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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解释理论演化路径检视
——基于法学类CSSCI来源数据库的分析

2015-07-02江国华韩玉亭

法学论坛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学学术样本

江国华 韩玉亭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1)

【实证研究】

中国法律解释理论演化路径检视
——基于法学类CSSCI来源数据库的分析

江国华 韩玉亭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1)

20年间中国法律解释理论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就地域分布而言,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的繁荣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契合关系;就年龄分布而言,60后和70后这两大中青年学者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就学历和职称的层面而言,研究当中表现出了高学历,高职称的倾向。就未来的发展方向而言,法律解释主体理论将是该领域新的突破点;在学术梯队建设方面,60后、70后、80后这三个群体将成为研究的主力。与此同时,未来一段时间之内高职称、高学历、高引用的三高学术明星将逐渐凸显,并出现类聚的趋向,至此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的学术共同体将逐渐的成型。

法律解释理论;CSSCI数据库;文献计量法

著名法社会学者苏力曾将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978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政法法学;80年代中后期到90年代的诠释法学;90年代中期以来的社科法学。*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 期。除政法法学已渐趋被后两者取代之外,关于诠释法学与社科法学此二者间的这种断代划分仅仅表征出现位序之先后, 并未涵摄后者取代前者之意蕴。*参见成凡:《是不是正在发生?——外部学科知识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影响, 一个经验调查》,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5期。本文所关照的法律解释理论便是诠释法学当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本文冀望借助数理统计、逻辑分类等多元手段来梳理法律解释理论发展的大致脉络,并为未来的法律解释理论研究提供可供比照和反思的学术断代史。*参见凌斌:《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载《法学》2009年第6期。

一、研究样本、考察指标及统计方法

就研究的样本而言,本文选取了1994年到2013年这20年期间在法学类CSSCI(2014-2015)来源期刊*主要涵盖了:《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清华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政法论丛》、《法学评论》、《知识产权》、《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这21家法学刊物。当中所发表的以“法学解释”为主题的文章。在这一主题范畴之内,经过多轮筛选,最终确定样本容量为128。

在首先确定了研究的样本容量之后,那么需要进一步设置研究的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三大项:其一,研究样本特质差异指标,在这一指标之下又进一步设置了样本年度容量差异、样本分析视角差异、研究机构学术成果数量差异*鉴于评测学术成果的质量差异的繁杂性,其将在研究影响力这一指标之下予以测评。、样本地域分布差异、样本刊发现状差异(自发或他发、样本期刊刊发总量)等二级指标;其二,研究主体特质差异指标,在这一指标之下又进一步设置了研究主体年龄差异、性别差异、学术协同性差异(独著或合著)、职称差异、知识结构差异、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差异、个人学术影响力差异(个人被引证总量、被下载总量、两大权威期刊*两大权威期刊指《中国法学》与《法学研究》。发文总量);其三,研究样本影响力差异指标,在这一指标之下又设置了文献引证频度差异(注释数量、中文参考文献数量*本文之所以将译著划归到中文参考文献当中,外文参考文献仅指称直接引用原文的情形,主要是为了便于下文考察研究人员的域外求学经历是否与文章当中的外文引证数量具有一定相关性。、英文参考文献数量、其他语种参考文献数量)、样本被引证频度差异、样本被下载频度差异、年度样本学术半衰期差异、研究样本基金资助情况差异等。*参见赵修华,陈丙纯:《“国家安全”理论研究现状评析——基于〈江南社会学院学报〉1990-2013年数据》,载《现代国际关系》2014年第4期。

