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连续工龄能否从1966年起计算等二则
2015-03-12
我的连续工龄能否从1966年起计算
问:编辑同志,我于1966年11月初中毕业后进入市工艺美术生产合作社(后改为市工艺美术总厂)工作,1992年6月商调至市轻化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工作,同年11月被招收为国家合同制工人,当月补缴了1969年1月至1991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此后按规定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00年9月并于当月经原市劳动局批准退休,同年10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至今。请问:我的连续工龄能否从1966年起计算?
读者:何女士
答:读者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和《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劳险字〔1989〕10号)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照企业和本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发给退休养老金”和“劳动制合同工必须缴纳养老保险费,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的规定,您的连续工龄不能从1966年起计算。
编辑部:魏珉
我能按中级职称调整待遇吗
问:编辑同志,我于1990年7月获得主管护师资格,1990年9月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前没有被聘任为主管护师专业技术职务。请问:我能按中级职称调整待遇吗?
读者:朱先生
答:读者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第六条第一款“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的规定和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第十八条“……任职资格不与工资挂钩”以及《〈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第十四条“根据岗位需要,在1989年9月30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均从聘任之下月起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兑现职务工资”的规定,您于1990年6月取得主管护师资格至1990年9月退休时,一直未被所在单位聘任,按照上述规定,不能按主管护师专业技术职务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因此,您不能按中级职称调整待遇。
编辑部:魏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