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生态系统视角下的供应链金融探讨
2015-03-13刘炎隽黄平
刘炎隽++黄平
摘 要:作为新的融资方式,供应链金融被认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商业银行和物流企业业务拓展的重点方向。然而,由于开展时间尚短,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从金融生态系统观的视角,对我国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中的行为主体和外部环境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深入探讨了存在的问题。据此,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政府三个行为主体的角度对发展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提出了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金融生态系统;供应链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一、金融生态理论与供应链金融生态理论
(一)金融生态理论。金融生态是一个具有创造力的仿生概念。由于金融体系具有内在逻辑安排、发展规律等群体生态学特征,在经济活动中逐渐形成了具备鲜明结构特征的“秩序结构”,这种“秩序结构”也就被定义为金融生态。
2004年,周小川在“经济学人50人论坛”上率先分析了影响我国金融生态的因素,并从金融生态的角度思考我国金融法制建设。之后,金融生态理论在我国学术界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国内学者对其展开了探讨和研究,取得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目前,针对金融生态概念的界定,学术界的观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种:金融生态环境观和金融生态系统观。
金融生态环境观从金融业的运行环境来探讨如何通过完善金融市场的生成环境来稳定金融市场并使市场更好地发挥功能。周小川(2004)[1]认为,金融生态环境包括了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社会信用、企业改革、政企关系、银企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而金融生态系统观认为,除了生态环境,金融生态还应包括金融生态主体和生态条件两个方面。徐诺金(2005)[2]认为,金融生态是指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后者对金融生态概念的界定更为全面。因为,良好的金融生态不仅需要完善的基础条件和稳定的市场环境,还要求金融主体与客体、行为主体与环境能够和谐互动、互相促进。因为没有适宜的法律、信用环境,必然会阻碍金融主体的良性发展;而没有金融主体的创新,也无法实现外部基础条件的逐步改善。
(二)供应链金融生态理论。根据金融生态系统观的定义,我们可以引申出供应链金融生态的概念,即由金融行为主体、金融客体以及主体活动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和技术条件共同构成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社会环境和技术条件的改善有助于为金融主体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制度和技术支持;行为主体的创新活动会推动技术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两者相互作用,从而形成彼此依存的金融生态系统。
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中的行为主体包括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企业、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以物流企业为主的渠道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客体主要指各类金融产品。外部生态环境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社会环境和技术条件。社会环境包括法律制度、经济环境和政策环境;技术条件包括融资技术、物流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
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的行为主体之间也是密切关联的:(1)作为供应链金融的中枢,核心企业必须有能力为系统共享信息,进行能量扩散,以保持供应链企业的稳定性和凝聚力,提高整条供应链的运作效率和竞争力。核心企业的能量扩散包括向链上企业提供信用、控制风险、共享信息,将技术优势、资金优势等转移到整个系统和其他成员企业中。(2)金融、物流等中介机构为供应链上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行为主体的融资需求也为金融、物流机构创造了利润新的来源。(3)同生态系统一样,随着行为主体和金融客体的发展,金融风险也在不断的演化,为了防止风险累积导致的危机、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主体需要不断创新、调整监管内容和机制。
供应链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关联的关系说明,在对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的改善工作中,不仅要关注金融主体的改进,也要推进外部生态坏境的改善,同时,要站在全局的视角处理好各主体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二、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供应链业务发展情况。供应链金融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它以核心企业为中心,通过对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间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有效整合,运用各种金融产品为整条供应链上的企业提供综合授信。2005年,深圳发展银行率先在国内推出了“1+N”基于核心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将资金注入到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中,并为核心企业提供理财服务,有效缓解了供应链上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随着中小企业的飞速发展以及商业银行竞争的日益加剧,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出于业务拓展的需要开始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目前,国内的各大商业银行均有涉足供应链金融领域,现将相对成熟和具有特色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归纳如下:
来源:根据各大银行网站整理