在研究样本以及各类研究指标都已基本确定之后,下一步将着手研究方法的选定。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充分利用了Office办公软件(Excel软件、SmartArt软件)在数据处理方面的强大功能,避免了单纯样本数据罗列的枯燥,使得各类统计结果更加清晰明了。此外,纵横深浅四大主线贯穿本文研究始终。所谓纵向主线主要关照样本年度容量方面的差异,通过宏观审视法律解释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而把握法律解释理论的未来发展趋势;*参见江国华:《实质合宪论:中国宪法三十年演化路径的检视》,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4期。所谓横向主线主要关照不同地域,不同研究机构的样本容量,进而相对客观地判断当下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状况的基本格局;所谓深度主线主要关照研究样本的影响力指标,在这当中文献引证频度、文献被引证频度、文献被下载频度以及年度样本学术半衰期是核心构成要件,进而探寻法律解释领域的主流学者以及把握该领域理论更新的大致周期;所谓表层主线主要关照研究主体的特质差异,希冀通过对于不同主体特质的剖析,进而深度挖掘研究主体特质差异与影响力指标间二者间的内在关联关系。正是在纵横深浅这四大主线的宏观指导之下,本文综合运用逻辑分类、统计比对等数理统计手段,进而客观地分析法律解释理论的发展现状,理性的预判法律解释理论的未来发展方向。*参见江国华:《中国宪法学的研究范式与向度》,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二、研究样本特质差异指标

本研究为了更加客观地分析样本特质差异指标,在其之下又进一步设置了样本年度容量差异、样本分析视角差异、研究机构学术成果数量差异、样本地域分布差异、样本刊发现状差异(自发或他发、样本期刊刊发总量)等二级指标。

图1 样本年度容量 (单位:篇)

就样本容量的年度分布情况而言,如图1所示,呈现出了明显的波动性,1998年、2004年、2013年分别是三次高峰,但就总体趋势而言年度样本容量基本呈现上升的趋势,由此我们也基本可以推断法律解释的研究渐趋成为了当下研究的热点问题,伴随研究队伍的不断扩大,在未来一段时间之内研究成果的数量将会稳中有增,可能出现微弱的波动趋势,总体上仍旧呈现出上升趋势,但增速可能放缓。

就所收集的样本而言,如图2所示,法律解释理论的分析视角主要集中于法律解释主体理论、法律解释客体理论、宏观法律解释理论、法律解释方法论这四个方面。其中宏观法律解释理论所占比重最大,达到了45.35%,属于当下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的热点,紧随其后的是法律解释方法论,其也占到了40.31%。在这当中,法律解释的主体理论研究最为薄弱,且法律解释主体理论研究呈现出了集中化的趋势,研究成果主要依靠郑州大学魏胜强副教授发力,从某种意义这也表征了法律解释主体理论还不够成熟,开放性与参与性欠缺,同时这也暗示了这一领域或将是法律解释理论未来新的突破点。

图2 样本分析视角构成图

图3 研究机构学术成果数量图示

就研究机构学术成果数量差异的视角而言,如图3所示,有11个机构在法律解释理论方面发表论文超过两篇,其中山东大学(包括威海分校)以38篇遥遥领先,这一成绩的取得要归功于陈金钊、谢晖这两位60后学者与焦宝乾这位70后学者的笔耕不辍,导致山东大学独占鳌头。华东政法大学与郑州大学都以8篇并列第二,但华政不同于郑大,前者是依靠多位学者发力,而后者此成绩的取得直接归功于魏胜强博士一人之力。更为巧合的是,魏胜强副教授曾毕业于山东大学,由此不难发现山东大学在法律解释理论研究方面深厚的积淀。苏州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都以7篇并列第四,中国人民大学以6篇排名第6位,而传统的法理学研究重镇吉林大学未能上榜,这确实是令人费解的。此外,法院与人大法工委这些实务部门也有5篇上榜,从这一数据不难发现实务部门也逐渐重视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特别是从部门法的视角来关注法律解释问题。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在数据当中,我国台湾大学、香港大学、日本神户大学这些域外高校也各有一篇上榜,这似乎也表明法律解释理论研究已日渐得到国际研究机构的关注。

