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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女性与女性的自由——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

2015-02-28沈国琴

关键词:性别平等法律地位自由

沈国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理系,北京 100732)

自由的女性与女性的自由——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

沈国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理系,北京100732)

摘要: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是较早引入性别视角分析法律制度的一个学派,其核心思想是围绕“自由”而展开的,一方面,主张女性应获得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从而摆脱被奴役的地位,成为自由的女性;另一方面,主张女性应当获得与男性一样多的自由和权利,获得女性的自由,从而实现性别平等。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所主张的“自由”有其深远的历史意义,推动了妇女解放事业,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须客观对待。

关键词: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自由;性别平等;法律地位

女性主义法学的出现和滥觞,带来了一种别样的视角,促使人们从性别角度去审视法律,也促使人们反思法律中有关性别方面的规定是否正当、合理。这其中,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有着突出的贡献和独具一格的特点,是她最早引发人们对性别问题的关注和思考;但同时,对其主张人们褒贬不一,支持者有之,践行者有之,而怀疑者和批判者亦不少,但无论怎样,其历史地位都不可小觑。显然,客观地认识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对于理解女性主义法学的源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并且仍是理解性别平等法律制度的利弊得失的关键要素。在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观点和主张中,“自由”是其线索,也是其灵魂,因此,循着“自由”这条线索,我们对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能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一、自由的女性: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中女性的地位

自由是相对奴役而言的,实现自由就是要摆脱被奴役的状态,从法律角度而言,就是要改变法律关系客体的身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问题是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关注和持续讨论的首要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其他的性别问题就无从谈起。

在传统理论中,女性往往被看作是法律关系的客体,甚至被当作财产对待。柏拉图在其名著《理想国》中就这样认为,“这些女人应当归这些男性公有”,并且为了防止男性“把公有的东西各自说成‘这是我的’,各人把他所能从公家弄到的东西拖回自己家里去,把妇女儿童看作私产……他们最好还是对什么叫自己的有同一的看法”[1]190,201。亚里士多德虽然不同意妇女儿童公有,但对于妇女的态度却与柏拉图一致:“男女间的关系也自然地存在着高低的分别,也就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2]14

近代以来,启蒙思想家虽然一再宣扬人人具有天赋的权利,人人生来具有追求自由、平等和幸福的权利,但是女性并未被包含在内,女性并没有获得法律关系的主体身份。不承认女性的法律主体身份是近代启蒙时期理论的重要特点之一,布莱克斯通、卢梭等都是典型的代表。布莱克斯通曾明确指出:“当女性结婚之后,她法律上的人格就被合并在了她的丈夫的法律人格中,她也就失去了其作为公民的权利。”①那么女性为什么不能像男人一样成为法律关系的独立主体呢,卢梭在其著作《爱弥儿》中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在卢梭的笔下,女性天生在智力上不如男人,不具有理性分析的能力,没有独立自主的能力,因此其最适合的活动领域是在家庭之中,其最适合的角色就是成为男人的“迷人”的情欲对象,女人为充当好这种角色,应当培养取悦于男人的性格,并关注外在的仪表以吸引男人[3]。根据这样的理论,女性天生就并不具备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

