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经济学视角下老年人养老方式的选择决策及影响因素分析
——以齐齐哈尔市的三个区为例
2015-03-07施巍巍罗新录唐德龙
施巍巍,罗新录,唐德龙
(1.中央民族大学 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2.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南京 210023;3.北京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福利经济学视角下老年人养老方式的选择决策及影响因素分析
——以齐齐哈尔市的三个区为例
施巍巍1,罗新录2,唐德龙3
(1.中央民族大学 管理学院,北京 100081;2.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南京 210023;
3.北京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083)
老年人对养老方式的选择动因是增进个人效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福利经济学第一层目标:效率。然而,老年人的自身条件、对社会养老服务的信赖心理、社会养老服务的空间位置、养老服务的价格可及性等因素,影响制约着实际决策的选择,造成消费倾向和实际选择的差异,阻碍着效率和公平。对此,政府应以政策为载体进行调节,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基本养老服务的均等化。
老年人养老方式;选择决策;福利经济学;齐齐哈尔市
一、引言
20世纪末,中国由成年型社会迈入老年型社会。齐齐哈尔市(以下简称“齐市”)是中国具有代表性的老龄化城市之一,这主要表现在齐市与中国老龄化进程的步调大体一致,与中国老龄人口高龄化、空巢化的程度总体相当,老龄化速度与中国“未富先老”的特点基本相同。齐市地处内陆,是黑龙江省第二大城市。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多,产业工人规模大,历史包袱重,养老欠账多,城市发展滞后。根据2013年齐齐哈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3年底,齐市共有60岁以上老人88.4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15.9%,较2012年增长约1.85%。预计“十二五”期间齐市老年人口将以年均5%以上的增长速度递增。到2015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预计将达到98万,约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7.7%。近几年,为缓解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减轻急剧增加的空巢老人和失能老年人给家庭和社会养老带来的沉重负担,齐市出台了《关于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社会福利机构的若干意见》(齐政发〔2010〕43号)、《齐齐哈尔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齐政发〔2014〕43号)等一系列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的政策措施,来应对养老服务发展社会化的趋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11年,齐市被联合国卫生组织授予“国际老年友好城市”称号;2014年,齐齐哈尔市入选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
从养老资源的提供者或者从养老支持力的来源来看,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是人类社会存在的三种基本养老方式[1]。社会养老方式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其中,福利经济学逐渐成为分析社会养老方式效用、效率、效果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以往的文献中,从福利多元主义的视角研究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建设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参与途径的文献较多,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养老保险、医疗救助、农民工养老保险[2-4],而对社会养老服务的研究仍显不足[5-6]。很少有学者研究老年人的消费偏好或个人福利对老年人选择社会养老方式的影响及规律,这不利于社会养老方式的针对性建设,有碍于养老服务质量的提高。
需求是市场的关键信号,老年人表达需求、自由选择养老方式是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基础,实现了市场效率。因此,本文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主要探讨和回答以下问题:不同的老年人倾向于选择哪种养老方式?老年人的实际选择是否实现了福利优化?影响其选择效用较优的养老方式的阻碍因素是什么?试图通过回答上述问题为政府改善福利政策提供依据,从而增进养老服务的效率和公平。
二、数据来源及理论依据
(一)基本情况
