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基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建
2015-02-28唐龙
唐 龙
(新疆师范大学 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
中国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基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建
唐 龙
(新疆师范大学 法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
基于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背景下,审视中国与中亚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保障机制的现状,分析构建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保障机制重要性,从不同角度提出完善和调整国内法,构建和补充区域经济合作协定,建立有效争端解决机制等对策及建议。
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保障机制
2013年9月,习近平主席出访哈萨克斯坦时提出了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该倡议得到了哈萨克斯坦等国的积极响应。“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域大体包括上海合作组织6个成员国、5个观察员国和欧亚经济共同体国家,总人口近30亿。中亚是中国向西开放的战略前沿,中亚在世界政治经济格局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能源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加强与中亚国家的经贸合作对中国向西开放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提出,打破了固定区域、固定成员的传统式区域经济合作模式,使横跨欧亚的各个国家都可以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并从中受益。在这种新型合作模式的框架下,区域经济合作就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完善其法律保障机制就显得十分紧迫。
一、中国与中亚国家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现状概述
中国与中亚国家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平台是基于上海合作组织和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两个合作机制下的多边和双边经济合作。是以政治合作为基础,以维护区域安全为主要目的,并积极发展经贸合作。在上海合作组织这一区域合作机制的成功推动下,中国和中亚国家已经建立了定期的反恐联合军事演习制度、定期的国防部长磋商和会晤制度、定期的国家安全事务高层官员对话制度。上合组织年度的首脑会晤机制,更是为各国间高层协调和促进中国、俄罗斯与中亚四国的政治、外交与经济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性平台。
CAREC是由国际金融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为首的国际组织主导的,由中亚地区内的国家构成的,以贷款项目为基础的合作机制。CAREC总体来说是一种协商机制,以结果为导向协调相关国家进行经济合作。作为主导方的亚洲开发银行也只是形式上的主导力量,一般通过相关机构召集会议。会议级别为部长级。从法律基础和组织性质上看,上海合作组织对成员国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对于合作机制下所达成的条约,也具有更强的执行力。①李道军,胡颖.中国新疆参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的机制比较与启示[J].新疆社会科学,2011.(3):54.
目前,中国与中亚国家在能源、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农业、服务和环境等领域中积极开展合作,互惠互利,深化合作水平。特别是中国-亚欧博览会的成功举办,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进一步扩大中国沿边开放和向西开放步伐,加快将新疆建设成为中国向西开放桥头堡,确保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办好中国-亚欧博览会能够更有效地搭建新疆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平台,促进新疆与中国东部以及中亚、西亚、南亚和欧洲国家的长期经济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加强新疆与国家各相关部门、相关省区的合作交流,也是进一步推进中国沿边开放、向西开放,努力把新疆打造成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和基地的有效载体。
二、“丝绸之路经济带”下构建与中亚国家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保障体系
(一)中国参与中亚区域经贸合作的法律现状
中国正处在改革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外资法的立法上仍处于落后的状态,上海自贸区的设立就是深化对外开放的典型方式,同时也为外资立法增添了新的挑战。作为向西开放的主要区域,加强与中亚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对于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繁荣有着重要意义,在立法方面需要建立长远的立法基础,从宏观角度为“引进来”和“走出去”提供立法支持,仅就现实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制定临时性政策法规不利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中国有关外资法的法律法规数量大,但却缺乏长期性和指导性,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表现为:立法缺乏前瞻性;外资法与其他部门法存在协调性差的问题;在一些外商投资方面仍存在立法空白;受行政干扰较大。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中国外资立法,不仅需要积极依靠国际条约和国际合作,更需要不断加强中国国内立法的有效性,不断完善国内立法,为中国参与国际合作奠定法制基础,才能有效地保证中国在利用外资和参与国际竞争、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利益。
在双边法律制度的建设上,中国与中亚五国相继签订了《关于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除此之外,中国与中亚各国还签订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经贸科技等其他补充协定。比如: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签署《关于建立中哈政府间经贸和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关于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设中国商店的协定》《关于中国向哈萨克斯坦提供设备和商品贷款的协定》。从总体上看,双边投资协定的规定比较全面,对投资的定义也采取了广泛定义的方式,并对投资准入、投资保护和税收优惠等做出了规定。①白莉. 中国与中亚国家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保障机制研究[J].新疆社会科学, 2009,(1).就目前中国与中亚国家在上合组织的框内针对区域经济合作也有《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以及启动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备忘录》,该《备忘录》的签订对于区域间的经济合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备忘录》并不具有法律性文件的性质,缺乏法律的约束力。
(二)建设和完善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1.历史性。历史上,古丝绸之路曾经推动了中国与世界的交流与发展,更是密切了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关系,为推动东西方文化交流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自汉朝以来,特别是中华封建文明的盛唐时期,唐朝的法律制度就十分重视涉外法律制度的建设,唐朝政府制定了以开放、包容、互通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在对外政策上谋求和平的国际交往,获得了空前繁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并吸引了大量的外国人来华学习、经商和生活。唐朝政府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则和法令制度并由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专负其责,从而形成了唐朝完善的涉外法律制度,造就了唐时期对外交往的繁盛局面。当时丝绸之路向西联通的重要通道就是如今的中亚地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古丝绸之路的发展就离不开法律制度保障。