就样本的地域分布而言,如下图4所示,总共有10个省或者直辖市所发表的文章超过一篇,在地域分布上,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北、东南、西南、西北以及中部这6大区域。华东地区上榜省份最多,山东省以38篇位居第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也都成绩不俗。华北地区的北京市以21篇位列第二。中部地区的河南省以10篇的成绩与江苏省并列第四,河南省之所以能取得这一成绩很大程度上源自魏胜强博士。同样地处中部的湖北省之所以能够上榜则源于武汉大学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这两支老牌的法学劲旅。西北地区的陕西省以8篇的成绩排名第六,东南地区的广东省以4篇的成绩排名第九。西南地区的重庆市排名第10, 这一成绩似乎与曾经法学黄埔地位的西南政法大学难以适配。从以上的地域分布不难发现,法律理论研究的繁荣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契合关系,经济较为发达的华东和华北地区,理论成果的产出较高。而较之于华东和华北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的西南以及中部地区,法律解释理论的研究成果也有待进一步提升。就宏观而言,法律理论的研究呈现出了一超多强,发展不均的局面,所谓一超指山东省这个文教大省,所谓多强主要指北京、上海、江苏、河南这几个省市,而所谓发展不均主要是指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的冷热不均,有的省份数量达到了30多篇,而有些省份甚至完全没有一篇文章上榜,比如新疆、西藏、广西等地区。

图4 文章的地域分布

就样本刊发现状而言,主要从两个方面着眼,其一作者工作单位与刊物主办机构是否同一,如同一则为自发,否则为他发。这一统计指标主要是为了测度刊物的开放程度。虽然我们不能武断地推测他发文章质量一定优于自发文章(甚至可能还存在着类似于互惠引证的互惠发表现象),但在发表难度系数基本持平状态之下,学者通常会自觉避免瓜田李下之嫌。反言之,某一刊物大量刊发自发文章,那么一些学术上刚刚起步的75后及80后学者在投稿之时可能会有顾忌,从而很可能引发恶性循环。因此自发与他发的比例也成为了测度一个刊物开放性的重要指标系数。其二为在一定年限之内样本刊物刊发某一主题文章的总量,这一统计指标主要在于测度某刊物的办刊特色以及选题导向,从而对广大学者的投稿有一定的指引价值。首先就自发以及他发的情况而言,如图5所示,他发样本数量达到了118篇,而自发样本数量仅为10篇,由此不难发现法学类CSSCI来源刊物的开放程度还是十分理想的,且这种程度也基本得到了广大学者的认可,于是在同等难度的情况之下,更加倾向于他发。样本自发容量也基本上控制在了相对合理的范畴之内。再次,就样本刊物的发文总量而言,如图6所示(该图表统计了样本分布超过1篇的刊物),《法律科学》以16篇的不俗成绩遥遥领先,《政法论丛》与《法学论坛》分别以12篇和11篇的成绩紧追其后,值得注意的是,《政法论丛》与《法学论坛》这两者均为山东省办的刊物,前者由山东政法学院主办,后者由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结合前文所统计的数据,山东省样本数量为38篇,由此不难发现法律解释理论研究属于山东省内政法院校的强势学科,省内法学类CSSCI来源刊物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且这些刊物也已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办刊特色。此外,《中国法学》和《法商研究》都以10篇并列第四,《政治与法律》和《法制与社会发展》这两大刊物都以9篇并列第六,这也基本反映了这几大刊物注重基础理论研究的特点,此外还可能与吉林大学作为法理学研究的重镇,其主办的《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也一向侧重于刊发法理学类文章有一定的关联性。

图5 样本的自发及他发状况

图6 刊物发文数量图示

三、研究主体特质差异指标

本研究为了更加客观地测度研究主体特质差异指标,在其之下又进一步设置了研究主体年龄差异、性别差异、学术协同性差异、职称差异、知识结构差异、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差异、个人学术影响力差异等二级指标。

图7 研究主体的年龄代际分布图

首先,就研究主体的年龄差异而言,如图7所示,60后和70后这两大中青年学者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这两大群体分别占到了43%和33%的比例。这两者任一群体都已超过了剩余其他研究群体的总量,这当中值得注意的是80后博士研究生这一群体正在崛起,占到了6%的比例,就这一群体所刊发文章的内容而言,主要集中在对于域外法律解释理论的评介,因此未来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的后劲还是十分充足的,50后群体虽然占到了12%的比例。但就总体趋势而言,其伴随年龄的增长,预计未来十年之内将逐渐呈现萎缩趋势。

