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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新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影响分析

2015-03-11宋长森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4期
关键词:计价年限损耗

宋长森

高校新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影响分析

宋长森

2013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其中固定资产的修订完善占了较大篇幅,既带来了积极的变化和影响,又存在若干亟待完善之处。本文拟就新会计制度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带来的积极影响、仍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进行分析探讨。

高校;新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影响;建议

一、引言

2013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各高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并对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作了明确规定。

与原制度相比,新修订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亮点之一就是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将基建业务纳入“大账”核算、新增“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这都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带来了积极影响。但是,由于高校新会计制度尚处于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其折旧未实现费用化处理、折旧方法的选择偏少等仍对高校会计信息质量有负面影响,同时新旧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方面的衔接处理也成为摆在广大高校会计工作者面前的重要难题。

二、新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带来的积极影响

(一)固定资产价值得到真实反映

旧制度对高校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始终以初始购入价格在账面反映,其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损耗得不到体现,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新会计制度下,将权责发生制引入到固定资产核算,高校可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新增加“累计折旧”和“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进行核算,能够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提高了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

(二)基建业务纳入大账符合会计主体要求

以前高校在核算基建业务时,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单独设立基本建设账套,独立于学校事业核算,人为把一所高校划分为两个会计核算主体。财务会计与基建会计分别核算不同的内容,提供不同的会计报表,不能按会计主体的要求全面反映高校的会计信息。新会计制度下,高校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至少按月将基建账相关数据通过记账并入学校“大账”,从而全面反映了学校这一会计主体的所有业务活动。

(三)固定资产处置得到及时反映

新制度增设“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并要求学校对固定资产定期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对学校盘亏或者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先记入该科目,并在及时查明原因后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不再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上述规定健全和完善了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核算,保证了固定资产信息的真实完整性。

三、新会计制度下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仍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固定资产计价标准过低

新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高等学校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该规定未明确固定资产计价标准,2013年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为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但考虑到近十几年经济发展以及物价成倍增长的实际情况,该计价标准明显过低。如果由高校自身决策,则难免会出现由于人为裁量的差异性导致高校间会计信息的不可比。因此,《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应明确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并且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至少不低于2000元。

(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亟待完善

1.折旧范围。新制度规定:图书不计提折旧。但计提折旧的初衷即是由于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物理损耗和经济价值损耗,在预计的使用期内以折旧的方式得到补偿。图书作为信息载体,其价值更多体现在书籍所能提供和反映的信息上,所以其在使用过程中经济价值损耗更为显著。而信息本身即有过时性,尤其是在知识爆炸、信息日新月份异的今天,所以即使不考虑物理损耗,也建议对图书如同其他固定资产一样计提折旧,因为在高校在图书实际管理中,也会为了使图书内容跟上时代的步伐,及时更新图书。

2.折旧方法。新制度规定:高等学校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实际情况是,对于房屋建筑物和一般设备等损耗均匀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对于学校车辆、大型专用设备等工作量不均衡的固定资产来说,工作量法可能更为适宜。但高校教学、科研事业近几年发展迅猛,需要购入许多高精尖、技术含量较高的设备,但这些设备的显著特点是技术更新快、易于过时,因此对于该类设备,应借鉴企业中普遍使用的加速折旧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使其在使用前期价值得以充分体现,保障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客观性。

3.折旧年限。新制度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未对折旧年限作出统一规定,而折旧年限又是影响折旧额的重要因素,必然会影响到的合理性、可比性。如果不同高校对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差异过大,财必然导致高校间固定资产信息缺乏横向可比性,也不利于上级部门对高校的预算和绩效管理。因此,建议统一高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标准,提高固定资产信息的可比性与客观性。

4.折旧未实现费用化处理。新制度规定:高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记入“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而非支出类科目。换言之,在高校当前仅实行部分权责发生制的情况下,仍未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固定资产仍然是在购入时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折旧做到的仅仅是对固定资产的价值做了合理、恰当的反映,折旧仍未像企业一样体现在费用中。高校目前的折旧政策严格来说仅是一项“折中”工程,建议尽快实现折旧的费用化处理,以满足高校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的需要。

(三)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已经成为高校越来越重要的资产,所以其价值能否客观真实反映就显得越来越重要。由于高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迅猛,固定资产的淘汰更新也越来越快,尤其是科研设备的贬值周期缩短。因此,建议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的做法,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在每年年末,对发生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减值测试,如果发现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反映高校固定资产的期末实际价值。

[1]杨惠,浅谈新制度下高校固定资产的核算.时代金融,2013年5月下旬刊:总第517期.

(作者单位:温州医科大学计划财务处)

浙江省教育会计学会2014年科研课题(ZJKJ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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