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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问题及监管对策研究

2015-03-11吴翠芝

时代金融 2015年6期
关键词:监管对策发展历程问题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消费国际化和互联网等渠道的普及,近年来国内电子银行业务呈现蓬勃发展态势。电子银行已经成为中国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跨境商务和个人消费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其普及程度和利用率还在不断提高。但同时由于电子银行与生俱来的灵活性、开放性和自助方式,容易成为异常外汇资金流出入的便利渠道,因此加强对电子银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的监测分析,提出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对维护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电子银行 个人结售汇 发展历程 问题 监管对策

一、电子银行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一)电子银行的概念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1年发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等银行非柜台渠道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自开办以来,由于其便利性、快捷性等优势而发展迅速,截止目前玉溪市每年超过六成的个人结售汇业务通过电子银行办理。

电子银行是金融产业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而进行金融创新的产物,其主要关注对银行内部业务活动和流程的改造,使信息技术发挥其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历程

1.政策支持和鼓励电子化发展趋势。自2007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适应银行业务电子化发展趋势,积极研究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开办模式,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了《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个人售汇业务的批复》,开始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系统(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为境内个人办理自助售汇业务的试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业务系统的完善,2010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在工行、中行、招商等几家银行机构及其网点开展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试点工作,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入新的阶段。2011年4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和实施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11]10号),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在有条件的全国银行机构全面开展,截至2013年经批准可以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已超过15家,全面满足个人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发展的需要。

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逐步规范。电子银行作为新型金融业务创新,需要建立和完善对其业务的管理和规范,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对分拆结售汇业务的个人实施分类监管和主体监管。同时,以法规为依托、以技术为手段,2013年下发了《关于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77号),统一了电子银行开办的技术接入规则,确保了电子银行数据的准确和完整,为非现场监管数据分析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三)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发展现状

1.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电子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对外交往程度不断扩大以及居民金融素质的持续提高,电子银行因其方便快捷,正成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发展期。以玉溪市为例,目前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有3家,分别为中国银行玉溪分行、工商银行玉溪分行和建设银行玉溪分行。2012年,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量同比增长了1.2倍,2013年同比增长了2.2倍,201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了2.6倍。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量占全部个人结售汇的比例同时也快速增长,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占比分别为19.24%、45.79%、69.55%。

2.目前电子银行外汇业务仅局限于个人外汇业务。电子银行外汇业务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电子银行外汇业务局限于个人外汇业务,主要与我国外汇业务发展所处阶段和外汇管理政策因素相适应。虽然近年来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公机构电子外汇业务的“试水”工作,工行、建行等业务宣传中包含“企网结(购)汇”,实质上也只是远程下单(指令)、近端审核的操作模式,未摆脱传统的现场操作的模式,自主性和实时性方面与传统的电子银行和互联网业务存在一定差距。

3.个人电子银行交易方式集中于互联网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发展相对落后。随着无线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使互联网业务随时随地的办理,电子银行外汇业务更加的便利和快捷,成为未来掌上银行发展趋势。受区域经济发展、生活习惯和技术安全问题,内陆地区居民个人电子银行大多选择传统的自助终端办理,以玉溪市为例,2014年上半年个人通过自助终端办理结售汇业务比重占43.63%,较去年提高了34个百分点;网上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比重达到25.92%,较去年提高了3个百分点。各外汇指定银行推出的电话银行外汇业务,结合目前电话集成技术和自动应答操作,电话银行在操作性和便利性有所折扣,加之银行宣传力度不够,选择电话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个人数量有限,自电子银行开办以来,玉溪市长期未发生电话银行外汇业务。

二、电子银行的业务优势

(一)节省银行的服务成本

个人结售汇业务存在业务量小,笔数多的特点,因此通过柜台办理业务耗费大量的银行人力物力,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可以节省银行的服务成本。

(二)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更加便捷

按照现行的规定,个人到银行柜台办理结售汇业务时需填写相关单据,银行工作人员需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及录入,由于该系统目前尚未与银行内部的业务系统连接,每办理一笔结售汇业务要经过柜台询价、审核身份证件、进入系统查询限额、再录入结售汇信息等多个程序,耗时较长。若通过电子银行去做,只需依照电子银行的指引就可顺利、快捷地完成,足不出户就可以得到周到的服务。

