的社会公益服务而做出不懈地努力。
[1]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M].冉昊,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李学农,唐晓群.斯皮罗心理人类学社会控制观述评[J].学海,1994(6).
[3]陈建民.实践性法学教育讲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