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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学理论研究的音乐学价值
——读李玫《中国传统律学》

2015-03-11任飞杨迎

艺术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律学音乐学形态学

任飞 杨迎

律学理论研究的音乐学价值
——读李玫《中国传统律学》

任飞 杨迎

作为中国传统音乐丛书中的一本,《中国传统律学》一书有着与其它丛书显著的不同。这个“不同”不但体现在其写作技巧、写作方法上,更体现在其写作理念、写作模式上。笔者通过律学价值的再认识、律学理论的研究方法、律学成果的客观评价和音乐形态学再分析四个方面全方位评述《中国传统律学》的音乐学价值,以期在研究价值上重新认识律学。

律学 研究方法 形态学

在中国古代,乐学和律学本为一家,文献中通常会将乐和律连用,统称乐律。时至明代,朱载堉的《乐学新说》和《律学新说》出现之后,乐学和律学方被分别开来,且各自有了明确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范畴。而几百年后的今天,中国的传统音乐研究领域内又出现了《中国传统乐学》和《中国传统律学》两本与之相对应的研究成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巧合,更是一种必然!而《中国传统律学》不但客观公正地总结了前人的研究成果,总结了律学的研究现状,而且也为当前的音乐学研究、乃至音乐实践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反思。

一、律学价值的再认识

在我们以往的观念中,律学往往被认为是可有可无的边缘学科。这其中,除了它的文字过于费解之外,还有其数字繁琐,计算难度较大等原因,所以,由此而产生的“抽象”、“恐惧”感是常人提及律学的第一反应,故此,无论是音乐实践者还是音乐理论从事者,对律学都是敬而远之。但是,《中国传统律学》却从具体的律学研究中,将律学与音乐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律学独有的方式将其在音乐实践中的实用价值展示出来,用事实证明了律学在音乐实践中的实用性!

例如,在谈到《淮南子》律数的时候,作者用到了律数中的质数 7与 17,取和声学的角度,科学性地展示了它们在解决半减七和弦与减七和弦中功能解释的作用,为和声学提供了律学支持。所以,“《淮南子》 律数对于较复杂的和弦结构暗示了新的解释,可以为今后和声功能理论研究开辟新的领域。”①

再如,谈到蒋克谦的《琴书大全》中的律学数据时,作者通过运用律学手段,将古琴各弦的宫弦绝对弦长、相对波长、宫弦散声、徽位和徽分明确地标记出来,让人一目了然地明白律学在古琴演奏中实际运用价值。

所以,律学在我们平常的音乐实践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整个音乐学学科的基础,有了正确、扎实的律学功底,你的学术能力会得到大大提高。”②

二、律学理论的研究方法

律学作为一门学科,其本身就是一门科学,是需要有一套研究方法来做指导,这是把握该学科最重要的理论前提。《中国传统律学》为我们提供了一整套严密、科学的研究方法。当然,这种方法是在与乐学研究紧密联系的过程中产生的,其对于我们今天的音乐学研究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因为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我们现在的某些研究虽然在学科理念上有着一定的研究方法,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是抓着材料来找方法,没有在进入研究之前就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指导研究。《中国传统律学》几乎每一章节都用到了明确的、统一的律学方法来说明问题,使全书在整体上看来就是一套规范的方法论体系,而这一体系的构建可以使繁缛的文字转化为直观的数字,从而可以使我们明确地了解音程之间的本质构造,明确驱动音乐进行的内在动力,明确音与音之间的数理逻辑……所以,这套科学分析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我们当前的音乐学研究向着更加深远的方向发展。

例如,谈到何承天新律的时候,作者根据《隋书·律历志》和《宋书·律志》中有关何承天新律的记载,先将何承天新律的律数用清晰的数字表示出来,然后按照文献记载的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将其全部呈示出来。其思路敏捷,步骤简练,让人耳目一新,实为音乐学研究方法之典范。虽然赵宋光先生早在八十年代就对理论律学的基本方法③进行了颇有见地的阐释,但是赵先生的理论律学方法似乎并没有在当时的律学界引起巨大轰动,这也许就是赵先生为什么又在数年后发表了一篇名为《律学研究中的微言大义》④的文章来阐述自己观点的真正原因。

而《中国传统律学》一书则在整体上都用到了理论律学的基本方法,并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已经超越了理论律学的基本方法,就像作者所说的那样:“在此强调,重要的不是记住以上提到的大量具体数据,我们所使用的抽象方法。那会令我们已有的知识更成倍地放射力量。”⑤

三、律学成果的客观评价

随着律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对于前人研究成果的认识也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质的变化,而这一质的变化在《中国传统律学》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例如,在对京房的六十律进行评价的时候,作者通过仔细分析《后汉书·律历志》中有关六十律的记载后,运用律学手段对京房六十律的数据进行解析,认为“京房首次明确表达了‘竹声不可度调’的认识,并因此制作了定律器‘准’……这种用弦律器研究律学的先例,对后世的律学探索产生了深远影响。”⑥而且,作者还将京房六十律的相生顺序和高低顺序用图表展现出来,认为这样“可以很容易判断出相互之间的音程关系:从纵向看,黄钟均与色育均之间为京房微差;色育均与执始均之间、质末均与大吕均之间为古京差额……从横向看,黄钟正律至黄钟半律之间,每相邻两律依次为……”⑦所以,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作者对京房六十律追求“黄钟还原”付出的努力还是持肯定态度的。而我们以往对于京房六十律的评价却不是如此客观。近代最早评价京房六十律的人要算是王光祈,王光祈在其《东西乐制之研究》一文中,对于京房及其六十律是这样认为的,即京房六十律算到之所以算到六十就停止了,是为了“凑成整数”,但实际上,“我们计算京氏新律,最好推至五十三次为止(即至第五十四律色育为止),不必往下再推”,所以,与以前的三分损益律相比,京房的六十律只不过是“以十步笑百步”⑧随后,杨荫浏在其《中国音乐史纲》中亦对京房六十律进行了评价,他认为:“京房的目的,不是在补救三分损益律十二律在旋宫方面的缺陷,而是在拥护律历相通的迷信说法,希望加多了律数,可以更容易地将律制去附会历法。”⑨到后来八十年代出版的《中国音乐史稿》,杨荫浏对京房六十律的认识甚至已经到了到了极端化的地步,认为:“若说京房六十律能有什么作用的话,则它所起的,只能是消极的作用。那就是,它导向了脱离实际的、钻牛角尖式的乐律数字的玩弄,它导向了唯心的乐律神秘主义。”⑩此外,王光祈之后的沈知白⑪、吴南薰⑫、傅 荣贤⑬都 在京房 六十 律的认识上跟王氏保持了一致,都认为京房六十律之所以算到六十,是为了凑整数。所以,《中国传统律学》在此方面的评价却是相对于前人来讲客观了许多,公正了许多。

