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夫妻”现象的法律对策
2015-02-28于欣欣
于欣欣
(新疆师范大学 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
“临时夫妻”现象的法律对策
于欣欣
(新疆师范大学 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
随着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多,打工者中大量出现的“临时夫妻”现象而引起的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也逐渐引起社会关注。如何面对“临时夫妻”现象所带来的困境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文章从“临时夫妻”的概念、特征、现状等方面分析了“临时夫妻”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的对策。
“临时夫妻”现象;法律对策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人口流动也愈来愈频繁,有大批的打工者涌入城市务工,他们当中的大多数夫妻因为种种原因导致长期分居。2013年3月安徽代表团的刘丽代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一线工人农民代表谈履职”为主题的记者会上提出,因为长久分居,城市农民工中已大量出现“打工潮下组建临时夫妻”情况。她建议解决农民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刘丽代表抛出了一个众所皆知但略带隐讳的问题,“农民工夫妻长久分居导致临时夫妻的产生”,她指出,因为长久的分居,加之早结婚的农村夫妻造成了婚外恋的增多,离婚率的增高,也影响了下一代的教育,甚至导致两个家庭都不得安宁。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3月10日下午3时举行“一线工人农民代表谈履职”,刘丽代表就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农民工的婚姻问题,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和谐,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临时夫妻”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临时夫妻”的概念和特征
打工者中出现的“临时夫妻”是指打工在外的男女以“夫妻”的生活方式组建一个临时的家庭,他们生活在一起,彼此相互照应,以此来填补由于夫妻间长期分居而产生的感情生活和性需求的缺位,而当夫妻团聚时,“临时夫妻”则自行解体,男女双方仍与自己的配偶过夫妻生活的一种状态。
由此,笔者总结“临时夫妻”如下特征:
1.在主观上,男女双方当事人没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即男女双方的结合,不是永久生活,仅是彼此相互照应,填补各自因夫妻分居而致的感情缺位短时性生活。
2.在客观上,男女双方各自均有或一方存在婚姻关系,又与对方在一定时期内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公开形式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有再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
3.在性质上,“临时夫妻”这种状态具有违法性。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二)“临时夫妻”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1.“临时夫妻”的现状。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6 894万人,比上年增加633万人,增长2.4%。在外出农民工中,7 739万人跨省流动,8 871万人省内流动,分别占外出农民工的46.6%和53.4%。外出农民工中,租房居住(与人合租及独立租赁)的农民工占36.7%,比上年提高3.5个百分点,在单位宿舍居住的农民工所占比重比上年下降3.7个百分点。农民工务工所在城市规模越大,越依靠租房方式解决居住问题。月租房支出人均为567元,占月均生活消费支出的60.4%。②国家统计局2013年中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调查显示,(1)农民工以男性为主,年长农民工比重逐年增加。以青壮年为主,调查资料显示,40岁以下农民工所占比重逐年下降,由2008年的70%下降到2012年的59.3%,农民工平均年龄也由34岁上升到37.3岁;(2)年龄和家庭对农民工的空间流动有很大的影响,农民工中已婚者占73.4%;(3)农民工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青年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有学者称,选择再婚和露水夫妻的农民数量有可能已超过10万。
同样定位为农民工服务的大谷打工网曾在2012年发布《新生代打工者婚恋交友、两性观念调查报告》,结果表明:打工者普遍觉得“空虚寂寞冷”。这份超过1.8万人参与的调查显示,“见面难”成为已婚打工者一大困扰,其中已婚夫妇中有约三成人在同一座城市打工,超过六成人分居异地,而有些夫妻即使是在同一座城市,也因为企业相隔过远、休假日过少而较难见面。25%的受访者称夫妻双方半年见一次面,一年到头也很难见到的有13%。当无法面对面时,怎样和爱人沟通,36%受访者选择打电话,24%选择手机上网聊天,近三成受访者表示很少沟通。这种情况的出现使传统的婚姻关系受到冲击,使原本的牢固的夫妻关系开始出现裂痕。海军计划生育宣教中心负责人李健指出“相比于不安定,没有任何法规保护的‘临时夫妻’,稳定的家庭关系显然更有利于群体的健康和下一代人的成长。”
2.“临时夫妻”现象产生的原因。早在2008年,女作家吴治平在《中国乡村妇女生活调查:随州视角》中写道,“‘临时夫妻’还是个别现象,最大的特点是不离开自己的配偶,而是以保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拆撒原有家庭为道德底线。”①吴治平.中国乡村妇女生活调查:随州视角[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8:35.吴治平采访了几位农村留守妇女,在她看来,中国“反映在家庭婚恋生活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中国传统男耕女织的家庭模式和生态婚姻受到挑战。”
