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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3-10王永在

审计与理财 2015年1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王永在

【摘 要】目前,在旗县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过程中,还存的着未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组织领导机构和制度、“先离后审”、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不相统一等问题。如何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升工作成效,亟待探讨研究和解决。

【关键词】经责审计;问题;对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0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里程碑,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深化发展,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旗县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如何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提升工作成效,亟待探讨研究和解决。

旗县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未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组织领导机构和制度。《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就拿某市的十几个旗县区来说,上述机构和制度没有一个旗县区建立。

先任命(提拔)后审计,审计结果未成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审计项目时效性不强。在旗县区实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目前基本为组织部门临时委托审计项目,“先任命(提拔)后审计”、“先离任后审计”,审计实际上成为一种事后行为,流于形式,审计结果未成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因为提拔已成为事实,只是组织部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走一下形式而已,为履行手续罢了,造成有的领导干部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走程序,不重视也不支持,甚至有的接任者说前任的事与我无关,这无形中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

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界定不清。按照《规定》要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但这些领导干部任命时,并没有对这些责任进行明确要求,而且有些经济责任的界定没有明确的依据,致使审计工作中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审计界定不清。

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不相统一,格式机械化。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领导干部进行全面评价,这是审计评价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但实际的审计评价依据不够充分,评价定性根据审计人员的表面理解,存在随意性、流于形式的问题,客观上又受审计范围、内容、时间的限制,很难全面考虑到各种主观条件、内外因素对被审计者的影响。审计评价中还存在片面性,多数以账面数据评价功过事非,缺乏深入、全面的评价,审计没有涉及的内容也随意加以评价,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不相统一,审计评价没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格式机械化,甚至评价直接摘抄领导干部述职报告,不但使审计报告显得华而不实,而且又加大了潜在的审计风险。

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进行有效制约、监督的重要环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审计人员的自身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审计人员不但要精通审计专业知识、宏观经济管理、金融等知识,而且还要掌握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具备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而县级审计机关目前这种复合型人才基本没有,难以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需要。

解决旗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的对策: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稳步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进一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经常听取情况汇报,专题研究部署工作,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稳步推进。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同时旗县区审计局领导应完善与当地党委、政府领导的信息沟通机制,以多种形式宣传、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引起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全力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加大任中和任前审计力度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时效性的关键。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将任中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逐步提高所占比重。对当地党委、政府各部门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一般二至三年安排一次审计。积极探索对拟提拔干部进行任前审计。将任前审计发现的问题如实反映给组织部门,组织部门将审计查出的问题与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挂钩,依据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性质和比例,作出是否提拔任用的决定,促使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强化责任意识。

根据领导干部在决策、管理和执行中所起的作用不同,采用“谁决策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来区分和评价。审计实务中往往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是经济责任时间应与被审计对象的任期相一致,因为政策具有延续性,有些经济活动的开展需延续到任期后才能见到成效,如前任决策失误延续到审计时造成损失或遗留问题的,应属前任责任;二是划清领导班子决策造成的失误由领导班子负责,领导干部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由领导干部个人负责;三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性质,既有因责任人失误造成的,也有因徇私舞弊造成的,必须区分不同性质所负的责任。四是按《规定》划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界限。

科学设定评价体系。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系统可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二类。分项评价可从运作机制、真实合法性、成本费用、项目绩效四方面考虑。总体评价可来源于运作机制主要内控制度,如决策程序、机务管理等制度的完善与有效执行;真实合法性主要包括业务政策法规、财经法规执行的合规性;成本费用主要是对单位费用支出水平的分析;项目绩效主要包括完成水平、所处行业水平、损失浪费等内容。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要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制订短期、中期和长期人才培养计划,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利用审计内网、审计会商系统等多渠道、多层次、定期或不定期对审计人员进行宏观经济政策、大政方针等多方面的培训,保证审计人员掌握、更新审计工作中所必需的专业知识,提高审计工作中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并派业务骨干参加厅、市两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进一步提高业务骨干的专业能力,不断增强审计人员职业敏感性和职业判断能力,以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的新需要。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0月12日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

[3]戚闽粤.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重点、难点和对策[J].中国审计,2012,(5):25-27.

(作者单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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