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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原则在构建大学生德育评价标准中的应用

2015-02-26郭欢欢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 2015年18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原则

郭欢欢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甘肃兰州 730101)

罗尔斯正义原则在构建大学生德育评价标准中的应用

郭欢欢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甘肃兰州 730101)

大学生德育评价是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而德育评价标准是整个德育评价工作的关键和核心,所以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评价标准就成了大学生德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本文借鉴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特别是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探索出在德育评价标准的构建中,要照顾到大学生的差异性和多元化的发展,实施学业因素与非学业因素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赋予大学生自由平等的权利,让他们也能真正参与到评价过程中来,实施自我评价与民主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促成德育评价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的展开。

正义原则 德育评价 机会平等

德育评价指的是依据预设的德育要求和目标,运用一定的评价方式和手段,参考相关的评价标准和准则,对受教育者的德育效果所进行的价值判断。对大学生的德育水平进行总体上的评价是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它能够指导未来德育发展方向,调节德育教育过程,同时能够有效地反馈德育效果,并能积极引导学生的思想或行为,起到强化或抑制作用。在德育评价的过程中,也能使大学生进行客观、全面地自我检测、自我调节、自我完善。从更高的层次上讲,德育评价更能推动德育工作朝着科学化方向发展,并不断提升德育工作实效性,对调整高校人才培养的方向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当前,各个高校对大学生德育评价工作十分关注,但是,当前由于大学生的德育评价标准的瑕疵而导致的一些的现状却是不容乐观,比如:德育评价采取的标准单一,学业成绩占比重过大,学生德育行为趋向功利化等等,这些已经偏离了我们搞德育评价的初衷。如何有效的破解这一难题,建立一个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而要解决这一难题,核心就是要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评价原则,而罗尔斯针对宏观社会构建提出的正义原则就颇有启发意义。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简单地说,第一个原则就是平等自由原则,也就是说,每个人都享有平等基本的自由权利,在社会分配中应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包含了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这指的是无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身处何种地位,都拥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去从事相应的职位,以及获得相应的生活前景。当然,为了弥补现实生活中因为天赋以及社会背景所造成的差异,罗尔斯想尽量通过某种补偿向最少受惠者倾斜,尽量实现最大的平衡。这两个正义原则突出了在社会分配中对平等自由、机会均等的要求,这对于大学生德育评价标准的确立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在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指导之下,建构大学生德育评价标准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评价标准要实现针对所有的人的平等

这里牵涉到评价标准的正义性。我们都知道,每个个体都具有现实的差异,例如个人品质、行为风范、兴趣爱好等等,这些对于他们来讲是尤为珍贵的,并对他们未来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每个社会成员个体都应得到平等对待,尤其是处于人生关键转型期的大学生,他们思想活跃,发展多元化,可塑性强,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应当给与每一个大学生多方面的关注和关怀,积极鼓励并激发这些差异化、多元化的发展,特别是对于他们的德育评价标准必须公平和客观。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并非如此。在大学校园里,现在也不断在延续一贯的教育体制,对所有学生实行单一的规格要求,虽然在高校德育评价标准中涉及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纪素质等方面,但是多数情况下都流于形式,在进行大学生德育评价的过程中,评价结果还是倾向于学业因素,倾向于那些学习成绩好的同学。究其原因就在于,像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法纪素质等,没有一个可量化的标准,不好评价哪位同学在这些方面高出一筹,而学习成绩则是一个精确量化的数据,评价起来更直观,更便捷,于是人们倾向于以学习成绩定输赢,“学业优胜”也就顺其自然成为评判一个学生是否优秀、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顾及在除学业以外的其他领域有特长的学生,让大学生很难在“我们不同,但我们都好”这样一个高度包容、高度平等的环境下多元化发展,并得到相应的肯定,这些就阻碍了德育评价标准针对所有人的平等。而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就需要借鉴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理论,即通过假定每个人都处于一种“无知之幕”下,也就是对人的出身、天赋、社会地位、后天习得能力、善恶是非观念、经济状况等各个方面一无所知,在此之下就能保证建立起一种程序上的公平,在这种公平的指导下,任何被一致同意通过的原则必然是正义的。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处于这种“无知之幕”下,主动清除一些可能造成对人偏见的某种背景知识,回复到那种“原初状态”,进而去对大学生进行德育评价,那么德育评价的标准就不会因为成见的干扰而难以实现其公平正义,从而使每名大学生都能在德育评价中,处于同一起跑线,并且享有公平的利益分配份额。

二、进一步明确德育评价主体范畴,让评价主体拥有广泛的平等自由权利

在此之前,我们说过,当代大学生最大的特点就是思维活跃,他们通过活跃的思维活动,在内心里形成一种对德育教育的认同感,从而主动地去接受德育教育,并进行德育评价。他们不喜欢被束缚,被单一的当成一个被动的接受者,更希望能主动的参与到德育评价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去展现自己,发挥自己的主体作用。但在现实德育评价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却是教师,大学生仅仅只是德育评价的客体和对象,从而忽视了学生自己的主体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能切实保障大学生最大的平等自由权利。由此,我们应该转换德育评价思路,将现有的德育评价主体从教师扩展到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真真正正让大学生自己融入进来。这里主要是参照了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他要求给予每个成员平等自由的权利,结合我们的德育评价工作,就是让大学生们都能积极参与到德育评价的活动中来,享有这种自我评价和评价别人的权利。在确立了这一指导思想下,我们总结出最好的评价方式就是自我评价与民主评价相结合,这样才能实现自我认知和客观评价真正有效的结合。自我评价是自我意识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评价对象依据一定的德育评价标准,对自己的德育行为和德育表现进行评价鉴定的活动。自我评价能够使大学生认识到自身的优缺点,充分发挥自己在德育实践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将德育的外在要求转化为内在动力,把真善美等德育品质内化,发挥德育评价的激励导向作用,真正使德育评价工作成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调节的有效方式。民主评价则是指在德育活动中的所有成员,依据客观的评价标准,共同对某一评价对象的日常德育表现作出评价鉴定的活动。民主评价能多方面的考察被评价对象,评价结果能够更全面、更客观。但为什么一定要把两者结合起来呢?原因就在于日常生活中,人们总会有种惯性,喜欢拿放大镜看自己,拿显微镜看别人,这样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放大自己的优点,同时也放大别人的缺点,不能对自己形成一种正确、客观的认知,当然也不能全面地看待别人的优点和缺点。所以,我们强调自我评价和民主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使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德育评价的客观性和民主性,从而达到育人的目的。

综上所述,在实施德育评价过程中,不仅要采用正义的评价标准,真正贯彻学业因素与非学业因素相评价结合,注重对大学生实际能力的考察,保证每一个评价对象都能得到平等的对待,同时还要赋予大学生更多的平等自由权利,保证每一个大学生不仅作为被评价者,也能作为一名评价主体参与到德育评价的工作中来,使大学生德育评价工作更为科学合理。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3]虞丽娟.谈高校德育的优化与评价[J].中国高等教育,2003(8);

[4]葛桦.确立现代高校德育评价标准的原则[J].高教探索,2003(3)

郭欢欢(1985~)女,汉,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助教,硕士,中外德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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