面对“男性至上”,女性不具有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言论,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展开了激烈的批判。如沃尔斯通克拉夫特直接批判了卢梭的理论,格里姆凯对布莱克斯通所坚持的妇女应当保持依附地位的观点进行了批判,苏珊·莫勒·奥金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等人关于女性地位的思想进行了系统地批判*奥金在谈论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时,涉及四位思想家,即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卢梭以及穆勒,她批判了前三者理论中对于女性的不平等对待,肯定了穆勒理论中给予女性的关注。See Okin,Susan Moller:Women in Western Political Thought,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理查德则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忽视性别的问题给予了批判等等。通过对传统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无疑希望向世人宣布,女性也是有理性的动物,人们不应当对女性存在偏见,人们应当公平地对待女性。如沃尔斯通克拉夫特就激情洋溢地说:“我仍然坚持,不仅男女两性的德行,而且两性的知识在性质上也应该是相同的,即使在程度上不相等;女性不仅被看作是有道德的人,而且是有理性的人,她们应当采取和男人一样的方法,来努力取得人类的美德(或者说是完美),而不应当像一个幻想中的半个人,即卢梭笔下的一个没有人性的怪物那样地来受教育。”[4]48穆勒在其著作《妇女的屈从地位》中亦深刻地指出,如果不让女性摆脱被奴役的地位,则会阻碍人类的发展:“我确认,规范两性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原则——一个性别法定地从属于另一性别——其本身是错误的,而且现在成了人类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5]304美国的弗龙蒂埃*弗龙蒂埃是一位美国女空军尉官,她要求获得其丈夫作为军人家属的津贴,但是联邦法律规定,男军人的妻子自动享有军人家属津贴,而女军人的丈夫要获得军人家属津贴必须证明女军人丈夫的生计有一半以上依赖于女军人。案中,少数派法官的观点揭示得更为深刻:曾经“女性和奴隶一样,都不能担任公共职务,不能参加陪审团,不能以她们自己的姓名参加诉讼,传统中已婚妇女没有占有财产和转让财产的法律权利,对自己孩子不享有监护权。由于性别,就像种族和民族出身一样,仅仅是由于出生而形成的不可改变的特征,将法律上的无资格强加在具体的性别身上,违背了‘我们制度中确立起来的法律资格应当与个人能力相关的理念’”[6]212-213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针对妇女没有独立平等法律主体身份的状况,提出,男女两性都是有理性的,不应该存在一种性别在地位上自然地低于另外一种性别的制度。两性之间应当是平等的,女性也应当是独立的、自由的,表现在法律层面就是女性具有和男人一样的理性,具有独立地判断行为及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的能力,因此女性应当有独立的能力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必依赖于男性。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在坚持男女两性具有同样理性时必然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即为什么在历史上女性的贡献不如男性,显得智力底下呢?对于这个问题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也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指出其根本原因在于女性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与男性相同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机会不均等导致女性认识问题的能力没有得到加强和提高,甚至传统的女性教育故意把女性培养成为依附性的没有独立思考能力的玩偶。女性并不是天生的不如男性,是教育造成了这一结果,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对此有清楚的认识。因此,要想改变女性的依附地位,女性受压迫的地位,必须使女性和男性一样享有同等的教育,使他们的理性获得同样的发展。

对于上述问题的思考使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关注与“女性地位”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即女性应当在法律上享有哪些自由和权利才能实现女性理性的发展,实现性别之间的平等,因此,关注女性法律上的自由和权利的内容就成为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另一核心线索。

二、女性的自由: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中女性享有的权利内容

女性的法律地位和女性的权利密切相连,没有具体权利作支撑,女性的法律地位就没有实质内容,因此,关注女性的法律地位的结果必然是争取女性的各种权利,女性的权利诉求成为贯穿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核心线索。

早期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特别关注女性在公共领域内的权利,主要着眼于受教育权、政治权利和就业权。该理论之所以有如此强烈的权利主张偏好,其原因在于,早期理论认为这些权利对于实现妇女解放至关重要。比如,关于受教育权问题,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就认为,妇女之所以在实践中表现出许多如沃氏所言的注重外在形象和一些肤浅的东西,重要的原因是女性所受的不正当的教育,并非缺少理性所致,因此要改变女性的形象必须从教育开始,女性享有与男性同样的受教育权,接受同样的教育,这样才能发展妇女的理性。同时由于女性具有和男人同样的理性,并且通过教育可以使得理性获得发展,在这个基础之上,女性走出传统的私人领域,和男人一样共同走入公共领域就成为早期理论必然推导之结果。在公共领域之内,女性对政治权利的追求成为首要的目标,因为这是女性享有“公民”权利的首要前提,是女性进入公共领域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政治权利中,早期理论则更为重视选举权,强调这种权利对于保护每个女性的重要性。进入到公共领域中,和男性一样从事有薪工作,享有就业权,也是早期理论所涉及的问题。这些权利诉求所要达到的目的就在于,使得女性远离屈从于男性的地位,通过享有相同的权利来保障这一地位的实现。

与早期理论相比,现代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则有很大不同。关于权利的诉求出现了大幅度增长,不仅将权利的范围扩大至私人领域,而且权利目录不设限,在所有方面向男性看齐;同时开始关注为促进女性实现权利创造条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关注公共领域性别平等的同时,亦将权利诉求拓展至私人领域。由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对传统理论中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二分法”主张持肯定态度,因此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也是该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期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界仅仅将女性进入公共领域、获得公共领域内的权利作为核心议题,但是关于私人领域,即家庭之中女性的自由和权利则关注甚少。现代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在这方面作了认真地论证,认为在家庭之中,女性承担太多的责任,几乎不享有任何权利,这是传统性别不平等社会强加给女性的,因此,应当打破这种不合理的家庭结构,在家庭之中实现性别平等,即丈夫和妻子应当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理查德在其《怀疑论女性主义》一文中通过运用罗尔斯正义论分析指出,罗尔斯的原初地位和无知之幕应该特别包括人们对性别的无知,这种家庭结构应当受到质问。如果我们赞同了来自罗尔斯式的“无知之幕”背后的家庭正义原则,那么家庭安排将会是什么样子呢?[7]517现代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论证的结果是,在家庭之中男性和女性也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已婚妻子不再与丈夫合二为一,各自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在抚养子女和家务劳动中女性也应当摆脱传统性别观的羁绊,要求男性与女性一起承担起抚养子女和家务劳动的责任。

