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速递
2015-03-16
【中储粮结算中心特约专栏】
域外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7号准则公开征求修订意见
最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集中在4个方面,包括披露动议修订、过渡性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应循程序。该《征求意见稿》还提及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的建议修订,以反映《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修订产生的影响。这是IASB第一次在征求意见稿中纳入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的建议修订。IASB计划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来评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修订的形式、内容和时间。
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发布审计解释解决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最近,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下属的审计准则委员会(ASB)发布了4项审计解释,以解决相关审计准则对持续经营造成的影响。2014年8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颁布了《会计准则更新(ASU)2014年第15号:财务报表列报——持续经营(副主题205-40):关于实体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的信息披露》。该准则更新规定管理层有责任评估所在组织的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疑问,并提供相关的附注披露。与此同时,国家及地方政府编制者的持续经营相关责任于2009年纳入了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发布的《GASB 声明第56号:AICPA审计准则声明相关会计和财务报告指引汇编》。ASB希望在短期内解决这些会计准则的影响,因此发布了 《审计准则声明第126号(SAS No.126):审计师对实体持续经营能力的考量(重新起草)》(AICPA,职业准则,AU-C Section 570),提出了新的审计解释。该解释旨在解决以下问题:“实体持续经营能力重大疑问”的定义、合理期间的定义、中期财务信息、财务报表影响效果的考量。
IVSC发布国际评估准则结构与范围咨询文件
最近,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准则委员会发布了《关于IVSs结构与范围的咨询文件》,希望就《国际评估准则》(IVSs)未来的范围、结构和呈现方式等问题向公众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增强IVSs的清晰度。咨询文件侧重解释了IVSs现有准则结构,分析了金融领域里其他四部国际性准则的结构和呈现方式,提出了IVSs结构上一些有待商议的地方。准则委员会希望调查业界对IVSs现有结构的看法,进一步增强准则的清晰度和应用的便捷性。
世界银行扩大XBRL格式可持续发展报告应用范围
最近,利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呈上升态势,世界银行也开始使用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分类标准编制并发布了XBRL格式的可持续发展年度报告。世界银行已使用XBRL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编制财务报表及 “管理层讨论和分析”文件。目前,世界银行扩大了XBRL的应用范围,以帮助利益相关者更清楚地了解世行相关活动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情况。世界银行这一举措受到欢迎,其他组织也应该对各种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加以审视,并考虑编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使用XBRL一方面让世界银行的报告更具实质意义,另一方面也帮助世界银行 “为自身可持续发展报告实践界定了更加规范和完善的报告方式”。
国内
北京率先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公开
最近,北京市财政局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实施与财务制度改革,印发了 《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财政局要求,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自2015年起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确认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内部公开。此次内部财务信息公开的政策依据来源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信息公开程序主要为制定信息公开方案;确定公开事项及公开方式;编制、公布信息公开目录,包括财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审查核实公开、更新内容等多个环节。
《商业银行审计指引》出台
最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商业银行审计指引》,对注册会计师从事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提供技术指导。《指引》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根据对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进行整合审计的要求,针对商业银行在审计计划的编制、审计方向的确定、审计资源的调配、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内部控制的了解与测试、重点业务流程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方面的特殊性,对审计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作出了全面细致的指导。此外,《指引》从整体上对我国商业银行特征、对审计的挑战、监管法规的影响、主要业务和风险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对于注册会计师迅速掌握银行业的整体情况,克服因陌生带来的困惑,有很大的帮助。
税收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续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决定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可对其中的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分别按照2%、25%、50%和100%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 号)。 《通知》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8.82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37元/立方米;2014年7至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5.14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24元/立方米。
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征增值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通知》明确,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电池、涂料2月起征收消费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通知》明确,自2015年2月1日起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通知》同时明确,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此外还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获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份及以后的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调整后的申报表,即《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适用税率”栏次增设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公告》要求纳税人按照《抵扣税款台账》相关内容及库存变动情况分别填写 《成品油库存报告表 (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税务总局再度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对间接转让财产交易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范围、合理商业目的判定要素、纳税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公告》在规则上的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交易对象价值构成、功能风险、经济实质、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合理商业目的判断因素,使反避税措施更加聚焦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避免对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错误使用反避税条款。二是引入了多条安全港规则,一方面减轻了企业的遵从负担,另一方面也给不是避税行为的商业活动提供了确定性。三是减轻了税企双方在资料提交审核环节的负担。
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自用设备实行增值税退免税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17号)。《通知》规定,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货物,在中心封关验收后,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通知》自2015年1月21日起执行。
其他
住房公积金提取将简化
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 [2015]19 号)。 《通知》提出,将简化租房提取公积金要件,租住商品住房,只要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即可提取。根据《通知》,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仅需出示无房证明。此外,《通知》还提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缴存期限也进一步缩短。《通知》要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