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协与供销合作社改革
2015-03-09白志刚
在人多地少的农耕地区,构成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不可能是与大农场主共同成长起来的高度专业化的大公司,而应是适应小农需要的具有系列化综合性服务功能的经济组织。不管是单个的小农,还是在土地流转形式下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都需要能提供全程服务的经济组织。在这样的背景下,供销合作社越来越受到重视。而面对历史机遇,能否承担历史使命把握命运,还需要供销合作社以正确的定位、态度和策略进一步推进综合改革。
白志刚
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目标已经明确,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家庭经营的小农,造就从事农业系列化服务的新型经营组织。对于实践这一历史性课题,日本农协的做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农协的演变和当今日本农业的需要
2014年末,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考察组赴日本调研农协,他们带回了日本执政当局和社会各方面的一致看法:农协曾作出重大的历史贡献;当今的日本仍然需要一个新农协;对现有的农协必须彻底改造。以上概括的三句话,较之过去所看到的若干相关著述、资料,更清晰地揭示了日本农协的历史演变乃至当今日本农业面临的问题。
日本农协的历史作用早已为世人公认,而当今已经摆脱了落后状态的日本农业,为何还需要一个新农协?据介绍,目前日本仍在推动延续了几十年的农地集中经营,但进展依然十分缓慢。历史和现实都一再证明,由完全不同的自然禀赋和文化历史决定,包括日本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不可能通过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集中产生与北美甚至欧洲类似的农业规模经营模式。因此,在人多地少的农耕地区,构成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不可能是与大农场主共同成长起来的高度专业化的大公司,而应是适应小农需要的具有系列化综合性服务功能的经济组织。但是自上世纪后期,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逐步放开,失去了大部分政务职能的日本农协由于难以克服的惯性、惰性,未能实现经营服务理念、体制、机制的转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越来越难以回应农业、农户对系列化综合性服务的需求。上层农协被官僚主义和既得利益所束缚不能自拔,基层农协服务内容萎缩、功能减弱,甚至在有的地方已经解体。据介绍,目前日本对改造老农协构建新农协尚无方案,但普遍认为,农协不能再这样存在下去,应将其中的农村金融和公司企业予以独立,随即撤掉上层农协机构。其实,这些意见已在日本社会出现传播多年并已形成共识,只是因为农协长期以来作为保守的自民党的票仓这一政治原因而被拖延下来。依目前日本政党和社会已经发生的变化,上述舆论和共识成为现实应是为期不远。
日本农协的新启示
日本农协起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对于日本农协的改革要求,是日本政界和社会历经1个多世纪后得出的结论,应当对同属人多地少的我国农业经营服务体系的构建有所启示,对正在启动推进的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更具借鉴意义。从中一再受到的启示和被强化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具有系列化综合性服务功能的农业经济组织,是农业处于落后封闭时期的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所必需,又是这些国家和地区推进农业现代化直至实现农业现代化之后所渴求。我国大陆改革开放实行家庭经营之后,在“分”的基础上实现“统”,一直在等待这一组织的出现和成长。从当前正在推进的土地流转的情况了解到,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同样甚至更为需要能提供全程服务的经济组织。从历史与现实,再到国家、地区之间的对照与参照,使我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以从事系列化服务的综合经营组织为骨干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我国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绕不开的关键问题。
第二,中国改革开放之后,原由行政职能支撑的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同样都相继遭遇了日益衰落萎缩的结局。可以说,迄今为止,在市场化条件下为小规模经营农户提供有效服务的经营组织的生成和发展,全世界未有先例。显然,作为牵动全局的事业和历史性任务,构建新型农业经营服务组织不是一般的艰巨和繁重,对在其中承担重任的经营服务主体,提出的不是一般的要求。
第三,在中国构建适应国情、农情的新型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具有可能性和更好的条件。比之日本,在某些方面我们面临更复杂的情况,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家庭经营产生对系列化综合性服务的需要,正逢国内外快速推进农业市场化之时,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更需要此类的经济组织。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它不仅是农民之所求,而且已经成为涉农各类经营主体越来越迫切的需要。无论是长期存在于农民身边的农资和农产品的经营者,还是与农业关联的各类公司企业都渴望尽快改变走到尽头的“一买一卖”的经营方式,摆脱异常混乱的经营局面,以从事系列化服务的经济组织为载体,建立起新的经营秩序。如果带着此问题接触基层的同志,则会进一步了解到,通过系列化服务将农民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也是农村基层政权和社区基层组织转变职能、恢复和密切与农民关系的紧迫需要。总之,对于构建新型经营服务组织,农村的改革发展正在向其聚焦,源自各方面的需要为其累积了资源和要素,实现突破的时机趋于成熟。
日本农协对于供销合作社发展的新启示
在人多地少的农耕地区,构成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体不可能是与大农场主共同成长起来的高度专业化的大公司,而应是适应小农需要的具有系列化综合性服务功能的经济组织。
以从事系列化服务的综合经营组织为骨干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我国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绕不开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