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价格垄断探析
2015-02-28张焕然
张焕然
基层反价格垄断探析
张焕然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
2008年8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过7年多的实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基层价格垄断,成为反价格垄断的盲区。价格涉及面广,重点涉及民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新常态下基层价格垄断的特点,加强基层反价格垄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基层;反价格;垄断
本篇文章的写作背景,是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改革进入深水区,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关键时期,容易出现一些垄断的现象,垄断必然会损害我国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所以,通过对这些垄断现象的探析,从而寻找到反垄断的方法。基层价格垄断时有发生,必须加强基层反价格垄断。
一、反价格垄断的涵义和特征
(一)何为垄断、垄断者
垄断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刚刚相反。那么何为垄断者呢?垄断者“是指能够通过改变其出售产品的数量而改变其产品的市场出售价格的一个销售者”。垄断是一个与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个话题,大到石油、银行、电信、汽车;小到白酒、电视、肉禽蛋奶菜等。正是因为其与人民生活密不可分,那么垄断一旦形成,将会对人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二)反价格垄断的涵义
对于反价格垄断的概念,我们可以通过价格垄断来理解。价格垄断是垄断厂商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内,某些企业所占份额很大,既可决定产量又可操纵产品价格),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通过垄断价格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那么反价格垄断,就是要与这些垄断行为作斗争,打破这种垄断行为。
(三)反价格垄断的特征
1.反价格垄断工作的开展要符合现实情况。我国实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有着自身特有的优点与劣势。所以在我国反垄断的实行与运用中不能完全照搬资本主义的方式方法,而是应该找到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方法。
2.反价格垄断应该充分反映大众呼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改善民生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任务,应该从日常生活入手,着眼于市场的反应,从大众的需要出发处理问题。通过科学的方法把反垄断工作落到实处,使得这些问题能够通过合法的方法加以解决。
3.反价格垄断是一项长期工作。垄断的性质和表现形式,价格垄断行为具有顽固性,涉及面广,决定了反价格垄断工作任务艰巨。不但要反垄断,还要节省时间、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四)价格垄断的表现形式
价格垄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的来说学术界普遍认为应该是:
1.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以固定或变更商品的价格,或者是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从而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
2.经营者凭借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商品;以及对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
3.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或者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价格。
二、反价格垄断为何要关注基层
目前来看,加强基层反价格垄断具有现实意义,且任务紧迫。基层反价格垄断是反价格垄断的盲区,如何做好基层反价格垄断工作,是我们探索的重点。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对基层反价格垄断的认识
垄断是不自由竞争形成的,没有充分的竞争市场就会出现畸形的、不良的经济状况。而垄断后产生的价格问题,则是这种现象的直接反应。“由于垄断收益高于正常竞争收益,所以竞争市场的卖方就会倾心于收取垄断价格的市场。”这样从另一个方面可以看出,价格又会随之升高。如何打破这些价格垄断的行为,特别是加强基层反价格垄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基层反价格垄断面临的问题
1.从历史的的角度来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有利也有弊。优点是“全国一盘棋”,发展快,好管理。但是从其他方面来说就会造就很多弊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统筹管理的缺陷就是先天性的竞争不足,市场经济不完善,竞争不充分,给不同行业、不同层面的垄断带来滋生的土壤。
2.从现实的情况来看。2001年11月10日晚6时38分(卡塔尔首都多哈当地时间),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中国将从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我国2007年8月出台《反垄断法》,授权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他们主要面对国际组织、中央大型企业。但是目前来说行政部门对许多垄断企业的管制多有不力,法律法规很难落实。现实情况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为了维护企业利益。针对基层的价格垄断现象,心有余而力不足。价格作为调节杠杆,在不同层面不同行业发挥作用,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价格垄断行为不断呈现,侵害老百姓利益,损害政府形象。《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基层的反价格垄断很难操作,上一年度销售额很难计算,行政处罚又不允许估算。
3.从长远的问题来看。在实际监管层面,还有许多问题。首先,全国各省级开展工作的进度和力度并不相同,有些地方力度很大成果显著,有些地方工作开展缓慢,少有成效。情况不尽相同。其次,对于已经查处的案件中,行业相对单一,不太均衡。尤其表现在横向的垄断协议查处力度大,效果好。但是对于纵向的垄断行为,检查不深,查处不严。第三,在查处的案件中大案、要案所占比例较大,工作重心应先基层转移,更多关注基层的价格垄断行为。有时会出现避重就轻的情形,长此以往解决的问题比较片面化,收效一般。综上所述,反价格垄断工作任务繁重。应该继续全面完善各方面的工作。
(三)基层反垄断工作面临着考验
目前,在价格主管内部已经完善了反价格垄断执法的体系,即以中央和省两级为核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基本完善,反价格垄断工作得到了一定范围的开展。但是,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对于社会反映强烈的一些行业价格垄断问题成为合法化。不得不承认,有些大型国有企业,确实存在着一些价格垄断问题。省级的反价格垄断机构对石油、通讯、汽车、银行的行业垄断,已经习惯了垄断的经营模式,想把他们彻底用法律加以规制很难。“在价格垄断领域的邮电通讯、成品油、烟草等行业的价格垄断行为,不仅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反而得到了法定垄断的地位。”这是现如今体制与法制的双重问题。
