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朝及第进士释褐任官考论
2015-03-07高福顺
高 福 顺
(吉林大学 文学院历史系,长春 130012)
·制度史研究·
辽朝及第进士释褐任官考论
高 福 顺
(吉林大学 文学院历史系,长春 130012)
辽朝进士及第后,需经铨选试,合格后方能释褐任官。在一般情况下,释褐进士的初授官秩为校书郎或著作佐郎。校书郎多供职于秘书省,从事校理典籍,刊正讹谬,官秩品级较低,相当于正九品或从九品。著作佐郎为秘书省著作局著作郎之佐官,从事“修文”,兼理著作局日常事务,官秩品级约在从九品至从八品之间。在辽朝及第进士初授官秩中除授秩官外,也授阶官将仕郎,此为辽朝释褐进士授官之特色。
辽朝;及第进士;释褐任官;校书郎;著作佐郎
辽朝选官制度中,释褐进士任官是重要途径之一,但目前学界对释褐进士任官的认识还相当模糊,如释褐进士任官制度存否、初授官职有无共性等,皆需深入讨论。早在20世纪70年代,台湾学者杨树藩先生就曾对辽朝进士任官的初授官职进行过初步探索[1]。尔后,都兴智、张希清、李桂芝以及日本学者高井康典行等先生在论及辽朝进士群体时亦或多或少地提及辽朝进士释褐、任官问题[2]。新近,蒋金玲先生撰文专就进士的初授官职、官职迁转、最终官职等进行较为系统的探讨[3]。但总体说来,学界还远远不能很清晰地描绘出释褐进士群体任官的真实面貌。有鉴于此,本文拟就辽朝释褐进士任官诸问题略陈管见,进一步揭示辽朝释褐进士任官的群体像。
一、辽朝进士及第后的释褐授官
《金史·选举志一》:“辽起唐季,颇用唐进士法取人。”[4]1129《续通志·选举略二》:“圣宗统和以后,用唐宋之制取士。”[5]4105按辽承袭唐制横参宋制论之,辽朝进士及第后应存在释褐授官程序,虽《辽史》未载明,但并非无迹可寻:
A.《王泽墓志》(重熙二十二年):王泽,开泰七年(1018年),“登进士第。释褐,授秘书省校书郎”[6]260。
B.《史直洵墓志》(天庆四年):史直洵,清宁八年(1062年),“登进士第,释褐授著佐”[6]651。
C.《张绩墓志》(清宁九年):张绩,“于太平末岁,属而立,进士乙科登第。景福秋,解褐,授将仕郎、守秘书省著作佐郎”[6]313。
D.《梁援墓志》(乾统元年):梁拣,“登进士第,解褐授秘书省校书郎”[6]522。
E.《吕□□墓志》:吕□□(士宗),“开泰纪号之七年,故参知政事吴公叔达之掌礼部也,第□一上。……释褐,授将仕郎、守秘书省著作佐郎”[7]137-138。
F.《吕士安墓志》(大康九年):吕士安,“以重熙七年御前进士及第。释褐,授秘书省校书郎”[7]154。
上述史料可证,辽朝进士及第后,也存在如唐朝的“释褐”或曰“解褐”的选官程式。所谓“释褐”或曰“解褐”,是指唐朝进士及第后经过吏部铨选试,即“身言书判”四个标准通过后方可释褐任官。①铨选试,亦称“关试”或“释褐试”,是指进士在及第之后、任官之前的由吏部主持的一次关键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释褐入仕,不合格者于时无官。参见《中国历代官制》,齐鲁书社2004年版,163页。据研究,唐朝不少进士在“铨选试”上受挫,努力一二十年而未得一官半职者比比皆是[8]309。这与辽朝的情形甚为相似。
