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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与家长新型伙伴式合作关系的构建

2015-03-01张晓敏杨秀莲

现代中小学教育 2015年12期
关键词:家长学校教育

张晓敏 杨秀莲

(1.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2.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教改论坛

教师与家长新型伙伴式合作关系的构建

张晓敏1杨秀莲2

(1.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吉林 长春 130024;
2.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目前,我国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主导者即教师与家长的关系呈现出依赖型、孤立型和对抗型三种不良倾向,这其中既有教师层面的原因,又有家长的责任,还有教育机制不完善的桎梏。改善这种现状,应从三方面构建教师与家长的新型伙伴式合作关系:信任塑造,打牢交往基础;完善机制,畅通交流渠道;密切合作,实现共同进步。

家长;教师;伙伴式;合作关系

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教育的效果取决于学校和家庭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如果没有这种一致性,那么学校的教学和教育过程就像纸做的房子一样倒塌下来。”[1]目前中小学教育体系中,教师与家长的关系还基本处于自然发展状态,合作与交流的机制不健全,渠道不畅通,地位不对等。教师和家长的合作交流机制还不够完善,需要在宏观上加以筹划,在微观上加以调整,实现教师与家长的良好合作与协同,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与进步。

一、教师与家长关系发展的不良倾向

当前教师与家长的关系基础还很薄弱,状态还不稳定,进一步深化发展的动力不足。就大多数教师与家长的关系来看,主要还存在着三种不良倾向。

1.依赖型关系

在诸多关系中,依赖型关系显得十分突出,主要是指在教师与家长的沟通过程中,主导权由一方掌握,二者之间关系的维系以及维系的程度完全取决于一方的主动干预,另一方则完全被动应对。在这种关系中,尤其以家长对教师的依赖最为突出。很多家长和教师都认为学校是教师的领地,不是家长的地盘。他们把教师看成权威人物,是教学和学习方面的专家,而且有些家长对自己的育儿能力也不自信。如果关系开始时双方不平等,交流的方向一般就是从占优势地位的一方流向处于劣势的一方。[2]中国的传统文化也一直强调尊师重道,教师的权威性地位一直备受人敬重。《尚书·周书·秦誓》中“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把“师”的地位与天、地、君并称,并被封建礼制固定下来,长期以来影响着几乎每一位中国人,而且教师的作用就是“传道、授业、解惑”,其作用和地位与学生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时至今日,在绝大多数人心中,教师的地位仍是至高无上不可动摇的。在部分地区,特别是教育水平还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和绝大部分农村学校,教师在学生的教育过程中拥有不可替代的权威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家长把孩子送进学校,在思想和行动上就认为将孩子的前途和命运完全托付给了教师,家长对子女的教育完全依赖于学校,对教师的要求无条件服从,教师真正成为掌管着学生学习和做人航标的权威,家长在子女教育,特别是在思想道德教育和文化知识传授中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2.孤立型关系

孤立型关系是指教师和家长在对学生的共同培养过程中,对各自的标准、进程不掌握,不了解,且在实施教育培训的过程中沟通不及时,交流不顺畅,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由于对学生培养标准的不统一,这种孤立型关系在当前的中小学教育中普遍存在。一方面,教师受升学率的影响和应试教育的约束,片面地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片面地强调学习强度和学习密度,搞题海战术,倡导海绵挤水理论,忽视了对学生素质教育的培养,过多地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另一方面,家长出于对子女的成长期待,片面追求出众出彩,不顾孩子沉重的学习负担,在学校教育之外,选报多种特长班和辅导班,将课外学习置于学校教育同等地位,甚至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远远超过学校的普遍要求。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教师在课堂上的施压和家长在课堂之外的施压同时发力,却又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需求,教师一锅煮,家长全覆盖,使孩子成为应付考试的木偶和疲于串场的机器。

3.对抗型关系

2014年11月,网络上曝光沈阳市某学校女教师骂学生的29段录音,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媒体调查发现,伪装成发卡、卷笔刀、手表的录音“神器”在不少学校周边畅销。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对抗关系一时间引起社会的关注,尽管媒体报道仅属个案,但不可否认,在一些学校,教师与家长的关系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相互之间不信任、不理解、不配合、不支持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教师对家长的不理解主要是基于自身的职业特点,认为自己的职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得不到家长的认可,由于家长对子女的过分溺爱,来自家庭的各种猜忌和干扰影响了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家长对教师的不信任主要是认为自己的孩子无法得到教师的重点培养,甚至平等对待,有的甚至担心孩子受到歧视,影响孩子的成长进步,因此,有意无意地要对教师的行为加以监视。两者的对抗关系很难得到有效缓解,甚至会愈演愈烈,恶性循环,不仅影响学生的学习活动,甚至还会影响学生的心理状态。

