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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广西土司制度的发展历程

2015-03-13刘海鹏广西艺术学院广西南宁530022

戏剧之家 2015年2期
关键词:归流土官土司

刘海鹏(广西艺术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22)

试论广西土司制度的发展历程

刘海鹏
(广西艺术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2)

广西土司制度源于汉唐的羁縻制度,曾经有效地维护了地区的安定团结,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也有着野蛮、落后的弊端,阻碍了地方的对外交流,笔者试以土司制度在广西的演变为线索浅论土司制度在广西的发展历程。

羁縻制度;土司制度;发展;利弊

公元前214年,秦始皇兼并岭南,设置桂林、南海、象郡,从此将广西正式纳入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之下,并迁来一批华夏族人“与越杂处”,加强了广西与中原地区的联系,这对广西的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秦朝灭亡后,秦将赵佗雄踞岭南,建立南越国,自称“南越武王”,实行尊重越俗、“和辑百越”的政策。他与古越人贵族共同执掌朝政,实际上南越国是以越人为主的汉越联盟政权。而土司制度是我国古代中央政府对西北、西南民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的特殊政治制度和民族政策,即中央王朝通过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首领册封以官职、名号,以达到间接管理的目的。

一、羁縻制度——土司制度的前身

汉武帝平定南越国后,认为“蛮夷”地处荒远,习俗特殊,不易治理,于是,在岭南设苍梧、郁林、合浦、南海、珠崖、儋耳、交趾、九真、日南九郡,其中苍梧、郁林、合浦三郡大部分在今广西境内。郡下设县,采取“以其故俗治,勿赋税”的特殊政策。东汉时,尚书令虞诩进一步提出对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实行“羁縻而绥抚之,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不追”的方针政策。这样中央政府只要控制这些首领就可以施行政令。

当隋唐时代大一统局面再次形成的时候,羁縻制度也日趋完善。唐代中央王朝在广西民族地区继续使用羁縻制度,实行“虽贡赋,版籍多不上吏部”的政策。据统计,唐初在广西区设立了44个羁縻州,羁縻县5个,羁縻峒11个。其行政长官分别称为知州、知县、知峒,主要分布在桂北、桂西地区。此外,广西其它地区由汉人流官统治的州县,行政长官分别叫正州、正县。

唐代时中央政府赋予羁縻州县行政、赋税、武装、法制方面的种种特权。行政方面,各羁縻州、县的行政长官均由原来的部落首领充任,允许世袭其官,世袭其土,世统其民,但是土官不能自立为王候,他们的官衔、职务由朝廷册封,否则就是非法的。羁縻州县长官可以拥有自己的武装,数量不限,但不得擅自行动,须听从朝廷调遣。羁縻州、县不仅享有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的种种特权,法制方面还拥有“立法权”、“司法权”,他们可以按照自己族群的传统方式处理一切事务。因此在这种半独立的状态下,广西就崛起了地方豪强。如隋代时,岭南地区势力显赫的宁氏家族,拥有西至扶绥,北接南宁,东至博白县,南到北部湾,纵五百余里,横千余里的广大地盘,颇受朝廷重用,威震岭南。

二、元明清时的土司制度

在元朝时土司制度得以确立下来,朝廷设置道、路、州管辖,丈量地亩,设定赋税。土司统治的地方主要集中在桂西左、右江一带的壮族聚居区。明代是土司制度的盛期,中央政府不但进一步加强对广西地区的统治,且出于统治需要,初步进行“改土归流”。在明代土官统治地区进一步扩大,土府、州县、土官增多,并增设土巡检司。如明洪武二年,为了维护广西治安,朝廷在壮汉杂居的地域增设了土巡检司一职,正负巡检司都由少数民族有势力的首领担任。

明代土司制度还有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制定了对土官的任命、承袭、升迁和惩罚的一系列严格制度。对土官的承袭程序更加严格,明洪武初年朝廷规定,凡土官“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明王朝中后期,对这一规定逐渐放松,但仍然很繁杂。明代为了有效管理土官及所辖地区,制订了对土官的奖惩办法。部分土司也竭力为朝廷效忠,多次率土兵于江浙、福建沿海痛击倭寇,残酷镇压农民起义,在嘉靖年间,广西田州瓦氏夫人就曾率领土兵在东南沿海斩杀倭寇,屡立战功。明代对土官的考核几同流官,为了鼓励土官效忠,凡若土官有功,朝廷多给升迁,甚至可任流官,如思恩府知府岑英,屡立战功,升骠骑将军都指挥使。对于触犯朝廷律法土官,朝廷则绝不姑息纵容。