农民工“临时夫妻”中的“夫妻”双方一般均有家庭,“夫妻”的产生也都有着各自的直接原因。有的是为了解决生活成本,由于职业竞争的激烈和和工作流动性愈加频繁,加之因高成本的城市生活无法承受,很大一部分外出的农民工没办法拖家带口,不得不和配偶分居两地;有的是在外打工,房屋的租金往往会成为占用收入的很大部分,生活成本太高使不少打工者为了节省这部分开支,能够用作贴补家用而选择了搭伙生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合租;还有的是为了实现生活上的互助,外来打工者,在生活上都会遇见或多或少、这样那样的困难,在一起居住,尤其是男女在一起同住,优势互补,在很多方面都能解决日常生活上碰到的困难,比如说,女性打工者在面对解决家电等维修上常会束手无策,而男性则在家用上,如缝补、吃饭问题上无从下手;而有的甚至只是单纯为了解决性需求。于是,在这个群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临时夫妻”。可以说,临时夫妻的产生原因呈现多元化,并且很多带有主观因素。但长久分居无疑是其中较为深层次且客观的原因。像劳动密集型企业,能提供的就是集体宿舍,哪怕夫妻双方都在同一个企业,往往也是各住各的。
二、“临时夫妻”现象对法律的冲击
1.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冲击。中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从法律角度来说,“临时夫妻”的存在违反了《婚姻法》,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夫妻忠实义务。夫妻相互忠实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最本质利益要求,其实质也是在于规范男女两性关系。即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之间。《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即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夫妻忠实,则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而“临时夫妻”中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在外与他人同居,这些都是非法的,是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的,有可能触犯《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第259条第1款“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
由图6可以发现,鱼排粉的粗灰分含量大于25%,而其他鱼粉的粗灰分含量则小于25%。如果以粗灰分含量20%作为分界线,可以发现部分俄罗斯白鱼粉的粗灰分含量超过20%,少部分甚至大于25%,而国产鱼粉、进口鱼粉的粗灰分含量都小于20%。
2.容易引发多种民事法律纠纷。“临时夫妻”当事人共同生活,同其他夫妻一样,需要处理的日常事务很多,会面临不同的情况,首先体现在财产的处理上,双方必然会发生一些日常的相互代理行为,也会有一些其他财产上的代理行为,比如共同购置房产,一起做生意等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没有明确约定财产如何分配,在双方发生矛盾时,财产的分配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其次,在继承权上,“临时夫妻”中的一方死亡时,其同居的另一方当事人因为不是法定的配偶,因此是没有继承权的。最后,“临时夫妻”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等问题上也可能会产生纠纷。
3.易引发多种社会问题。“临时夫妻”现象的蔓延,不仅触犯了法律,在情感上给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创伤,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例如返乡农民工或前去城市探望配偶者发现配偶与他人同居后,一时冲动引发的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等治安事件或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再如因此导致家庭破裂,引发留守婚生子女的抚养及留守老人的赡养等一系列连锁反应;甚至有些重婚者还生育了子女,这不仅严重冲击了中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更是给先后出生的子女在精神上蒙上阴影,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极其不利。
三、解决“临时夫妻”现象的法律对策
家庭需要经营,临时夫妻的出现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破坏了原有的夫妻关系。两性关系是维持婚姻稳定的重要条件,当农民工在外务工时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不仅仅影响了家庭的和睦,同时也导致了社会的不和谐。解决“临时夫妻”现象,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1.政府应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加大城市安居保障房的建设,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一体化步伐,使农民工能够从根本上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并在按程序报批后实施。自此,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调整,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将得到统一,居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将加快建设并逐步实现共享,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即将实现。①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7/30/content_8944.htm.这一降低落户门槛的新制度,无疑是消除农民工“临时夫妻”现象的政策基石。现如今的农民工群体,正是在城市化进程加快、农业社会的转型、第三产业的发展等多种社会历史因素之下产生的,立法滞后于问题的产生,使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完全的保护,如城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不善,户口转移困难,农民工的福利及其子女就学难等情况,均昭示着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在中央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结合各地具体实际,细化方针,例如优先为两地分居的夫妻办理落户手续,确保安居保障房的建设,将农民工新区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方案,并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社区医院以完善教育、医疗等等,努力为城市中的农村人口提供更为便利、人性化的现实条件。