二、教师与家长不合理关系的原因分析

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问题,相互关系畸形发展,彼此之间沟通不畅,信心不足,并非一朝一夕。

1.教师层面的原因

教师具有独特的职业条件,就是要求教师职前要经过长期培养和训练,具有本专业的学科专业知识、教育专业知识、熟练的教育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3]正是基于这样的职业优势,中小学教师一直都是教育活动的主导者和实践者,其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直接影响着与家长之间关系的深入发展,在协调处理双方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教师本身也存在多种制约双方关系良性发展的因素。一是应试压力。无论是小学还是中学,尽管国家历来提倡进行素质教育,为学生减负减压,但由于各种学校分级、选拔考试的存在,以及学校之间和学校内部各类评比、排名行为,使教师不可回避地承受着来自升学、考试等各方面的压力,这种压力与教师自身的成长进步息息相关,不可能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正是在这种重视程度只增不减的情况下,教师对学生的注意力带有明显的偏向性,他们将目标锁定在学生的试卷和作业上,能够进行系统分析和动态调整的仅仅是自己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对学生的生活状态、心理需求很少关照,加上班级学生众多,只能重点培养尖子生,普遍关注中等生,轻视甚至放弃后进生,对于如何有效运用家长的教育力量,如何协同平衡家长之间的关系思考得不多甚至无暇顾及。二是利益驱使。受市场经济和社会风气的影响,教师本身也想通过自身的职业身份寻求更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一方面,市场有需求,特别是一些重点学校、重点课程的任课教师,被社会教育机构作为各类补习班、强化班、考前冲击班等产品的重要师资力量,竞相邀请,广而告之,吸引部分教师以远高于自身工资的条件去兼职教书,极大地分散了教师的教学精力;另一方面,学生有需求,尽管国家教育部门和监督机构三令五申禁止教师补课,但在强大的利益诱惑下,利用假期时间和课余时间以兴趣小组、辅导作业、提前预习等形式组织学生补课的大有人在,以金钱关系为依托,无形之间将学生分成各种类别,不参加补习或者不愿意付费的学生,在课堂上自然得不到教师的青睐,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关系也因此变得紧张。尤其恶劣的是,教师收受来自学生家长的礼物、金钱的现象越来越普遍,逢年过节,甚至家中婚丧嫁娶,都能见到家长送礼的身影。这种情况虽然绝大部分都是家长主动为之,但教师本人也是坦然接受,司空见惯,他们认为来自家长的收益是教师维持高品质生活的重要保障。庸俗的交往方式必将形成庸俗的人际关系,必然导致教师不能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也会因此加剧教师家长之间的矛盾。三是专业素养。尽管当前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员普遍受到了专业的培训,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但在一些单位,特别是农村和一些偏远地区,教师专业素质不高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加上现行教育机制对教师的后续培训不力,大部分教师缺少进一步深造、进修、学习的机会,导致教师的专业素质始终保持在既定的水平无法提高,即使是专业师范院校的培训,也只突出对教师文化知识的培训,对于教育学理论、心理学知识以及适当的情商、人际交往理论的培训不足,大部分教师的素质水平仅满足于能够传授所教学科的相关知识,对教学活动的创新能力不强,对如何统合利用各类教学资源、如何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如何保持与家长之间的合理交往缺乏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影响了教师与家长关系的深入发展。

