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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法律问题的调查分析

2015-03-13菁,范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义务职业院校校企

罗 菁,范 杰

(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400)

校企合作法律问题的调查分析

罗 菁,范 杰

(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天津 300400)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模式已经被全国职业教育界所认同,探索校企合作的深层次改革。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大,困难重重。校企合作只是短期的、小范围的、浅层次和形式上的。问题在什么地方?根源在哪?能否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文章探讨能否通过法治建设和制度管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长效发展。

校企合作;法律问题;调查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模式已经被全国职业教育界所认同,国内外职业教育都在积极实践着改革和创新,探索校企合作的深层次改革。近年来,天津结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实践着“一个坚持”、“两个深化”、“三个着力”的天津职业教育新特色。目前,全市85%以上的高职和50%以上的中职学校都由行业举办;天津各职业院校着力强化实践教学,高职学生在校期间顶岗位实习不少于半年,中职学生实践教学学时占到40-50%;同时,积极引导行业企业把生产车间作为实训基地,建立了一批“校企合一”的办学实体;积极落实专业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新任教师到企业实习一年等制度。但是,在实施过程中阻力很大,困难重重。校企合作只是短期的、小范围的、浅层次和形式上的。问题在什么地方?根源在哪?能否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我们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了走访调查。探讨能否通过法治建设和制度管理,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长效发展。从法律层面上,研究校企合作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参与校企合作活动的基层群众走访调查,为课题研究提供基层参与者的主张和见解;为研究者设计法律制度提供实际参考。

一、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们通过讨论研究,制定了调查方案并设计了调查问卷。确定调查对象为我们设定的校企合作法律关系四个主体,即职业院校的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学生为2013届毕业生,正在参加毕业顶岗实习活动的学生;企业的人事、劳资、教育部门及指导学生实习的员工;政府职业教育管理部门的领导。调查方法主要是问卷调查与访谈,对政府有关领导采取走访调查,对其他对象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全体课题组成员,分头下到企业,寻找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走访企业指导师傅开展调查工作。如:天津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环电子计算机有限公司、天津德华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中兴盛达有限公司、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十几家大型企业;在专业系、部主任的支持下,向毕业生做了问卷调查;利用全国高职学会、天津高职学会开会之际,我们向兄弟院校,职业教育同仁做了访谈和问卷调查。从中获得了许多有价值的信息,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在走访调查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数据少,没有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就重点的专业理论较强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访谈调查。行业、企业少数采取访谈方式,多数采取了问卷调查方式,发放问卷60份,收回33份;职业院校采取了网络问卷和纸介问卷,发放问卷50份,收回45份;学生全部采用纸介问卷,发放问卷80份,收回60份。向三类群体发放问卷共计170份,收回138份,回收率为81%。课题组从三类问卷中各筛选出30份有效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三类群体对同一个问题,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也有着不同的观点,从而为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现实依据。

二、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不同理解

我们要从法律层面研究校企合作问题,首先是要搞清校企合作法律关系三要素是什么,各个主体他们又是如何理解的。在走访、问卷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被调查对象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特别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概念模糊,但是对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内容都有着自己的观点:

(一)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内容应当包括什么,认识不相同。90%的学生认为校企合作的内容就是一个“顶岗实习”,这是他们自身参与校企合作活动局限性的原因;企业人员有95%的人认为是“定向就业”和“顶岗实习”;学校教师有96%的人认为校企合作包含“顶岗实习”,65%的教师认为还有“教师下厂实践”、 “定向就业”和“职工培训”;只有20%的教师认为还应包括“技术服务”和“合作办学”。几乎没有人,把生产协作列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范畴。数据统计图见图1

(二)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主体的义务有不同的理解。如:

1.学校教师,在回答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义务是什么时,有90%以上教师认为应当包含前4项;有90%以上教师、企业人员、学生认为“加强对学生和教师安全生产教育”是学校的义务;有60%的教师认为,“优先为合作企业推荐高素质的学生”是学校的义务,而其他两个主体不这样认为;三个群体中只有极少数人认可,学校“应为学生和教师实习购买劳动保险”。(见统计图2)。

