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公司合并案例

2015-03-13周洪波

上海企业 2015年2期
关键词:之日起股东会宏达

周洪波

周律师:

您好!

某市宏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达公司)与伟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伟业公司)于2013年3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伟业公司向宏达公司出售自动化机床设备一套,合同价款为人民币50万元。合同约定伟业公司先发货,宏达公司收到设备后一周之内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伟业公司于2013年7月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法履行完了自己的义务,但是,宏达公司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同年9月,宏达公司与本地另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四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资产重组,经过双方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作出了合并决议,并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5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了一次,而后四海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宏达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伟业公司得知该情况后在第一时间向四海公司追索债务,四海公司以伟业公司在公司合并公告期内未申报债权,且四海公司与宏达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货款。出于无奈,伟业公司只能诉至法院。

请问:

1、宏达公司与四海公司的合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宏达公司的债务应当由谁承担?

读者:张明

律师解读:

1. 四海公司与宏达公司的合并不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合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程序及规定进行。公司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合并成一个的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未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本案中宏达公司与四海公司的合并属于吸收合并。

其次,公司合并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宏达公司与四海公司在合并过程中违反了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1)公司合并需经拟定合并公司的董事会提出合并方案,交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表决,并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及需要出现会议的持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才有效;(2)公司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3)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4)办理相关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还需报请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以上《公司法》规定表明,公司的合并是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而董事会仅仅是制定方案,无权决定。而本案中宏达公司与四海公司的合并决议恰恰是通过公司董事会作出的,而非股东会决议,故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2. 宏达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四海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案中,伟业公司得知该情况后在第一时间向四海公司追索债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综上所述,四海公司以伟业公司在公司合并公告期内未申报债权,且四海公司与宏达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货款,四海公司该做法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合并后的四海公司必须承担原宏达公司的债务。

(作者系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猜你喜欢

之日起股东会宏达
哪些情形下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大股东会支持上市公司吗?——基于大股东股权质押的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台湾地区“公司法”下关于监察人独立召开股东会之权限与案例研究
广东宏达建投控股集团
公司治理的自治原则及其例外——以公司章程对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为中心
论类别股东会
7D无双
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