关于辽朝及第进士存在释褐授官,除上述胪列的“墓志”有明确记载外,还可从进士及第后的称呼寻觅到一些踪迹。在辽朝进士诸称谓中,有“前进士”之名,如《韩瑜墓志》的撰者郝云称“前进士”[6]93;在《张俭墓志》中,张俭第三子张嗣宗称“前进士”,张俭长女所适之夫王景运、次女所适之夫郑弘节均称“故前进士”[6]268。“前进士”之名应源于唐朝,如《旧唐书》卷二○载有“前进士姚岂页为校书郎,前进士赵颀、刘明济、窦专并可秘书省校书郎正字”[9]781,《旧唐书》卷一五八载有“前进士刘崇鲁充推官”[9]4170。在《大慈恩寺志》“唐代题名”中也见前进士韦嘏、前进士李景、前进士韦涮、前进士蔡京、前进士李商隐、前进士郑□、前进士舒元舆、前进士裴鄱、前进士褚承裕、前进士张卫□、前进士陈嘏、前进士□复、前进士裴思等多人[10]64。《旧五代史》卷一○八亦载有“前进士丘廷敏”[11]1425,又《旧五代史》卷一三三载有前进士梁震[11]1755。可见,“前进士”由唐始沿至五代,乃至辽朝。关于“前进士”的含义,唐元和年间中书舍人李肇在《唐国史补》中云:“得第谓之前进士。”[12]55-56北宋《蔡宽夫诗话》在描述“唐制举情形”时对“前进士”亦做了表述:“唐举子既放榜,止云及第,皆守选而后释褐,选未满而再试,判为拔萃于吏部,或就制举而中,方谓之登科。韩退之所谓‘四举于礼部乃一得,三选于吏部卒无成’,盖退之未尝登科也。自闻喜宴后,始试制两节于吏部,其名始隶曹,谓之关试,犹今之参选。关试后始称前进士,故当时书曰:‘短行书了属三铨,休把新衔献必先。从此便称前进士,好将春色待明年。’”[13]418按蔡居厚的理解,进士及第后,通过吏部所谓“关试”后才称“前进士”。又《资治通鉴》:“依政进士梁震,唐末登第,至是归蜀;过江陵,高季昌爱其才识,留之,欲奏为判官。震耻之,欲去,恐及祸,乃曰:‘震素不慕荣宦,明公不以震为愚,必欲使之参谋议,但以白衣侍樽俎可也,何必在幕府!’季昌许之。震终身止称前进士,不受高氏辟署。”[14]8705对此,宋末元初的史家胡三省在音注《资治通鉴》时,针对“前进士刘崇鲁”的记载则注疏曰:“进士及第而于时无官,谓之前进士。”[14]8222综合唐宋元时代对唐朝“前进士”的表述,“前进士”之含义已明晰无疑,是指进士及第后待吏部铨选,通过关试,但尚未步入官宦前的进士之称谓。具体到辽朝“前进士”之含义似不会与唐朝“前进士”有太大出入[15]。
辽朝释褐授官踪迹,石刻史料中也可觅到一些相关佐证,如《张俭墓志》在叙录张俭历宦时,曾曰:“统和中,一举冠进士甲科,一命试顺州从事。”[6]266参照《辽史》张俭于统和十四年,“举进士第一”[16]1277,以及“放进士张俭等三人”[18]149的记载,此句应释读为:统和年间,张俭第一次举进士就获得了甲科第一名,第一次参加“铨选试”就获得了顺州从事的官职。若此释读不误,似能说明辽朝存在释褐授官程式。
辽圣宗太平五年十一月庚子,圣宗“幸内果园宴,京民聚观。求进士得七十二人,命赋诗,第其工拙,以张昱等一十四人为太子校书郎,韩栾等五十八人为崇文馆校书郎”[16]198。由此可见,此72名进士在圣宗太平五年之前已获得进士资格[17],但未释褐授官,经此事由获得了太子校书郎或崇文馆校书郎的官职。
有关进士及第后未释褐授官的个案还可举出冯唐卿,据《辽史拾遗》引郭造卿《碣石从谭》云:“蓟镇三屯城东北二十五里为芹菜山,辽进士冯唐卿于山前结庐,种芹自给,故名。”[18]292此条史料虽未言明冯唐卿为辽朝何时进士,但未释褐授官是确定无疑的,即未通过“释褐试”。
综合以上诸种信息判断,辽朝进士及第后存在释褐授官,这应是辽朝科举制度的实态。当然,辽朝亦有进士及第后直接授官(职)的情状,如兴宗重熙五年(1036)冬十月,幸南京,“御元和殿,以《日射三十六熊赋》《幸燕诗》试进士于廷;赐冯立、赵徽四十九人进士第。以冯立为右补阙,赵徽以下皆为太子中舍,赐绯衣、银鱼,遂大宴”[16]218。从这一条记事来看,冯立、赵徽等49人似未经释褐授官的程式。不过,此次进士及第授官的背景为“殿试”,且所授官阶与下文讨论的进士释褐初授官秩校书郎、著作佐郎等的官阶相比亦较高,参照唐统天先生给出的《唐辽两朝阶官对应关系》,右补阙当为正六品上,太子中舍当为从八品下[19]。事实上,从它科殿试所录进士宦历看,似乎与礼部所放进士区别不大,如重熙七年(1038)以御前进士及第的吕士安,释褐后授官秘书省校书郎[7]154,重熙二十四年(1055)殿试进士梁颖,其官衔亦是从著作佐郎始迁转至太子中舍的[20],咸雍十年(1074)殿试进士杜悆,于大康四年(1078)任职于檀州军事判官,直至大康七年,才充枢密院令史[21]210-218。根据上述情况判断,重熙五年(1036)殿试授官(职)应是当时的特例,辽朝科举史料中能够确认直接授官(职)的科次亦唯此一科。由此推断,进士及第直接授官(职)并非常态,而进士及第后释褐授官当为常态。
