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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查理曼时期的中央集权

2015-03-15常志永

北极光 2015年10期
关键词:伯爵法典管辖权

文/常志永

在一般史学研究中,加洛林王朝开启了西欧的封建时代,罗马帝国时期的中央集权在这一时期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西欧从此走向了分裂和地方割据。但一些史料表明,加洛林王朝前期,尤其是查理曼统治时期依然存在着一些中央集权的政治色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查理曼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召集军队,统一指挥。理论上讲,国王召集权使他在遇到外敌入侵时有权召集所有自由人加入军队。”这种军事召集权在查理曼时期的敕令中经常得到体现。792/793年的敕令要求,所有人都要参军;801年的意大利敕令强调,“任何自由人如轻视朕的命令,当召集参战的时候,呆在家里,拒不应召,应当使他知道,依照法兰克法,当付全部哈里班诺”;803年敕令中提出,“伯爵要命令每个人都要参军”。国王的军事召集权不但针对平民,对伯爵、附庸和地方贵族同样有效。807年的西高卢敕令规定,“凡占有恩赐地者,都应当从军。”同年关于许多事项的敕令中提到,“朕命令弗里斯人地区的伯爵们和朕的附庸们(这些人好像都有采邑),以及所有的骑兵们,都应当装备整齐,前来从军。”加洛林王朝传统的召集方式分为三步:书面的或口头的命令首先传达给伯爵,然后伯爵集合其伯爵领内的自由人、附庸和其他贵族及他们的附庸,最后带领他们到达集合地点。这种召集方式效率很低,从伯爵接到命令到军队到达指定地点所需的时间很长,有的甚至需要几个月,很难满足战斗的需要。因而,在查理曼统治末期,尤其是在虔诚者路易时期,一种新的召集方式出现。国王命令按察使将召集令下达到巡阅区的主教手中,主教一面集合他自己的人马,一面将命令转达给教区内的修道院院长、伯爵和其他领主。接到命令的人被要求在12个小时之内武装完毕,赶往指定地点。817年,在镇压意大利的伯纳德的反叛时,采用的就是这种召集方式。

查理曼的军事召集权不仅停留在制度层面,而且在实践中也多次体现出来。“在811年,为在易北河、多瑙河、埃布罗河和布列吞边界地区同时采取军事行动而布置4支军队。每支部队由6000名到10000名步兵和2500名到3000名骑兵组成,其中800人有盔甲。无需进行总动员,帝国就能够按战时编制征召52000人,其中12000人是骑兵。据估计,皇帝们可以召集100000步兵和35000名骑兵。”在如此规模的军队中,中央军事力量只占一小部分,此外的大部分兵力来自地方。“778年,在对萨拉戈萨地区的一次战役中,查理曼的军队由来自勃艮第、纽斯特利亚、巴伐利亚、普罗旺斯、塞普提马尼亚和伦巴第等各个地区的士兵组成。”

第二,查理曼在立法方面具有相对的权威。查理曼之前的很多日耳曼法都是口头法,人们依靠口口相传,解释和执行这些法规。口头法增加了司法审判的主观性,不利于法制建设。自查理曼时期开始,加洛林统治者有意识地将口头法修订为成文法。艾因哈德记载:“在接受皇帝称号以后,……他(作者注:查理曼)发布命令:凡属其领域之内的一切部族的法律和规章尚未成文者,应当收集起来,并且写成文字。”其实早在加冕之前,查理曼已经开始法律编订工作。785年,在确认萨克森人臣服后,他命人编写《萨克森法典》;788年,《阿拉曼尼法典》和《巴伐利亚法典》被修订;大概在798年,新版的 《萨利克法典》进入筹备阶段。803年,新修订的《萨利克法典》以“Karolina”的名义颁布,同时完成的还有《普利安法典》;《萨克森法典》和《阿拉曼尼法典》被再次修订;其他一些部族的法律也开始成文,包括图林根人、未去不列颠的盎格鲁人、弗里森人等等。802年的按察使敕令第26条特别提出:“法官们应该依据成文法典,而不是按照他的意图,来进行审判”。这说明成文法已经基本普及。

加洛林王朝的统治者除了修订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之外,还发布王家敕令(capitula)作为法律的补充。王家敕令一般是在国民议会中起草和颁布的,例如779年的赫里斯塔尔敕令就是当年国民议会的成果。赫里斯塔尔敕令的背景复杂:778年对西班牙远征灾难性的失败、萨克森人再次叛乱,阿奎丹和塞普提马尼亚(Septimania)地区反法兰克势力也有所抬头。另一方面,法兰克人内部问题重重,各个教区争夺对教士和牧师的管辖权,一些盗匪在世俗力量的支持下劫掠教会,伯爵们各自为政,按察使的影响力下降,什一税也不能正常缴纳等等。为此,查理曼在779年召集国民议会,会议建立的制度涉及世俗、宗教各个方面的权力分配问题,这些在随后的赫里斯塔尔敕令中分别表现出来。例如在教士的管辖权方面,敕令第第4条规定,“根据教会法,主教对其教区内的牧师和教士具有管辖权。”第6条对此加以重申,“任何人不允许收留他人的教士,或者授予他任何等级。”在审判权问题上,第10条规定,作伪证者将被砍手;第11条更加明确,“关于审判和处罚盗匪,会议规定,主教的证词与伯爵的证词具有同样效力。”赫里斯塔尔敕令的各项规定,直接体现出了国民议会的立法功能,但这并不能说明参会的贵族或自由人拥有立法权。兴克马在谈及国民议会时不经意的提到:“在这两次会议中,为了使它们看起来并不是没有目的而召开的,会议须经贵族们审查和评议。”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在查理曼时期,贵族们对参加国民议会并没有太大热情,“他们不太愿意分享这种立法权”,因为立法权牢牢掌握在查理曼手中,贵族们的参会无非是为了让敕令的出台更加冠冕堂皇。这一观点兴克马之后的论述中得到了证实。在叙述制定敕令的过程时,兴克马说:“皇帝派来使者,不断收集他们的问题并给以答复,……然后皇帝凭着他从上帝那里得来的智慧作出决定,大家便照此办理……因此,一个、两个或者更多的敕令,一切事情就这样继续下去,直到那个时代所需要的一切东西在上帝的帮助下完备为止。”从兴克马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查理曼既是法律的提出者,又是法律的颁布者。对此基佐总结道:“他在一切场合都是法规的制定者和中心,不管所说的法规是老的还是新的,不管是指示还是私人备忘录,不管是问题还是答案,他的风采和权力是到处都能感觉得到的,他在任何地方都是主动的和至高无上的。”基佐的论断充分说明,查理曼时期的立法权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其他任何人不能越雷池一步。

