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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成长机制建设的路径选择

2015-03-17陈元澈曹玲

经济与管理 2015年2期
关键词:制度创新

陈元澈 曹玲

摘 要: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具有体系完整、经营形式和金融主体多样化等特点,但是也存在许多问题。农村金融供需缺口明显,现有的金融机构配置满足不了实际需求,缺乏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农村地区金融市场严重缺乏监管,市场风险大。因此,应制定正确的金融市场建设规划,增强监控的力度,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建设适合金融发展的市场体系,培育自身的造血功能。

关键词:农村金融市场;金融制度;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5)02-0058-04

在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当中,将建设一个新兴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我国农民的人均纯收入要达到8 300元,这就要求从2013年起,每年要增收5%左右。为了实现这一伟大目标,在农村地区投入的信贷资金总量要达到14万亿元左右,年均增加在9 000亿元左右。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完全的金融市场作为支撑。

一、中国特色农村金融市场的基本特征

借鉴国外先进国家已有的成功经验,同时整合我国的自身条件和农村地区的实际发展水平,提出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基本特征。

(一)农村金融市场的结构

1. 整个市场体系完整。一个合理的市场体系包括组织体系、经营体系和监管体系。组织体系包括完整的金融机构架构,提供信贷等资金信用服务。经营体系包括提供给农村的金融市场所需要的资金服务,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的各种金融服务要求。监管体系就是由政府授权的专职监管机构处理发生的经济矛盾,避免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保证经营主体正常从事金融活动,保证整个市场的良性运营。

2. 金融主体多样性。在建设现代金融市场的过程中,不仅鼓励大型的国有集体所有制银行和投资机构参与其中,还要鼓励符合我国法律条文的外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加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对于经过严格审核通过的私人和公私合营的银行和投资机构也可以加入进来。从而实现良性竞争,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与发展。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1]。

3. 多种样式的经营形式。在选择投资对象方面,投资对象不仅有大中型的农业组织,还有庞大的农民个人,信贷规模从千万元级至万元级不等,其中额度分布很大,这就需要多种样式的经营形式来满足不同的需求。此外,农村作为经济欠发达的普遍性地区需要特别的专项金融扶持,诸如国家开发银行具有政策性的投资机构提供专项、长期性且大额的金融产品服务,低息甚至于无息贷款占据主导,从而以更快的速度提高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规模,加速其成长和完善。

(二)农村金融市场的功能

农村实际要求金融机构在原有的服务基础上,还要提供针对农村实际的服务功能。金融机构在通常的吸收储金和发放贷款的同时,根据农村市场的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发农村地区的金融产品,并根据地区实际和国家政策提供低息产品,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抵押担保服务并实施有效的监管,确保整个市场良性循环。

政策性的贷款是国家根据农村地区的发展需要,从战略角度出发,在农村地区由于经济能力或者受到自然灾害时,不能从一般性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时由国家担保为其提供发展或者恢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

(三)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

农民经济创收能力较低,加之接受能力相对差,对新事物更难接受。农民与金融机构发生关系后,如果出现经济损失很容易失去信心。农村地区亲戚关系复杂,相对更信任口碑,会导致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不信任,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培养和扩展。因此,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更加严格,需要专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和督察。国家级、省级和地区级也要有专人不定期的抽查,并公布信用风险和等级,以将风险降到最低。同时相关的金融机构也要定时普及金融产品的知识,使农民了解相关的金融知识。另外,近几年农村地区非农产业的快速发展给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空间,促使信贷资金转向相对低风险、高收益的非农领域[2]。

(四)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

首先,我国农村地区地跨南北,横纵东西,各个地区的差异性非常明显。加之由于历史原因,基础设施一直比较落后,单纯依靠财政投入很难解决现存问题,这也使得实现农民增收、农村地区与城市共同富裕的目标难度增加,这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面对的一个重要难题。这一客观现实要求将金融改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的首要和最重要的课题来研究和解决。其次,农村的服务对象以乡镇企业、农村生产联合体和普通农户为主,其文化素质、对金融产品的理解不尽相同,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设计产品时需要做更为细致的工作,针对不同群体设计和提供对应的金融服务,将远期的发展利益与实现农户的短期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出现失衡的局面,保证整体共同的经济增长。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从整个市场的建设大局上看,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阻碍了市场进一步的发展,一些金融机构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供需缺口明显

从最新的统计结果来看,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严重不平衡,一方面需求量极大,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金融机构的投入量偏低,积极性不高,金融产品也相对单调和缺乏创新性。从2008年到2014年7月,从农村市场流出的资金总量在2 000亿左右。这使得本来就缺乏资金的农村地区现金需求缺口进一步扩大,加剧了借贷难度。很多农户因为不能借到所需要的钱款,无法进一步发展,或者转型更有经济性的作物,或者不能从自然灾害中快速恢复。虽然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放力度,但是仍有半数的农户不能满足需求。

以短期贷款为例,农村地区的短期贷款总量占全国当年贷款总量的比例一直不到8%,从人均贷款金额上看,仅仅刚过700元,同时期的城市人均贷款总额却达到了近4 000元,两者数字相差明显。从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员工数字上看,平均每万名农民只有1.6人提供服务,金融机构仅为2.45个。而农村地区的GDP占到了当时全国GDP的35%,更加说明了供需的差距之大。