二、辽代释褐进士的初授官秩及其职掌
初授官秩是指进士及第释褐授官后所拜授的初始秩官,所谓秩官是指辽朝文官阶制中虚职官衔的称谓,用以显示官员的身份与地位,并无实际职掌。结合上文A、B、C、D、E、F史料分析,王泽、史洵直、张绩、梁拣、吕□□(士宗)、吕士安等释褐后所授的“秘书省校书郎”“著作佐郎”当为辽朝进士释褐的初授官秩。
辽朝释褐进士初授官秩的程式与唐朝基本相同,但内涵上却甚有差别,唐朝释褐进士初授的校书郎为官职,辽朝释褐进士初授的校书郎、著作佐郎为官秩,与宋朝一致。有关辽朝释褐进士初授校书郎、著作佐郎为官秩的记事在辽朝科举史料中亦有迹可寻,如《梁颖墓志》叙其宦历时曰:“公官自著作佐郎、太子中舍、太子□□□中丞、太常丞、尚书礼部员外郎、尚书职方郎中、将作少监、太仆少卿、少府监、昭文馆直学士、谏议大夫、给事中□□□(枢密直)学士、宣政殿大学士、刑部尚书至所终官。职自蓟州军事判官、枢密院书令史、令史、奉圣州观察判官、厅房户□□□、兵刑吏三房承旨、副都承旨、提点大理寺、枢密直学士、翰林学士、签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门下侍郎平章事、兴中尹至所终职”[20]。梁颖的官秩与官职分作叙录,著作佐郎为官秩序列。这说明校书郎、著作佐郎的“授”“选授”仅表明释褐进士的身份与地位,为虚衔,尚未进入官僚层职掌具体职务。
按A至F史料分析所得结论,凡释褐进士首叙官秩为校书郎、著作佐郎如杨佶、杨晳等均可视为初授官秩,详见下表:
辽朝进士及第释褐后初授官秩表
在仅有实名的22人初授官秩史料中,初授官秩为校书郎者有14位,*在这14位秘书省校书郎中,仅将圣宗太平五年非正常科举考试所授张昱、韩栾记入在内,若再将不知姓名的70位记入在内,则应为84位。为著作佐郎者有8位。校书郎又分为秘书省校书郎、太子校书郎和崇文馆校书郎三种,而太子校书郎和崇文馆校书郎又仅出现于圣宗太平五年的临时试进士授官记事中,由此大致可判断辽朝进士及第初授校书郎当以秘书省校书郎为常态。从初授秘书省校书郎与初授著作佐郎的比例分析,著作佐郎似乎也应是辽朝进士及第初授官秩的常态。至于及第进士释褐后授将士郎,则有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即凡授将士郎者的3位,无一例外地都加“守”字,如吕士安、张绩加“守秘书省著作佐郎”、王师儒加“守秘书省校书郎”,恰与初授官职中的“秘书省校书郎”与“著作佐郎”相对应。由此推之,辽朝进士及第初授官秩中既授秩官,也授阶官。
将仕郎,隋始置,为谒者台属官,从八品[22]796。至唐宋两朝演变为文散官。按唐朝文散官阶序,将仕郎是最低一阶的文散官,从九品下[9]1784-1803。宋元丰官制改革前,仍为最低一阶的文散官,从九品下[23]4050。唐宋文散官阶序一致。基于辽朝官制上承唐、横参宋的特点,辽朝文散官阶序与唐宋一脉相承是不会有问题的。此外,唐朝的文散官,据《有唐善人墓碑》所载,也可称为阶官,*白居易:《有唐善人墓碑》记载:“公官:历校书郎,左拾遗,詹府司直,殿中侍御史,比部、兵部、吏部员外郎,兵部、吏部郎中,京兆少尹,沣州刺史,太常少卿,礼部、刑部侍郎,工部尚书。职:历容州招讨判官,翰林学士,鄜州防御副使,转运判官,知制诰,吏部选事。阶:中大夫。勋:上柱国。爵:陇西县开国男。”参见顾学颉点校《白居易集》,中华书局1999年版,904页。故辽朝的将仕郎似也可将之称阶官。据唐统天先生研究,辽朝阶官与唐制完全一致,并把将仕郎比附为唐制从九品下[19],这一结论应符合辽朝历史实际。换言之,辽朝进士释褐后初授官秩皆为“校书郎”“著作佐郎”等低级秩官似无疑问。
