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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宪法与过渡时期总路线

2015-02-28秦立海

关键词:过渡时期总路线宪法

秦立海

(天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072)

1954年宪法与过渡时期总路线

秦立海

(天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072)

摘要:1954年宪法作为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从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到历史地位,都与过渡时期总路线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1954年宪法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把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为新中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提供了根本的宪法保证。同时,由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历史局限性,决定了1954年宪法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历史局限性,从而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提前完成,过早地结束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1954年宪法;过渡时期总路线;过渡性质;历史局限

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并有大量的研究成果问世。但是,很少有学者将1954年宪法与过渡时期总路线联系起来进行考察①目前,学术界以1954年宪法与过渡时期总路线相关内容作为考察对象的研究论文,只有殷啸虎教授的《过渡时期理论与1954年宪法》(见《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主要从宪法学的角度进行了考察,本文则主要从历史学的角度进行研究。。其实,1954年宪法作为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从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到历史地位,都与过渡时期总路线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视角,对1954年宪法的制定背景、基本任务、过渡性质及其历史局限作进一步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1954年宪法制定的过渡时期背景

1954年宪法的制定,从一开始就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酝酿和提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并经历了一个比较复杂的发展演变过程。最初,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曾考虑在过渡时期暂不制定宪法,继续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后来,接受斯大林的制宪建议,决定把《共同纲领》改成宪法,制定一部“现阶段的宪法”;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又决定以此为指导,制定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党内第一次提出制宪问题是在1952年10月。当时,刘少奇在访苏期间曾致信斯大林,表示:在中共党内已有人提出了关于制定宪法的问题,但目前中国是否急于制定宪法还需要考虑。“因为中国已有一个共同纲领,而且它在群众中在各阶层中均有很好的威信,在目前过渡时期即以共同纲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过得去的。”“因此,我们考虑在目前过渡时期是否可以暂时不制定宪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待中国目前的阶级关系有了基本的改变以后,即中国在基本上进入社会主义以后,再来制定宪法。”到那时,中国就可以制定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1]530。

刘少奇在信中提到一个重要问题——“过渡时期”,即当时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正在重新思考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间问题。据现有资料记载,毛泽东在1952年9月24日召开的中央书记处会议上,首次明确谈到了关于提前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正式提出:“我们现在就要开始用十年到十五年的时间基本上完成到社会主义的过渡,而不是十年或者以后才开始过渡。”[2]603这是毛泽东根据当时形势的发展变化所作出的新判断,并得到了中央其他领导人的认可。随后,刘少奇就中共“所设想的怎样过渡到社会主义去的大体方法”向斯大林作了汇报,得到了斯大林的认可。

既然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已经考虑提前向社会主义过渡,那么等到完成这个过渡进入社会主义后,再制定一部正式的社会主义宪法,显然要比在各方面尚不稳定的过渡时期,就急于制定一部带有过渡性质的宪法,可能会更好一些。因此,刘少奇提出不急于制定宪法,而仍以《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不但完全可以理解,也符合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但是,这一想法很快就因斯大林的建议而发生了改变。

针对刘少奇的上述想法,斯大林明确表示:中国目前可以使用共同纲领,但应该准备宪法。这不是指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而是“现阶段的宪法”。对此,刘少奇提出了异议。但是,斯大林仍然坚持自己的看法,并阐述了如下理由:如果中国不进行选举和制定宪法,敌人就可以用两种说法向中国的工农群众进行反动宣传,一是说中国政府不是由人民选举的,二是说中国没有宪法。中国政府应拿掉国内外敌人的这些宣传武器,不要给他们这些借口。为此,斯大林明确建议,中共应在1954年进行选举和通过宪法[1]535-536。

其实,这已不是斯大林第一次提出这样的建议。据师哲回忆,早在1949年7月,刘少奇率中共代表团访苏时,斯大林就曾建议:“现在可用共同纲领,但应准备宪法。”并明确表示:“你们1954年可以进行选举与通过宪法。”这与1952年10月的“谈话内容基本一致”[3]303-304,408。此外,1950年初,毛泽东第一次访苏时,斯大林曾对新中国的建设问题提出三点建议,其中第二点就是召开全国人大和制定宪法[4]36。在短短三年多一点儿的时间内,斯大林先后三次建议中共尽快召开全国人大和制定宪法,这在中苏两党两国关系史上都是少见的,不能不引起中共的高度重视,并予以认真考虑。鉴于此,1952年11月,在刘少奇访苏行程尚未结束之时,中共中央就立即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议,决定马上准备召开全国人大和制定宪法。为此,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20次会议,正式作出了关于召开全国人大和制定宪法的决议,并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众所周知,第一届全国人大的首要任务就是制定宪法。但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后,并没有立即开展工作,而是推迟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这主要是因为作为制定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还处在酝酿和完善的过程中。毛泽东的主要精力用于解决过渡时期总路线及有关问题,一时还腾不出手来搞宪法。”[5]316在此期间,1953年6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首次正式提出并系统阐述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内容。此后,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又根据国内形势的发展和党内外的讨论意见,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表述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直到1953年12月中旬才最后确定下来,这就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6]700-701

