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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第三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史解释

2015-03-02

法学论坛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家梁启超执政党

喻 中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70)

法家第三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史解释

喻 中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70)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个宏大的主题,可以从思想史的角度予以解释。在法家思想的演进历程中,管子、韩非代表的法家是第一期法家。在20世纪上半叶,梁启超、陈启天代表的法家是第二期法家。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兴起的法家是第三期法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作为法家第三期思想的集中表达。法家第三期与法家第一期、法家第二期都强调法治、富强,因而可以共享法家之名,但是,由于法家第三期与执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且兴起于和平与发展居于世界主流的时代,因而与前两期法家又具有明显的区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虽然是一个法学问题,但它的实际指向远远超越于法学的领域与视界。

依法治国;法家;梁启超;韩非

一、问题提出、文献回顾与基本思路

在《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三个视角》一文中,*喻中:《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三个视角》,载《理论探讨》2015年第1期。我提到了从新法家的角度来解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可能性。*本文所说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决定,在现有的网络终端条件下,该决定的全文可以很方便地查阅。为了文本的简洁,下文对该决定相关文字的引用,不再一一注明出处,特此说明。本文拟进一步论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代表了法家思想发展的第三期。

提出这个命题,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置于思想史的层面上予以透视。当前,学术理论界关于依法治国的研究,一般都着眼于它的法学层面,一般都把它看作是一个法律、法治、法学的问题。这当然不错。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是一个具有思想史意义的事件,应当从思想史的角度进行解释。通过思想史层面上的解释,有助于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古老的思想智慧联系起来,在融会贯通中展示当代中国对于源远流长的思想传统的继承与发展,这是深化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角度,也可以对法家思想进行分期考察。在中国思想史的视野中,关于儒家思想的分期,一直都是一个饱受关注的学术主题。譬如,牟宗三的儒学三期说,李泽厚的儒学四期说,*牟宗三认为,孔孟儒学是儒学第一期,宋明理学是儒学第二期,熊十力、牟宗三、唐君毅他们代表了儒学第三期。李泽厚认为,这种分期不妥,他自己提出的“儒学四期”是:孔、孟、荀是第一期,汉儒是第二期,宋明理学为第三期,现在或未来如果要发展儒学,则为第四期。详见,李泽厚:《历史本体论·己卯五说》,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30-140页。都很有影响。但是,关于法家思想,则没有形成这样的分期理论。在学界,虽然有关于新法家的论述(详后),但并没有形成法家第一期、法家第二期的学术观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为法家分期理论的诞生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可见,把法家思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两个因素结合起来,尝试性地提出一个“法家三期说”,既有助于解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史意义,也有助于剖析法家思想的演进历程。

在既有的学术文献中,已经积累了一些关于新法家的研究成果,可以视为“法家三期说”的铺垫。因为,从法家到新法家,已经隐含着法家第一期与法家第二期的意味。不过,在中国的学术思想中,只要说到法家,通常都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在众多的中国哲学史、中国思想史通论中,也会分设专章或专节论及法家,譬如,在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中,第十一章即为“韩非及其他法家”;*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0-192页。在葛兆光的《中国思想史》中,在“社会秩序”的标题下,亦论及“商鞅的思考”、“韩非的法制主义”等主题。*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169页。不过,从汉朝一直延伸至清朝的两千年里,法家思想虽然也有传承,但关于这个时间段落的法家,却很少看到专门性的研究成果,亦不受思想史研究者的重视。前文提到的论著,无论是冯著还是葛著,都没有讨论从汉朝至清朝之间的法家思想。

