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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伦理视域下医疗类节目的隐私报道研究综述

2015-02-27贾雪纯毕潇楠

西部广播电视 2015年14期
关键词:伦理学隐私权伦理

贾雪纯 毕潇楠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学院)

媒介伦理视域下医疗类节目的隐私报道研究综述

贾雪纯 毕潇楠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电视学院)

1 新闻职业道德的建立

新闻伦理学是研究新闻道德的科学,它既是伦理学的分支学科,又是伦理学和新闻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它使用伦理学的理论和原理来探讨、研究一切新闻领域的新闻道德意识现象、活动现象和关系现象,并揭示其本质和规律,建立新闻道德科学的理论体系。

美国是较早开展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西方国家之一,其主要成果是制定与确立新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1896年10 月25日起,《纽约时报》刊印“所有的新闻都是适宜刊登的新闻”的社训,以作为该报从业人员的工作准则。这是较早的道德规范的制定先例。1947年,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自由和负责的新闻业——关于大众传播系统报纸、广播、电影、杂志和书籍的报告》。这本小册子的出版宣告着一个较自由主义理论更成熟的新闻理论——社会责任论的诞生。在我国,最早的新闻伦理学由近代进步报人提出。

2 国内外新闻伦理学文献综述

随着新闻伦理学的发展,国内外出现了大量的研究著作以及文献研究。到目前为止,在新闻伦理学上比较经典且影响广泛的外文书籍包括《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菲利普·帕特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华夏出版社)《良心危机:新闻伦理学的多元观点》(卡罗·霍思曼著,胡幼伟译,五南图书出版社)。《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着眼于伦理学在21世纪信息社会各种媒介中的应用,通过文本、案例、图片来向读者展示如何更好地、更合乎伦理道德地完成工作。菲利普·帕特森汇编了大量最新的关于媒介伦理的案例,将讨论锁定在媒介及从业者面临的伦理难题上,但又将讨论推向问题的实质,并将适当的理论引入决策过程,通过精心设置的思考题设法使学生能够自主进行道德判断。《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论据》探讨了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利益冲突、真实性、隐私、社会公正以及为消息提供人保密等问题。

关于新闻伦理部分的隐私报道问题,国内书籍涉及的内容较少,仅在部分有关新闻伦理和法规的书籍中进行了简短的概念性介绍。相比之下,国外的新闻理论学书籍中关于“隐私”的报道问题的阐述则更加细致,更加深入。例如,《媒介伦理学——问题与案例》中,作者对于“为什么新千年会出现隐私问题”“隐私的法律和伦理定义”“隐私和秘密的区别”等问题进行了理论和案例分析。菲利普·帕特森认为在这个时代,媒体显然没有能力区别什么是新闻,什么是所描述的间接的窥阴癖。通过大众媒介和互联网,揭露显然真实且不设防的他人生活,往往是以隐私和谈话为代价的消费行为。所以,媒介需要保护公众的隐私。但是,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他人的隐私,可以运用约翰·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理论——任何成员在做出能够影响他人的决定之前,必须站在“无知之幕”的“原初位置”上。在这个“幕”的后面,每个人都平等地从原初位置开始,他们不知道自己从幕后出来,进入社群是是强权的还是弱势的。

3 国内新闻伦理学文献分类

第一类,对新闻伦理学中涉及到的隐私与新闻自由的冲突进行概念性综述。《从隐私报道看四种矛盾的冲突与把握》(张永航)分析了隐私报道中存在的四中矛盾冲突:公众知晓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社会行为与法律规范的冲突,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的冲突,商业价值与人文价值的冲突。《美国新闻传播与公民隐私》(夏伟荣)主要阐述美国媒介对隐私的基本态度以及处理方法。对待隐私问题,美国媒介实行双重标准。作者介绍到一类是对待公众人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为了保障宪法的权利,公共官员起诉新闻媒介诽谤案,不仅要证明普通法要求的有关内容已经发表,给自己造成了损害,而且要证明被告具有“实际上的恶意”,方有可能胜诉。另一类是对待普通民众。有关普通人的隐私报道与传媒相关的隐私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涉及个人情感的出版物;二是涉及侵犯个人的隐私;三是由不正当的途径泄露不正确的个人生活内幕;四是不经授权对个人真实身份的随意侵占。

第二类,就具体案例报道进行集中性探讨,从个案切入,折射出大众媒介传播过程中在媒介伦理方面在隐私方面的报道策略以及存在的问题。例如《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以贝克汉姆诉“新闻世界报”为例》(孙敬文)文中分析了公众人物隐私权需要受限制的原因,给出了限制所应遵循的原则。文章还对媒体曝光公众人物的隐私也应该受限制进行了简要的探讨分析。从案例中引申出所应做的具体工作,对司法实践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对我国现在法律状况给出建议。

第三类,针对媒介侵犯隐私问题的成因以及解决对策进行详细解读。如《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类型、原因以及法律对策》(孙可嘉),在本文中作者对于隐私以及隐私权的问题进行了基本的讨论,根据国内外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同时根据侵犯隐私权的主题将侵犯隐私权的主体分为:政府官员、文化名人以及普通公民。并且在文章最后,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自己的思考。如何在新闻真实、客观以及公民自由之间做出平衡,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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