2.囿于思想观念的问题。基层价格垄断行为时有发生,而基层的反价格垄断工作却开展的不深入。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的思维意识问题。比如对于执行力,因为反垄断都是大型事务,事实上属于中央管辖。《在反垄断法》第十条有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所以,有时存在垄断行为得不到查处,责任也不在基层,便不愿意加以处理。再者,有时会有责任分配的困难。因为省级以下没有设立反价格垄断机构,只能等待到省级委托,长久下去积极性不高。
3.反价格垄断的不平等适用。其实垄断的问题存在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个问题有大有小。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发改委又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为全面开展反价格垄断工作,保护人民的切身权益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主要的国有垄断行业中的企业垄断行为,其实是被排除了,这是区别对待的最好解释。如果法律法规在价格制裁方面都不能一样对待的话,只能说明法律法规还有待补充完善。当出现了国外企业对我国内实行价格垄断的时候,“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运用反垄断法以及相关规定加以限制,从而充分保护国内相关行业企业的利益受到尽可能小的损害。而这也正是另一层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四)基层反垄断工作还有待于改善
1.从根本扭转问题,反价格垄断看似是打击经济垄断,实则是在于治理行政垄断,是在与本身作斗争。若想使反价格垄断工作得到彻底的改观和长足的发展,那么必须要下决心。从工作的源头抓起,从体制机制入手,把反价格垄断工作落到实处。反垄断法的规定,让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这就使反垄断法面对行政垄断时像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上下不一心,从根本上说明没有解决好自身的问题,那么开展好反价格垄断工作就无从谈起。所以反价格垄断工作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更需要政治体制改革。
2.简政放权。在我国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实行的是多头共管。对于反垄断案件一般是由发改委、商务部、工商局三家机构分头执法。这样往往会造成共管成为了共同不管。对于执法的工作任务难以落实,造成工作效率底下,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解决上述问题应该从根本上入手。特别是针对反价格垄断方面,应该给予相应的执法机关信任和充分的职权。使其身负使命,职责明确,工作开展可以顺利进行。
3.加大打击力度,让人民看到信心与希望。在这一段反价格垄断工作开展过程中,虽然受到了很大的阻力,遇到了许多麻烦,反价格垄断工作还是取得了很好的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对大型企业整改的时候,往往措施不到位,法律法规得不到落实,这种现象不是执法队伍自身的问题,而是受制于制度的束缚。那么针对这样的现实情况,应该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明晰执法权力的范围,分清工作中的任务。从制度、法律、舆论的“三维立体”式的方法,切实保障反价格垄断工作的开展和执行,敢于和处理这些棘手问题。
三、基层反价格垄断工作探索
(一)充分利用好《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反垄断工作开展的基础,更是基层反价格垄断工作的指导纲要。要想充分开展好基层反价格垄断工作,那么就必须要明白它的颁布意义和作用。本法的地位,被很多同仁成为“经济宪法”。它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市场特征,能够高屋建瓴的解决现存问题。它的重大意义在于防治垄断、保护市场,使经济运行稳步推进,并且提质、提效。从根本上保护了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可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是关乎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大事件。
(二)努力建立健全法制保障
反垄断工作的根本依靠是法律。只有充分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基层执法才有底气、有信心。反观我国现阶段在反垄断领域的法律制度保障,还远远不够成熟,远远不够完善。国家一直要求的是依法行政,行使职能有理有据,而落实这项工作的前提是必须大力构建完善法律体系。但是,现在的反垄断立法还是比较原则和粗线条的,实际可操作性还有待加强和改善。应该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来进行执法监督。因此,应该稳固树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和基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反价格垄断规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为配套,再加上其他政策规定的辅助,对原来实体法存在交叉的法律的修改及完善,达到法律、法规的统一。那么这项法律体系一定可以得以完善。
(三)充分赋予基层权力
在法律法规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应该赋予基层反价格垄断部门更大更灵活的权力,对他们要树立信心。这样在面对那些执法难题的时候,才能有理有据,底气十足。如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完善,反垄断工作的开展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对于基层部门执法就是更大的考验。如何灵活高效的处理一些垄断行为,这需要反垄断部门上下一心,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应该注意改变传统的执法思路和方法,改变曾经基层部门不负责任的思想,充分调动基层价格监督管理同志的工作热情。从最为重要的基层反价格垄断工作入手,自上而下,全面发力。做到大型垄断敢动敢打,基层垄断销声匿迹。从而彻底的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切身利益。
(四)搞好经验推广工作
在社会信息沟通日益发达便利的今天,对于借助各种形式的推广、宣传、监督、工具已经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了。譬如,各基层单位可以通过建立官网发布信息,让人民群众实际感受到政府工作的开展。通过悬挂电子牌,滚动播出反价格垄断工作的进展,或者是通过张贴告示,让人民群众实行监督。再者,现如今网络通讯四通八达,随时随地可以借助电脑、手机来发布身边信息。那么基层反垄断部门就可以借助自身工作“接地气”的特点,鼓励群众通过发布微博、信息等形式来反映身边周围所发生的侵犯自身权益的价格垄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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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2
张焕然(1991-),男,河南商丘人,现是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研究方向是法制史.
DF414
A
1672-4658(2015)02-008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