直至20世纪初,由于一个新法家思潮的出现,关于法家的理论言说才开始焕然一新。譬如,陈启天、常燕生关于新法家的论述,就很有代表性。陈启天说:“要将旧法家思想之中可以适用于现代中国的成分,酌量参合近代世界关于民主、法治、军国、国家、经济统制等类思想,并审合中国的内外情势,以构成一种新法家的理论。”*陈启天:《中国法家概论》,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120页。常燕生的看法是:“中国的起死回生之道,就是法家思想的复兴,就是一个新法家思想的出现。”*常燕生:《法家思想的复兴与中国的起死回生之道》,载《国论》1935年第2期。在当代学者中,关于新法家的研究,以程燎原为代表,他说:“考释清末法政诸家及其法政文论,可属‘新法家’或具有‘新法家思想’者,大略有章太炎、刘师培、梁启超、沈家本、汤学智、麦孟华等人,而由章、刘、梁三人担纲主导。”*程燎原:《晚清“新法家”的“新法治主义”》,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此外,我自己也曾论述过新法家的来龙去脉。*参见喻中:《显隐之间:百年来的新法家思潮》,载《读书》2013年第8期。这些关于新法家的研究,虽然没有直接提出法家分期理论,但却构成了本文立论的前提与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本文关于法家分期、特别是关于法家第三期的论述,旨在进一步拓展新法家的理论洞察力。

为了证成“法家三期说”,为了论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史意义,下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论述“法家三期”中的第一期与第二期。在此基础上,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支撑的法家第三期,剖析法家第三期与法家第一期、法家第二期之间的同与异,以此描述法家第三期的思想轮廓。接下来,从法学与法家的关系着眼,进一步论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法家思想演进史上的地位。最后是一个简略的结论。

二、“法家三期”中的第一期与第二期

要阐明法家第三期,首先要阐明法家第一期与法家第二期。如果法家第一期与法家第二期不能成立,也就无所谓法家第三期了。

法家第一期主要是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按照通常的划分,这个时期的法家有三派,代表人物分别是重势的慎到,重术的申不害,以及重法的商鞅。慎到所代表的重势派,主要强调威势、权势对于政治的意义。正如《韩非子·难势》篇所说:“贤人面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只能用权势治理国家,不能用贤德治理国家,这就是势治的基本观点。对于这样的势治观,《管子·明法》篇还有更具体的阐释:“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君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明法》篇得出的结论是:“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那么,他们分别强调的术与法到底是指什么?《韩非子·定法》篇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据此,申不害偏重的术,主要是君主治理大臣的技术;商鞅偏重的法,主要是供大臣遵循的法律规则。

把势、术、法三个要素结合起来的代表人物是韩非。韩非认为,三个要素都是帝王之具,不可偏废。在势、术、法三者之间,法居于更基础的地位。由于韩非、管子特别强调法的重要性,因此,由韩非、管子所代表的这个学派被后世称为法家学派,亦即本文所说的法家第一期。

法家第一期强调法律之治。正如《韩非子·用人》篇所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距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这就是说,只有讲法律、讲规矩,才能把国家治理好。《韩非子·有度》篇又说:“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所谓“动无非法”,甚至可以解释为现在流行的“法无授权即不得为”。按照《管子·任法》篇,“万物百事,非在法之中,不能动也”,“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这番论述代表了第一期法家的制度期待:法律是君主制定的,但是,包括君主在内,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要依从法律,由此可以实现天下大治。管子的这个观念,与当代流行的法治观念,具有很大的共通性。

大致说来,后期的韩非与前期的管子,比较一致地强调运用法律治理国家、治理权力,代表了法家第一期的核心观点,他们也因此成为法家第一期的主要代表。在他们之后,法家的思想与实践虽然也有延伸,譬如,三国之诸葛亮、晋之葛洪、隋之刘行本、唐之柳宗元、宋之杨万里、明之张居正、清之崔述,等等,都有一些关于法家的论述,但是,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法家思想的正当性至少在形式上已经被取消。法家思想无论是在学术体系中还是在意识形态中,都处于收缩之势,因而不大可能有实质性的思想突破。在汉以后的两千年里,尽管法家思想一直都在流淌,但两千年间的法家,几乎都是管子、韩非的余绪,相当于在管子、韩非之后,拖了一条长长的尾巴,都只能归属于法家第一期。