其次,就研究主体的性别特质而言,呈现出了两级分化的局面。如下图8所示,男性与女性研究者的数量出现了严重失衡,其中女性在样本当中仅为4人,占到3.13%的比例,而男性则有124人,单从这一数据就足以发现二者间的鲜明对比,当然,这种局面的出现是众多原因合力所致。首先,就从事法学研究的队伍而言,男性在总量上相较之女性群体就存在绝对优势。再加之男性与女性这二者间在生理以及心理特质方面所存在的差异,导致男性群体在逻辑抽象思维方面略胜女性一筹,而女性在形象感性思维方面则具有独特优势。而鉴于法律解释理论研究当中更多的运用到逻辑抽象思维,故而女性在这一领域研究当中不具备先天优势,再加之研究人员总量上的劣势地位,统而言之,自然就导致了此种失衡局面,应该说在法律解释这一研究领域培育一定数量的女性研究人员将是未来该领域寻求发展的重要着力点。

图8 研究主体性别特质的差异

就学术协同性视角而言,在128篇当中合著仅占到7篇,在这7篇当中,也大部分发表在2004年之前,仅有一篇发表在2011年。这一现象的出现应该说是喜忧参半的,就好的方面来看,主要在于饱受学术界诟病的挂名发表现象在法学解释理论方面基本是无需担忧的;但就坏的方面来看,主要是学者相互间的交流合作程度不够,学术协同创新程度较低。此外,就这7篇合著作品而言,大部分合作者之间存在师承关系,这也从侧面印证了诸如法律解释理论此类的研究,需要一定的学术传承才能够撰写出水平上乘的文章。当然,这类合著类作品的减少也与一些法学类CSSCI来源刊物拒绝发表挂名合著文章,优先发表独著类文章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如《中外法学》在刊物说明当中明确指出谢绝联合署名稿件,2014年以来《法商研究》拒绝发表挂名合作类文章,优先发表独著类文章。

图9 职称差异人数分布图

就职称差异的视角而言,如图9所示,教授职称的人数最多,以63人占据了49%的比例,副教授以27人名列第二,占到了21%的比例,两者合计已经占据了整个样本的70%,由此不难发现法学解释理论研究当中表现出了职称集聚的效应。这当中最为关键的原因在于法律解释理论研究不同于域外制度评介性的研究,前者需要长期的理论积淀以及反复的逻辑抽象,而后者更多地在于先天语言优势以及丰富的资料占有,显然,教授与副教授经历了长期的学术氛围浸润,具有更加敏锐的问题意识,自然会导致表现突出。而博士后数目较少这主要源自于全国博士后的基数相较其他群体而言明显偏少,如果考虑此因素,其上榜人数所占该群体总人数的比例与副教授的表现基本持平。而研究生群体当中包含了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考虑到统计样本数与总人数比的问题,其表现属于基本令人满意的程度,这主要在于较之前几个群体而言,其接受正规学术训练的时间总量相对较少。此外,这一群体的作品主要集中在法律解释的主体和客体方面,相较另外两个方面而言,前者较为容易上手。而在职称不详人员当中,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于实务部门,他们更加偏好解释方法以及部门法解释这些领域,这与实务部门追求便于操作的导向具有内在的契合性。

就知识结构差异的视角而言,如下图10所示,样本人群当中,拥有博士学位者最多,达到89人,比例达到了69.53%,博士研究生的人数以17人排名第二,学士学位的人数最少仅为一人。从这一统计数据来看,法律解释理论研究当中由于激烈的竞争淘汰,出现了高学历化的倾向,当然这一现象的出现也与当下高校聘用门槛提高以及博士毕业生人数激增存在一定的关系。而最为关键的要素可能在于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的门槛较高,其需要接受长期正规的学术训练才有可能在法学类CSSCI 来源刊物上发表文章,而博士以及博士研究生显然是最为合适的人选,当然学历的高低不一定与能力的强弱成正比关系,但就概率而言显然更具有可能性。