2.地域性。中亚区域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核心区。该地区地处亚欧大陆中心区域,也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中间地段,对于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大通道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同时,该地区人口数量达到19.6亿人,GDP规模达7.8万亿美元。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整体经济水平比较落后,除了依托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外,国家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该区域受到欧美发达国家影响较深,主要贸易伙伴多为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特别是中亚地区毗邻中国新疆,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对于促进新疆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具有特殊的意义。
新疆与中亚地区有着得天独厚的区域优势,新疆与中亚多国相邻,经济贸易合作发展空间大。新疆作为中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与中亚地区具有安全、经济、能源等多方面的利益重合,需要与中亚区域国家进一步加强互信、促进合作。“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需要深化新疆—中亚经济带的区域合作发展,特别是加强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以及阿富汗等中亚国家的战略合作,通过政策支持、法律保障,提升新疆在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中的特殊地位,谋求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交流,以交流促融合,走出一条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道路。
3.现实性。中国与中亚国家的特殊地域关系是中国与中亚国家共同发展的基础。在政治上,基于上合组织的发展,中国与中亚国家建立了良好的外交关系,特别是习近平主席出访了中亚七国后,中国与中亚七国都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国与中亚国家在区域经济合作上具有强烈的互补性,中亚地区是中国路上通道的重要连接点,各国之间在区域经济贸易往来中也需要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才能共享区域经济合作带来的利益。
中国新疆在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上与中亚国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将成为区域经济贸合作的强大内在动力。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虽然各国对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有着良好的意愿,但是也会受到西方国家的中亚战略的影响,使中亚各国政治意愿动摇;其次,中亚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难以寻求平衡点,发展动力不足;再次中亚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难以形成集群规模;最后,各国间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在经贸合作中缺乏法律政策沟通,形成了制度障碍。
(三)“丝绸之路经济带”下的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原则构想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是传统国际法上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包括两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国家主权原则,二是平等原则。
“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构建,就是在主张新型的国际经济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国家对经济带建设的主导地位,各个沿线国拥有平等的地位,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相互尊重,照顾彼此利益,共同发展,共享成果。中国与中亚国家在区域经济合作中,有着共同的利益目标,只有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才能推动经济带的快速发展,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本身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准则就是国家间交往的核心原则。随着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压力的增大,各国彼此间在经济上相互离不开,全球化的经济体系已经将各个国家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彼此相邻的国家更是如此,只有坚定贯彻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才能为和平共处奠定基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应用于将来“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之中,对于保证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深入发展有着极大的意义。
2.求同存异原则。求同存异原则是将和平共处原则进行了引申。和平共处原则在国际法中是十分重要的准则,它是以国际法上的不侵犯、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干涉内政、平等和互利、认真履行国际义务等重要原则作为成立的前提。①岳树梅.国际能源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7:70.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各个国家的利益需求不尽一致,提出求同存异原则实为明确各个国家间的相互理解与尊重,“求同”既是寻找共同目标、共同要求、共同利益,是构建和谐的基础,“存异”就是保留不同观点、不同主张、不同利益,是构建和谐的条件。
求同存异原则包含着中亚各国不分国家制度在完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区域经济合作的义务,其目的就是要在区域经济合作中进行和平发展,来维护和巩固各国之间的平等关系。求同存异原则反映了在法律上固定不同经济制度的国家间经济合作方式,在此原则上以一般的合作形式体现求同存异的基本要求。从求同存异原则中引申出国家间的相互理解,这项原则在法律上为国家间的合作寻求了实际的空间,从而能够保证区域经济合作的有序推进,确保了各国间的权益平衡。在出现争议事项时,可以有效通过对话协商来及时解决分歧,从而在实践中能够起到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发展。
3.区域安全原则。区域安全原则是建立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基石,区域安全原则包含了广义的安全概念,在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区域环境中确保地区安全是发展一切的先决条件。
区域安全原则是国际区域合作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区域安全原则是国际区域合作应该共同遵守的原则。现在,中亚地区安全面临严重的政治、经济和恐怖威胁,只有区域国家间共同努力,将区域合作视为重要原则,各国间共同遵守才能有效应对区域内的挑战。确保区域安全是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目的,是建立区域安全原则的法律基础。只有在区域国家间建立合作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有效应对地区安全威胁的法律规范。区域安全原则应当体现在以下方面:区域安全原则强调的是区域内国家的整体安全需求,这要求区域合作的法律制度能够维护整个地区的合作安全。区域安全原则不是为某一国家、某一领域的合作安全性提供保证,而是为整个区域提供长期的合作安全保证。区域安全原则是推进经济发展、促进地区人民福祉的源泉,就目前严峻的反恐形势,中亚区域的国家都面临着严峻的反恐形势,恐怖主义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地区安全的不稳定因素。如果不加强区域内的安全保障,区域的经济合作发展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区域安全原则的确立将是中亚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的法律保证。
4.可持续发展原则。“丝绸之路经济带”是长期性的战略选择,确保“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长期稳定发展就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重视在区域经济合作中要维护人类社会发展与地区自然生态的和谐共处,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损害区域国家的环境安全,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区域内合作各国不能因片面地追求经贸合作的经济利益、经济发展而损害合作方的环境。此原则的设立是针对的是一些国家利用一些中国家急于通过区域内经济合作来发展本国经济的心理,保证经济合作能够长期和谐发展。
