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狂欢语境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解析
2015-03-01江凌
□江凌
大众狂欢语境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解析
□江凌
目前,中国网络群体性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突发性强,充满不确定性,给网络安全治理和社会管理带来了挑战。如何客观认识和评价网络群体性事件,科学把握其新态势,不至于使它被妖魔化、扩大化?如果我们基于网民狂欢语境的视角,理性认知网络公共话语空间中网民的狂欢式表达,把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新态势,揭示网民狂欢式表达背后的平等、民主、自由精神与民众权利、利益诉求,正确处理“网民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张力和矛盾,考量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效应,那么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科学认知、预防和有效治理就会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狂欢语境;网络群体性事件;新态势;社会效应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更加多样和迅捷。从博客、播客到论坛再到微博,公众在获取信息知情权的同时参与度也不断提升。网络使得信息的发布和传播从单向灌输变为双向互动。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人能够成为自媒体,将自身的见解、价值观融入事件本身。大众可以自由地对网络信息、知识和文化进行评论和判断,而且这样的评论和判断还可以成为新的附加信息再次在网络上发布流传。基于这样的知识信息加工和多次传播模式,网络群体性事件应运而生。我们认为,所谓网络群体性事件,即对公共领域的重大问题或社会热点问题具有关注度和民主权利参与度的个人、网民或组织由从众、寂寞和打酱油心态而产生的窥视、义愤、狂欢式表达,他们或者抱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自由、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的政治和文化权利追求等积极目的,或者抱着炒作出名甚至敌视破坏等消极目的,利用网络空间的聚合功能、匿名性、平等性、相对自由和独立性、去中心化、交互性、开放性和连通性,将网络热点事件的解读纵深化、事态扩大化、关注焦点串联化,以达到捍卫公民权利、表达个人意见、追寻事件真相、拷问政府或权力阶层的良心和责任,甚或颠覆权力等目标,并形成一定的舆论和社会压力,迫使政府和其他社会权力组织通过公开、透明的渠道,谋求问题得到解决。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增多,网络新媒体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众多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目前,中国网络群体性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且突发性强、走向充满不确定性,给网络安全治理和社会管理带来了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评价这些网络群体性事件?过于强调其负面意义而以权力高压态势严防死守是否合理?如何以冷静理性的平常心不妖魔化、扩大化网络群体性事件?如果我们基于狂欢语境的视角,理性认知网络公共话语空间中网民大众的狂欢式表达,把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新态势,揭示网民狂欢式话语表达背后的平等、民主、自由精神与民众权利、利益诉求,正确处理“网民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的张力和矛盾,科学考量其积极意义和消极效应,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科学认知、预防和有效治理将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狂欢式表达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互联网自由、互动精神的表现形式之一,但也存在积极和消极的两面性。”