2.家长层面的原因

教育家陈鹤琴先生在20世纪20年代就指出:“如果父母的知识习惯好,儿童早已受到好的家庭教育,再加上学校教育,自然就相得益彰。父母的知识习惯不好,那么儿童在进学校之前,无形之中早已养成不良的习惯,学校教育就算很好,也就收效甚微了。所以讲到儿童教育,根本上还是要从父母教育讲起。”[4]相对于教师一课一人、几年一换的特点,家长对于孩子的教育是长期的、持续的,对于孩子的性格特点把握得更准确,在孩子心中的地位更重要,信赖感更强,因此,在孩子的教育培养中,父母的言传身教和科学干预,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因素。目前,家长基于学校的教学活动和教师的教学行为所实施的对称反应还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难以与教师协同一致。一是信息闭塞。相对于学校的教学活动有计划、有规律而言,父母对于孩子的教育往往都是随机的、潜移默化的,尤其是对于孩子文化课程的辅导,主要还是依托于学校的教材和教师布置的作业。由于沟通机制不畅通,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与培养主要依靠对孩子学习行为的直接观察和作业完成情况以及考试成绩的简单判别,对孩子在学校的表现缺乏直接的一手资料,更缺少提供资料的信息来源,根本原因是教师与家长之间缺失有效而及时的沟通,这种环节的缺失进一步强化了家长管理教育的单方行为,加大了家长与教师之间沟通的鸿沟。二是目标单一。与教师对全班学生实施普遍的全员覆盖的教育引导不同,家长的全部目光都集中在自家的子女身上,对于成长进步的评判缺乏具体的参照标准,无论是理想状态还是现实状态都只能从一个客体上去体现,为了实现子女培养的尽善尽美,往往不顾子女的成长规律,忽视子女个性特点和兴趣爱好以及内在潜质,一厢情愿地赋予子女更多的学习任务,制订更多的学习目标,普遍撒网,针对一个心智和身体都尚未成熟的子女,极尽可能地实施特殊式的教育。诸如媒体报道的“虎妈”“狼爸”一样的教育模式在许多家长中得到推崇,而这种额外的一意孤行的教育方式不仅无法与学校的教育对接,有的甚至与学校教育背道而驰。三是观念冲突。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在校中小学学生绝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属于“4-2-1”式的家庭成员,是父母的掌上明珠,是老人的心肝宝贝,家长对子女的期望值无限升高,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思想普遍存在,在父母眼里,自己的孩子都是最优秀的,理应得到教师的特殊照顾,理应在班级里出类拔萃,当自己的标准在整个班级学生进行比较,发现落差时就会将责任推到教师身上,认为是教师的教育不到位,关注不全面,由此产生对教师的不信任、不支持,或者误认为“礼数”未到,竞相讨好取巧教师,不仅助长了不正之风,而且在新的层面上对别的学生产生了不公正待遇。

3.教育机制的原因

学校在教师与家长关系的维系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中立的工作平台、消极的参与方,还是积极的倡导者、组织者,取决于依托什么样的教育机制进行指引。现行的教育机制对于教师和家长关系的和谐发展还有如下几点缺陷:一是缺乏有效沟通平台。就如同一场辩论赛,彼此的表现如何、最终辩论结果如何确定,都需要同时将双方放置到同一平台上来。目前,学校在这方面可提供的平台非常有限,现有的家长会基本由教师随意支配,对于家长会的组织形式从制度层面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家长会的形式、主题、时间都由教师控制,家长会实际上变成了教师唱独角戏,家长坐冷板凳,很难在沟通协作的层面发挥积极作用,诸如家长委员会以及大部分学校付诸实践的短信、聊天群等信息沟通手段,也无非是教师下达通知、说明情况的一种单向通道,家长有效利用、积极沟通的情况不多。二是缺少硬性约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这是国家明确教育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法律,但对教师与家长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并没有明确的规范,通观各类子法条和部门规章,也鲜见有对此事进行明确。教师与家长的关系维系,没有具体的约束规范和倡导性意见,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彼此关系一直若明若暗,难以准确定位,也难以得到有力的制度支持。三是缺少有益的探索和宣传。通观国内各大媒体,充斥并刻意放大着教师与家长的矛盾冲突,而对于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合作成功案例鲜有报道,就学校层面而言,很少有将改善教师与家长关系作为一个命题来进行探索尝试,即使有也是即兴式、运动式的,或者一事一议式的,难以形成规模,也不见哪个机构组织对此关系进行深入的归纳总结,并在更广的层面推广应用、宣传造势,使得双方关系的这层窗户纸始终无法捅破,仍然处于放任自流的发展状态。