图10 样本学者所获学位分布图

就研究主体的学术成果数量而言,如下图11所示,下图统计了发文数量超过两篇的作者群体,陈金钊教授以21篇位居榜首,郑州大学的魏胜强博士以9篇排位第二,谢晖和焦宝乾分别排名第三、四位。范进学教授和桑本谦教授也都以两篇的数量登上榜单,颇为引人注意的是这几位学者都曾饱受山东大学浓厚的法律解释学氛围的浸润,他们或者执教于此,或者曾博士毕业于此,由此我们也不难发现山东大学在法律解释理论研究方面无可置疑地处于第一梯队。此外,西北政法大学的王政勋教授则是结合语言学的相关知识来建构刑法学解释理论,在这一领域走在了前列。胡玉鸿教授、陈林林教授、陈兴良教授以及陈坤博士则分别是来自于浙大,人大以及北大这几所法学老牌劲旅。

图11 学者学术成果数量排序

图12 高引作者被引用总量

图13 作者被下载总量

而就个人学术影响力差异的视角而言,主要涵盖了高引作者被引用总量(如图12所示)、作者被下载总量(如图13所示)、以及在法学权威期刊的发文作者基本情况统计(如表1所示 )。图12统计了被引用总量排名前十的作者名单,与图11作者发表文章数量名单对比不难发现,两者间存在一定的重合程度,比如陈金钊教授无论是就被引用总量还是就发文总量而言都是排名第一,与此同时,谢晖、陈兴良、桑本谦、焦宝乾这几位作者都同时出现在上下两个榜单当中,由此不难发现发文的数量与被引用总量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而郑永流、季卫东、陈弘毅、周旺生这几位学者所发表的文章也是在90年代末期到21世纪初期之间,距今也有10多年的历史了。由此,不难推测文章的引用总量除了与发文数量密切关联之外,还与文章发表的时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即我们通常所言衡量作品质量如何需待时间的检验。而就作者的被下载总量而言,其与作者发表文章的数量以及作者被引用总量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比如,陈金钊、谢晖、桑本谦、焦宝乾等这几位学者在图11,图12以及图13当中同时出现,这足以表征这几位学者在法律解释理论研究领域所取得的建树。此外,郑永流、季卫东、周旺生这三位学者同时出现在了图12和图13当中,这从某种意义上可能是心理学当中的便利法则使然。就有关心理学的实验表明:社会个体在进行认知判断时存在着走心理捷径 (mental shortcut)的趋势。而所谓捷径其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便是依赖一定的便利法则(availability heuristic), 即当事务纷繁复杂难以取舍之时便倾向于选取那些容易记忆的事物。同样在我们论文的下载目标选取以及文章引证当中也倾向于引用权威作者和权威作品。*Elliot Aronson, Timothy D. Wilson, Robin M. Akert, Social Psychology , p.82.,转引自凌斌:《中国主流法学引证的统计分析——以CSSCI 为数据基础的一个探索性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而魏胜强和王政勋这两位学者则同时出现在了图11和图13当中,这从某种意义上表征出了发文的数量与被下载的总量二者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就数据统计的视角而言,发文数量较多,那么显然供下载者选择的基数自然也较大,从概率上说被下载的可能性便更大。

就表1法学权威期刊作者信息的统计而言,*在对某一主题文章群进行宏观评估之时,选取质量最好的文章进行数据统计分析,进而帮助把握未来理论的发展动向。参见王政勋:《刑法解释问题研究现状述评》,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4期。上榜的15位作者(合著仅统计第一作者)当中,性别全部为男性,就年龄而言40后一位,50后五位,60后五位,70后三位,年龄不详的一位。就年龄布局来看,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的学术梯队结构合理,涵盖了老中青三代。而就作者的任职机构来看,山东大学(包含了威海分校)以3篇位列第一,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各两篇,值得注意的法律解释理论也日益得到实务部门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各贡献一篇。

四、研究样本影响力差异指标

本研究为了客观测度样本影响力差异指标,在其之下又进一步设置了文献引证频度差异(单位文章注释数量、单位文章中文参考文献数量、单位文章英文参考文献数量、单位文章其他语种参考文献数量)、样本被引证频度差异、样本被下载频度差异、年度样本学术半衰期差异、研究样本基金资助情况差异等。