[1]一方面,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民众知情权、信息共享权、表达权等权利的诉求,体现了公众对于社会事件的热情和参与度逐步提升;另一方面,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存在对事实的夸大并对事件当事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同于现实中群体事件参与者多集中于某一地域,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覆盖地域广,只要网络普及的地方,该地方就有可能有参与者。”[2]网络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大众自觉参与的行为。目前,一些国内学者对它持总体性否定的态度,把它等同于一般性社会群体事件,看作针对政府和社会的不良行为,需要加以防范。有学者认为,在定性网络群体性事件时,“不宜用行为失控、行为失当来标签,而应该用‘社会失范’为其作阐释”[3]。虽然“社会失范”的表述更加接近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普遍特征,但是却不加辨析地将网络群体性事件视作具有潜在社会危害的行为。事实上,多数网络群体性事件只是网络民众自发的文化权利表达行为,不同于传统群体事件具有极强的目标性、权益诉求度和社会危险性。由于广大参与者本身并非利益相关者,其中不乏从众跟风、寂寞无聊和“打酱油”的网民的集体狂欢,乃至网络水军的戏谑式捣乱,所以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触发与其说是一种具有潜在危害的集体有意识行为,倒不如说是信息时代大众狂欢的宣泄手段。
美国学者尼尔·波兹曼在其《娱乐至死》一书中对于电视的功能有如下表述:“我们的文化对于电视认识论的适应非常彻底,我们已经完全接受了电视对于真理、知识和现实的定义,无聊的东西在我们眼里充满了意义,语无伦次变得合情合理。如果我们中的某些人不能适应这个时代的模式,那么在我们看来,是这些人不合时宜、行为乖张,而绝不是这个时代有什么问题。”[4]互联网文化空间推动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如今,任何话题、任何现象都能在网络上被讨论,不同的立场和价值观、社会习惯交织在一起,构成了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前提。于是,社会事件和现象的本质被重新定义,这在没有网络的传统媒体环境中是不可能发生的。过去的媒体都只是单方面向受众发送信息,信息的意义由发送者赋予和诠释。如今,任何人都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价值观念赋予信息新的意义,网络文化信息的意义经过加工可能变得完全不同,于是也就产生了对于这种信息原始意义缺失的恐慌,网络上的讨论也被“恐慌者”视为语无伦次、毫无意义。这也就构成了目前官方权威机构、权威媒体和社会知识精英对于网络群体事件消极认知和评价的基础。然而,应当看到这种意义的重新定义是具有其积极意义的。它使得信息的传播更为广泛,意义更为多样化,进而提升了社会关注度,使得原本可能隐没的社会焦点重回大众的视线。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出现往往是大众狂欢的成分多于理性探讨,而大众狂欢语境下的网络信息传播往往偏离其本应具备的社会功能,成为娱乐化的产物,模糊了本来清晰的社会价值标准,于是就如尼尔·波兹曼所说无聊、无意义的东西“变得合情合理”,“狂欢”如果不受限制逐渐影响了正常的判断力,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有学者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民话语表达的偏差进行了严厉的批判,认为“当前狂欢的大众文化形态下、大众的非理性精神思考下这种对丑的追逐,完全是一种美丑的颠倒、混乱,是一种审美短视的行为,这种美丑的移位是非理性的举动,我们需要对此进行研究,因为这种移位不是美学视阈下的正当行为,在它的背后透露出的是大众异化的审美态度,这种态度是对社会的戏谑,而并非人类审美意识的丰富化”[5]。事实上,美丑的移位仅是大众狂欢精神中的一个负面意义却并非全部。