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水战背后:阿里、工商欲争夺平台责任定义权
2015-03-16金峰
口水战背后:阿里、工商欲争夺平台责任定义权
作者 | 金峰
国家工商总局肯定没有料到,近日发布的《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会引发如此激烈的口水仗。先是淘宝官微,直接点名批评国家工商总局司长“吹黑哨”,接着是总局披露对阿里的指导白皮书,指出阿里的五大问题;再往后则是马云表示阿里长期坚持打假,同时淘宝官微表示将投诉总局的司长。如此口水战的背后究竟意味着什么?
监测结果和方法存疑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显示,淘宝出售商品的正品率仅有37.25%,如果此数据属实,则意味着淘宝上各商家基本都在卖假货,而消费者想买到真货就只能靠运气了。这种结果自然让近年来不遗余力打假的淘宝难以接受。众所周知,政府的核心职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而纵观本次监测的确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是调查方法。按照淘宝的说法,整个平台有700万商家、10亿种商品,工商总局采用抽样调研的方式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本次抽样的方法过于简单,总共只抽查了51件商品,且抽样的商品也并未按照各种类商品的销量、商家类型进行分类。例如51件商品中,15件是化肥农资商品,占总样本量近三成,但是无论从销售额、商品数量还是商户数量,化肥农资类在淘宝上所占比重均不高。
其次是调查过程。工商总局直接发布了监测结果,却未给予平台或者商户任何申诉的机会,而按照总局自己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抽查后应给予被抽查者申诉的机会。
最后是调查结果。本次总局的监测结果显示,监测各电商平台共92批次商品非正品率在41.3%;而就在两个月前,同样的监测相应比例仅为3.6%;很难想象,短短两个月内,电商平台的假货占比就有了如此大的变化。
此外,淘宝也质疑总局对“非正品”的定义。总局可以把“水货”甚至“海淘”都算做非正品,虽然这些商品的确未经国内官方经销商授权,但能算得上假货吗?但按照总局使用的“非正品”名词解释,“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自然会认为这就是假货。
不可否认,工商总局的出发点是好的,想为广大消费者创造一个健康的在线购物环境。但是,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首先确保自身在监管环节中没有任何纰漏,否则一定会导致被监管者的质疑。毕竟“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正努力“把权力关进笼子”,传统“民不与官争”的惯例正在削弱,况且阿里还不是一家普通的弱势企业。
平台责任定义权双方有争议
众所周知,阿里建立了一个巨大的商品集市
(淘宝),也建立一个巨大的商场(天猫)。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商户出现了违法行为,集市或商场的经营方(平台型电商)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及承担怎样的责任?
很显然,工商总局希望阿里主动承担起无限责任,并基于此,主动对各商家进行监管,确保各商家销售的都是正规商品。但是,阿里显然不这么认为,从阿里发布的打假白皮书上可以看出,阿里更愿意把自己定位于配合政府部门执法的角色。毕竟阿里是一家公司,它没有执法权,即便确认某卖家在销售假货,并做封店处理,但这对假货的生产、储存并无任何实际影响。同时,阿里已经配备了300人的团队应对假货,但如果真像工商总局期望的那样,阿里至少需要配备3万人的团队,并且每天都需要通过购买的方式进行抽检,如此阿里的运营成本将是个天文数字。
政府认为阿里本身在打假方面也未尽全力想让阿里主动承担打假责任;阿里则认为自己只是一家企业,只能做到被动打假,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基于此,当阿里面对来自政府指责时“倍感冤枉”也自在情理之中。
平台电商无责任主动打假
平台电商犹如线下的集市或商场,即向商户出租空间,供商户进行商品销售。目前,一些国际知名品牌在进行线下打假的过程中,往往最终选择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相应的问题,而在相应的司法诉讼中,这些国际知名品牌往往会将商场一并纳入诉讼对象,起诉理由均是商场没有尽到对商户的监管职责。因为商场和商户在签订租用协议时,几乎均约定商户不许销售假货且商场会对此进行监管。
但在实际判例中,原告方需要对商场监管不力进行举证,以此证明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以某国际奢侈品为例,近年来其在北京、上海、广州、宁波等地开展了多次打假行动,但在对商场的起诉中则负多胜少,为数不多的成功案例中,均是销售发票由商场开具(而非由商户开具),从而认定该商品的销售商场需要保证商品为真。
参考线下的案例以及线上商品海量的实际情况,笔者只能说,如果阿里不是有意放纵假货(如对用户的假货投诉置之不理),而且也采取了实际行动加以预防,并有效配合了政府的行动。工商总局还真不能强烈指责阿里的工作没有做到位,毕竟它只是一家企业,而非最终的执法者。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显示,淘宝出售商品的正品率仅有37.25%。此报告一出立即引发了阿里的反击。究竟谁是谁非?背后的诱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