三、电子银行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关注名单”信息未能实现在不同银行之间共享,管理效果弱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认定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根据《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外汇指定银行定期筛查涉嫌分拆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名单,列入“关注名单”管理,有效实现了个人结售汇的主体监管。但“关注名单”的管理只是在银行自身内部共享,无法实现银行间联网共享,对于选择多家银行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而分拆的行为,难以发挥监管效力。

(二)申报随意,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难以保证。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在进行结售汇资金属性申报时,均为结售汇交易主体个人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自助终端的结售汇界面进行自主申报,无需到银行柜台进行临柜申报。由于交易主体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在缺少银行柜台人员的监督指导下,申报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结售汇数据的准确性难以保证。据调查,个人填报数据为图省事,甚至出现填报“运输”、“国际交流”、“金融服务”等交易性质,银行日终结算或事后核对数据,无法及时对个人业务进行核查和指导,导致个人填报数据的失真。而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交易数据报送的不准确又影响了外汇局的非现场监管效果。

(三)结售汇业务监管难度加大。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年度总额管理。一些人为了达到提高使用额度的目的,往往通过分拆等方式规避这一规定。以往通过柜台办理的方式,对违规操作者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和震慑作用,但是开通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后,缺少了身份识别环节,更容易出现一人操控多个外汇电子账户的现象,结售汇分拆的隐蔽性更强,加大了对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监管的难度。

(四)判断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存在一定难度。

《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中对“ 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购汇,且购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其在购汇前均收到来源于同一个人或机构划转的接近年度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应被认为进行了分拆结售汇交易。但是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未实行本外币联动机制,很难判断购汇前收到的人民币资金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人或机构划转,如果是手持人民币现金购汇的,就更难以判断资金来源。

四、监管对策

(一)建立跨银行的全国性“关注名单”,有效发挥“关注名单”机制作用

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系统,将“关注名单”纳入该系统管理,形成跨银行的全国性的“关注名单”,实现全国联网和共享。由外汇指定银行分别在系统内公布“关注名单”改由外汇局定期公布汇总的“关注名单”,使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查询所有已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严格监控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有效防止可疑资金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流出入。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宣传,确保电子银行数据准确性和规范性

目前,由于外汇管理的专业性,一方面,居民个人对外汇管理政策的关心度不足;另一方面,各银行主体对外汇业务宣传和指导力度不够。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汇业务宣传的监督和指导,督促银行对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个人进行政策宣传和培训,网上银行增加对个人结售汇资金属性申报项目的详细说明,以减少个人办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时的错误申报。对于自助终端指定专人讲解和指导业务操作,促进个人合理、合规使用电子银行业务。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银行报送数据的监督和考核,督导银行工作人员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个人电子银行数据的核对和校验工作,及时关注异常数据的核对和筛查,确保个人报送数据的准确、真实、有效。

(三)加强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非现场监管

加强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数据监管,建立银行与外汇局间的联动机制。银行可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端及自身的会计系统等,定期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数据进行监测比对,对于异常的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则可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等对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对于异常情况可及时向银行了解、通报。

(四)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个人结售汇业务分拆的识别和防范

为防止个人利用电子银行渠道进行分拆,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鉴别能力,要求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均需从技术上满足识别分拆结售汇行为的要求,同时要求银行在开发电子银行防分拆系统时不仅考虑事后的筛选,还需通过一定的技术设置,将识别环节前移至业务办理环节,从而切实加强对个人分拆行为的事前防范。

(五)尽快实行本外币联动机制

通过建立本外币联动机制方便银行对“关注名单”筛查和甄别核对,有效遏制个人以分拆手段规避年度总额管理。具体方法是整合目前个人结售汇系统、个人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系统数据,将购汇人民币的直接来源、结汇所得人民币的流向等数据纳入系统,并开发相关的监测预警模块,对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汇往同一个人或机构的行为进行预警,减少对违规行为调查取证的难度,提高外汇非现场监测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邵娟.黑龙江省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运行概况及风险管理研究.《黑龙江金融》.2010年第10期.

[2]周建东,赵明.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效果分析.《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年第05期.

[3]王全斌,王娟.规范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监管.《中国外汇》.2013年第23期.

[4]黎秋.我国电子银行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其对策研究.《金融经济》.2011年第3期

[5]沈冰,徐光润.陕西省个人结售汇发展趋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西部金融》.2013年第11期.

作者简介:吴翠芝,女,1979年1月出生,经济师,中国人民银行玉溪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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