在俄国学者巴赫金的狂欢理论中,广场(狂欢的场所)、生育(狂欢的主题)和笑(狂欢的内在精神)是最基本的关键词,在狂欢节和其他民间话语和癫狂行为表达场所,广场(在约翰·费斯克那里是购物商场、海滩、舞厅等)上的人身份平等,喧哗着通俗、粗俗甚至下流、肮脏的广场语言,正是这种粗鄙的语言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在戏谑性语言、酒精、歌舞和疯狂的仪式性活动中,每个人都撕下工作、生活中身份的伪装,理解和使用着这种粗鄙的口头语言,享受着疯狂的精神放松与快感。从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民的参与式话语表达表征来看,网民在网络公共空间(如同巴赫金笔下的广场,约翰·费斯克眼中的购物商场、海滩、舞厅等公共空间)平等地表达着各种各样戏谑和零碎的、粗俗和下流的、义愤和咒骂式的话语。这种非理性甚或粗鲁的网络空间话语,摇摆在理性和非理性游戏之间,甚至无视社会规则和法治规训,侵犯了网络权利表达及其他网民的民主、自由、平等精神。在这一具有隐匿性而且表达自由的网络公共空间中,网民撕下平日的身份伪装,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增进彼此之间的交流,颠覆社会阶层的不平等和社会权力的权威、强势。
二、网络事件的群体化、娱乐化、狂欢化
网络群体事件一般呈现这样的特点:个体事件经网络曝光后由转载或评论广为传播,逐渐吸引更广泛的关注,进而演变为跨地域、跨行业的群体性事件。当然,并非所有的个体事件都能够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因此,个体事件大众化的过程本身就值得给予关注。
首先,个体事件能够发展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发生在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精英或公众人物身上的事件极有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一方面,社会精英或公众人物在网络上拥有大量拥趸,他们在社交媒体上的一举一动都受到极大的关注,即使是发生在他们身上的一些琐碎细节也可能引发广泛的转载和讨论,使之具备了网络人气和传播渠道基础。另一方面,社会精英、公众人物或主动或被动地推动自身信息的传播以获得影响力。对于社会精英、公众人物而言,大众的关注即获利的资本。因此,一些社会精英、公众人物及其背后的利益群体不惜通过过分的炒作和曝光来引发公众的激辩,进而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中心人物。第二,事件应当具有能够被深入挖掘并引发讨论或辩论的空间。社交媒体和门户网站每天传播的信息数量庞大,而其中引人关注的信息必然能够引发公众的话题和思考空间。公众的辩论、思考成为原始信息的附加值,甚至超越原始信息本身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中心。然而,这并非意味着原始信息本身必须具备意义深刻的内容。原始信息只需留下一个讨论空间、一个开放的公众交流平台。第三,事件往往契合当下的社会热点或公众话题。例如,2009年的贾君鹏事件,仅仅一句“妈妈喊你回家吃饭”就在百度贴吧吸引了众人目光,随后更是招来了各大主流网络媒体的报道,进而演变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这句话本身并无亮点,但是它契合了网络信息泛滥、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的社会背景,因而从戏谑般的炒作事件迅速演变成了颇具社会影响力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再如,方舟子与崔永元关于转基因食品问题的网上论战。一方面,两人都为公众人物,原本就受到较大的关注;另一方面,转基因食品牵涉其中无疑助推了这一事件成为大众的焦点,甚至取代两人论战本身成为网络激辩的热点话题。综上所述,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反映了网络民众对于自身所处社会环境的关注与焦虑。个体事件群体化过程中体现出的特点就是公众社会关切的风向标。
其次,网络事件的大众化具有泛娱乐化的取向。“泛娱乐化是娱乐的一种延伸形态,它打破了娱乐所追求的精神愉悦,突破了舆论环境对传媒的要求和限制,用媚俗甚至低俗的形态吸引受众”[6]。网络事件的大众化之所以能够形成泛娱乐化的局面,与大众文化的普及是分不开的。当下的网络大众已分得一部分网络文化主导权。网络民众一方面基于公民权利(如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的表达和诉求,另一方面急于摆脱精英主义立场居高临下的桎梏,在创造自身文化特征时难免出现了夸张和戏谑成分,以追求新的身份认同和文化认同。因此,大众享受自身所创造的文化本身就是泛娱乐化的表现。即使是十分严肃的事件,在大众化娱乐的过程中也不免存在毫无必要的戏谑与争辩。