就文章引证频度的视角而言,其通常意义上被视作一种知识规训, 后学借此方式来梳理先哲的学术研究成果,并借力于此从而洞悉未来。出于对前人学术研究成果的尊重以及学术规范的内在秉性使然,久而久之引证已成为学术传统。*参见成凡: 《从竞争看引证——对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在文献引证频度考察当中,通常考察两个方面,其一为注释,其二为参考文献。但二者的功用并不相同,前者旨在于对于文中专业术语或所涉内容予以简要澄明,而后者旨在于注解文章观点或信息的来源出处。为了便于统计比较,本文引入了单位文章注释量与单位文章参考文献量这两个基本概念来帮助评估不同学者文章当中添加注释以及参考文献的偏好差异。如图14所示,图表当中统计了单位文章注释量排名前十的作者,其中张志铭教授以单位文章45的注释量而排名第一位。结合图14、图15、图16这三个图表发现,张志铭教授均有上榜,这很难说是偶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放映了张志铭教授严谨考证的为学风格。吴丙新与付玉明这两位学者分别居于第二与第三位。那么,文章的注释量与文章的优劣程度是否存在正比关系呢?或者说是否是注释越多文章越好呢?显然这个问题很难直接回答,就文献统计学的视角而言,如果在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之下,当然会是注释相较更为丰富的论文更有可能打动读者,进而产生更大的影响力。因而,在符合一定前提预设的条件之下,注释的数量将会与文章的影响力存在正相关,但注释并非越多越好。这主要源自于注释引证过程当中可能产生的边际效应,一方面是受到心理学上的应激反应减弱规律的影响,一方面是受到引证注释增加所带来的信息搜寻成本递增的影响,故而某一特定学科领域论文的引证注释数量可能会伴随着引证竞争而增长, 但并非会无限增长下去,而是会稳定在某一合理的数值范围之内。*同①。

表1 法学权威期刊发文作者基本情况

就图16当中单位文章的参考文献(英文)数量而言,王毅教授排名第一,英语参考文献的熟练运用程度从某种程度上与其学习以及工作经历存在着密切关联性,他曾在1994年到1995年之间在日内瓦国际高等学院学习国际经济法,并获毕业证书。刘星教授位列第二,我们浏览一下刘星教授的简历,不难发现同样与其学习经历存在着关联关系,他曾在1996到1997年期间到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2003年在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做访问教授。季卫东教授更是如此,他曾在京都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有海外任教的经历。张志铭教授曾翻译过多部具有影响力的作品,英语功底颇为深厚。陈弘毅教授曾获得哈佛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且长期担任香港大学的教授。由此不难发现,文章当中较多引用英文版的参考文献的作者大多都具有海外的学习背景,从而为他们引用英文文献提供了较多的便利条件。此外,伴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英文文献引用量也呈现出了逐渐上升的趋势。尤其是在国际学术交流日益频繁的大背景之下,法律解释理论研究人员对于域外相关理论的成果也日渐重视。同时也正是得益于这种国内外学术交流与互动,我国学者研究的视域以及思路也日渐开阔。

图14 单位文章的注释量

图15 单位文章的参考文献量(中文)

图16 单位文章的参考文献量(英文)

图17 单位文章的参考文献量(其他)

如图17所示,台湾大学的林端教授单位文章的德文参考文献量以103排名第一。而就林端教授的简历来看,他曾博士毕业于德国海德堡大学的社会学系。排名第二的柳建龙博士也曾有过到国际著名的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公法研究所从事访学的经历。排名第三的郑永流教授也同样有国外访学以及任教的经历,其曾在1993年到1996年期间在德国萨尔州大学法律经济学院担任客座教授,并于2004年担任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代理教授,这些访学以及任教的经历也为其搜集域外的文献资料提供了便利条件。雷磊博士曾有到德国基尔大学联合培养的学习经历,以及到瑞士弗里堡大学联邦主义研究所的访学经历。综合以上几位学者的经历不难发现,单位文章参考文献量(小语种) 与学者的域外学习以及工作经历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当然这种现象与日益频繁的国际学术交流大背景也存在一定的关联。