2.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及德育教育力度,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提升农民工的家庭道德意识。在传统的文化、习惯与生活方式主导的偏远地区,加大普法宣传教育有时只能成为一句口号,但是,从偏远地区走出来的农民工又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在农民工进入城市、融入城市生活的过程中,薄弱的法制观念和渐衰的道德意识与整个法治社会的进程格格不入,因此增强农民工法制观念和道德素养迫在眉睫,同时也是最佳时期。应当充分发挥妇联、社区工作等组织便于深入农民工群众的优势作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尤其是《婚姻法》、《刑法》等与重婚有关的法律的宣传,联合广电局制作通俗易懂的视频、宣传片、公益广告进行潜移默化的法律与道德教育。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成立普法工作小组,走访留守农村山区,送法入户,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及时了解留守人员的需要,引导农民工夫妻正视并尊重自身和配偶的婚姻权益。
3.关注中小城市发展,将资源更多地投入到中小城市,鼓励民营、私营企业发展,使农民工能够就近打工赚钱,兼顾家庭,这不仅促进了家庭的和睦,同时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有利。政府针对用工单位制定奖惩政策,以调动用工单位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积极性。鼓励用工单位制定人性化的假期、住宿制度,保障农民工休息的权利,增加农民工配偶在用工单位的就业名额,适当安排夫妻宿舍,创造夫妻团聚的机会,以保障家庭的完整性。农民工的屋檐下不仅要能摆下一张双人床,还要能摆下公平,摆下一个幸福的家。 如此这般不仅少了“临时夫妻”带来的治安隐患,也能成就城市更好发展。而对于拒不提供人性化制度的用工单位,政府应当根据已经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必要的限制或处罚,以确保“临时夫妻”问题的解决。
4.对于“临时夫妻”双方,要严格依照法律以及法定程序明确其关系性质以及危害程度,运用法律手段建立“一夫一妻制”保护屏障,严厉制止和取缔“临时婚姻”。尽管“临时夫妻”的产生有着暂时无法避免的必然性,若不将这种现象及时取缔,将会动摇法律的权威性,减弱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自信心,助长婚姻道德和性道德沦丧的不良之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和谐,对社会发展产生危害。因此,在政府及社会积极创造保护农民工条件的同时,更要守住法律底线,不可因其身份及情况而予以姑息。对有过错的夫妻一方劝说教育无用的情况下,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妇联、村委会、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组织应当发挥支持起诉职能,确保受害一方的身心和财产得到应有的保护,并对有过错一方坚决依照法律予以处理,震慑和警示人民群众,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
总之,如何对待打工者“临时夫妻”现象是摆在法律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这不仅是一种社会的需求,也是对社会现实的一个反映和调整;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已不能达到调整、规范的目的,其损害了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利益。这对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是十分不利的,如何消除或减少劳动者“长久分居”情况,为农民工探亲创造可能;如何减少“临时夫妻”情况的发生,保护合法婚姻和家庭的正常发展;如何用法律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面临的困境。正如伯克所言:“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只有创造家庭的和谐,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
[1] 曾宪义,王利明.婚姻家庭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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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丽君.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2).
Legal Counter-policy on the Phenomena of “Temporary Couples”
YU Xin-xin
(The School of Laws,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Urumqi, Xinjiang 830012)
With the emerging of urban migrant workers into cities, there is a phenomenon that many “temporary couples” came into being. Thus it leads to a lot of family disputes and social contradictions which gradually draw social attention. How to deal with and solve problems caused by “temporary couples” is becoming an urgent problem needed to be solved. This article is going to analyze the reason of this phenomena and its solution policy by discussing the concept of “temporary couples”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current situation.
“temporary couples ”phenomenon;legal contermeasure
D92
A
1009-9549(2015)01-0059-04
2014-11-29
于欣欣(1990-),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法基础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