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派遣”“派回”再辞退,如何维权?
2015-03-11
【案情】张春城是一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从2008年起,他就在一家物业公司负责供水排水工作。一年前,公司“整编”,张春城和一批工友被安排到这家物业公司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此后,物业公司和该派遣公司签订了用工协议,张春城等人又被派回该公司。最近,物业公司将张春城等人解聘。由于从入职到被解聘,张春城等人从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物业公司便以与张春城等人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面对这种情况,张春城与他的工友们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支招】针对这一案例,林甸县法院一级法官王景龙认为,目前,劳务派遣被许多企业广泛用于各种岗位。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这种“回遣”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所以,物业公司对张春城等人的派遣行为是无效的。
另外,张春城等人虽然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工作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张春城等人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王景龙提醒,如果张春城等人与物业公司就此协商不成,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