又如,我们以往对于《管子·地员篇》中的五度相生律的认识仅仅是停留在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层次上,对五度相生律本质的数理逻辑却没有过深的理解,而《中国传统律学》一书却对《管子·地员篇》中的记载做了理性、深刻的评定,其认为,该文献“(1)首次以三分损益法生五音,而且这个表述清晰的相生逻辑形成了最基本的五声音阶结构。(2) 所有律数呈整数关系,这种有理数的整数比关系是符合自然法则的……这显出了古代 保持 整数 的算术 技巧 。 ”⑭所 以,律 学研究的深 入,尤 其 是 理论律学方法的应用会让我们从微观的层面上认清律学本身内在的数理逻辑,辨别数据本身的所蕴藏的律学道理,从而才有可能对前人的研究成果有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音乐形态学再分析

形态学一词最早源于西方生物学领域,是用来描述有机体的形式、形态或结构的科学,后来被音乐学吸收,形成了音乐形态学。而在中国,音乐形态学正式形成于 20世纪 70年代末 80年代初,是黄祥鹏、赵宋光等人首先举起了中国音乐形态学的大旗,奠定了音乐形态学在中国的地位。而关于音乐形态学的定义,诸家虽有不同的论断,但基本上都认为音乐形态学是研究与音乐相关的各种要素,包括节奏、节拍、旋律、调式、音阶、审美、结构等。而《中国音乐辞典》更是从乐律学角度对音乐形态学进行界定:“乐学 ,取‘ 形态学’(morphology)的 角度,运用 逻 辑 方法来研究乐音相互之间的关系”;律学,取‘音响学’(acoustics)的角度 ,运用 数学 方法来 研究 乐音 相互之 间的 关系 。”⑮但众 所 周 知 ,乐学和律学本为一家,这也是为什么大量的古代文献往往将“乐”与“律”合并成乐律的原因。有了律学的支持,形态学才能够从根本上有良好的发展。

但是,由于我国当前乐律学人才培养机制的不完善和音乐教育体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弊端”,所以,这也就导致了我们现行音乐教育体制中不重视乐律学教育,或是仍然按照传统的教育理念来实施音乐教育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对于传统音乐本体的分析。在我们现行的音乐教育中,我们对于自己民族音乐形态的分析,仍然在潜意识中存在着以西方的音乐分析为基石来进行“比葫芦画瓢”式的分析。虽然我们在传统音乐分析的理论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尽可能的用富有中国特色的音乐分析法来进行传统音乐分析的巨大成果,但是,这种根深蒂固的西式分析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在当前的传统音乐分析中占有决定性的地位。所以,从这层意义上讲,这个问题也就成了阻碍我们当前音乐形态学建设,阻碍音乐本体分析进步的绊脚石。进一步来讲,这也就形成了当前我们学科建设的快速性与思维模式的滞后性这样一对矛盾。要改变这种现状,引进全新的乐律学分析方法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良策——用音程系数来表明两音之间的关系,用音程值来表明音高与音高之间的距离,用相对波长来标明一个音高的物理属性……当然,律学的应用不仅仅只是这些。而且,这种引进并不是将原来的分析模式全盘否定式的引进,而是两者互为结合,相得益彰式的引进。如果我们能够从观念上认识律学,从思想上了解律学,从实践中引进律学,我想我们的音乐形态学建设,乃至整个传统音乐的研究都会走上一条全新的道路!

总之,《中国传统律学》一书结构严谨,思路清晰,手法简练,论述得体,更重要的是该书在使我们获得巨大知识信息量的同时,也让我们对于当前的音乐教育体制进行了反思,笔者认为这才是该书的真正价值所在。

注释:

①李玫.中国传统律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95.

②④赵宋光.律学研究中的微言大义 [M].上海:音乐艺术.1987(4).

③赵宋光.理论律学的基本方法[M].上海:音乐艺术.1984(3).

⑤⑥⑦李玫.中国传统律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113.

⑧冯文慈、俞玉滋.王光祈音乐论著选集(下册)[C].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3:44.

⑨杨荫浏.中国音乐史纲[M].上海:上海万叶书店出版社,1953:153.

⑩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1:132.

⑪详参沈知白.中国音乐史纲要[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

⑫详参吴南薰.律学会通[M].北京:科学出版社,1964.

⑬傅荣贤.京房律学略论[J].北京:中国音乐,1992(2).

⑭李玫.中国传统律学[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73.

⑮中国音乐词典编辑部 .中国音乐词 [D].北京 :人民音乐出版社 ,1984:482.

作者单位:江西科技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南昌师范学院

★注:本文系 2012年江西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青年项目《唐代太常乐官制度研究》支助,编号:12YS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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