齐市按照“党政主导、政策引导、法规支撑,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着力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主,公办养老机构为支撑,民办养老机构为骨干的基本养老格局。齐市大力营造“孝亲敬老”之风,为居家养老提供“孝亲”精神导向。居家养老按照“四室、六室一堂”*即阅览室、健身室、娱乐室、日间照料室、情感关怀室、教学室和社区食堂。模式,建立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点、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服务网络,服务方式分为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两大类。无偿服务分为政府为居家养老购买的服务、政府购买公益岗(由社区助老专管员)提供的服务、各类志愿者提供的上门服务三种形式。齐市养老机构具有以下特点:民办养老机构在用地住房、经费补助、人才建设、医养结合等四个方面得到政府的政策倾斜,大型机构得到重点扶持。为了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可持续性地向规模化发展,政府对10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福利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7]。以促进养老机构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二)数据来源
为了确保样本的代表性,本文依据齐市人口数量、特点以及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数量、类别、布局等基本情况,选取了齐市龙沙区、建华区、铁峰区三个城区为样本。在三个城区中*本论文中的数据仅包括课题组调研的龙沙区、建华区、铁峰区中抽取的数据,未包括课题组在该市调研的所有数据。采用多级抽样的方法,对老年人进行问卷调查和深入的结构式访谈。同时,根据齐市养老机构的特点,选取1家公办养老机构,3家分别为供养型、护理型和养护型的民办养老机构。对老年人进行问卷调查,重点了解老年人在选择社会养老服务时考虑的因素、使用社会养老服务前后的精神、生活状况的变化等。另外,还对相应的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做了问卷调查。对相关政府部门及人员进行了深度访谈,以了解齐市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优势、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共回收、统计问卷260份,有效问卷244份,其中家庭养老的老人86份、居家养老的老人89份、机构养老的老人69份。获得112份针对老年人的深度访谈记录,其中家庭养老的老人34份、居家养老的老人48份、机构养老的老人30份。并获得10份政府工作人员访谈记录。
(三)理论依据
效用(utility)是福利经济学中的经典术语之一,通常情况下与福利(welfare)等同,最早由费迪南多·加利亚尼[8]于1751年提出,其含义为“事物能使我们获得幸福的属性”。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将效用阐述为“一个人从消费一种物品或服务中得到的主观上的享受或有用性”[9]。福利经济学对效用的阐述从基数效用逐步转为序数效用,更加强调消费者的主观感受。
福利经济学效用理论认为,每个人是他自身福利的最好判断者,并且力图使他的福利最大化[10],它研究消费者如何分配其收入,以便实现满足程度的最大化。按照福利主义的理论观点,社会养老方式实际包含着两重福利最大化目标。第一重目标是老年人个体养老福利的最大化。老年人个体具有较强的异质性,是成熟、理性的消费者,在选择养老服务时,会根据自理能力、年龄大小、收入状况、是否与儿女同住、是否丧偶、居住条件、心理状态等因素去选择一种效用较大的养老方式。这种自由选择的过程实质上遵循了能力原则和市场原则,实现了养老服务的效率,保证了养老服务的效果。
老年人的适宜选择是以老年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为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福利经济学的第一重目标:效率。但弱势群体通常会受社会、经济地位和制度的约束,不能选择增进个人福利的养老方式,因此,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并不一定是整个社会福利优化的过程。如果财富的转移分配能增进部分或者整体老年人的福利,就采用补偿方法,力图实现福利主义的第二重目标,即老年人整体的福利最大化。这就为政府调整政策,确定补偿对象,留有较大的空间,并保证老人可及性地选择福利优化的养老方式。
三、消费倾向与实际决策
效用评价反映了老年人的消费倾向,哪种养老方式给老年人带来的效用越大,老年人的评价就越高。但现实中,老年人的实际决策与消费倾向往往存在偏差。
(一) 消费倾向:能优化个体福利的养老方式
老年人的异质性与社会养老服务的特点决定了不同类型的老年人对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效用评价不同,其养老方式的选择具有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特点。
调查发现,影响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的主要因素有自理能力、是否与儿女同住、年龄、是否与配偶同住、养老思想观念、收入水平、住房条件、独立生活的尊严感8种因素。其中,自理能力是指在日常生活中自我照料的行为能力。能自理表示能够独立地自我照料,半自理或不能自理表示需要他人照料。与子女同住,指的是同住一室或同一市区内;不与子女同住指的是父母与子女分居两地;是否与子女同住代表是否能经常获得子女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传统或现代的养老观念表示是否能接受机构养老。低收入和高收入的划分以当地机构养老的消费支出(包括老年人的平均医疗费以及养老机构的平均入院费用等)为标准,约2 500元/月,高于当地机构养老的消费支出即为高收入,反之为低收入。住房条件的好与差是指老年人的住房以及社区环境是否适合养老。独立生活的尊严感表示是否想与子女同住一室,独立生活的尊严感强的老年人是指不想与子女同住一室,即更想独立生活,反之则为尊严感弱的老年人。
在被调查的老年人中,有78.4%的老年人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有21.6%的老年人倾向于选择机构养老。然而选择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老年人群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有自理能力或自理能力较强、与儿女同住、和配偶同住、具有传统养老思想观念、收入水平低、住房条件好、独立生活尊严感不强的老年人更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70-75岁年龄段以下的老年人,年龄段越大,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的比例越高。相反,半自理或不能自理、不与儿女同住、丧偶、具有现代养老思想观念、收入较高、住房条件较差的老年人更倾向于选择机构养老。70-75岁年龄段以上的人,年龄段越大越倾向于选择机构养老。由于70-75岁年龄段是老年人消费倾向变化趋势的转折点,因此,年龄的划分以70-75岁为界限,70-75岁年龄段以下为低龄,70-75岁年龄段以上为高龄。