第三,不仅在立法权方面,查理曼在司法方面同样拥有权威。加洛林王朝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国王法庭。国王法庭由国王和其他出席者组成,这些出席者由国王随机指派,并没有固定的制度或规则。801年,查理曼自罗马返回亚琛时,在波罗涅(Bologna)受理了一件关于教职和教产的纠纷案件。当时出席的有,“主教们、修道院院长们、公爵们、伯爵们,其他著名人物以及我们忠诚的臣属”。国王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分为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所谓初审管辖权,即国王有权直接审理那些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王利益的案件。例如反叛、严重的或反复的侵害公共安全、拒绝效忠誓言等等。原则上讲,如果不在上述范围,即便诉讼双方是大贵族,案件也应由一般法院审理,但查理曼和虔诚者路易时期,为了加强国王对司法权的控制,都曾审理过主教、修道院院长和伯爵作为当事人的普通案件。上述801年查理曼审理波罗涅地区的教产纠纷案就是一例。上诉管辖权指的是,国王法庭有权审理普通法庭拒绝审理的案件,有权纠正、推翻普通法庭作出的非正义判决。这一点在802年的按察使敕令中反映出来,敕令序言中提到:“假使他们和当地的伯爵们对于某些案件不能执行法律,加以纠正,他们就应该毫无保留地报告给皇帝,听候他加以处理。”

综上所述,在加洛林王朝前期,尤其是查理曼统治时期,是存在有中央集权的。事实上,封建割据的形成并非统治者有意为之,任何王朝时代的统治者都希望将国家的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为此他们将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当然,这些措施未必得当,也未必符合当时的社会条件,但统治者的意愿与社会现实总会经过或长或短的矛盾斗争,历史的曲折性正是体现于此。

[1]Francois Louis Ganshof,Frankish Institutions Under Charlemagne,p.60.Brown University Press. 1970.

[2]Paul Edward DuttonCarolingian Civilization:A Reader.13 capitularies,p.70.14.Broadview Press, 1993.

[3]Francois Louis Ganshof,Frankish Institutions Under Charlemagne,p.60.

[4]Paul Edward DuttonCarolingian Civilization:A Reader.13 capitularies,p.71.

[5]Paul Edward DuttonCarolingian Civilization:A Reader.13 capitularies,p.71.

[6]Francois Louis Ganshof,Frankish Institutions Under Charlemagne,p.63.

[7]Francois Louis Ganshof,Frankish Institutions Under Charlemagne,p.64.

[8](法)罗伯特﹒福西耶主编,陈志强等译:《剑桥插图中世纪史》(350-950),第434页,山东画报出版社,2006年。

[9]David Nicolle :Carolingian Cavalryman AD768-987,Osprery publishing ltd,2005,p.11.

[10]艾因哈德、圣高尔修道院僧侣著,(英)A.J.格兰特英译,戚国淦汉译:《查理大帝传》,第30页,商务印书馆,1996年。

[11]Francois Louis Ganshof,Frankish Institutions Under Charlemagne,p.72.

[12]H.R.Loyn and John Percival,The Reign of Charlemagne:Documents on Carolingian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p.76. Edward Arnold.1975.

[13](法)基佐著,沅芷、伊信译:《法国文明史》第二卷,第115页,商务印书馆,1998年。

[14]H.R.Loyn and John Percival,The Reign of Charlemagne:Documents on Carolingian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pp.47-48.

[15]H.R.Loyn and John Percival,The Reign of Charlemagne:Documents on Carolingian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p.48.

[16]Paul Edward Dutton,Carolingian Civilization:A Reader.72 Hincmar of Rheims,On the Governance of the Palace,p.496.

[17](法)基佐著,沅芷、伊信译:《法国文明史》第二卷,第112页。

[18]Paul Edward Dutton,Carolingian Civilization:A Reader.72 Hincmar of Rheims,On the Governance of the Palace,pp.496-497.

[19](法)基佐著,沅芷、伊信译:《法国文明史》第二卷,第238页。

[20]H.R.Loyn and John Percival,The Reign of Charlemagne:Documents on Carolingian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p.152.

[21]齐思和、耿淡如、寿纪瑜选译:《中世纪初期的西欧》,第153页,三联书店,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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