校书郎之名始见于东汉,为校书郎中的简称,职掌东观宫等藏书的校勘典籍。*《后汉书》卷六○上《马融传》称:马融于永初四年,“拜为校书郎中,诣东观典校秘书。”至唐宋两朝演变为进士释褐后的初授官职(或官秩)之一。在唐代,校书郎的品阶为正九品上阶,然其中又有变化,如“永徽令加入从八品下,垂拱令复旧”[9]1801。这说明校书郎在唐高宗永徽令至武后垂拱令间的官阶有所抬升,而垂拱令后又改为永徽令前的官阶。在永徽改制前,对于官阶的改动有两次,即太祖武德令和太宗贞观令。从“自高宗之后,官名品秩,屡有改易”[9]1786看,武德令和贞观令似无改易官阶,且“因隋号”[9]1786。据《隋书》记载,“诸校书郎”的品阶“为正九品”[22]788-789。这与唐代基本相符。不过,唐代官阶自三品以下,正、从各品中又有上下之分,校书郎则定为“正九品上阶”,但分置于不同机构中的校书郎并非像隋代那样均为同品,有官阶之分,如秘书省校书郎为正九品上,“掌讎校典籍,刊正文章”[24]1215;秘书省著作局校书郎为正九品上[19]1855;弘文馆校书郎为从九品上,“掌校理典籍,刊正错谬”[24]1210;崇文馆校书郎为从九品下,“掌校理书籍”[24]1294。总之,校书郎在唐代是官阶较低的职官,主掌整理和校雠典籍事务。在宋朝,秘书省校书郎“为从八品”[23]4017,是宋朝后期即元丰改制后的官阶[25]。但《宋会要辑稿》载有河北、河东、燕山府路宣抚使谭稹所奏北宋末年辽官归明者的“补换格”,就文官而言,具体情况如下:“文资伪官:六尚书、尚书左右丞、侍郎、给事中、直学士、谏议大夫、少大监、大卿、少卿、殿少、将作少监、少府少监、左司郎中、郎中、员外郎、检校常侍、殿丞一等官、洗马一等官、司直秘书郎、试评事校书郎、试崇文馆校书郎(太子校书郎正字文学同)。比换朝散大夫、朝奉大夫、朝请郎、朝散郎、朝奉郎、奉议郎、通直郎、宣教郎、承事郎、承奉郎、承务郎、修职郎、迪功郎、将仕郎、文学助教。”[26]7044就此比换格记载,记辽官21个,而转换的宋官则为15个,比照唐代校书郎的官阶变化及宋朝比换格的排列顺序,“试评事校书郎”可能相当于宋朝的虚职官衔将仕郎,“试崇文馆校书郎”可能相当于文学助教。宋元丰改制后的虚职官衔将仕郎为从九品,相当于政和末改易的“迪功郎”。*《宋史》卷一六九《职官志九》记载:“元丰寄禄格以阶易官,杂取唐及国朝旧制,自开府仪同三司至将仕郎,定为二十四阶。崇宁初,因刑部尚书邓洵武请,又换选人七阶。大观初又增宣奉、正奉、中奉、奉直等阶。政和末,又改从政、修职、迪功,而寄禄之格始备。自开府至迪功凡三十七阶。”在辽朝,由于没有官阶制度的明载,较难判断校书郎的官阶。不过,依据进士仕宦经历似可推定。《董庠妻张氏墓志》记载张保庸之长子张检“授文林郎、秘书省校书郎、守金原县令”[27]231。又《郑恪墓志》载郑恪及第后“选授秘书省校书郎。越明年,授松山州军事判官,加文林郎、试秘书省校书郎”[6]428,而《张思忠墓志》撰者柴德基署衔为“儒林郎、守秘书省校书郎。”[6]215说明秘书省校书郎这种秩官的官阶应该相当于阶官文林郎或儒林郎的官阶。按唐代的官阶,儒林郎为正九品上,文林郎为从九品上[19]。综合唐宋两朝校书郎官阶的演变及《宋会要辑稿》所记“补换格”,再参酌辽朝官阶的实际情状判断,辽朝秘书省校书郎的官阶不会太高,大概应为正九品或从九品,而太子校书郎、崇文馆校书郎可能官阶更低一些。此与唐统天先生给出的结论基本符合,但又小有差异。