(二)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金融生态系统观点,本文从行为主体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分别分析我国供应链融资业务目前存在的问题。
1、 行为主体。(1)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核心企业居于供应链的中心地位,担负着为供应链上的企业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并找到整条供应链价值创造方法的责任。核心企业能够完成这些集成功能的前提是在供应链上具备绝对的权威地位和先进的管理能力。然而目前在我国,除了汽车、钢铁等行业,国内大多数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供应链管理意识还比较淡薄,他们往往因担心供应链融资会增加其工作量、责任、成本和风险,而不愿投入供应链金融的相关建设、配合供应链融资业务。核心企业普遍没有对上下游企业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奖惩方案,也导致了核心企业对成员企业的约束力较弱,成员企业对核心企业的归属感不强。另一方面,许多成员企业目前仍习惯直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对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模式缺乏了解,不知如何将自己的业务与供应链融资结合起来;由于对所处供应链的价值认识不够,成员企业参与核心企业供应链管理的动力不足,这也使得供应链管理更加困难。行为主体对供应链金融认识的缺乏,导致了多数供应链不够成熟,显得松散、不稳固,这就加大了构造供应链上信用机制的困难,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无疑是增加了风险和成本。因此,多数商业银行选择开发的链条十分有限,基本集中在汽车、钢铁等有着成熟供应链管理的行业。这不仅限制了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企业所在供应链整体竞争力的提升。(2)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在我国,银行是参与供应链融资的主要金融机构。虽然目前,国内各大商业银行都提出了供应链金融的概念,但从现有开展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首先,融资对象的选择存在局限性。长期以来,商业银行的融资对象都集中在商品流通企业,近几年才开始涉足生产供应型企业,但仍侧重于汽车、钢铁、能源等保存条件要求低、销售稳定的大宗商品行业。其次,操作流程比较繁琐。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形态和特征相较于传统信贷业务更为复杂,这要求金融机构在操作时更加谨慎。但由于目前商行还未建立起适应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识别和防范体系,电子平台的建设及与物流企业的合作都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运营中往往只是简单沿用传统信贷办理流程,这种不匹配增加了操作流程的繁琐;再次,从业人员的经验还相对缺乏。商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时间不长,在供应链选择、风险评估、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专业人才的不足也成为了制约金融机构开拓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主要因素。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开展离不开第三方物流企业专业配套的服务。物流企业是“天然的监管人”,不仅可以提供专业的仓储服务,还可利用自有平台实时掌握质押物的价格、位置信息,协助银行提高风险监控水平。但是,我国物流企业起步较晚,虽然已形成顺丰、中通、申通等大型物流企业,但是总体来看,具备供应链金融意识、信息共享平台和规范的管理制度的物流企业还非常有限。而且,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的知识储备、综合素质整体不高,存在操作风险;信息管理电子化程度还有待加强,离供应链金融业务要求的实时监控、快速反应还有一定距离。
2、外部环境。(1)法律制度。法律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是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的基础保障。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物权法》 、《担保法》、 《合同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长期以来,我国处理供应链金融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担保法》和《合同法》, 2007年新颁布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明确了浮动抵押制度、建立了预告抵押登记制度,对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发现,与国外相比,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仍然存在着许多法律瓶颈问题,制约着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首先,供应链金融中的法律关系较为模糊。实务中,质权人(银行)通常将质物的保管交于监管方(第三方物流企业),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而由于银行在我国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中处于主导地位,质押人为了从银行获得资金,往往主动承担相应的费用。这种做法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明确,可能出现监管人放松对质押人行为的监管,给银行带来很大风险。其次,我国物权法对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还显不足:浮动抵押权的主体设定过于宽泛,包括了国有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其中有些主体可能不拥有实际的抵押标的,这就容易滋生骗贷的行为[3];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我国法律规定的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仅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动产,而将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都排除在外,但是实际上这些标的物所发挥的担保功能是比浮动抵押所规定的动产担保功能要大的多的。(2)技术条件。金融行业是信息密集型行业,因而电子信息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着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我国金融信息技术还相对落后,还未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开发全面的信息共享,造成了信息共享的不完整、业务衔接不够流畅。例如,我国目前在单证、文件传递、出账、赎货、应收账款还是主要依靠人工确认,反观发达国家,大多已建立了成熟的金融业信息系统和电子交易平台,如荷兰银行的MAXTRAD信息系统,就实现了离岸单证的业务外包。另外,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也相对落后,能够提供的信用信息比较有限。供应链金融相对于银行传统融资业务对风险管理的要求更高,因为它不只强调的是单个融资企业的信用还包括整条供应链的风险监控,而我国的信用系统还不能满足供应链融资业务的查询要求,这就加大了融资中风险的识别和控制的难度。同时,由政府建立的公共信息平台,如动产和应收账款担保登记系统,办理手续繁琐,也限制了供应链融资的快速发展。