接下来,再看法家第二期。在时间节点上,法家第二期起始于20世纪初,开创性的代表人物是梁启超。在1904年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中,梁启超说:“逮于今日,万国比邻,物竞逾剧,非于内部有整齐严肃之治,万不能壹其力以对外。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255页。梁启超在此所说的法治主义,就是指法家第一期所持之主义。他又说:“当我国法治主义之兴,萌芽于春秋之初,而大盛于战国之末。其时与之对峙者有四:曰放任主义,曰人治主义,曰礼治主义,曰势治主义。而四者皆不足以救时弊,于是法治主义应运而生焉。”*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9页。梁启超认为,这四种主义都不能满足春秋战国时代的需要,只有法家的法治主义才是切合时代需要的思想主张,因为法家的法治主义,乃是救世、救时的主义。

在《管子传》一篇中,梁启超又指出:“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借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所敢断言也。故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5页。按照这样的观点,法治是最好的治道,既是20世纪的大势所趋,也代表了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走向。而且,法治作为一种治道,管子还是它的最早的发明人。

在梁启超之后,陈启天写道:“旧战国时代所恃以为国际竞争者,厥为法家思想,此不争之事实也。近百年来,我国既已入于新战国之大变局中,将何所恃为国际竞争之具乎?”陈启天的回答是:“唯有参巧近代学说,酌采法家思想”,*陈启天:《韩非子校释》,中华书局1941年版,第1页。才能有效地满足新战国时代的需要。

梁启超、陈启天的这些言论,可以代表法家第二期的基本观点:20世纪上半叶的世界格局与春秋战国时代的天下格局具有较大的可比性,法家思想既然满足了旧战国时代的需要,法家思想也可以满足新战国时代的需要,可以满足中国在20世纪上半叶所面临的对于救亡图存的迫切需要。

1949年以后,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救亡图存的压力与民族危机在相当程度上得到了消解,这标志着法家第二期的终结。因此,从时间段落来看,法家第二期主要存在于20世纪上半叶,在大约五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沈家本、梁启超、章太炎、刘师培、陈启天、常燕生等思想人物,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法家的思想主张,支撑了法家第二期的思想天空。

把法家第一期与法家第二期进行比较,可以看到它们的相同点:(1)前后两期法家都是立足于战国背景。法家第一期所置身于其中的政治背景是持续不断的兼并战争,国与国之间面临着极其残酷的生存竞争,那是旧战国。同样,法家第二期面临的政治背景是“新战国”,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两次世界大战的残酷性,与春秋战国时代具有很大的可比性。(2)前后两期法家都追求富国强兵。法家第一期强调奖励耕战,法家第二期与国家主义思想具有紧密的联系,它们都以国家富强作为核心追求。(3)前后两期法家都强调法律之治,亦即法治。法家第一期的法治思想被当代学者概括为“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王人博:《一个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对中国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1期。法家第二期则直接提出了用法治主义救中国的主张。

法家第一期与法家第二期的不同点在于:(1)文化背景不同。法家第一期诞生于华夏文明内部,是华夏文明内部自然形成的思想体系。法家第二期诞生于世界诸文明交汇并立的文化格局中,是欧美思想(譬如国家主义)与法家第一期思想相互融合的产物。陈启天所说的“参巧近代学说、酌采法家思想”,就体现了法家第二期不同于法家第一期的这个特点。(2)政治背景不同。法家第一期立足于君主主权,在强调法律、追求富强的同时,还着眼于维护君主的政治地位。法家第二期立足于民主政治,在强调法治、追求富强的同时,主要着眼于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因为,随着1911年辛亥革命的发生,制度化的君主已经不复存在了。