不同类型的老年人对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消费倾向,反映出了他们对两种养老方式的效用评价。上述结论与翟德华和陶立群[6]推导出的老年个体选择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的决策理论模型相符。结合本文得出的实证结果,可以假定,若老人更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对居家养老的效用评价就大于机构养老的效用评价,则用“1”表示老人对居家养老的效用评价值,用“0”表示对机构养老的效用评价值,反之亦然。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共有28类*将老年人按照自理能力、是否与儿女同住、年龄、是否与配偶同住、养老思想观念、收入水平、住房条件、独立生活的尊严感这八项因素进行划分,可分为8大类型的老年人,每一类群体又划分为2种类型,因此共有28种类型的老年人。如能自理、与子女同住、低龄、与配偶同住、养老思想观念传统、收入水平低、住房条件好、独立生活的尊严感弱,是其中一种类型的老年人。每种类型的老年人的适宜选择为一种(最优类型和中间类型)或两种(临界类型),因此老年群体对社会养老方式的适宜选择至少有28类。可能的老年个体。比较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总效用值大小,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最优类型:最适宜选择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
最适宜选择居家养老的个体(居家养老的效用总值:机构养老的效用总值=8∶0):能自理、与子女同住、低龄、和配偶同住、具有传统的养老思想观念、收入水平低、住房条件好、独立生活尊严感不强的老人最适合居家养老。
最适宜选择机构养老的个体(居家养老的效用值:机构养老的效用值=0∶8):半自理或不能自理、不与子女同住、高龄、丧偶、具有现代的养老思想观念、收入高、住房条件差、独立生活尊严感较强的老人最适合机构养老。
2.中间类型:较适宜选择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
较适宜选择居家养老的个体(居家养老的效用值>机构养老的效用值):如半自理或不能自理、与子女同住、高龄、丧偶、具有传统的养老思想观念、收入水平低、住房条件好、独立生活的尊严感弱的老人,他们对居家养老的效用评价总值为5,对机构养老的效用评价总值为3,因此较适合居家养老。
较适宜选择机构养老的个体(居家养老的效用值<机构养老的效用值): 如半自理或不能自理、不与子女同住、低龄、丧偶、具有现代的养老思想观念、收入水平低、住房条件差、独立生活的尊严感强的老人,他们对居家养老的效用评价总值为2,对机构养老的效用评价总值为6,因此较适合机构养老。
3.临界类型:维持原养老方式或者任意选择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
当老年个体的居家养老效用等于机构养老的效用值时,老年人可维持过去已经选择的养老方式或者任意选择居家养老及机构养老。如对于能自理、不与子女同住、低龄、丧偶、具有现代养老观念、收入低、住房条件差、独立生活尊严感弱的在家庭养老的老人,其对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效用评价值都是4,因此,老年人可继续选择家庭养老,也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6]。
(二)实际决策
调查发现,成功选择适宜养老方式的老年人实际上实现了帕累托改进。但也有很多老年人的实际决策容易受个人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个人对待风险的态度等客观和主观的经济、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或者不会选择能增进个人福利的养老方式。
1.选择了社会养老方式的老人基本实现了福利优化
据统计,2009年底齐市选择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只占老年人总数的8.1%[11]。在实施一系列养老服务社会化的政策之后,2012年在家养老的老年人中,有7.4%的老人希望在养老院养老,有85.2%的老人愿意居家养老,从而使选择社会化养老方式的老人达92.6%。调查发现,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大多数是能自理、年龄小、与配偶同住、住房条件较好的老人,他们使用较多的是文体娱乐活动和聊天等精神慰藉服务。在机构养老的老人大多数是半自理或不能自理、年龄大、丧偶、不与子女同住、收入水平较高的老人。养老机构提供了专业化、人性化的日常生活照顾和医疗保健服务,恰好能满足机构老年人最迫切的需求,极大地提高了他们的福利水平,其生活满意度的提高甚至高于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这些老年人大多属于“最优类型”或“中间类型”的老年群体,在选择社会养老方式之后,生活的满意度都提高了,实现了个人福利的优化。
2.处于“五保户边缘”的社区老人未能选择适宜的养老方式
调查发现,仍有不少处于“五保户边缘”的社区老人,如半自理或不能自理、年龄大、独居、不与子女同住、收入水平低、住房条件差、独立生活的尊严感强的城市老人。在专业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下,机构养老是他们的适宜选择,但受自身经济条件限制,他们难以支付养老机构的费用,只能选择家庭养老或者居家养老。然而,这类老人却不是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补贴对象。齐市对城市老人的补贴政策主要是给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月发放补贴。处于“五保户边缘”的亚贫困弱势老人被排除在政府福利政策之外,这将不利于公平与效率的实现,也不利于社会福利总量的增长。
3.家庭养老的老人在选择社会化养老方式时仍受到限制