三、对我国供应链融资发展的建议
根据供应链金融生态系统的构成,并结合上文对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本文就加快我国供应链金融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核心企业加强供应链意识,增强供应链管理。核心企业应当转变对供应链融资仅是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困境的观念,应该意识到发展供应链金融有利于缓解整条供应链的财务压力,提高整个供应链的竞争力,是包括自身在内所有成员的共赢。从财务角度来说,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核心企业还可以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财务结构。之前核心企业延长应付账款期限的做法,短期内是将成本转移给了供应链上的弱势企业,从长期看却增加了整条供应链的融资成本,降低了整体的运营效率。而当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的系统性融资,不仅帮助配套企业缓解财务压力,也可以从银行获得对自身企业更优惠的资金和业务支持。在供应链融资模式下,通过合理的融资方案和上下游企业的配合,核心企业的融资可以转化为配套企业的融资,从而降低核心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财务结构得以优化。
除了转变观念积极参与供应链融资,核心企业还应积极推进供应链的管理。核心企业对供应链上合作企业应建立一套明确的准入和激励机制,严格筛选成员企业,并对对良好企业给予优惠措施、不良企业予以淘汰,提高违约成本,以合理的奖惩机制推进供应链上企业的信用建设,建立起供应链上企业紧密且良性的合作伙伴关系。
配套企业也应该结合所在供应链和企业自身的特点积极参与供应链融资,提供优质担保物;不断完善自身、提高管理能力、改善财务透明度,增强抗风险能力。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也离不开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支持,我国物流企业应根据业务实际,加大对于信息平台的建设,充分发挥“天然监管人”的优势,提高对抵押物的实际流动和使用状况信息的获取能力,并加强供应链融资专业人才的培养,掌握充分的智力资源。
(二)银行优化组织结构,注重产品创新。供应链本身存在着地域分散性的特点,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这种分散性也进一步加强。而传统银行总分行组织结构下的金融服务存在地域限制,造成对供应链的割裂,导致了供应链金融产品匹配性较差、竞争力不强,跨区域的营销和审批操作繁琐,也给银行授信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许多国际领先的银行通过开展跨区域的经营打破原有的地域限制,促进了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如花旗、荷兰银行就建立了条线事业部,设置专门的部门来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因此,国内银行应该逐步打破原有的组织架构,采取分布进行的方式,如选取某条供应链业务线进行事业部的运行,逐步完成向事业部模式的转型。
作为金融服务提供商,商业银行还要积极开发适应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产品。供应链金融服务有别于传统银行为单一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它需要金融机构依据供应链的业务和所有成员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基于供应链整体最优的不同产品和组合。因此,商业银行应先从客户需求出发,分析供应链所处行业的特点,开发出操作性强、风险可控的新的金融基础产品。在完成对模块化通用产品的设计后,银行还需要建立起配套的快速反应的模块组合方式,以提高快速有效为客户设计提高产品服务的能力;同时,由于供应链融资面对的大多是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相对不透明,授信风险较大,银行还应建立起有效的应急机制,加强与物流等第三方企业的合作,增强对授信后异常情况的应变能力。
(三)政府应加快完善法制和信用环境,推进构建供应链金融技术平台。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的改进中,法制建设处于核心地位。现阶段,我国应逐步完善浮动抵押制度、扩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内容,建立统一的公示制度;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出台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指导意见,允许银行把非核心的业务外包给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物流公司,并鼓励支持银行尝试跨区域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供应链金融发展还需要更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应加快建立覆盖全国、查询便利、信息完备的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并对失信行为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培养良好的信用环境。
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开展也离不开一个透明、高效、多方参与的信息共享平台。虽然目前在我国,有部分银行和物流企业已建立了内部的信息平台,但是银行、物流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息流通却缺少一个统一的平台,存在着信息壁垒。因此,政府应积极引导各方资源构建起全国性供应链金融技术平台,打通异业信息共享的壁垒,加强供应链上企业与金融机构和物流企业在信息共享、管理模式、收益共享方面的配合,以加快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小川. 完善法律环境,打造金融生态[N].金融时报,2004-12-07.
[2] 徐诺金. 论我国的金融生态问题[J].金融研究,2005,(2):38.
[3] 段伟常、胡挺. 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分析[J].中国储运,2012,(2):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