这是大众对于现实社会压抑、社会焦虑的一种宣泄和自由表达。信息的娱乐化是公众社会焦虑的应激反应,通过娱乐化将社会事件无害化。一般而言,能够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个体事件通常有较强的社会意义,蕴含着较大的辩论和思考空间甚至激烈的思想冲突,需要通过娱乐化将其钝化,使公众能够不在社会责任和道德负担的重压下展开思考和讨论。然而,这种娱乐化、狂欢化往往容易走向极端——群极化,扭曲原始信息的本意。同时,娱乐化的过程将大众的焦点逐渐从事件本身转移开,使本原事件丧失本应达到的社会效应。以“杨达才表哥事件”为例,自2012年8月26日晚上8:00至8月27日早上8:59的13个小时内,新浪原创微博和评论“表哥事件”呈爆发式增长,达到舆论聚集阶段。相关微博共89条,评论超5个的微博达22条,累计转发量达37213次,转发后的评论达到10698条。通过搜索跟帖评论的关键词的出现频次,可以窥视这一阶段微博舆论场所集中表达的意见、情感和态度及其娱乐化倾向。
由表1可见,在新浪微博舆论聚集阶段,网民的跟帖评论整体关注方向是对官员腐败的抨击和对社会腐败体制的不满情绪发泄。除此之外,更多的娱乐化元素和倾向深入其中,比如,对表哥形象的戏谑与讽刺谩骂(占比15.34%),对事件非理性的戏谑谩骂与泄愤(占比10.27%),无聊的围观、幸灾乐祸(两项占比8.97%),体现了寂寞与愤怒、焦虑与压抑之下的娱乐化、狂欢化情绪释放。这一事件就在这样的大众化、娱乐化过程中被重新赋予了意义。
在泛娱乐化的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娱乐化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娱乐化的是非正误也是难以判断的。事件本身意义的缺失并不能证明娱乐化后的事件只是纯粹的无聊产物,事实上,许多网络群体性事件在娱乐化的过程中寻获了新的社会意义,引发了新的思索。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而言,娱乐化是大众化过程中对个体事件的重新定位,使其更符合大众的社会心理和期待。因此,个体事件大众化的过程通常也就是娱乐化的过程,而娱乐化的过程就是激发大众狂欢精神的过程。
再次,网络事件的大众化是狂欢精神驱使下的信息重构。所谓狂欢精神,在巴赫金的理论下就是源于节庆的一种没有主客体之分的、所有人都沉醉于纯粹的欢庆之中的精神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它是“颠覆等级制,主张平等的对话精神,坚持开放性,强调未完成性、变易性、双重性,崇尚交替与变异的精神,摧毁一切与更新一切的精神,死亡与新生的精神”[7]。引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往往只是不牵涉大众利益的个体事件,然而受狂欢精神驱使,大众对事件有十分强烈的平等参与或对话意愿,遂使其最终发展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大众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参与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网络传播技术下公民文化身份的解放,由于大众是积极的活动者,但在社会权力面前往往处于弱势,他们在社会权力阶层和社会精英文化压抑面前,有着积极的平等参与、表达权利的意愿。在事件发展的初期,大众对于事件的参与往往是基于事件本身(比如社会不平等、不公平、不正义的事件或现象),在狂欢精神的作用下,刺激他们加入讨论或争辩。这时,网民的参与往往带有盲目、从众和狂欢的心态,随着公众的参与度越来越高,大众对于事件的参与不再表现为无意识的盲目,而是有意识地对事件的内容及意义做出反应。但大众所关注的内容与意义又并非原始信息所呈现的,而是在大众狂欢精神驱使下对原始信息进行重构后的内容和意义。这也就是每次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总会引发对衍生现象和社会问题进行讨论的原因。试以药家鑫事件为例,交通肇事引发的恶性案件并非个案,而药家鑫事件起初也只是其中之一。在事件发生之后,网上舆论普遍谴责药家鑫的行为,此时的公众参与就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而这一事件恰好成为狂欢精神的载体。随着讨论的深入,这一纯粹的刑事案件在大众无意识的积极参与下被重构,案件本身被忽略,大众的焦点逐渐集中于对司法公正和舆论力量的讨论。至此,这一事件最终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甚至引发了一系列的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生活中的争辩。可见,在狂欢精神的驱使下,大众的集体无意识参与足以使网络事件在大众化的过程中被重新赋予新的符合更广泛人群的内涵和意义。