目前,齐市在公办与民办养老机构之间、各城区之间的养老机构发展仍不平衡。享受到政府补贴的国有养老机构,入院价格低且服务水平较高,往往一床难求。相反,大量小型、分散的民营养老机构因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差,设施简陋,导致床位闲置较多。由于齐市各城区之间经济发展存在差距,经济水平落后的城区老年人仍然未能自由地选择社会化养老方式。因此,齐市养老服务市场具有不完全竞争性、养老服务在各城区的供给不平衡使得老年人在选择社会化养老方式时受到制约,使自由选择、帕累托效率和公平无法实现。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规制、补贴等措施来调整养老服务市场的运行机制[12]。
四、影响老年人选择决策的原因
作为理性消费者,老人一般具有较多的消费经验,个体的自身条件是影响其选择养老方式的关键因素,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劣是老年人考虑的重要外部条件。在消费的过程中,往往是老年人观察、比较和分析、深思熟虑之后才会决定选择最佳的服务方式。
(一)老年人选择决策的被迫因素
分析表明,老年人对养老方式的选择受自身因素的影响最大。是一种资源所限的被迫行为。上述8个自身因素,对老年人消费选择的影响最大。在访谈对象中,当问及老年人为什么会选择社会养老方式时,55.2%的老人提到“是否能自理”,44.8%的老人提到“是否与子女同住”,这两个因素对老年人消费选择的影响最大;其次是年龄、是否丧偶和老人的养老思想观念对老年人的消费选择影响较大;影响相对较小的是老年人自身收入、住房条件和独立生活的尊严感,分别占16.4%、10.4%和7.5%。
齐市通过政策引导大力鼓励发展民营养老机构,促使社会养老服务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以扩大供给。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竞争和老年人的自由选择使得齐市机构养老的价格对老年人而言具有可负担性。因此,自身收入对齐市老年人选择社会养老方式的影响较小,收入影响的主要对象是那些收入水平较低的老年人。而对齐市老年人影响最大的还是老年自身的健康和来自家庭成员的照顾支持,在大多数情况下,当老年人不能自我照顾或者非正式支持网络不能给予照顾时,才最终促使老年人选择机构养老。
(二)政策的激励作用扩大了决策选择范围
齐市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的补贴政策,推动了养老服务的快速发展,扩大了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决策的范围。在居家养老方面,政府为老年人提供有偿、低偿和无偿服务。有偿服务由政府购买;低偿服务由政府和老人共同付费;无偿服务除了提供的文体娱乐设施、康复设施等服务外,还有志愿者提供服务。对于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另外,政府出资购买了200多个助老服务员公益性岗位,设立社区助老服务员,大大降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力成本。在养老机构方面,对床位在30张以上、达到入住率和满意率要求的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均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包括规划立项、税费减免、培训用工和政府补贴资助。齐市通过财税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租赁补贴以及购买公益性岗位等一系列低门槛、激励式的补贴政策,降低了非营利养老服务的运营成本,有效激活了非营利组织的活力。在齐市养老机构中,国有机构5家,床位2 000张;民办机构92个,床位1.2万余张,民办养老机构占机构总数的94%[13],远远高于2010年全国非营利养老机构的不到三成的占比[14],保证了社会养老服务的充足供给。
(三)社会养老服务的空间位置、数量及价格具有可及性
社会养老服务的供给状况是老年人消费选择的条件,可及性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自由选择社会养老方式提供了前提条件。一是空间位置及数量的可及性。齐市现有养老服务机构97个,床位1.4万余张,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178个、日间照料室170个[13]。这些服务机构布局合理,散落在各试点市区中,老年人可以就近或者就需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二是价格具有可及性。养老机构的充分参与和合理竞争促使了养老服务的供给和需求得以平衡,价格也控制在合理的区间。总体而言,生活可以自理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无须为养老服务付费,收支可以基本达到平衡。2010年齐齐哈尔市普通职工的退休金约1 178元/月、老年人的人均收入约1 905元/月,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每月的消费支出(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休闲娱乐费和其他费用)约1 065元,这一消费水平与普通职工的退休金相匹配。可见,居家养老是绝大多数生活可以自理的齐市老年人都支付得起的养老方式。相对于居家养老而言,民办养老机构的收费偏高,平均入院费用(包括生活费和其他服务费)需约1 337元/月。再加上医疗费等支出,机构养老的平均总消费水平约1 753元/月,这一消费水平和齐市老年人的人均收入水平相当。
(四)老年人对社会养老方式仍未形成信赖心理