三、伙伴式合作关系的实施模式及前景展望

教育是个系统工程,所谓“大教育系统”,即学校、家庭、社会的结合最终发展成为组织性较高的广义的教育系统。对于未成年的青少年来说,家庭和学校是影响其发展最重要的两个子系统,他们之间是一种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学校教育影响并制约着家庭教育;另一方面,家庭教育也以它的力度和成效制约着学校教育。[5]从教学实际需要出发,教师迫切需要得到家长的理解与支持,为自己从事的教育实践提供帮助,以减缓教育压力,提高教学质量;家长迫切需要得到教师的信任与指导,为自己的家庭教育提供专业的意见,双方在合作关系上都有强烈的愿望和现实的需求。

1.信任塑造,打牢交往基础

信任的力量是非常不可思议的,如果我们信任某人,她/他告诉我们的任何事情我们都相信;同样,如果我们不信任某人,她/他告诉我们的任何事情我们很少会相信。我们与班上学生家长的关系也是如此,如果我们与他们之间建立了信任,他们大都会相信我们的判断和决定;如果他们不信任我们,就会细细检查我们做的每件事,好比一台高分辨率的显微镜。[6]从社会角度来看,无论是商业经营还是普通的社会交往,彼此的信任都是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构建教师与家长的伙伴式合作关系而言,出现的关系紧张主要是由于彼此之间的不信任,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最重要的基础也是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且这种信任必须是双向的、真实而诚恳的。

(1) 教师的信任:尊重家长的情感需求。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教师要始终将家长作为一个重要的教育资源,作为教育活动的参与者、配合者来对待,理解家长对子女的关注之情,以每名学生为独立个体的角度来设身处地地考虑家长的情感需求,脱离整体来考量家长的行为动机,对于家长在子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迫切愿望甚至部分偏激反应给予足够的包容,耐心倾听家长的诉求,给予家长适当的表达机会,在此情感基础上再去研究双方合作的突破口,掌握更多在学校和课堂中无法掌握的关于学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为自己教学计划的制订、教学方法的调整提供依据,共同实施对学生的教育与监管。尽管这是一个十分烦琐的过程,但处理得好,会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的家长积极参与教师的教学活动,在化整为零地引导与交流中实现对学生的因材施教。

(2) 家长的信任:支持教师的教育活动。作为家长,应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职业素养给予最大的肯定,毕竟,除了个别恶性事件,绝大多数教师都有自己的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从整个社会环境来看,教师是可值得信赖的人,要从家长自身做起,杜绝庸俗交往思想,保持教学环境的纯洁与透明,多站在教师的原则立场看问题想办法,将自己的孩子置于班级教学的整体环境中,尊重学校集体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并为教师的教育活动提供有益的建议和积极的支持。同时,又要考虑到教师教学任务的繁重程度,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偶尔出现的重心偏移、考虑不周、时间紧张等因素给予充分考虑,尝试着从别人的角度看问题想事情,最高限度地寻求双方的平衡点和合作切入点,在调整双方关系中主动作为。

(3) 双向的沟通:消除心灵壁垒。对于双方的沟通来说,一方面,教师要基于自己的职业优势,积极创造更多的交流机会,对孩子的评价多用肯定的词汇,向家长反映情况时多反映孩子的优点,以委婉适当的方式对孩子的偏差行为提出个人意见而不是指令性要求;同时,要耐心听取家长的意见、建议,及时做出合适的反馈。另一方面,家长也要为双方的交流沟通创造条件,以孩子为中介,甚至可以超出孩子培养的范围,以饱满的热情、诚恳的态度多向教师反映情况,特别是在教育过程中拿不准看不透时,更要多听取教师的意见,对于教师部署的配合活动积极应对,主动沟通。

总之,无论是教师还是家长,都要将对方视做自己教育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合作伙伴,增加对方的存在感和责任感,双向合力,共同促进,相互补台不拆台,建立良好的伙伴式合作关系。