明代土司制度有力地促进了中原地区与广西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但也产生了多种矛盾。改土归流出现反复现象,有些地区改土归流后又重新回到土司时代,流官与土官之间产生矛盾,在土司之间也出现争权夺利的残酷战争,土民生活异常艰辛。

清军入关后,为了彻底消灭明王朝的残余势力,统一西南少数民族,清廷举兵进入广西,在“因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广西土司制度。清统治者对土司的世袭、奖惩、抚恤等方面更加细化。但是,清代土司议叙,无论功劳多大终是一个土司,最高职务至宣慰使、指挥使而止,由此可见清王朝对土司有一定防范戒备心理。清代土司制度的特点最为显著的就是改土归流,清王朝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直接统治,从清初就开始改土归流,雍正年间进行大规模改土归流。改土归流往往采用几种借口:以谋杀、贪劣、不法等罪名;以“无子嗣”为原因;也有以土司之间“互争不休”或以因民请愿为由。为了防止和减少土司的反抗,采用政治上“给顶戴”,经济生活上“给房产”、“给款项”等优厚待遇。到民国初年,沿袭了上千年的广西土司制度宣告彻底土崩瓦解。

三、土司制度的结束

从制度本身看,每种制度从低级到高级,从粗糙到完善,从创造到衰亡都是不断反复演进的过程,在不断寻找制度与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平衡点。在唐代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广西土司制度,也是极具进步意义的。汉唐羁縻制度下的地方官员知州、知县、知峒,权利过于集中,既管行政,又管军事,似乎国中之国。元明清土司制度明确区分了文职和武职,元明时的土司制度明确了权利分配,强化了基层管理,在土州、土县下面设置了哨、化、亭、里等类似今天乡镇级的基层管理机构。到了明清对土司的继承程序就更为清楚明确,老土司去世,新土司必须到京城向朝廷汇报,献上族谱,才能承袭土司职位。

明清时期土司制度本身已走向了腐朽和没落。清代诗人赵翼说:“土民虽读书不许应试,恐其入仕而脱籍也。有事控于土官,土官或判不公,负冤者,惟向老土官墓上痛哭,虽有流官管辖土司,不能上诉也”。土官规定土民有很多禁忌,例如:规定土民走过衙门前时,需口含木叶,低头弯腰,不能东张西望;禁止土民穿长衫、绸衣、白衣服、白袜子、骑马、坐轿、打伞;结婚时不得打旗、吹唢呐、坐花轿。而土官自己生活荒淫奢侈,皆妻妾成群,养上百家奴服侍起居,甚至有些地方的土官对土民女子享有初夜权。由于不存在“成文规定”的律法,土官的话就是“圣旨”,土民须随时听候土官差遣,服无休止的兵役、劳役,缴纳各种名目的赋税。土司制度腐败至极的是诉讼制度,因为没有监督机构和通用的律法,土司审案很是荒谬,部分土司以审案为由盘剥土民,随意将人关进大牢,任意折磨,甚至在清代土司中还有灭绝人性的使用小孩、仆人殉葬的现象。

四、结语

广西土司制度起源于汉唐的羁縻制度,确立于元,完善于明,衰落于清代,结束在民国,约有700多年发展史。土司制度有利有弊,土司制度使得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纳入到了中华民族统一的大帝国之中,这种制度使得广西各少数民族有效地保留了民族特色,但也阻碍了本地的对外交流和发展,出现落后、野蛮的一面,尤其在土司统治的后期更甚。另外,土司的武装力量也成为了诱发社会不稳定的直接原因,在羁縻制度实行的唐代,不断有强大起来的地方武装或农民起义军举兵反抗朝廷,此起彼伏。明代时,部分土司随着势力强大,抢掠其他土司财物,酿成地方兵祸。土司依靠自己的武装既是为了巩固自身地位,又出于效忠朝廷的需要,往往残酷镇压农民起义,也坚决抵抗外来侵略,为维护祖国边疆安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1]覃德清.壮族文化的传统特征与现代建构[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6.

[2]郑超雄,黄继先.土州土治——土司文化面面观[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9.

[3]蓝武.元明时期广西土司制度研究[D].广东:暨南大学,2005.

G812.47

A

1007-0125(2015)01-0191-02

刘海鹏(1988-),男,陕西宝鸡人,广西艺术学院人文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艺术理论与艺术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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