就样本被引证频度而言,其从某种意义上代表了论文被研究同行的认可程度。而被下载频度则与论文作者的知名度以及研究主题的契合度相关。通常而言论文被下载频度与论文被引用频度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关联关系,但又并非如同函数那样一一对应。即那些有较高引用频次的论文通常也存在较高的下载频次,但有较高下载频次的论文不一定存在较高的被引用频次。*参见赵修华、陈丙纯:《“国家安全”理论研究现状评析——基于《江南社会学院学报》1990-2013年数据》,载《现代国际关系》2014年第4期。二者间的这种关联关系从表2和表3之间的重合度上可以有所体现。如表2所示,样本选取了引用频次排名前十的论文,而表3当中的样本则是选取了被下载频次排名前十的论文,通过表2和表3的关联对比不难发现,二者间存在高度的竞合关系,即10篇文章当中存在7篇竞合,应该说这也基本校验了刚才的假设。郑永流、桑本谦、陈兴良、季卫东、谢晖、周旺生这几位学者出现了竞合关系。从人员的任职单位来看,基本上是来自于山东大学以及法大、北大、人大这几所老牌法学名校,季卫东教授则是来自日本神户大学。唯一遗憾的便是一直在法律解释领域笔耕不辍的陈金钊教授未能进入到被引用频次前十的行列。但在下载频次前十行列当中陈金钊教授则尤其引人注目,他有两篇文章进入到了被下载频次前十的行列,这也恰恰说明了陈金钊教授在法律解释领域存在颇高的知名度。此外,文章刊发的时间也是制约文章被引用频次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从表2当中的统计数据不难发现高引频次的文章全部来自于2004年之前。且就高引频次文章的来源刊物来看,大多数文章来源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等法学类高级别刊物。导致这种集聚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作者更愿意将自己的优秀作品投向这类高级别刊物,即所谓的明珠不愿暗投;其二还在于这些刊物的定位更高,选稿标准更严,从而使优秀的稿件能够脱颖而出。*参见王政勋:《刑法解释问题研究现状述评》,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4期。

所谓年度样本学术引证半衰期(Half -Life) 是指通过计算某一年度样本数据当中50%总引证的被引证文献距离当下的时间跨度,从而用来测算引证文献的更新速度,时间越短表示更新的速度就越快。依据范并思先生1995年的统计数据, 当年法学论文的引证半衰期是11.2年。*参见范并思:《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与变革——文献统计与分析》,载《浙江学刊》1999年第3期。如图18所示,法律解释理论的学术半衰期呈现出了平缓波动的趋势。由于1994年和1996年两年没有样本文章,所以这两年的半衰期为零。从统计数据来看,1995年法律解释理论文章的学术半衰期长于法学论文的11.2年的平均值,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法律解释理论的更新速度较之整体法学的水平而言较为缓慢,这可能与法律解释理论属于基础理论研究,其理论更新的速度较慢有一定的关系。就年度样本学术引证半衰期来看,2005年为峰顶值,这一现象的出现与谢晖教授的中国古典哲学与法律解释系列论文的发表存在一定关联关系。当年法律解释类论文共发表7篇,其中4篇出自谢晖教授,且均是关于古典哲学与法律解释的主题,而这一主题的性质决定了其文献引用当中大多来源于古籍以及年龄稍长的哲学经典论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年度的样本学术半衰期。但就整体趋势而言,年度样本的学术半衰期在逐渐缩短,以上统计数据已表明法律解释理论的更新速度在进一步加快。

就年度课题资助情况而言,如图19所示,在1994年到2003年这十年间样本接受课题资助情况数目为零,2004年首先实现零的突破。自2008年开始实现平稳上升,2013年出现峰值,接受国家级课题资助的样本为5篇,接受省部级课题资助的样本为3篇,接受校级课题资助的样本为4篇。从图示当中不难发现,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级别来讲,法律解释理论研究接受各类课题资助的程度呈现出了逐年上升趋势,这也进一步表明无论是国家基金,还是省部级基金以及校内基金均逐步开始重视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的资助工作。