三、大众狂欢语境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特性
当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实质上就是大众狂欢的新形式。从技术和文化的视角来看,网络群体性事件“狂欢”现象的成因,一是网络媒体技术的进步和自媒体式表达的自由性,表达主体身份的个体性、隐匿性,表达内容的交互性、多元性乃至群体极化为狂欢、戏谑、嘲讽的话语狂欢式表达提供了生存土壤;二是自媒体言论表达的去中心化、去权威和精英主义化,现实与网络中被权威、精英压抑的情绪释放,实质上是以围观、嘲讽、戏谑、谩骂的话语狂欢形态追求民主、平等、自由精神;三是草根文化和青年亚文化、网络亚文化的汇流,对现实生活和网络生活中主流文化意识形态和精英主义说教的叛逆或反抗,体现了一种文化多样化背景下的亚文化群体身份和文化认同;四是通过围观、嘲讽、戏谑、谩骂、愤怒等情绪表达,在情感和话语表达形态上拉近网民之间的情感距离,引起广泛的注意,以取得更广泛的群体文化认同,产生注意力效应。总之,网络技术的进步和社会信息的泛滥无疑使得大众文化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以此为契机,大众狂欢文化也能够在更广泛的网络受众群体中发生并延续。
“在Web2.0时代,微博文化呈现出与传统文化相异的几大特质,微博让更多的大众加入到文化言说的空间中,一改传统文化空间的局限性,加之信息技术的便捷和迅速,让更多的大众参与到微博文化的阐释和再创中。”[8]不仅仅是微博,其他社交媒体如QQ聊天工具与各类主题贴吧等,以及最近两年兴起的基于移动通信设备的互动交流工具如微信、易信等,都推动了大众对于网络事件的参与度,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不断增大。除具有参与主体的虚拟性、多元化,网络载体形态多样化,爆发时间瞬时性,曝光频率逐渐密集化,组织形式日益多元化、合法化,网民反应不断升级、聚合能量倍增化,社会关注度高、事态影响日益扩散化外,基于狂欢语境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还具有以下新态势:
其一,网络动员与民众参与。过去,上情下达的单向度传统信息传播模式所产生的社会动员能量是递减的,而互联网扁平化、交互性、去行政化、去地域化的弥散结构,使双向互动的信息传播能力呈递增态势。网民尤其是那些拥有网络话语权的意见领袖和网络事件发起者,通过网络传播号召和鼓动处于草根阶层的民众,或者正当的权利、利益表达渠道受阻、受限的社会群体,甚至一些社会精英阶层人士聚集于网络公共空间,以集体的力量和行动来进行娱乐化情绪表达、利益和权利诉求。网络社会动员通过即时发布信息或事件,发表观点,制造话题,放大事件信息含量,延伸事件信息内容,扩展事件信息意义,凸显事件的公共性、参与性和轰动性,以达到广泛发动民众参与的效果。网络社会动员的优势在于:一方面,网络媒体的即时、互动、高效、便捷特性,有利于意见领袖、网络事件发起者或制造者组织、发动民众聚集,动员民众广泛参与,甚至以“网友聚会”等形式走进现实生活。网络媒体和社交平台“增强了个体从底层重建社交性结构并构筑集体认同的能力,原子式个体以更快的速度和更有效的方式开展社会协作,形成了有效钳制或颠覆当权者的相对优势”[9]。另一方面,在虚拟化、匿名化的网络空间和“法不责众”“参与人数越多、个人风险越小、个人安全系数越高”等社会规则、社会心理的作用下,潜在利益相关的网民和利益虽不相关但有利于娱乐化情绪宣泄的网民更乐于参与。当然,由于网络社会动员不具有强制性,虚拟化的网络动员取决于信息、事件、话题是否具有公众吸引力,以及“这些成员能否从中获得社会利益、经济利益和情感利益等。当获得的利益大于行动的成本时,虚拟动员成为现实的可能性才较大”[10]。
其二,网络共振与集体义愤。在自媒体时代,特别是微博、微信诞生后,人们比较容易在网络化公共空间表达自己的情感、观点、态度,行使自己的文化权利(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网络传播的即时性、交互性、能量聚合性可能使一个小事件引发成网络公共话题和网民广泛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在事件演化过程中,一些非理性情绪和心态(如愤怒、不平、嘲笑、娱乐等)会形成“网络共振”现象。其中,尤以非理性义愤情绪最为常见。那些网民嘲笑、谩骂的话语和娱乐化心态背后往往蕴含着民众怨恨、愤怒的情绪,这种情绪不仅是网民对特定事件的“具体愤怒”,更是不特定个体、群体(集体语境中的多数网民)对特定事件的集体性义愤,或者是特定个体和群体对不特定事件的“抽象愤怒”。