2.完善机制,畅通交流渠道

建立教师与家长的伙伴式合作关系,但靠双方的自发行为远远不够,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明确,为双方的合作交流提供翔实而明确的制度保障。一是建立实时交互机制。依托现有的信息技术手段,大部分学校都建立了教师与家长固定的沟通联络方式,要充分发挥这些方式的重要作用。例如,双方或校方已初步确立的短信、微信、QQ群和手机APP软件等联系方式进一步发展,依托发达的网络环境和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开发系统完备的交流平台,不仅实现双方信息的及时传递,同时实现视频、音频和信息的双向实时交互,以及政策依据的解读宣传、先进经验的广泛交流研讨等,将双方的交流纳入特定的频段。二是建立定期交流机制。进一步扩大家长会的内容和范围,赋予家长委员会更多的职能和权利,缩短双方的交流期限,为双方的合作交流提供和创造更多的机会。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层面上,对教师与家长在合作交流中的职责任务加以明确,通过硬性条文为双方的权利义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三是建立共赢激励机制。通过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力度挖掘塑造双向交流的先进典型,将双方关系和家长评价纳入教师职务评价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家长的民主意识和教师的参与热情,广泛发动学校、社区和家长单位的奖励评价体系,通过具体的奖惩标准,倡导教师绿色的合作关系,传达科学的合作理念,最广泛地运用双方掌握的先进理念和丰富的教育资源,将教师与家长的合作关系由后台推向前台,真正让孩子从双方的合作交流中获益。苏霍姆林斯基说:“施行学校—家庭教育不仅可以很好地培养年轻一代,而且可以使家庭和父母的道德面貌完美。没有对子女的教育,没有对学校生活的积极参与,没有成人与孩子之间经常的精神上的接触和相互充实,就不可能有作为社会基层单位的家庭本身,不可能有学校这个最重要的教育教学机关,也不可能有社会在精神上的进步。”[7]

3.密切合作,实现共同进步

作为文化强国的美国一直非常注重学校与家长的合作,甚至在20世纪90年代把这种合作以法案的形式规定下来。1994年3月31日,美国国会制定并由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目标2000:美国国家教育法案》。依据这项法案,到2000年美国学校将推进家庭与学校的合作,以增加托儿所和学校中儿童的家长融入教育过程的程度,增加家长们在促进其孩子在社会、教育和学术上的进步。[8]我们也应该深刻认识到与家长合作的重要性,对家长的参与热情给予充分肯定,尊重家长的意见,创造多种途径,让家长广泛参与学校的决策和活动,并拓展多种合作模式。一是参与式合作。在学校制订各类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管理以及教学改革创新方案中,吸收家长(或者家长代表)全程参与,尊重他们的需求,统筹他们的意愿,协同家长与学校的利益关系,寻找家长与教师合作的平衡点,真正确立家长的主体地位。二是咨询式合作。对家长的职业性质、文化素质等因素进行深入摸底,依托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会等机会,让某个领域或者某项活动经验丰富的家长担当学校教学活动的咨询员,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邀请家长来充当具体活动的组织者、兴趣小组的领导者,建立家长课堂,择机邀请家长上台授课:一方面交流先进经验、心得体会;另一方面也能转换教学视角,为教师完善教学活动、创新教学思路提供参考。三是监督式合作。加大教师行业的作风建设,坚决杜绝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各种不正之风,纯洁行业风气,弘扬新风正气,发挥家长的监督员作用,对家长发现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时答复,对教师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查实一起处理一起;同时又要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引导,从家长自身做起,为净化校园环境、保持纯洁的合作交流关系贡献自身力量。

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中指出:“家长与教师之间必须进行真正的对话,儿童的协调发展要求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相补充。”[9]为了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教师与家长新型伙伴式合作关系的构建刻不容缓。

[1] 苏霍姆林斯基 B A.给教师的建议[M].杜殿坤,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526.

[2] 格雷恩·奥尔森,玛丽·娄·福勒.家校关系:与家长和家庭成功合作[M].朱运致,译.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102.

[3] 刘强. 当代中等学校德育学科教学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03.

[4] 陈鹤琴.家庭教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172.

[5] 黄河清.家校合作导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

[6] 托德·威特克尔,道格拉斯·费奥雷.如何应对难缠的家长[M].钟颂飞,王权,王正林,译.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9:46.

[7] 苏霍姆林斯基 B A.帕夫雷什中学[M].赵玮,王义高,蔡兴文,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3:8.

[8] MARY LOU FULLER,GLENN OLSEN.家庭与学校的联系:如何成功地与家长合作[M].谭军华,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286-287.

[9] 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教育:财富蕴藏其中[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96.

[责任编辑:陈学涛]

10.16165/j.cnki.22-1096/g4.2015.12.002

2015-06-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课题(13YJA880092)。

张晓敏(1983-),女,湖南湘西人,博士研究生,讲师;杨秀莲(1964-),女,吉林长春人,教授,博士生导师。

G451.4

A

1002-1477(2015)12-0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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