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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稳定性分析

2015-03-02张莹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5年8期
关键词:股利现金分配

张莹

一、现金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分析

(一)现金股利政策的稳定性

从2007年至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的总数在不断增加,分配股利的公司总数也在随之增加。2007年至2008年,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比例在持续上升,但到了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以后,现金股利分配公司比重由56.75%迅猛下降到2009年的47.96%。到了2010年,由于危机继续蔓延、热钱不断流入、政府持续出台政策打压楼市热,中国人民银行不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以紧缩银根,使得上市公司的利润与资金周转情况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牵制,因此分配股利的公司比例继续下滑。

表1 2007-2011年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情况统计

(二)现金股利政策的连续性

稳定的股利政策能够维持上市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向广大投资者释放一种公司有稳定业绩并有持续增长潜力的利好信号,还能够均衡股利水平,以减少公司其他因素波动对股票价格的影响。从表2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连续五年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占比仅次于仅分配一年的公司数量,但所占比重依然很少,不足20%,分配时期的稳定性比较严重。纵观表内统计的数据,发现分配现金股利的分布呈两头大中间小的形式,而不是正常的连续分配年份越长,所占比重越高的情况。且将下表所有的数据相加后,发现分配现金的公司比重为79.43%,仍有较少数量的公司在五年内一次红利都没有分配,比2003——2007年的79.68%还下降了0.25%。由此看出,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带有随意性和盲目性,缺乏连续性与稳定性。

表2 2007-2011年全部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次数统计

二、分配方式的稳定性分析

(一)股利分配形式多样化,上市公司送转股股数较低

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所以很少采取股票回购的方式来进行资本运作,因此我国多采用派发现金股利(俗称“派息”)和发放股票股利(俗称“派送”)两种股利政策。在每10股送、转股的股利分配方式下,一部分上市公司选择了以低于一股的股数分派给投资者,大部分的公司选择送转1-3股或10股左右,3-5股相对较少,还有极少部分公司选择了送转20股以上的高送高转。实际上,上市公司采用送转的分配方案是一种间接逃避分配股利责任的做法,在这种分配形式,虽然股东持有的股数额增加,但股权并没有改变,股票的内在价值却被更多的股数稀释了,对股东来说这其实是一种虚拟的投资回报。

(二)股利分配形式轻送股重派现

从表1的数据可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时偏好派现的方式,在分配股利的上市公司中,派现公司的比例一直保持在95%以上的高比例。由此可以间接地反应通过送股配股的方式来进行分配股利在公司的股利政策中运用得很少。

表3 2011年年末披露每10股分红送转股

三、股利支付数量的稳定性分析

(一)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水平长期偏低

分析2007年-2011年年中和年末两次分派现金股利的情况,可以得出平均每股现金股利的支付都在0.3元以下,支付水平偏低。如何将税后收益按恰当的比例在股东与留存收益间进行分配,关系到公司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较多的红利对投资者而言固然是一种利好消息,但公司留存较少的收益用于再投资却是缺乏长远战略的表现。同时,若公司将利润多留少分,必然会影响到投资者的热情,使资金有转移到其他投资渠道获得投机收益的可能性。同时较多的资金留于公司运转,也会造成资金缺乏效率的运用,造成机会成本的提高。

(二)部分公司超能力派现

国外一般将“超能力派现”定义为公司分红比例高于公司盈利或远远高于长期债券利率水平。参考我国证券市场的真实状态,故而将“超能力派现”解释为每股派现大于每股收益或每股经营性现金流。这种派现行为不仅把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进行分配,还把资本公积中的存量资金都做了分配,容易导致公司正常经营运作资金紧张,从而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在我国,部分公司大比例的派现,并不是流入广大投资者的口袋,而是大股东抽逃出资的策略,并极有可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如果长期发展下去势必会影响整个市场的健康,各大公司更要理智地对待派现行为。

四、政策启示

(一)加强上市公司对股利政策制定的重视

我国上市公司不够重视对股利政策制定,或者说还没有从战略的高度、从全局的角度、从公司长远的发展对股利政策进行整理、规划和设计。为此,本文认为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应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所指定的股利政策既要体现企业短期获利状况,还要考虑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同时必须保持股利政策的连续性,以减少股利政策非正常波动时对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

表4 2009-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超能力派现情况统计表

(二)加强现金分红信息披露机制的监管

政府相关部门应强制我国上市公司披露股利分配信息,如果上市公司使用留存收益进行项目投资,应当强制其出具详尽的投资项目报告书,当其留存收益资金改变用途时要特别监管。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强制上市公司披露非正常派现的原因,并处罚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公司。监管部门合理合法的监管,可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信息披露力度的加大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向着更加有效合理的方向前进。

(三)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理念

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理念,增强经营现金流量管理的意识,防止企业出现有盈利而无现金的情况。加强现金流量与企业股利政策之间的相关性,一方面可以规范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现金股利的发放起到了一定的对公司管理人员的约束作用,减少了公司的代理成本。

(四)制止上市公司的恶性派现行为

监管部门应明确对恶性派现的界定,国外红利政策的认定标准是:企业现金股利比例高于公司利润或远远高于长期债券利率水平,则属于恶性派现,这一标准同时适用我国的情况。广大股东应加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当上市公司出现恶性派现时,股东可以对公司提出集体诉讼,从而督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保持警惕,决策时尽量平衡股东利益,而不是仅仅考虑大股东利益。只要大股东的决策影响到公司经营,管理层就要公开作出解释,并随时准备面对中小股东的控告。

[1]霍静.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现状分析[J].财经纵横,2012,22:29-30.

[2]刘志军.王海燕.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其环境的相关建议[J].商场现代化,2008,6:370.

[3]徐晓颖.金光华.中国上市公司2006年股利政策分析[J].上海企业,2007,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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