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民的义愤情绪更多属于不特定之人因不特定事件引发的普遍的、集体的“抽象愤怒”。由于社会转型时期城乡二元结构所产生的民生不平等现象、社会阶层矛盾和潜规则下的利益分配不公平、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解和价值评判与官方不一致,以及民众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权利诉求等社会原因,民众容易将愤怒或怨恨情绪由特定的人物、事件转嫁到不特定的一般对象。这种“仇恨转嫁”在虚拟化、匿名化、交互化的网络公共空间中最容易得以体现,而“集体义愤”情绪如果难以迅速化解,常常会酿成网络群体性事件。
其三,狂欢心态与集体娱乐。一方面在社会现代化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官方权威和公信力下降,社会权威被解构,民众往往以负面、消极的态度看待问题,习惯于对政府或权威部门的政策、决策和行为进行“有错推定”和“责任归咎”,网络事件尤其是负面新闻事件很容易成为他们非理性情绪的出气筒、发泄空间。另一方面,一些网民在寂寞、无聊和信仰迷失的状态下,以“看热闹”“打酱油”“起哄”甚至“唯恐天下不乱”的狂欢心态和娱乐化行为寻求心理快感和精神愉悦,进而达到获得自我满足、自我实现的成就感。比如,2010年5月韩国人气团体Super Jounior的世博演唱会门票事件,一些网民以爱国主义为名不断放大事件背后的意义来刺激网民集体公愤,民众的盲目狂欢和非理性情绪在短时间被点燃、聚合,引起反哈韩网民同SuperJounior歌迷的网络混战,酿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当下,集体娱乐心态下的“人肉搜索”日渐成为网络用语和流行行为,比如2006年的“躲猫猫”事件和2010年的“我爸是李刚”事件等。一方面,“人肉搜索”满足了网民窥视当事人隐私的娱乐心态,另一方面这种“隐私窥视”和“网络通缉”在违反道德和法律正义、损害“被通缉者”现实生活秩序的同时,强化了网民主导的有效监督权利。还有,狂欢化的草根民众恶搞行为,如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戏谑和颠覆《无极》,“床前明月光,我爸是李刚”“李天一被强奸”等对特权阶层的嘲弄和戏谑,让网民在体验狂欢式、娱乐化话语表达中,讽刺、嘲弄社会权贵和等级秩序,张扬个性和自由,解构传统价值理念和生活方式,彰显草根性、平民化和娱乐化色彩。
其四,权利意识与民粹主义。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发展权等民众权利意识是现代民族国家成熟的标尺,也是国家治理的前置条件。在社会现代化转型时期,网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诉求,积极的政治参与,不仅使他们可以摆脱逆来顺受的臣民地位和奴仆意识,而且可以规避权威政府公共权力的专横和滥用,获得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分享国家和政府公共权力。民粹主义注重底层社会民众的权力分享和权利诉求,“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政治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以此来评判社会历史的发展”。[11]底层民众的政治参与“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与官方或精英制定的规范相对抗”[12]。与精英更多地参与政治和处于更有利的位置获取自身利益相比,底层民众的政治参与常常是“反应—应对”式的。在民粹主义驱使下,基于民众权力分享和权利诉求的目的,社会现代化转型期所出现的诸多不平等、不公平现象在网络虚拟公共空间中得到愤怒的凝视、评判,某一具体事件所引起的“刺激—反应—应对”模式构成了底层民众政治参与的基本模式,最终会引发“宣泄狂欢式的疯狂行为”。当然,由于网民多数是分散的个体社会成员,其价值观、生活方式多元化,因而网络民粹主义具有无社会组织特性,他们对政治权力和社会制度的影响力和推动力还比较弱。在此情况下,少数意见领袖和社会底层民众往往通过不满情绪的极端宣泄,如散布谣言、转移话题、歪曲和夸大事件的意义,来制造轰动效应,最终被不法分子利用,这需要我们加以警惕。
