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进行融资的优势及问题分析
2015-03-11马思雨
【摘要】我国中小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渠道,具有很大优势,可以很好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相关难点,将融资租赁与传统融资渠道相比较,体现出融资租赁的优势,然后提出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目前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 传统融资渠道
一、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强大作用的组成部分。中小企业灵活的管理和运营方式、层出不穷的新产品和丰富的创新能力为整个社会的进步做出了贡献。在我国,全国工商登记企业中,按现行中小企业的标准划分,有超过99%的企业都属于中小企业。这些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为我国贡献了超过六成的国内生产总值和五成以上的税收。并且,80%以上的城镇就业和新产品开发,也是由这些中小企业完成的。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对我国经济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然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却一直存在,并且困扰着企业主、政府和整个社会。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极大地影响了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有数据显示,99%的中小企业仅能获得大约40%左右的贷款授信。许多企业不得不被迫转而求助民间资本。但民间借贷高额的利率又让许多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大幅增加,无力承担。
中小企业传统的融资渠道一般有两种: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外源融资又包括外源直接融资、外源间接融资等渠道。一般在出现资金需求时,企业往往最先选择的是利用自有资金,即内源融资,然后再考虑外源融资的方式。外源融资中,间接融资是较多采用的方式,利用银行贷款融资占比超过70%。
二、融资租赁与传统融资方式的比较
传统融资方式虽仍然较多为中小企业采用,但是在中小企业利用其融资时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直接融资是直接向相关资金富裕者提出融资需求,不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但是,中小企业的财务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也不充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许多投资者对中小企业信任度较低,不愿进行融资。
第二,间接融资是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进行融资。此类金融机构凭借其专业性可以对中小企业进行更详尽的信用和资产调查,但是往往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同时,银行贷款需要中小企业进行抵押或者质押,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增加。
融资租赁是新型的融资方式,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首先出现。融资租赁有着手续简便、租约灵活的特点,适应现代经济方式,而后迅速在全球范围发展起来。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有以下几点优势:
第一,从融资租赁企业的角度来看,在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时,投资方较为担心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融资租赁是一种灵活、有效地营销方式。相比于直接借款,融资租赁企业承担的风险要小得多。因为租赁物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征,出租人毋庸担心设备无法收回导致损失。出租人更加关注的是承租人能否按时支付租金,一旦租金出现问题,也可以随时收回设备,不用负担较大的风险。
第二,从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的角度来看,主要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是比普通贷款更容易获得,二是企业融资的成本也更低。首先,融资租赁手续简便,租期灵活,对于中小企业这样规模较小、容易被银行贷款忽视的企业来说,获得该方式的融资是较为方便的;其次“融资”和“融物”相分离,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负担相应的租金,但并不获得该设备的所有权。因此出租人无需像银行贷款一样,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担保物做详尽的调查,只需对承租企业的资金流动性给予适当的关注。因此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融资,虽然租金率比银行贷款利率略高,但是如果考虑到节省下来的相关调查和交易成本,总体来说,是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主要问题
融资租赁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产生之后,凭借先进的思想和灵活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发展起来。我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从最初成立的仅两家国有融资租赁公司,到如今整个行业都呈现出庞大的企业数量和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根据《World leasing Report 2013》的统计,我国2012年融资租赁业年产值达到886.6亿美元,仅次于美国位于世界第二位,且2012年产值比2011年增长约41.67%。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融资租赁企业1026家,2013年实现业务总量约2.1万亿元。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起步较晚,进入新世纪后融资租赁业才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比如:
第一,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不健全。西方一些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早、发展得较为成熟的国家都有融资租赁相关的专门法律。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一部有关融资租赁的正式法律出台。但是目前,我国《合同法》中已经有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章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已于2006年推出,并逐渐成熟。我国融资租赁相关专门法律的出台指日可待。
第二,融资租赁业监管混乱。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是多头管理,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类型的不同,由不同机构实施监管。例如金融类的融资租赁企业由银监会进行监管,而非金融类融资租赁企业由商务部实施监管。这不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和相关行业条例、准则、监管标准等的统一。
第三,虽然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迅速,规模也相当可观,但是我国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相比较其他国家仍然偏低,在排名前20的国家里,几乎可以说是市场渗透率最低的国家。市场渗透率是指融资租赁交易量占各国GDP的百分比,它衡量了融资租赁对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贡献程度。显然,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对GDP贡献较小,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第四,就中小企业来说,尽管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中占有很大优势,但是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尚且没有相关认知,仍然倾向于以购买的方式引进设备。此外,中小企业也缺乏对融资租赁具备一定知识的相关人才,即使认识到了融资租赁独特的优势,也无法很好地开展相关业务,无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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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思雨(1989-),女,汉族,河南人,天津财经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