图1 你所在单位校企合作的主要内容

图2 你认为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义务是什么

2.企业人员,在回答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义务是什么时,有94%人员回答是“为学生和教师提供实训场所、设备及指导人员”;有66%人员认为,还包括“为学生和教师实习购买劳动保险”;只有33%的人员认为,企业应当“为实习学生支付劳动补贴”。而有83%的教师认为, “为实习学生支付劳动补贴”是企业的义务。可是,我们的学生绝大多数没要求企业支付劳动补贴。(见统计图3)

3.学生在回答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义务是什么时,只有83%的学生认为,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安排参加企业生产劳动,并按时完成生产实习任务”,“遵守校企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只有15%的学生支持“优先接受实习单位的人才聘任”;没有学生认可“支付必要的生产实习费用”。而其他两个主体学校教师和企业员工,有80%以上人认为前两项都应该是学生的义务。(见统计图4)从中看出,学生在校企合作中,没有把自己当做主体,不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也不清楚自己能够享有哪些权利。

图3 你认为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义务是什么

图4 你认为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义务是什么

三、调查数据反映的观点与问题

(一)从调查数据中看到比较一致的观点有:一是,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冠名的法律法规;二是,政府的责任就是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学生还希望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督察校企合作法规的执行;三是,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与企业的关系,应当是教育与受教育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四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阻力,主要是缺乏法律约束力和政府的行政干预。除此之外,学生非常集中的观点,还认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阻力,来自于企业对高职学生缺乏信心。不难看出,职业院校学生对自己参与社会实践的信心不足。

(二)从调查数据统计中,发现在校企合作实践活动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模糊。从理论上讲,大多数被调查对象,对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不清楚,所以,在问卷中不知如何选择;从法律法规上讲,目前,对校企合作主体没有明确规定;从校企合作参与人员上讲,大多数人没有思考这个问题。这也是目前,校企合作中的关键问题。究竟校企合作活动,谁应当为其组织者?谁又应当必须参与其中,并为此承担法律义务?主体不清,使得现实中的校企合作,只停留在政府文件中,工作规划、工作要求的制度中。也是校企合作活动中,学校与企业一头热,一头冷的原因。一个主体不清的法律关系,当然,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也就无人承担了。

2.实践中,校企合作的内容单一,认识模糊。尤其是,职业院校的学生,只知道校企合作的内容就是顶岗实习。因为,在大多数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实践活动中,就是单一组织学生,在毕业前下厂顶岗实习,也有很多学生是以就业试工劳动代替顶岗实习。所以,学生直接参加和亲身感受的校企合作就是单一的顶岗实习。即便是,职业院校的教师,参加和感受最多的也是“顶岗实习”和“职工培训”、“教师下厂实践”。企业员工参加和感受的校企合作活动,只有“顶岗实习”和“定向就业”,他们参加“职工培训”的也很少。至于“合作办学”和“生产协作”,就非常少了。校企合作的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限制在职业教育的范畴中。既不能缩小,也不能随意扩大。缩小了,就会使主体自免了校企合作的义务,不能有效发挥校企合作对职业教育的功能;随意扩大了,容易使校企合作商业化,偏离职业教育的轨道,不能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

3.实践中的校企合作不稳定。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企业员工和学生都认为,自己所在单位的校企合作协议长期的少,短期的或专项的多;组织形式,大多数是松散型和半紧密型的。这就使得校企合作缺乏稳定的、长远的合作伙伴,无法制定长期校企合作规划。职业院校仅根据形势需要,临时寻找合作企业,一事一协议,一届一协议,一个专业一个企业。找不到,就在校内应付了。这正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不能形成长效机制、不能开展深度合作,工学结合教学不能有效落实的现实原因。

4.法律缺失,造成校企合作主体对自己的义务认可少。职业院校对自己的法律义务认识比较多,但是,对于“为实习学生购买劳动保险”和“优先为合作校企推荐学生”两条义务,认可是少数人;在谁应当为实习学生和教师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义务上,大多数企业认为,应当是职业院校的义务;只有10%的企业认可,“为实习学生支付劳动补贴”;几乎百分之百的学生,不认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实习单位的聘任”是自己的义务;多数学生没有要求企业支付劳动补贴,但是,要求企业为自己购买劳动保险。为什么会形成各个群体之间认识上的不一致,一是群体之间沟通交流少;二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对自己的义务不明确,对自己的权利不清的情况下,又怎能维系这个法律关系健康发展?