校书郎职掌,《李继成暨妻马氏墓志》(重熙十三年)称:李继成“统和五载,霈渥槐宸,策名芸阁,始十六岁起家特授将仕郎、守崇文馆校书郎”[28]139。“芸阁”乃“芸香阁”的简称,为秘书省的别称。唐卢照邻《双槿树赋》云:“蓬莱山上,即对神仙;芸香阁前,仍观秘宝。”[29]1687唐孟浩然《寄赵正字》诗云:“正字芸香阁,幽人竹素园。”[30]1638宋王禹偁《寄献鄜州行军司马宋侍郎》诗曰:“一命佐著作,芸阁垂缨珮。”[31]655上述诗赋中所涉及的“芸阁”或“芸香阁”均指秘书省。又《张思忠墓志》记载,进士张思忠“名标桂籍,职倅芸香”[6]215。这里所云“芸香”,也是指秘书省,即张思忠曾任职于秘书省。另外,《吕□□(士宗)墓志》透漏出更准确的信息:“开泰纪号之七年,故参知政事吴公叔达掌礼部也,第□一上。众伏遒丽之词,名在□□。……释褐授将仕郎,守秘书著作佐郎。始赴□阶,称于前进士;□□芸阁,号于司文郎。有典皆披遗,□悉补先皇。帝顾深台胤,留待宸居。躬陪扈于銮舆,器风流之体裁。授阁门祗候。异方宾客,咸钦东带,立朝传世,公侯佥谓,必□其始。旋从秘省,擢在谏曹,授文林郎,守右拾遗。”[7]137司文郎乃唐代秘书省著作佐郎的称谓,《新唐书·百官志二》曰:“武德四年,改著作曹曰局。龙朔二年,曰司文局;郎曰郎中,佐郎曰司文郎。”[24]1215可见,当时的吕士宗供职于秘书省。另从“旋从秘省,擢在谏曹”的宦历也对应着吕士宗是从秘书省擢升谏院供职的。故“□□芸阁,号于司文郎”的“芸阁”当指秘书省无疑。综上,供职芸香阁的校书郎职责应是校理典籍,刊正错谬。
著作佐郎,在唐代是秘书省著作局著作郎之佐官。据新、旧《唐书》记载,著作佐郎的官阶为从六品上阶[9]1805,然《旧唐书·职官志一》又云:“武德令,正七品下。”[9]1797说明著作佐郎的官阶在唐代存在变化,且官阶也较高。在辽朝,著作佐郎亦为秘书省下属机构著作局的属官[16]787。辽朝时期,著作佐郎的官阶与唐朝相比出现下降趋势。现姑举一例:《张绩墓志》载张绩解褐后,“授将仕郎,守秘书省著作佐郎。重熙初,覃加文林郎、武骑尉。二年夏,改授涿州军事判官,试大理评事”[27]179。至于“守”官,按唐朝职官制度,*《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凡九品已上职事,皆带散位,谓之本品。职事则随才录用,或从闲入剧,或去高就卑,迁徙出入,参差不定。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进叙。武德令,职事高者解散官,欠一阶不至为兼,职事卑者,不解散官。贞观令,以职事高者为守,职事卑者为行,仍各带散位。其欠一阶,依旧为兼,与当阶者,皆解散官。永徽已来,欠一阶者,或为兼,或带散官,或为守,参而用之。其两职事者亦为兼,颇相错乱。咸亨二年,始一切为守。”辽代秘书省著作佐郎官阶应高于将仕郎或儒林郎。由此观之,著作佐郎的官阶,应相当于或高于将仕郎或儒林郎。从张绩、甯鉴的宦历看,著作佐郎的官阶就应低于“大理评事”。在唐代,将仕郎为从九品下,儒林郎为正九品上,而实职的州军事判官为流外官,无散官阶,大理评事为“从第八品下阶”[9]1801。由此可见,著作佐郎的官阶在辽朝已大为降低,大概应相当于唐朝的从九品至从八品之间。
著作佐郎职掌,依前揭《李继成暨妻马氏墓志》所载李继成“守秘书省著作佐郎,职在修文”[28]139之叙事可知,李继成官衔由秘书郎迁转为著作佐郎后仍从事“修文”职务。又如前述吕德懋之子吕□□进士释褐授秘书省著作佐郎后亦供职于芸阁,也足证著作佐郎的职责是“修文”之类。此外,《旧唐书·职官志》记载:“著作郎、佐郎掌修撰碑志、祝文、祭文,与佐郎分判局事也。”[9]1855唐朝著作佐郎在承担修撰碑志、祝文、祭文等“修文”任务外,还有具体负责管理著作局日常事务的职能。由此推之,辽朝著作佐郎当亦可能有具体负责管理著作局日常事务的职能。
