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下导师资助制"一刀切"问题
2015-02-27张瑜李佳
张瑜 李佳
(大连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3)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下导师资助制"一刀切"问题
张瑜 李佳
(大连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3)
2006年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正式宣布启动,至今经历了9年的摸索,从试点到推广,从酝酿阶段逐步走到了深化阶段,在整改历程中,改革成效与问题并存,有学者在《光明日报》上指出,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点是落实导师资助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成本分担,然而导师资助责任制的落实方法还有待推敲。
培养机制改革 导师资助制 问题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是一条坎坷的路,随着教育成本分担概念的提出,改革曾被误认为是贯彻全面收费以及提高奖助学金的改革,对此原教育部部长周济指出“新的培养机制有三大特点:一是要以科研项目和科研团队为基础,把研究生组织到科研活动中,并充分挖掘他们的创新潜力。二是改进研究生教师指导制度,由那些具备科研能力的教师和团队承担主要的培养工作,没有科研项目的教师不能带学生。三是以科研经费作为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主要来源,三助特别是助研应该成为研究生学习生活费用的主要来源”。
导师资助制起源于15世纪的牛津大学,流传至今在于其个别辅导之上,然而助研经费概念在国内的提出,使学生和导师面临一种新费用,2007年浙江大学包教授的一篇《告考生》声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浙江大学很早开始进行研究生制度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方案。方案提出,“导师资助研究生助学金的经费按照学科特点制定不同的标准,资助额度随当年招生人数的增加而递增。”具体执行办法,是将学科门类分为三类:一类是哲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二类是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理学、农学、医药学(除临床医学外);三类是工学和临床医学。
第一类中,导师招一名硕士研究生,每年要向校方缴纳300元,招一名博士生,每年要向校方缴纳1200元。在第二类中,这两个数字分别为800元和3000元;如果是第三类,要缴纳的费用会更高,分别是1200元和4800元。
将学科进行分类制定不同收费标准的思路是正确的,但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才是稳健推行改革的重中之重,文理不能在导师资助制上一刀切的问题主要展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文科的课题经费较少。尤其是横向课题更是少得可怜,而纵向课题的经费在课题完成之前又不能动。文科一个课题几万元可以算作大课题了,另外,每年可以申请的纵向课题又不是很多,所以,这项新政策一旦实施起来,可能会发生导师倒贴的现象,降低导师对学生培养的积极性。二是,文科并不像其他学科可以通过招生带来实际利益,文科与其他应用学科相比之下,导师大部分处于独立研究状态,并不像理工类可以让学生做项目、做调查、做研究。三是,此举反而会引发学生的间接费用。比如学生慕名前来,而导师因经费问题不能纳之门下,必然会导致学生“自己给自己”发助研经费的问题。四是,在理工科,导师被称作“老板”的现象很是明显,招的学生多干的活越多。而文科更偏重于传统师生关系,但是助研费用却使得雇佣关系突出。五是,研究生招生培养中有这样一个现象:有些导师不论是否有研究项目和经费都招生,导致所带研究生过多而无法保证教育质量。相反,一些科研项目多,急需更多研究生参与的导师又会感到人手不够,影响出成果。
针对各个学校在推行导师资助制上所面临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资助形式的制定,一是可以由导师出具情况说明,向参与了项目研究的学生在科研经费中分发助研费用,资助时间由学生参与项目时间开始至项目中学生参与的部分完成为止,而不是一次参与“终身受益”,更不是个别学生出力,其他学生跟着享受资助,这样更加有助于调动起学生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二是学生在研期间主要目的是积累社会实践经验,即在外工作而不是提升自己学术水平的学生可出具说明表示未帮助导师参与项目研究不需要接受导师资助。三是不能剥夺师德较好但是科研项目较少的导师辅导学生的权利。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进一步确定导师招生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四是可培养学生人数制定到个人,系统评估每位导师的科研项目,由科研水平决定带学生数目的多少,能者多劳,以此保证导师的招生规模。这是根据2005年教育发展规划韩进司长在发布会上的声明:要根据导师的科研经费情况,能够提供给研究生助教、助研的机会,确定每个高校、每个专业和每个导师的研究生招生数量”。五是加强导师的参与性。长期以来,我国研究生招生主要还是将初试的考试成绩视为录取研究生的唯一标准,甚至在复试环节,也是着重以初试成绩为主要评判依据,研究生导师的招生权利始终没有给与充分的重视和足够的保障,导致具有较好动手能力和科研基础的创新性人才会在初试成绩或者是其他因素上流失,所以要进一步扩大导师的招生自主权,硕士生导师要参加考试的面试,提高研究生复试淘汰率;要为导师全面地考察考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挑选科研能力强的考生创造条件,使导师遴选自己满意的学生,提高导师对责任制的认识。六是避免拿来主义,改革一直是在不断试点不断改善中前进,从各大试点高校的经验中总结出指导思想,很多地方高校盲目照搬试点高校的改革方法,不切身考虑学校的自身特点,不结合所办学科的具体情况,不具有统一发展的稳定性,导致政策变化频率快,不利于上下统一搞改革。
针对在试点里出现的导师资助制不好推行的问题,各大高校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其中西安交通大学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涉及导师资助制的改革主要举措得到了周济部长的高度肯定,其规定在资助经费来源上,除少量特殊学科学校全额资助外,采取学校资助和导师配套资助的办法,每年由导师动态管理,从而实现导师负责制和资助制。并且,为了使导师与研究生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研究生入学时,必须与导师、学校签署创新基金资助协议书。浙江大学也提出导师可以将培养的第一个学生视为“扶植”,及不需要为其支付导师资助费用。郑州大学规定,没有科研项目和经费的导师,原则上不能招生。为避免“一刀切”,学校也允许部分经费少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经费来源的导师,通过申请学校设立的研究生教育支持基金解决需导师出资部分的经费。
实行导师资助制,更加有利于导师收到更加优秀的生源,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起到反向作用,刺激导师重视科研,提高自身的科研水平,努力争取科研课题。可以打破现在研究生培养的“大锅饭”模式,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切身保护学生的利益,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以及科研兴趣,充分利用好学生科研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国家新型人才。
综上所述,要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必须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明确导师的责权利,将导师资助制以合理的方式,动态的形式落到各个改革高校的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