三、法家第三期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被称为新法家的法家第二期随之歇息了。从1949年至1979年,中国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都不强调法治,甚至也不注重法律。法律、法治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都不突出。由于要突出“阶级斗争”的重要性,甚至经济建设都没有取得压倒性的优势地位。既不强调富国,亦不强调法律与法治,法家思想随之跌入低潮。不过,低潮时期的法家思想仍然没有断流。法家思想的潜在影响依然在以不同的方式浮现出来。譬如,毛泽东自称的“马克思加秦始皇”,*许全兴:《“马克思加秦始皇”的出处和本义》,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就从一个特殊的层面,体现了法家思想的生命力,因为秦始皇就是法家思想的信奉者。1974年的评法批儒运动,虽然其正面意义很少得到承认,但它同样可以证明法家的生命力。这些事例,曲折地、甚至是以哈哈镜的方式,反映了法家第二期的余韵。

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时强调加强法制建设。国家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制,这两个新的抓手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同时也开启了中国法家思想演进的第三期。从1980年的“法治与人治大讨论”,*编辑组:《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到1997年执政党正式提出“依法治国”;从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正式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14年执政党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30多年以来,法律、法治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强调,法律、法治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这个过程,可以概括为法家第三期的兴起。如果把20世纪上半叶兴起的新法家称为法家第二期,那么,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兴起,至今已经越来越浓厚的“新新法家”,则可以称为法家第三期。

透过执政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法家第三期的思想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调依法治国,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执政党不但要推进依法治国,而且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要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就是说,要实现法治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全覆盖。第二,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既在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又在于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同时还要实现强军目标。这就是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为了民族国家的富强,也是为了加强国防与军队建设,同时还是为了提升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不过,无论是富国强兵,还是执政党建设,都离不开法治。第三,依法治国与执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按照通行的说法,则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以上三个方面,构成了法家第三期的核心内容。当然,要全面理解法家第三期,还有必要看到法家第三期与法家第一期、法家第二期之间的异同。就相同点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前后三期法家都强调法律与法治。在法家第一期,管子的命题是“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管子·明法》)。在法家第二期,梁启超的论断是“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在法家第三期,最流行的论断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的表达尽管有所不同,但三期法家的核心指向都是法治,都强调一断于法,都主张通过法律实现国家的治理、社会的治理,都希望通过法律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另一方面,三期法家都希望通过法律实现国家富强。第一期法家希望运用法律奖励耕战,而耕战的实际指向就是富国强兵。只有国富兵强,才可能在春秋战国时代残酷的竞争中生存下来;不能实现富强,就只有接受灭亡。第二期法家同样希望运用法治实现富强。19世纪中叶以后,在一百年的时间里,中国在与列强的交往中,总是被动挨打,在面对列强的挤压中屡战屡败,严峻的生存危机使富国强兵成为中国的第一要务。无论是哪个学派,都不可能反对富强这个极其现实的目标。各个学派的差异在于:选择什么样的道路走向富强。第二期法家选择的道路是法治。因为法治能够实现富强,所以法治才是救国、救时唯一之主义。第三期法家对富强的追求同样是一以贯之。对此,1982年宪法已经在序言中宣告:“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请注意,对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个修饰词,就是“富强”,然后才是民主、文明。在近期流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排在第一位的价值目标也是富强。*据2013年12月23日新华社电,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其中规定的核心价值观及其排序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在执政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也指出,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在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用更加直白的语言来说,就是要实现民族国家的富强。民族复兴的内涵虽然不仅仅止于富强,但富强是民族复兴的核心内容。一个既不富、亦不强的民族,谈何复兴?