其五,道德审判与正义失控。在狂欢状态下,人们的感情和感性因素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大众的理性判别力容易受到影响,一旦群体性事件的蔓延背离了正确的方向,则有可能对事件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比如,以挖掘公民个人隐私为基本特性的“人肉搜索”就是典型的非理性事件的产物。另外,网络群体性事件对事件原始信息的意义重构或置换很可能影响大众的判断力,从而使大众狂欢语境下的公众将注意力集中于经大众加工后的事件信息内容,将并非全面、客观、公正的大众意志强加于本原事件之上,甚或进行非理性的大众道德、法律双重审判。近年来所发生的禽兽教师强奸女学生事件、逼人下跪事件、交通撞人事件等,原本是针对肇事者的丑态或不良、违法行为,却演化成揭露人性的弱点、权贵阶层的特权,拷问社会良知和道德底线,维护社会正义的道德审判,并以谩骂、围攻等语言暴力发泄不满或愤怒情绪,进而异化成非理性的集体狂欢行为,结果使道德正义走向群极化的泄愤和娱乐化的戏谑。这种夸张、没有顾忌的“正义表达”常常被故意造谣、炒作或玩世不恭、别有用心的人宰制,转移义愤对象,扩大事态,制造官民之间、社会不同阶层之间、普通民众之间的对抗情绪,从而使“正义失控”,甚至异化为网民暴政,并延伸至现实社会生活中。
四、狂欢语境下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效应
网络群体性事件成为大众狂欢的新载体有其积极的一面。它将原来纯粹娱乐化的大众狂欢行为导向了具有一定社会现实意义的争辩和探索。多数网络群体性事件最后都演变为关于某项社会问题或伦理道德、文化现象的争论,这说明网络群体性事件下的大众狂欢不再是泛娱乐化时代的附属品,而成为具有社会思辨功能的大众参与、互动行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在意见领袖的作用下使得大众狂欢具有了一定的指向性。一方面,大众仍旧享受着盲目参与的狂欢般的快感。事实上,在缺乏民众与权威权力、社会组织、社会精英权力良性互动平台的现实社会中,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狂欢式话语表达填补了这一社会“权力”(包括官方机构权力、社会组织权力、精英阶层权力、媒体权力等)与“民众权利”、精英与大众之间的互动平台,在狂欢式表达之后的精神愉悦和放松中起到了社会“减压阀”和“减震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大众又在强烈的知情、参与、表达、互动、欲望的驱使下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内容和意义做出反馈,而这种反馈有时甚至能够影响现实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标准。以“小悦悦事件”为例,佛山小女孩悦悦被撞,路人无一施救的事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无论是网络还是线下都引起了网民广泛的讨论;还有,倒地的老人到底扶不扶、亟待求助的人拦车司机到底停不停、“李天一案”等事件都引起网民的思考和辩论,引发成网络群体性事件,从而影响了社会舆论。从积极的意义上看,真理越辩越明,最后匡正了社会风气,进而成为一场对道德伦理正义和司法公平正义的社会运动。再如,微博打拐运动,起初也存在着娱乐狂欢元素,因为大众享受处于热点事件本身的参与和互动、表达和辩论就是狂欢精神的一种体现。这样的运动确实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说明大众狂欢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已经异化了事件本身,剥离了原本玩世不恭、过度娱乐化的元素,而以大众文化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心,逐步具备了引导社会舆论正能量、强化社会正义、促进民主法治进程等积极功能。
当然,大众狂欢语境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更有消极的一面,甚至在不良的社会批判性意见领袖及境外分裂势力、文化帝国主义势力的诱导下走向歧途。在大众狂欢语境下,网络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情绪往往难以控制。“自媒体时代的意见表达,也可能由于缺乏法律与社会道德规范,演变为个人发泄怨愤的社会冲突。这种冲突因网络动员的交互性与传播的快速性而变得更具破坏性。”[13]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较高比例的网民表现出愤怒、厌恶和悲伤的情绪。网络群体性事件能大范围地激发起网民的负面情绪……而当网民处于愤怒、厌恶的负面情绪时,网民容易表现出过激且非理性的行为,期望给导致自己愤怒的对象造成伤害,如咒骂、反击等”[14]。负面的个体事件更容易发展成为网络群体性、非理性事件,这说明在狂欢状态下的盲目参与、互动容易受到网民消极情绪的左右,而一旦这种情绪在大众狂欢的娱乐化态度下得以蔓延,就可能导致网民群极化和网络暴力等不良现象的出现。