第二,不设定具体的权利目录,而是以平等权为出发点,对于那些凡是男性拥有,而女性没有被平等赋予的权利均提出挑战和质疑,要求法律被赋予与男性完全平等的自由和权利。

现代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认为女性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女性,要求与男性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女性作为一个阶级并不必然地与家庭责任密切相连,女性作为公民的角色优于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角色”[8]265。基于此种认识,女性在所有的领域寻求与男性的同等地位,在公共领域内,不仅要求享有政治权利、受教育权,而且在就业权方面,要求实现无任何差别的平等对待,即使危险的煤矿工作、服兵役等都应平等对待;而在私人领域内,女性要求与丈夫共同管理夫妻共有财产;在给付抚养费方面,女孩应获得与男孩同等的权利;在遗产继承时女性应当与男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等多项权利亦被提出。总的来看,这一阶段,女性在各个方面均要求与男性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责任。

第三,现代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不仅关注女性和男性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也开始关注为促进女性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该理论认为,有些权利的实现必须依靠社会配套制度的跟进,否则很难实现两性间的平等,比如要求在就业和社会保险中增加产假权、开办托儿所、实施平等的无隔离的教育、提供平等的职业训练机会和资助贫穷的妇女,支持妇女控制自己的生育活动的权利等等[9]318。

三、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中“自由”的价值和局限性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中所推崇的“自由”来源于自由主义法学理论,后者的核心观点亦完全被引入到前者的理论体系之中,如法律是理性的、中立的,国家也是理性的、中立的,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等均成为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核心组成部分。在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发展过程中的很多重要的观点都仿效自由主义法学而形成,如1793年发表的《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和1848年公布的《女性独立宣言》就是仿效《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和《独立宣言》而写成的,《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宣称:“在法律面前所有男女公民一律平等。” 《女性独立宣言》明确宣布:“一切女人和男人都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对幸福的追求。”由此可见,“自由”的观念对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影响是巨大的。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所信奉的“自由”的理念对女性解放而言则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它具有深刻的历史价值,解放了女性;另一方面,它又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妇女解放运动本身。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对于女性自由的倡导和追求为女性带来了福音,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努力,性别平等问题作为一个问题被提了出来,女性的法律主体地位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性别问题一度以来被湮没在其他问题之中,女性受歧视、被奴役的地位被视作天然正当,每个人,无论男女,都习惯于性别安排给自己的命运,法律制度亦从来都没有女性的地位,也从来没有对女性权利的关注。而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第一次对法律制度中女性的客体身份、女性的无权地位提出了质疑和挑战,并且根据女性的需求提出了女性的主体地位以及女性应当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打破了传统法律制度男性独揽权利的历史。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女性权利在法律中的确认,推动了性别平等法律制度的建立。当代大部分国家的女性可以自由地参加选举,自由地接受教育,自由地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这些都受益于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推动。甚至许多国家制定专门的法规定男女平等,如英国于1975年制定了《反对性别歧视法》;挪威于1972年制定了《男女平等地位法》;瑞典于1980年制定了《男女机会均等法》;芬兰于1987年制定了《男女平等法》等。

并且,女性争取的自由和权利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和承认,如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禁止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76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与这些宣言和公约中的许多内容相契合,其影响力不容忽视。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所要求的自由是一种彻底的、不需要任何特殊保护和特殊待遇的自由。在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看来,对女性特殊保护就是把女性放在与男性不同地位上的对待,就是把女性看成了低人一等,女性的无权地位会因此而被固化,因此,要实现女性的自由必须让男女两性在法律上完全平等,不仅需要颠覆男性在法律上的特权,也需要否定并推翻法律给予女性的特殊保护。法律制度中的许多规定受此影响,废止了对女性的特殊照顾,如美国的奥尔太太诉奥尔先生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奥尔太太诉奥尔先生一案的大致经过如下:奥尔夫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丈夫向妻子支付一定的扶养费,供其离婚后生活,这是根据他们所在的州亚拉巴马州的规定而签订的。该州关于离婚扶养费的法律规定,丈夫在离婚后应当支付给妻子扶养费,却未规定妻子的义务。该州法院根据此项规定判决奥尔先生每月给其前妻支付扶养费。但是两年后,由于奥尔先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扶养费,其前妻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奥尔先生履行约定。奥尔先生在该诉讼中辨称亚拉巴马州根据性别分类为基础的法律规定,违背了第十四宪法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联邦法院支持了奥尔先生的观点,认为,亚拉巴马州规定丈夫负担离婚后抚养费的义务,而没有要求妻子承担此项义务,这种在两性之间规定不平等的责任是违宪的。,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指出:“政府假设认为家庭中女性是依赖者,以此为基础制定的法律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女性不再被局限于家庭,也不再仅仅担当照顾家庭、抚育子女的角色,同时也不仅仅只有男性可以进入市场,进入公共领域。……这种以性别为基础所进行的分类是不合理的。”*奥尔太太诉奥尔先生,440 U.S.268(1979),inhttp://supct.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tice/USSC-CR-0440-0268-ZS.html。

