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沙区水分变化与植被演替的关系
2015-02-26郜超王建梅孙婧瑜
郜超,王建梅,孙婧瑜
(陕西省治沙研究所 ,陕西 榆林 719000)
榆林沙区水分变化与植被演替的关系
郜超,王建梅,孙婧瑜
(陕西省治沙研究所 ,陕西 榆林 719000)
摘要毛乌素沙地榆林沙区干旱缺水,研究水分变化与植被演替的关系,对合理开发利用沙区水资源,防止水资源恶化,对巩固治沙成果,促进沙区农林牧生产,保护沙区生态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榆林沙区;水分;植被演替;关系
榆林沙区地处鄂尔多斯台地与黄土高原的接壤地区,干旱缺水是该地区的主要气候特征,研究沙区的干旱规律,合理开发利用沙区水资源,防止水资源恶化枯竭,对巩固治沙成果,促进沙区农林牧生产,保护沙区生态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自然概况
榆林沙区位于陕西省北部是毛乌素沙地的南缘部分,即37°30′—39°28′ N,107°29′—110°37′ E,东西长420 km,南北宽12~126 km,总面积1.7万km2,海拔1 100~1 500 m,属于草原气候区。
沙区地势平坦,沙丘绵延,以松散的粉沙、细沙为主,透水性好,滩地、河谷、草地、沙盖黄土地和湖泊(海子)交错分布,构成榆林沙地独特的地貌类型。
大气降水是榆林沙区水分的主要来源,年均降水量由东向西逐渐减少,东部神木468.88 mm,榆林415 mm,西部定边最少仅355.6 mm;降水四季分配不均,夏季(6—8月)最多,占年降水量的70%以上,秋季(9—11月)次之,占20%~30%,冬季(12、1、2月)最少,占2%以下,冬春降水量少,春季气温回升快,大风频繁,蒸发量大,大气干燥和土壤变干,形成严重春旱。降水集中,强度大,变率大;有限的降水量不仅集中在夏季,而且大部分降水往往高度集中在几天内。近20年榆林县日最大降水量145 mm,占年均降水量的34%以上,春夏连续无降水日长达104 d;最高年降水量695 mm,最低年仅159 mm,占最多年份的1/5。由于暴雨集中,强度大,造成本区南部的黄土丘陵区严重水土流失,沟壑纵横,支离破碎的地貌,是黄河流域水土流失最严重地区。
2沙地水分演化
2.1 水草丰美的历史
据历史文献记载与考证,榆林沙区过去并非沙漠景观,而是水草丰美之地。在《孟子滕文公上》有“草木丰盛、五谷丰登,禽兽逼人”的记载。东汉虞诩在《汉复三辟疏》中说“上郡(榆林)、北地、安定三郡,沃野千里”。据唐代《元和郡县志》记载,公元413年夏国首邻赫连勃勃在今靖边县白城子建国都——统万城时,赞叹环境幽美“临广泽带清流……”。这些记载都反映了当时陕北自然景观,并非沙漠之地。
在榆林沙区滩地和沙丘丘间地,广布草甸风沙土和沙炭层,沙炭层薄厚不一,厚者达50多cm,薄者10 cm不等。沙炭的形成是沼泽或水生植物的枯落物,在嫌气条件下,有机物分解缓慢,形成半分解状态累积而成。在沙炭层内还偶见水生动物螺蚌壳类残体伴生,由草甸土和沙炭的存在,也证明榆林沙区过去是广布沼泽和湖泊之地,并有繁茂的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生存。
2.2 水源恶化
从水草丰美变成今天的沙漠景观,各生态因子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但以水源恶化,湖泊枯竭最为严重,据榆林县金鸡滩乡志记载:榆林金鸡滩,刀兔海子,唐朝前都是大湖泊,金鸡滩湖泊是宋朝后期枯竭,刀兔海子在元朝大德年间(1297—1303年)定名,水面约数万亩,清朝康熙年间水面千亩,民国年间有几百亩,现在约200亩,随着时间的迁移,水面在逐年缩小。
清朝顺治年间(1644—1681)到宣统元年(1909)汉民出边垦殖,逐水草伙聚盘踞,以海子名称定村落名称的百余个,湖泊,海子逐年干涸减少,民国37年(1948),80多个称海子的村庄已无海子。此种现象在榆林沙区到处皆有。
2.3 诱因初析
干旱不仅直接受降水量多少,降水量分配和蒸发量大小的影响,同时还与地表、地下水位、土壤墒情,植物耐旱性等因子有关。因此是一个十分繁杂的问题,但就榆林沙区而言,干旱主要是降水量少和分配不均所造成。
从对榆林历史文献和地方志的研究分析,各学者一致认为:本区的“干旱”多于“水涝”,持续干旱记载很多,水灾不多,多为春旱和夏秋干旱,尤以夏旱对农林牧业生产影响最大,群众称“卡脖子旱”。
“陕西水旱灾害以近250年资料分析,不是均匀出现,而是一个时期增多,一个时期减少,交替出现,共出现4个增多期和4个减少期,每个增多期和每个减少期,持续30余年时间,这个结论与从水文上研究榆林沙区红碱淖水位历史变化相近”[1]根据对红碱淖水位变化预测:“毛乌素沙区在大约30余年的降水期增多后,紧接着有一个3年多降水期减少的出现,是一个60~70年相互交替循环的系列,根据这一规律预测,今后20年的降水总趋势,可能继续偏少。”[1]