4-2-1家庭结构使当代家庭养老面临着困境,现实社会正消解着中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客观基础。这必然会增加老年人对社会养老的依赖性。随着养老方式多元化的发展,老年人的养老观念也处于转变、波动的过程之中,对养老方式的选择既遵循一定的规律,又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中国社会养老方式仍处于起步的阶段。因此,老年人使用居家养老服务时,大多停留在娱乐、健身器材的使用上。居家养老服务的多元化、专业性和有效性供给仍不足。大部分老人只有在自我支持和非正式支持网络照顾支持都不足的情况下,才会选择机构养老。因此,老年人对社会养老方式仍未形成信赖的心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适宜选择和实际选择的落差。要想老年人选择社会养老方式,需要增强老年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信任感,而提高社会养老服务的水平则是关键之一。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要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消费需求,就要给老年人对不同养老方式的选择权,减小老年人选择养老方式的阻碍因素。否则选择权利的减少,会造成选择养老方式的被迫性,而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最终造成养老资源的浪费。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忽视政策调节,将会形成价格主导因素而降低养老服务质量,产生新的社会不公。
五、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齐齐哈尔市养老服务的发展带有福利多元主义的色彩。政府作为养老服务供给的责任主体之一,较好地承担起了科学规划和合理干预的责任,有效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了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提高了养老服务的效率。
(一)因地制宜,引导养老资源优化配置
当前中国各地养老方式的配置大多遵循发达城市北京、上海的“9073”“9064”的配置方式。齐市也同样遵循“9073”的养老配置格局,即90%是家庭养老,7%是社区养老,3%是依托机构养老。但分析比较所得出的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总效用值,即最优类型、中间类型、临界类型的结果表明,养老方式的合理配置需要因地制宜,各地政府应该根据本地实际老年人的失能程度、经济收入、有无住房以及有无非正式照顾者等相关数据,建立老年信息数据平台,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来构建老年人的效用评价体系,从而确定本地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适宜人群”的类型、数量。在科学评估老年人需求的基础上,预测短期、中期和长期内“适宜选择”的老年群体的发展趋势。再根据当前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供给能力,调整规划居家养老和养老机构的机构数量规模和布局,以防止有限养老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养老机构以养护型和医护型为重点
老年人虽然偏好居家养老方式,但因居家养老主要依托非正式服务资源致使专业性不强、服务粗放,难以满足老年人深层次服务需求,容易产生被迫选择机构养老的动机,从而使资源的配置既未有效满足老年人的偏好,也未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这就需要加强社区生活、保健、照料、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并以此为平台,引入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进入社区上门服务。实现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的资源最优配置。分析结果显示,机构养老更适合针对严重失能、非正式照顾资源不足的老年人家庭。因而政府应当重点建设养护和医护型的养老机构。这类养老机构主要吸纳适合于机构养老的“最优类型”*见上文“最适宜选择机构养老的个体”,即半自理或不能自理、不与子女同住、高龄、丧偶、具有现代养老思想观念、收入高、住房条件差、独立生活的尊严感较强的老年人。的老年群体选择机构养老。
(三)提高社会养老的服务水平,增强老年人信任感
老年人的消费比较注重实际,往往要求养老服务方便、可靠、环境有利于身心健康。因此,政府要加大软硬件建设投入力度,让老年人切身感受到社会养老方式带来的便利和享乐,从而增强老年人对社会养老的信任感,从根本上转变老年人对子女赡养的“依赖养老”的传统观念。对于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注重从医疗服务到社会照顾服务,扩展精神慰藉服务,既满足老年人身体上的需求,也要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同时应引入更多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居家养老服务的供给主体,从而满足不同经济条件了老年人的多层次需求。对于机构养老,要继续建设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等提供专门服务的机构。同时,要大力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注重在大中院校统筹部署专业设置,培养中高级专业人才,为养老服务提供人力资源支撑,从而全面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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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影响老年人决策的主要因素和效用评价分布表[6]
[责任编辑:高云涌]
2014-11-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支持网络与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研究”(12CRK01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与社会支持网络研究”(12YJC840031);齐齐哈尔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城镇化视域下齐齐哈尔市养老服务法律保障研究”(QSX2013-2TWT)
施巍巍(1979—),女,副教授,从事社会管理研究。
C4;F10
A
1002-462X(2015)02-00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