(二)现有的金融机构配置满足不了实际需求

传统农户借贷非常普遍,资金主要来源于非正规渠道,借贷资金更多用于家庭消费和非农业生产[3]。农村信贷的提供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正式的金融机构,或曰机构性放贷者,主要有政府银行、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安排等;另一类是非正式放贷人,主要是农村的自然人以及他们组成的难以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的组织[4]。据《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统计数据,截至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较2004年减少9 811个,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撤并了100多个设在县级的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的机构总数共减少了41 198个[5]。现阶段的金融主体数量与实际需求出入较大,主要为四大国有银行、邮储银行和招行等。农业银行作为原有的农村地区的金融主体,出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和战略布局,近些年来重心从农村转向大中城市,农业领域的贷款占其总贷款的比率不到一成。而农业发展银行只是单纯为粮食的收购提供资金的银行,满足不了农民的长短期贷款需求,与现代银行实质差别明显。而新兴的农村金融机构信用相对较低,资金不够雄厚也很难满足农村的需要。而作为分布最为广泛的农村信用社,虽然遍布各个农村基层地区,但是由于历史等种种原因也很难为农户提供足够的贷款。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地下钱庄等民间借贷总额在万亿元左右,在农村地区的借贷中占着很大的比例。对于很难从正规银行和金融投资机构获得贷款的普通农户来讲,从民间借贷显得更为便利。根据国外一家统计公司的报告,在2009年农民和农村企业来自这些民间借贷公司的贷款总额是正规金融机构的将近5倍。农村民间的小额信贷机构虽然有所发展,但短期内也不可能大面积推广[6]。

(三)缺乏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和产品

现阶段农村地区的金融产品以传统的信贷和商业理财为主,对于更为贴近实际的小额贷款和抵押却少有问津,也缺乏相关的人员提供指导和服务。我国现在的农村地区金融组织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完全处于垄断地位。2010年,农村信用社所提供的贷款总额占到了当年农业地区企业和个人贷款总额的81%。由于农村信用社缺乏大型银行的运作能力和金融产品开发,只是单纯地提供存款和贷款服务,没有能力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更没有能力提供抵押服务,也没有提供风险投资的想法和基础,导致了市场严重缺乏灵活性和创新性。而可以提供期货、抵押等的投资型金融机构在县一级的分布极少,主要分布在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强县,如国家百强县。在经济条件一般的地区很少设点,而急需资金的普通县城或者地区基本没有。据统计,2010年全国农民的证券和期货类金融机构只有不到80家,与众多的县级行政单位相差甚远。

(四)农村地区金融市场严重缺乏监管,市场风险大

现在的金融机构还不能对自身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管,网点的建设、人员素质和金融产品的信用保证都没有专门的部门进行有效的控制,留下了明显的隐患。金融机构在农村进行金融服务时,业务活动彼此之间缺乏联系,不能形成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整体效应。此外,现在农村地区的金融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地区的银监会来管理。这种外部监督很难进行到位,导致许多地区出现私人借贷或者地下钱庄的争议。由于历史和现实的一些客观与主观原因,农村地区对于金融中必要的风险认识和控制理念一直处于非常低的水平。不良贷款数额一直居高不下,金融产品的质量徘徊在危险范围内。

三、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的路径选择

我国政府引导为主的农村金融成长机制现阶段还处于主体位置,同时需要逐步扩大国家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引入市场机制,最终将我国农村的金融成长机制逐步转变为市场竞争机制为主,国家引导的农村金融成长机制,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渐成熟化[7]。具体措施有:

(一)农村金融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

1. 投资机构的多元化是金融市场的必然组成。任何一个或者一类金融机构都不可能完成所有的功能,组织结构的多样性和金融产品丰富才能实现所有的功能。同时,同行间的竞争可以增加金融机构的内部动力,促进金融机构主动改进服务,提高产品的服务质量。要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只有打破垄断地位才能提高市场的效率。

2. 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主角。跟传统的认知有着明显的差别,根据国外统计机构的统计,农业企业和农民的可承受能力要远远高于城市,最高限度可以达到80%以上。由于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推广,农村地区对资金的需求量逐年大幅度增加。大规模的融资行为,更加促进了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介入。而商业性金融结构的竞争力与生命力也是合作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所无法替代的。所以,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完美的金融市场需要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存在和经营。

3. 要合理做好金融机构的定位,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职能。第一,要改造现有的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第二,对农田的水利增加投入,新增农田灌溉系统,对不适应发展的进行技术更新和提升;第三,促进产业的集约化和集团化经营与发展,加速农业现代化;第四,对于老少边穷地区仍然坚持必须的政策性投资,使其早日脱贫与已经富裕的地区一起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

4. 要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加大改革力度使之在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从历史上看,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史上占据着主导甚至垄断的地位,为许多急需资金的农户提供了发展的“源泉”。虽然近些年来其作用明显降低,不复当年之勇。因此,需要重新定位在三农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不同的地区来制订对应的发展对策。以成功的案例来讲,江苏的江阴由于经济条件基础好,加之政策成熟组建了股份合作制银行,运行的效果非常理想,可以在同样基础的地区推广。而在西部偏远地区仍要积极引导,提供低息甚至无息的金融产品,引导农民对投资与借贷的认识。

(二)增强对农村金融市场政府监控的力度

有效的监管是保证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专职的监管部门必须建立起来,并直接向中央直属部门汇报并接受其监督。要防范在建设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当中,因为投资的理念偏差,出现投机甚至欺诈行为。政府为了发展的需要过度担保导致风险管理缺失,可通过分摊入股的办法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在存款和贷款的利率制订中,给予一定的浮动空间,在保证整个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要给予金融机构足够的自主定价权,实现企业在农村金融运转中的自主化和主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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