对于历史上大旱造成的悲惨景象,各文献记载很多,《观懋才备陈大饥》记述中有: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至崇祯十四年(1614年),整个陕北一点水未降,原野草木枯樵。8、9月间,“民争山间蓬草而食,迨年终而树皮茅草尽……后见门外亡人,炊人骨为薪,煮人肉为食”的记载,可见旱灾之严重。因此,榆林沙区历史上植被破坏和沙漠化成因,大家一致公认:古代战争和过度垦荒等人为因素造成。但对周期性出现的持续大旱,对于植被的破坏作用,论述甚少,干旱加速了水分蒸发,抑制了植物生长,更加促进人类对植被的破坏和樵采。同时大气降水不能弥补植被的过度耗水,植被所需水分产生供求矛盾,水分不能满足植被生长、生存所需水分,必然自然生长衰退或死亡,这种持续、大旱的自然因素对植被的破坏作用也不亚于人为因素。
2.4 沙地水分现状
新中国成立40年来,沙区人民兴修水利,开发水利资源,植树造林、封沙育林,都取得了巨大成绩,同时也加速了沙区水资源和土壤水分的变化。
2.4.1沙滩地区沙区中的滩地是主要的农作区和牧场,地势平坦,地下潜水较丰富,潜水位0.5~2 m,大部分是马槽井(开挖的长方形井)灌区,由于地下水位下降,马槽井干涸,改为机井抽灌,机抽深层地下水,更加速地下水位的下降。定边县位于榆林沙区西部,降水量最少,该县城关、白泥井、安边、砖井等地,原是地下水位浅,以马槽井为主的灌区,因马槽井干涸,改用机井抽灌,大量机抽地下水,是沙区地下水位下降最严重区,年最大下降值3.99 m,年均下降1.33 m,在沙区中的其他机井灌区,因天然降水不能全部弥补机抽水量,致使地下水普遍下降。
2.4.2固沙林地土壤水分榆林红石峡治沙试验林地,原是植被稀少的流动沙地,1958年选为治沙造林试验地,至今形成了近0.2万hm2。固沙试验林地,植被覆盖度50%~90%,在1958年前,许多丘间地常年有地表积水,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地表积水干涸,地下水位逐年下降到2~3 m,到20世纪80年代地下水下降到5~7 m,其中1964年营造的樟子松试验林下降最严重,降到10 m以下,成为试验林地中地下水最深的地区。地下水下降,植被不能直接吸收地下水,土壤含水率也相应下降。
在7月虽降水量最多,但植物也是生长旺盛期,耗水量最大,降水仍不能弥补土壤水分损耗,各种植物土壤含水率都降到0.7%以下,成为最干旱层。在1964年营造的樟子松林内,每年降水仅能渗到地表110 cm土层内,其下部得不到降水补给的水分,成为土壤含水率永久在1%以下的干土层(死层),由于土壤干旱,使樟子松高生长随年降水量丰歉而波动。据测定,3年生樟子松沙地临界水分为0.3%,干旱土层的土壤含水率已很接近此数据,再继续干旱下去,就有死亡的危险,因此,樟子松在榆林沙地营造用材林成败的关键不是幼林的成活问题,而是用材林以后林木耗水量最大时期的水分供应问题。
3沙地不同植物对干旱的反应
不同植物种,由于生长的生态条件不同,形成不同的遗传特性,即使都是生长在同等条件的沙地植物,对干旱也有各种不同反应。
表1是在2010年5—7月连续百日大旱情况下,7月22日对几种沙生植物土壤含水率和各植物种受旱后的不同状态,由该表说明在如此干旱的情况下,沙打旺茎秆2/3以下大部分叶枯死,仅上部保留少量萎蔫的叶片;油松大部死亡;紫穗槐严重落叶并有部分死亡;沙柳、柠条叶萎蔫并有部分小枝干枯;而沙生植物踏朗、油蒿基本生长正常;荒漠区植物猫头刺却生长旺盛,没有受旱萎蔫现象,表现出不同植物种对严重干旱的不同反映。
表2 干旱条件下土壤含水率及植物状况
4结论
4.1历史上多次持续大旱,使沙地自然界水分收支失去平衡,是天然湖泊逐年干涸的主要原因;也是植被自然死亡,促进沙漠化的重要因素,研究沙区水分收支平衡,是目前巩固治沙成果不可忽视的新课题。
4.2人口增加,植被盖度加大,干旱频率增加,自然水面逐年减少,造成地下潜水位逐年下降,固沙林地土壤含水率也严重下降,是沙区水资源恶化的主要标志。
4.3不同固沙植物种,对干旱表现出不同抗性,在严重干旱条件下,对干旱抗性差者是首先衰逊和死亡的植物种。因此,干旱是沙地植物演替的主导因子。
参考文献:
[1] 北京大学地理系.毛乌素沙地自然条件及其改良利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1983
[2] 李滨生.治沙造林学[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89
[3] 丁晓纲.毛乌素沙地主要造林树种水分生理生态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5
[4] 吴薇.近50年来毛乌素沙地的沙漠化过程研究[J].中国沙漠,2001,6(2):164-169
[5] 潘迎珍,刘冰,李俊.毛乌素沙地“十一五”综合治理研究[J].林业经济,2006(7):15-17
中图分类号:S727.23;Q948.11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01/j.issn.1005-5215.2015.05.039
作者简介:郜超(1972-),男,陕西榆林人,大学,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荒漠化防治技术研究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收稿日期:2015-02-25
文章编号:1005-5215(2015)05-009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