在狂欢状态下,事件的前提、内容、意义都不重要,知情、参与、表达、监督和互动才是最重要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激发了大众强烈的参与和文化权利表达愿望,大众的狂欢精神得以尽情发挥,进而使得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方向难以捉摸,充满着不确定性。大众狂欢从缺乏双向交流互动演变为网络群体性事件中通过彼此互相影响而重构事件意义。大众在这种观点的互相碰撞中会逐渐摆脱原先的无意识状态,真正参与到事件的意义和价值讨论中去。这不仅拓展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民主、权利、利益表达,促进了公民对政府权威的监督,促进了正面事件的渲染、传播以及负面事件的解决,甚至有利于挽救社会信任、建立社会认同感和重建社会秩序。退一步说,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民众的政治参与与狂欢式表达,相比传统社会体制下政府单向度强制管理和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单向度炒作、渲染下民众的沉默和愤怒的隐忍,更具有积极的建构意义。因为沉默和隐忍是可怕的愤怒,对政府信任危机下的政治冷漠如同冰川下的火山,隐藏着极大的社会风险。民众从“无法表达”“愿意表达”到“不想表达”,种种社会问题累积的怨恨常常导致更大的社会事件爆发,乃至对政权的不满和颠覆。
有学者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中秩序中断和重建的产物,不能简单地以“善”“恶”二元标准来评判,“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的非理性,未必可以被视为邪恶。秩序的中断,要从日常生活的征象中求解”[15]。事实上,多数网络群体性事件并非旨在抱着特殊的利益和目的,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应该用两面分析的视角看待其正负效应。网络群体性事件固然有一部分是由炒作、渲染、煽动而引起的,甚至怀有特殊的利益和目的,搅乱网络公共舆论和社会秩序,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大众自发的无意识的狂欢状态下由个体事件发展而成的,具有积极的意义。
总之,网络群体性事件作为信息时代大众狂欢的新形式,既是大众言论的自由市场和文化权利参与、表达和宣泄手段,大众参与重构事件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传统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习惯、社会生活方式,更为网络表达、网络问政、网络监督等新型参政方式和民主政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秩序和社会治理带来了积极意义。与此同时,大众狂欢的重要表征在于充满不确定性,大众狂欢的过度娱乐化、情绪化、非理性特征,往往容易重构本原的个体性事件的意义,以至于歪曲甚至破坏原初事件的本质,从而导致事态扩大化、异化后的不确定性走向和负面社会效应。网民的狂欢式非理性言论及随之而来的网络谣言、网络愤怒宣泄、网络舆论无序、网络文化暴力,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政府公信力,而且给网络安全治理、社会秩序的稳定也带来了挑战。政府、媒体、非政府组织、网民等多元主体如何基于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视角,因势利导,实现诸如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良性治理则是我们下一步应该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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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国家文化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副研究员,史学博士,新闻学博士后)
编校: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