辽朝进士宦历中,除明载校书郎、著作佐郎为初授官秩外,其余者所叙初官常常为巡捕官、幕官、起居郎、军事判官、枢密院令史、中书省令史、管内都商税判官、太子中舍、州刺史、县令、枢密直学士等,*上述所叙初官多为实职,与初授的校书郎、著作佐郎等官秩完全不同,并非进士及第释褐后所授的初授秩官。而且多用“为”“累迁”“调”“历”“勾充”“官至”等字词表示,鲜有用“授”“选授”者,此很可能是区分进士宦历所记初授官秩与初授官职区分的“标志性”语言。
根据以上考论,辽朝进士释褐后,初授官秩以校书郎、著作佐郎为常态,主要在秘书省、崇文馆等处从事修文或校讎典籍的事务,同时还授有阶官。②辽耶律兴撰《梁颖墓志》述墓主宦历时,将“官”与“职”分开叙录(杨卫东:《辽朝梁颖墓志铭考释》,《文史》第1辑,2011年),说明辽朝官员有官、职、阶之分。据此,上文中的校书郎、著作佐郎很显然应属“官”的范畴。据王曾瑜先生、陈晓伟先生研究,“官”即官阶、官秩,为“虚衔”,“职”即实职,是具有实际事务的差遣(参见陈晓伟《辽朝文官阶制再探》,刘宁、张力主编:《辽金历史与考古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辽宁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608-617页)。正如前文所云,从墓志所反映的实际情况看,校书郎、著作佐郎似乎又不是完全的虚衔,可能兼摄阶官,亦有实际职务。此种情况,大概应是辽朝中后期才形成的制度,而在辽朝前期似乎与之还微有差别,如穆景时代的常遵化,“幼而倍愍,长以刚直。辩理从童,登场得弟(第)”;“应历十年,除授霸州文学参军”;“保宁元年,授将仕郎,守霸州归化县令”;“保宁八年,授霸州观察判官,加试大理司直,兼监察御史”[6]127。将仕郎乃阶衔中最末一级,常遵化进士释褐(常遵化进士及第至晚在应历十年(960)以前)后并未授予,直至保宁元年(969)才获得阶衔,兹可证辽朝前期官秩、官职与官阶授予并非完全同步,处于乖离状态,这说明辽朝科举制度虽然承继唐朝科举制度而来,但并非机械地继承,而具有稍异的变化性。
[1] 杨树藩.辽金贡举制度[C]//宋史研究集:第7辑.台北:中华丛书编审委员会,1974:115-149;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台湾),1973,(5).
[2] 都兴智.有关辽代科举的几个问题[J].北方文物,1991,(2);都兴智.辽金史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12-21;张希清.辽宋科举制度比较研究[C]//张希清,等.10-13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85-113;李桂芝.辽金科举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2:38-90;高井康典.辽朝科举与辟召[J].程妮娜,译.史学集刊,2009,(1).
[3] 蒋金玲.辽代进士仕宦问题考述[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2,(3).
[4] 脱脱:金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5.
[5] 清官修.续通志[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6] 向南,辑注.辽代石刻文编[G].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