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既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又能保证后代的充分发展的永久潜力,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态等的全面发展又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发展。它既是一个目标又是一项权利”。①石磊.“可持续发展与现代国际法”[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35.笔者认为,在地区经济合作发展和地区环境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可协调的发展方式是必要的,由于中亚国家有着丰富的能源资源,能源合作就是必不可少的合作领域,在此领域内可持续发展应当是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需包含区际公平、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与区域合作一体化三个要素。依据“丝绸之路经济带”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区域合作体制方面协调区域国家间内人与资源的关系,必须确立资源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国际法地位,各国需要在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的建设中达成一致。
三、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下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保障机制的对策
(一)加强政治互信,不断加深政策沟通与法律互通
西方国家长期以来渲染中国威胁论,对中国采取政治上孤立的政策,随着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战略东移的推进,中亚地区就成为东移战略中的重要地区,掌握了中亚地区的主动权就意味着可以顺利对中国进行战略包围,实现限制中国西进的目的,由于西方国家的介入使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关系长期受到不利影响,因此加强政治互信,对于进一步扩大中国与中亚国家的合作有着重要作用。区域内的国家在区域合作发展中需要共同参与,建立长期有效的对话机制,协商解决区域内经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发展要求中国与中亚各国在区域合作中,通过政策沟通与法律互通来实现政治法律的协调,确保向西开放的大通道能够稳定运行。在现有基础上,中亚各国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是迫切的,开放市场的经济发展方向是一致的,这就有利于各国间达成共识,在此共识之上建立一套积极稳妥的对话沟通机制,只要是针对区域内的政策和法律进行相互的沟通和协调,以解决因政策和法律的差异对发展区域经济合作的阻碍。中亚各国要优化政策和法律的稳定性与透明性,这是区域经济合作的良好制度基础。
(二)建立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促进区域合作的科学发展
区域合作的重要一项法律制度的构建就是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是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在中亚发展的制度保障。要深入与中亚国家间的经贸合作就必须建立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首先争端解决机制需要追求公平、高效的法律原则,为了维持区域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确立公平、高效的法律价值目标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价值。
争端解决机制是区域经济合作的根本机制,是各个国家间协议得以切实执行、区域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其次,在区域各国间因设立一个争端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调解、斡旋等方面的职能。在此小组内成立由区域内各国间成员所组成的专家小组,凡是区域内的争端先交由专家小组审议,然后在进入下一步的法律程序。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往往是各国的自然人、法人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主体,那么赋予参与经济合作的自然人、法人以诉诸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就是必要的,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三)推进在上合组织框架下达成区域贸易协定
依托上海合作组织的现有优势,积极推进与中亚国家达成区域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不同关税地区之间,为了消除成员间的各种贸易壁垒,规范彼此之间贸易合作关系而缔结的国际条约。在上合组织框架下达成区域贸易协定是直接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尽管中亚国家多考虑到自身经济发展利益,多国间仍有较多博弈,但推动区域贸易协议的达成应当说是上合组织成员国共同的希望。在各国经贸合作中关税是合作中的一项重要事项,区域贸易协议就是以建立关税同盟为前提,中国需要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充分发挥作用,促进区域贸易协议的达成,积极推动双边与多边谈判,这将有助于中国打通与欧亚经济共同体之间的贸易壁垒,更是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丝绸之路经济带”是中国战略西进的一项重要举措,打通中亚通道至关重要。确保中亚国家的积极参与与共同建设,打造升级版的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切实让沿线国家受益,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不仅有利于地区和谐发展,更是为中国打破西方战略包围意图的有效反击,维护中国新疆地区稳定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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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Mechanism of Legal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Central Asia
TANG Long
(The School of Laws,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 Urumqi, Xinjiang 830054)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will make China and the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closer economic cooperation, in order to continue to accelerate the formation of a new model of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create conditions. In the current study the relevant domestic law is weak and delayed, the legal system is still needed to be perfect to solve the problems during economic cooperation with Central Asian countries, the legal framework for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has not yet been constructed, and th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s imperfect. Based on the build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in the background, by examining the legal status of China and the Central Asia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safeguard mechanism,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importance of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to be built to improve and adjust domestic law proposed from different angles and complement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s, so as to establish effectiv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Silk-road Economic Belt; reg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safeguard mechanism
DF415
A
1009-9549(2015)01-0054-05
2014-12-07
唐龙(1988-),男,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