既强调法治,又强调富强;法治是手段,富强是目标。这是三期法家的共性,正是由于存在着这样的共性,才可能把管子的“以法治国”、梁启超的“法治主义”与当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共同称为法家,概而言之,不同时期的三种思想之所以可以共享法家之名,是因为它们都强调运用法律、法治实现国家富强。这是它们的共同点。

不过,法家第三期与法家第一期、法家第二期的区别更值得认真对待。法家第三期区别于法家第一期、法家第二期之处,就在于法家第三期所具有、而为前两期法家所不具有的若干特质。

首先,法家第三期强调执政党的领导。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不仅要坚持执政党的领导,而且还要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执政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的所有环节、所有领域。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环节,还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领域,都要坚持执政党的领导。执政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灵魂,也是依法治国顺利进行的保证。这样的特质,在之前的两期法家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在第一期法家那里,政党闻所未闻,执政党的领导自然无从谈起。就是在第二期法家的思想框架中,亦没有执政党的领导这个要素。作为第二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早期的梁启超、后期的陈启天都是积极投身于政党活动的政治家,但是,在他们的法家思想中,从来没有把法治与执政党结合起来,他们的法家思想,是政党不在场的法家思想。相比之下,在第三期法家及其思想框架中,执政党的领导是居于核心地位的要素。离开了执政党的领导,不能真正理解法家第三期。

其次,法家第三期强调人民当家作主。第三期法家特别强调:在国家、法律、法治中,人民居于主体地位。在第二期法家中,梁启超强调法治,但他并不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梁启超当然有民主思想,*王好立:《从戊戌到辛亥梁启超的民主政治思想》,载《历史研究》1982年第1期。但他的民主思想并没有与他的法治主义思想融为一体,他的民主思想与他的法治思想是分裂的。梁启超强调法治主义,只是因为通过法治,可以“壹其力以对外”。在梁启超看来,法治主义是通往富强的主义,法治并不导致其他的结果。在陈启天的法家思想中,也只讲“参巧近代学说”,并不特别强调民主或人民当家作主。至于第一期法家,像管子、商鞅、韩非等人,人民当家作主的观念对于他们来说,完全是天方夜谭。但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代表的第三期法家思想中,人民当家作主或人民主体地位,却是一个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再次,在法家第三期思想中,执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是三位一体的关系。依法治国的完整内涵,是执政党领导人民依照法律治理国家。这就意味着,依法治国绝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亦不是一个单纯的事业,甚至不是一个单纯的法治事业。依法治国首先是党的事业,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事业。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包含了三个主体:执政党、人民、国家,法律则是把这三个主体联结起来的纽带。这种三位一体的关系与框架,是第一期法家与第二期法家所没有的。

最后,如果说法家第一期与法家第二期都是战国时代的产物,那么,法家第三期的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变化。在法家第一期兴起之际,“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史记·太史公自序》),那是一个烽烟四起的战国时代。在法家第二期兴起的过程中,两次世界大战持续爆发,在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整个世界的格局,几近于春秋战国。比较而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作为法家第三期兴起的时代背景,已经不宜用“战国”二字来概括了,因为世界的主流是和平与发展。最近半个世纪以来,没有发生世界性的战争,亦没有春秋战国时代的兼并现象。尽管如此,局部战争依然不断。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包括经济竞争、科技竞争、军事竞争、文化竞争依然十分严峻。越来越激烈的货币战、信息战、资源争夺战,虽然没有战场上的硝烟,其实也是战争的另一种形式。这就是说,第三期法家所置身于其中的国际背景,包括战争形式、战争方式,已经迥异于前两期法家了。

概而言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意味着法家第三期已经从孕育走向成熟,成熟的标志就在于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思想框架。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本文才把第三期法家单独抽离出来,使之与第一期法家、第二期法家形成某种对照。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法学与法家之间