四、基本认识和结论

(一)基本认识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问题,课题组集中调查了以下若干问题:

1.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百分之百的教师和60%的企业员工认为,政府应当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有80%的学生、50的企业员工和20%的教师认为,政府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督察校企合作法规的执行;有70%的学生、50%的教师和15%的企业员工认为,政府还要通过法规和财政税收制度,强制企业承担职业教育义务。

2.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中的法律缺失是什么?有80%的教师和40%的企业员工认为“企业没有义务承担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是法律缺失;有60%的教师和50%的企业员工认为,校企合作法律缺失还包括法律没有明确校企合作经费的承担者;有75%的教师和30%的企业员工认为还包括政府的责任不明;有80%的学生确认为,校企合作法律缺失是“实习学生与企业不构成劳动关系”。

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阻力主要来自哪些方面?有90%的企业员工、85%的教师和70%的学生都认为是“法律缺失”;有75%的教师和企业员工认为还包括“缺乏政府行政干预”。对于这个问题,三种群体不同见解是:有60%的教师认为,校企合作阻力是“行业企业没有积极性”,而50%的企业员工认为是“职业院校对企业服务能力低”,再看学生,非常集中地认为是“企业对高职学生缺乏信心”。这反应出高职生自信心不足,把自己置于社会人才之下层,也影响到学生对就业的自信和规划。学生找的是自身原因,而学校和企业找的是对方原因。事实上,这也是实际存在的问题。只是,不同的群体因不同的感受而得出的真实的认识。

(二)基本结论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首先可以确定的是,调查问卷所设定的问题是现实的,具有普遍性和科学性,有95%的提问是被调查对象所认知的。其次,对一些关键问题,课题组研究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是得到共识的。如: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以“校企合作”命名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引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活动;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处于主体地位,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学生与企业的关系是教育与受教育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企业不能把实习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专业实习不相关的劳动。对于实际参加顶岗工作的学生,应适当给予生活补贴和劳动保险。再次,校企合作的客体,应当限定在职业教育范畴,不能随意扩大,偏离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最后,研究人员获得了重要的研究依据,增强了信心。通过走访调查,课题组也从中学到许多新观点,对开题时模凌两可、含糊不清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澄清。最后,感谢这次被调查的四方面群体。他们给予课题组极大的支持,使我们更加确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体,必须是政府、学校、企业、学生四方。只有将校企合作活动,置于法律监控与保护之下,职业教育的改革才能深入发展,我国职业教育才能赢得人民的满意。

[1]杨甜.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之完善[J].湖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02).

[2]郑治伟,崔春芳.基于校企合作的法律分析[J].理论与应用研究,2009,(09).

[3]罗菁,李玉香,杨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关系研究[J].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报,2013,(08).

An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Legal Issues on 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

LUO Jing, FAN Jie

(TianjinMetallurgical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Tianjin, 300400)

Nowadays, the two vocational education models-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 and work-integrated learning, have been approved by people in the system of the National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hey also want to promote the deep level reform of 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 However, because 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 was only short-term, in small-scale, superficial and in form, the implementation of it meets many obstacles and difficulties. What’s the problem? What’s the source? Whether to solve it by legal methods or not? Based on these, this article discussed whether or not legal construction and system management can promote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vocational education.

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 legal issues; investigation

2014-11-11

天津市教育“十二五”规划课题“现代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号VEXⅡ4004),阶段研究成果,课题主持人:李玉香

罗菁(1985-),女,天津人,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助理实验师,研究方向教学管理;范杰(1968-),女,天津人,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政工师,研究方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G719.20

A

1673-582X(2015)01-00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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