[7] 北京市文物研究所.鲁谷金代吕氏家族墓葬发掘报告[R].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8] 杨学为.中国考试通史:第1卷[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9] 刘昫,等:旧唐书[M].中华书局,1975.
[10] 陈景富,主编.大慈恩寺志[M].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
[11] 薛居正,等.旧五代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12] 李肇.唐国史补[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
[13] 郭绍虞.宋诗话辑佚:下册[G].北京:中华书局,1980.
[14] 司马光.资治通鉴[M].中华书局,1956.
[15] 高福顺.辽朝科举考试中的府试[J].学习与探索,2012,(10).
[16] 脱脱.辽史[M].中华书局,1974.
[17] 高福顺.辽朝历科状元考论:以圣宗统和六年以后开科考试为中心[C]//科举学论丛:第2辑.上海:线装书局,2011.
[18] 厉鄂.辽史拾遗[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9] 唐统天.辽代汉官的散阶制[J].社会科学辑刊,1988,(3).
[20] 杨卫东.辽朝梁颖墓志铭考释[C]//文史:第1辑.北京:中华书局,2011.
[21] 陈康.辽杜悆墓志考[C]//北京文物与考古:第5辑.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2002.
[22] 魏征,等.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
[23] 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24] 宋祁,欧阳修.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25] 俞宗宪.宋代职官品阶制度研究[J].文史:第21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
[26]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27] 陈述,辑校.全辽文[C].北京:中华书局,1982.
[28] 北京市文物局.北京辽金史迹图志(下)[C].北京:燕山出版社,2004.
[29] 董浩,等.全唐文:第2册[C].北京:中华书局,1983.
[30] 彭定求,等.全唐诗:第3册[C].北京:中华书局,1999.
[31] 傅璇琮,等.全宋诗:第2册[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那晓波]
2014-09-1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科举与辽代社会”(13FZS005)
高福顺(1965—),男,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从事辽金史与东北地方史研究。
K246
A
1002-462X(2015)02-014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