表2 高引频次文章

表3 高下载频次文章

图18 年度样本学术半衰期

图19 年度样本课题资助情况

五、结语

晚近几年,中国法学研究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繁荣景象,多种学科相互间的融合不断加深,尤其以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交融为甚。一方面,相关学科为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论支撑;另一方面,法学纷繁复杂的内容体系进一步拓展了其他学科的研究视角,也正是就此意义而言跨学科研究日益成为当下的研究热点。*参见曾鹏、杨莎莎:《中国法学研究水平省域空间分布规律的若干问题研究——基于CSSCI(1998-2009)收录法学期刊的数据分析》,载《统计与信息论坛》2012年第12期。本文恰是运用了文献计量法这一定量分析方法,以纵横深浅四大主线为纲,深入剖析了法律解释理论的基本发展脉络。就总体趋势而言,法律解释理论研究成果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伴随研究队伍的不断扩大,在未来一段时间之内研究成果的数量将会稳中有增,但可能出现大小年的微弱波动趋势,总体上呈现出上升趋势,但增速可能放缓。就研究的视角而言,法律解释主体理论研究最为薄弱,且该研究当中表征出了集中化的趋势,这从某种意义也表征了法律解释主体理论还不够成熟,开放性与参与性欠缺。就理论研究的地域分布而言,法律理论研究的繁荣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契合关系,经济较为发达的华东和华北地区,理论成果的产出较高。而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的西南以及中部地区,法律解释理论的研究成果则有待进一步提升,呈现出了一超多强,发展不均的局面。就研究主体的年龄差异而言,60后和70后这两大中青年学者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学术梯队建设较为合理,但在男女性别比例方面则出现了失衡局面,女性学者话语权较为欠缺。就学历和职称的层面而言,伴随激烈的竞争淘汰,法律理论研究当中表现出了高学历,高职称的倾向。就学者的个人影响力而言,陈金钊教授发文总量,被下载总量,被引用总量这三项指标排名第一,此外谢晖、陈兴良、桑本谦、焦宝乾、郑永流、季卫东、周旺生等诸位学者在法律解释领域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

就法律解释理论未来的发展方向而言,法律解释主体理论将是该领域新的突破点。在理论研究的地域分布上华东和华北地区研究机构领先的局面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将持续,但就长远来看西南和中部地区与前二者的差距将逐渐的缩小。在学术梯队建设方面,60后、70后、80后这三个群体将成为研究的主力。而在男女性别比例方面失衡的局面仍将继续,与此同时未来一段时间之内高职称、高学历、高引用的三高学术明星将逐渐凸显,并逐渐出现类聚的趋向,至此法律解释理论研究的学术共同体将逐渐的成型。

[责任编辑:王德福]

Subject:Review on Evolutionary Path of Law Interpretation Theory in China Based on Legal Class CSSCI Citation Indexes

Author & unit:JIANG Guohua,HAN Yutiang(Law School,Wuhan University,Wuhan Hubei 430071,China)

The law interpretation theory has been rapid development during 20 years in China. In terms of geography,there wer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prosperity of law interpretation theory an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level. In terms of age distribution,the young scholars in the 1960s and 1970s occupied the absolute dominance. In terms of educational background and professional title, the study showed a tendency of high academic degree and professional title. In terms of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the subject theor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will be a new breakthrough point. In terms of academic echelon construction,the scholars in the 1960s, 1970s and 1980s will become the main research bodies.At the same time, the superstars of high academic degree, high professional title and high cited will have a clustering tendency in the future. The academic community of the law interpretation theory will be formed by that time.

law interpretation theory; CSSCI; literature metrology

2014-12-10

该文系“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的相关成果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正当程序原则在大学治理中的适用——以师生权利保障为中心》(2014106010201)的部分成果。

江国华(1970-),男,湖南茶陵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珞珈特聘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法律解释学;韩玉亭(1985-),男,山西阳泉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法律解释学。

D90

A

1009-8003(2015)01-01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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