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和确定,对宪法的起草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即不仅要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全面地、规范性地确立人民民主的原则,还必须遵循社会主义的原则,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定下来,并保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同时与逐步过渡的任务相适应,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制定一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宪法。”[7]252

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宪法化

关于1954年宪法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关系,在经毛泽东亲自修改审定的《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中,曾明确提出:“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从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等方面作出正确的适合历史需要的规定,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有法律上的保证。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5]322即1954年宪法要充分表达我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要求,把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奋斗目标。

为此,1954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社会建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8]520为了实现这一总任务,宪法总纲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8]520此外,宪法总纲的其他条文还作了许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以宪法的形式,既充分表明了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总目标,也明确指出了由新民主主义社会逐步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具体步骤。

针对我国过渡时期经济领域的特点,1954年宪法明确指出了我国现有的各种主要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即国家所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也就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以及资本家所有制。此外,宪法还分别规定了这些所有制形式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8]522-523。总之,国家的任务就是大力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经济成分,逐步限制和改造个体私有制的经济成分,为我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奠定坚实的公有制经济基础。

1954年宪法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上述有关规定,不但实现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宪法化,而且使宪法本身具有了某种程度的纲领性。对此,毛泽东指出:“一般地说,法律是在事实之后,但在事实之前也有纲领性的。……我们这个宪法有两部分,就是纲领性的。国家机构那些部分是事实,有些东西是将来的,比如三大改造之类。”[5]322正是根据毛泽东的这一主张,1954年宪法在序言中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有关内容写了进去,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确定了下来。这是1954年宪法与一切西方国家宪法和旧中国历次宪法的一个重要不同之处。

后来的实践证明,1954年宪法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有关规定,不但充分反映了我们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根本要求,而且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进程,为我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证。这正如1954年宪法通过后,《人民日报》社论所指出的那样:“宪法把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具体步骤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就为我们国家铺好了走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前进轨道。”我国正是在1954年宪法的根本保障下,沿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前进轨道,顺利地走进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康庄大道。

三、1954年宪法的过渡性质及其特点

关于1954年宪法的性质,毛泽东明确指出,“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9]329,即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根本大法。与此相适应,1954年宪法在内容上就不可避免地具有过渡时期的历史特点。

1954年宪法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因为它通过过渡时期总路线内容的宪法化,明确指出了将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奋斗目标,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954年6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明确指出“我国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宪法草案的全部内容表明,这是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的过渡时期的宪法,是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我们的宪法草案充分表现了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特色”[10]。此外,就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政治制度而言,也是与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同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虽然具体形式有所不同,但在实质上是一致的。

1954年宪法之所以“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是因为当时我国还处在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逐步过渡的时期,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将来我国社会主义建成时期的宪法不能不有所区别。这主要体现在:1954年宪法虽然肯定了社会主义的原则,但仍然承认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经济格局,承认各民主阶级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结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治格局,在法律上保护资本家所有权和个体劳动者的私有权。这些都反映了当时过渡时期的特点和要求[11]。在今天看来,虽然这些规定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政策并无根本冲突,但根据当时人们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和认识,显然不符合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标准和要求。因此,毛泽东等人认为,1954年宪法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而是一部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宪法。

1954年宪法立足于我国过渡时期的实际情况,以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对其进行了重大修订和发展。这主要体现在:1954年宪法保留了《共同纲领》中关于我国国家性质、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权利和民族政策等各方面的基本原则,并作了更为充分具体的规定。《共同纲领》中关于经济政策的原则,由于一部分仍然有效,另一部分已经过时,1954年宪法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毅然抛弃了那些已经过时的原则而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各项具体规定[5]326。这是1954年宪法与《共同纲领》在内容上最大的区别和最重要的发展。

1954年宪法作为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自然带有过渡时期的历史特点。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原则,都没有完全实现。例如,地主被剥夺了选举权;城市选的代表多,农村选的代表少;只有基层实现了直接选举,其余仍是间接的;选举方式大多是举手,还是有记名。“总之,我们的办法不那么彻底,因为是过渡时期。”[12]因此,在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中,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能办到的才写上去,不能办到的就不写,可逐步办到的就写逐步办”[13]170,充分体现了过渡时期的特点和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1954年宪法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性是指贯穿在整个宪法中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这是必须坚持和实现的。但仅有原则性还不够,还必须同时具有灵活性。对此,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原则,要达到这个原则就要结合灵活性。”由此可见,1954年宪法根据过渡时期的历史特点,“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