从1978年的“必须加强法制”*《邓小平文选》(1975-1982),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6页。,到201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30多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每一个法治命题的提出,都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关注与广泛回应。对于这一系列的法治命题,法学界很多人士,都习惯于从法学专业的角度予以解读。然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专业化的法学命题吗?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在法学理论中予以阐释。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到很多技术性的法学问题。譬如,立法程序就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法学专业问题。司法过程的专业性、技术性更是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承认。所谓司法的职业化改革,就是为了强化司法工作的专业化、技术化。依法治国涉及到的民法问题、刑法问题,以及诉讼法方面的问题,都是专业化的法学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国确实是一个宏观而复杂的法学问题,应当在法学的体系与框架内予以处理。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又绝不仅仅是一个专业化的法学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到法学专业之外的诸多领域。

首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基本选择。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这个决定的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但是,这个决定从本质上看,是执政党自己做出的一个决断。从根本上说,它是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个措施。正如决定所强调指出的,“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是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助于加强执政党的领导,有助于加强执政党的建设。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可以归属于“党的建设”这样的一个学科或领域。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事业中,党内法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因而必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其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处理好与人民主体地位的关系。这样的关系,其实也超越了法学的专业领域,本质上是一个政治学的问题。这样的关系与问题,其政治意义大于、高于法律意义。

再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处理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按照决定的要求,“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这样的主题,虽然也是法学理论中的经典问题,但是,它的立足点在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两种手段,以及两种手段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关系问题,本质上也是一个政治学问题。

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表明,从学科属性上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可以归属于法学学科,也可以归属于党建学科、政治学科。这就意味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学问题,而是一个同时牵涉多学科的问题,是一个典型的复合性问题。对此,中国文化传统中固有的“法家”概念,恰好可以概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这一特点:一方面,法家关注法律、法治,因而可以对应于现代学术分科体系中的法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样关注法律、法治,也可以对应于现代学术分科体系中的法学。另一方面,法家在法律、法治之外,还涉及到政治学、管理学等诸多领域,这种情况,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向几乎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如果要用一个中国式的概念来概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旨趣,那么,“法家”也许是最适宜的标签。这就是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其说是一个“法学问题”,还不如说是一个“法家问题”——正如本文标题所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代表了法家演进的第三期。

五、结论

本文的上述分析旨在强调,在当下的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事关全局的问题,它是一个法律、法治、法学问题,但是,它又不仅仅是一个专业化的法学问题。从更宽的视野中看,在中国历史上流传了两千多年的法家一词,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更有效的解释。在法家的谱系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代表了法家思想发展的最新阶段,代表了最新的法家。由此可以发现,如果把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作为法家的第一期,那么,20世纪上半叶流行的新法家则可以作为法家的第二期。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兴起的“必须加强法制”,则可以视为法家第三期的萌芽。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经过30多年的由淡变浓,直至当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视为法家第三期的集中表达。

当然,正如“月映万川”这个词所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宏大的主题,它对各个领域都具有强烈的牵动作用。本文仅仅是从思想史的角度,特别是从法家思想史的角度,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自己的解释,这只是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种解释,且并不排斥、甚至还期待着其他的、更多的解释。把各种解释所承载的探照灯汇聚起来,也许可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更全面、更立体化的揭示。

[责任编辑:吴 岩]

Subject:The Third Stage of Legalist School and Promote Rule by Law Comprehensively

Author & unit:YU Zhong(Law School, 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Beijing 100070, China)

As a grand theme,the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can be explain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y of thought. In the evolution of legalism school, Guan Zhong and Han Fei representative the first phase of the Legalist school.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Chen Qitian and Liang Qichao representative the second period. Twentieth Century at the end of the 70's, the third period of legalism school was beginning.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by law can be used as a concentrated expression of the third period of legalism school. Because of the first phase,the second phase and the third phase legalism school all focus on the rule by law and prosperity, and thus they can shared the name of legalist school, but the third period of the legalism school has obvious differences with the first and the second phase of legalism.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rule by law is a law issue, but it is beyond law issue.

rule by law; legalism school; Liang Qichao; Han Fei

2014-12-09

喻中(1969-),男,重庆人,法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D90

A

1009-8003(2015)01-0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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