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以一种大无畏的精神将女性置于与男性绝对的平等地位上,赋予女性以彻底的自由,连法律上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也要彻底抛弃,这种精神和勇气是值得欣赏的,也为女性地位的改变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自由主义女性法学关于性别间绝对平等、不给予女性任何特殊保护的主张也遇到很多批判的声音,批判者认为,这种绝对的自由带来很多问题,“自由”之中蕴含了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所谈到的权利和自由完全依照男性的标准和规范来设置,以至于很多批判者认为,“性别间的绝对平等实际上是一种‘同化’,女性被男性所同化的结果就是要把女性变为男性”[10]268。其实,从实际状况来看,女性与男性存在着诸多不同,尤其是女性所持有的价值观和女性品质与男性有着巨大的不同,并且女性与男性存在非常大的生理差别,女性要怀孕、生产、哺育孩子,其付出的时间和精力以及所扮演的母亲的角色与男性也存在着本质的差别,因此,完全用男性的标准和规范来要求女性显然也是不符合现实的。这意味着,用已经存在的男性标准来要求女性,对于女性而言是不公平的,在实现女性自由的过程中,女性仍然被看做被规范的对象,处于被衡量的地位,而没有参与到规范的重新构建的工作中去。文化女性主义法学就对此提出过深刻的批判,指出,女性的特征也是有价值的,“直觉、感性等传统上被视为女性特征的思维方式带来的却是关心、责任和人性善的流露”[11],因此,女性的价值也应当参与到规范的构建中。

第二,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执着地强调个人的绝对自由,要求法律和国家必须处于中立地位,结果导致有些领域内女性的受压迫地位无法借助国家和法律的力量予以改变。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仅仅关注妇女获得与男性一样的自由和权利,而对于法律的性质并没有提出任何质疑,相信法律对于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积极意义,相信只要在法律之中规定了男女两性的平等地位,赋予男女两性平等的地位,法律就可以发挥其保证男女两性公平竞争的作用。但是,这种自由的观点在有些领域内并不能替代、解决性别间的平等与自由,比如婚内强奸、色情作品、性骚扰、家庭暴力等问题。按照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观点,对于婚姻内部的行为、色情作品,国家权力和法律应当保持中立,个人完全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带来的结果却是婚姻内的暴力和女性成为色情作品亵渎的对象,以至于美国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M·A·斯特劳斯指出:“今天欧美国家,存在一种奇怪的规范,它使结婚证书变成了一张准予殴打的契约。”[12]因此,许多批判者认为国家权力和法律在这时不应当中立,而应当介入家庭暴力、婚内强奸、性骚扰、色情作品等领域,由于这些领域内的制度传统上是由男性构建出来的,在这些领域内,个人的自由就是对女性侵害和亵渎的自由,这些行为强化了女性作为一个整体被不平等对待的社会结构,不利于女性平等地位的实现,因此,应当利用政府权力对其进行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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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沈国琴.文化女性主义法学述评[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

[12]吕世伦,范季海.美国女权主义法学述论[J].法律科学,1998(1):81.

FreedomofWomenandWomen'sFreedom:

(责任编辑张彩霞)

收稿日期:2014-12-12

作者简介:沈国琴(1972- ),女,山西屯留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理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理学与性别研究。

中图分类号:DF0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571(2015)02-0077-05

LiberalFeministJurisprudence'sPropositionanditsInfluence

SHENGuo-qin

(JurisprudenceDepartment,Chinese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Beijing100732,China)

Abstract:Liberal feminist jurisprudence is regarded as one school introduced gender perspective earlier to analyze legal system built around the core idea of "freedom".It advocates,on the one hand, that women should obtain separate legal entity status to get rid of enslavedness and hence being free;on the other hand,that women should be given the same freedom and rights as much as men to achieve gender equality.The "freedom" that liberal feminist jurisprudence advocates has its profound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and promotes the cause of women's liberation.However,it also exists some limitations that shall be treated objectively.

Key words:liberal feminist liberal; freedom; gender equality; legal status

①转引自WendyW.Williams,TheEqualityCrisis:SomeReflectionsonCulture,Courts,andFeminism,inFeministLegalTheory:ReadinginLawandGender(EditedbyKatharineT.BartlettandRosanneKennedy),WestviewPress,1991,p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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