四、1954年宪法的历史局限及其命运

1954年宪法作为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自然深受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影响和制约,在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方面不可避免地具有历史的局限性,使其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矛盾的尴尬境地。后来,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过渡时期的提前结束,1954年宪法在实践中就迅速被废弃了,过早地结束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过渡时期总路线作为1954年宪法的指导思想,其本身就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当时,中共中央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中有这样一个重要理论观点:“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6]702“唯一”二字典型地反映了当时中共对社会主义的理解,以及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十分落后的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问题的认识,还很不成熟,不符合中国的实际。但是,在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还是毫无疑义地接受了这一指导思想。对此,刘少奇亦曾指出:“由目前复杂的经济结构的社会过渡到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社会,即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是我国应当走的唯一正确的道路。”[8]473刘少奇在强调我国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唯一正确的道路”的同时,再次强调了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单一”性。显然,这是1954年宪法在指导思想上的重大历史局限。

由于过渡时期总路线存在着历史局限性,导致1954年宪法在具体内容上出现了一些“互相矛盾”的规定。其中,最重要、也最明显的就是宪法总纲第八、九、十条的内容,一方面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8]523-524;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通过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和公私合营的国家资本主义等过渡形式,对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使其逐步由私有制变成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对此,有的学者指出:“概而言之,就是一边保护私有制,一边又消灭私有制。……正是由于1954年宪法有关规定的自相矛盾,因此使它处于难以发挥宪法效力的尴尬地位。”[14]

1954年宪法的这种既“保护”又“改造”的政策,特别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既利用又限制和改造的“矛盾”政策,在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中,就曾引起过不少人的疑问。这种“矛盾”虽然在理论上是可以讲得通的,但在实践中处理起来却没有那么容易,因为“保护”与“改造”事实上很难同时兼顾,相向而行。

1954年宪法的过渡性质,也决定了它的有效期限是比较短暂的,仅被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改造的手段,一旦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宪法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对此,毛泽东曾明确表示:“这个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加上总路线,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十五年左右。”[12]9这是根据当时预期的过渡时间得出来的有效期限。也就是说,根据毛泽东的最初预期,1954年宪法的有效期仅限于过渡时期,只有十五年左右。而事实上,随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提前完成,1954年宪法也就提前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众所周知,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实际进程比当初的预期要快得多,到1956年底就已经基本完成了。在此过程中,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对农民、手工业者和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依法“保护”,根本没有也不可能得到贯彻落实,实际上沦为了一纸空文。相反,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却进行得如火如荼,海啸般地迅速席卷了全国。这样,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改造”完全压倒了“保护”,致使1954年宪法在其既定的有效过渡时期内,就陷入了一种自我否定的尴尬境地。等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1954年宪法作为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在许多人看来也就名正言顺地“过时”了。特别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由于出现长时间的“左”的错误,1954年宪法完全被虚置起来,失去了根本大法的应有作用。

1954年宪法的迅速被废弃,固然有多方面的复杂原因,但其自身的过渡性质及其历史局限性,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与作为1954年宪法指导思想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及其历史局限性是分不开的。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历史局限性,又与当时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和认识偏差是分不开的。这是前人无法超越的历史局限,我们不能苛求前人,只能汲取经验教训。改革开放后,正是在总结汲取1954年宪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特别是其历次修正案,才逐渐超越了这种历史局限,从而开创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1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3]师哲,师秋朗.我的一生——师哲自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4]穆兆勇.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录[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

[5]逄先知,金冲及.毛泽东传(1949—1976):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6]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7]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1949—1978)[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

[8]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9]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10]我国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N].人民日报,1954-06-22.

[11]殷啸虎.过渡时期理论与1954年宪法[J].政法论坛,2004(6):42.

[12]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插话:1954年3月23日[J].党的文献,1997(1):10.

[13]韩大元.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14]刘山鹰.新民主主义,国际主义,社会主义:重估1954年宪法[J].探索,2011(6):186.

(责任编辑孔凡涛)

收稿日期:2014-12-1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1949—1954年中国政治发展研究”(10YJA77004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秦立海(1972- ),男,山东蒙阴人,天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近现代史教研室教授,历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共党史与党建研究。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3571(2015)02-0033-05

On The Constitution of 1954 and the General Line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QIN Li-hai

(Marxism College,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 China)

Abstract:As an interim constitution,the Constitution of 1954 had an inseparable relationship with the general line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from the guiding ideology,the specific content to the historical status.An important contribution of the 1954 Constitution was to establish the party's general line of the transition period in the form of the fundamental law as the country's overall mission,which provided a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New China's transformation from New Democracy to socialism. However,due to the historical limitations of the general line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the Constitution of 1954,which had also such limitations inevitably,terminated its historical mission prematurely along with the 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completed ahead of schedule.

Key words:The Constitution of 1954; general line in the transition period; transitional nature; historical limi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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