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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性社会”管理中“积极公众”的话语塑造

2015-02-26那瑛

学术交流 2015年12期
关键词:社会管理话语

“质性社会”管理中“积极公众”的话语塑造

那瑛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 150001)

[摘要]“质性社会”管理有别于“量化社会”管理,是在“量化社会”管理基础上的创新,是从以权力为中心的单向管理模式向权力与权利双向良性交互作用的管理模式的转变,是社会公众、社会组织从“社会资源接受者”向“社会资源生产者”的转变。“质性社会”管理针对社会发展的幸福、和谐等质性需求,充分挖掘中国本土文化中的质性思维,通过话语的重释和更新来塑造主动参与、承担责任的“积极公众”。“积极公众”在不同领域及具体语境具有不同称谓,“百姓”“群众”“公众”等话语体现出国家(政府)与公众在不同领域中的角色、功能和责权利的边界。

[关键词]社会管理;分类体系;话语

[中图分类号]C916.1[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5-08-02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民工随迁子女城市社会发展路径研究”(12CSH016);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处境不利儿童平等发展权的社会保障研究”(1252-NCET-008);黑龙江省高校长江后备支持计划项目“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关爱机制研究”(2014CJHB007)

[作者简介]周佳(197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教授,博士,从事处境不利儿童问题研究。

一、“质性社会”管理与话语体系

针对近些年来国家进行的“民生中国”“幸福中国”“大美中国”“和谐社会”等一系列建设,反思片面“量化”增长带来的社会问题,一些学者提出构建“质性社会学”的观点[1]。质性社会学研究那些无法量化的“核心社会属性”与社会的交互作用,分析信仰、价值、情感、认同等与社会和谐、社会幸福的关系,揭示社会质性增长对于社会建设的动力性,探究增加社会和谐幸福、完善社会关系、优化社会运行的可行方式。作为质性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质性社会”,是一个将人文关怀置于首要位置的社会,它致力于提升公众幸福感、构建和谐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结构优化、推动社会良性运行。质性社会的构建要实现“创新社会管理与弘扬优秀文化的内在有机整合”。“质性社会”的核心内涵是“社会和合”,即个体与社会、社会组织与社会、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社会与国家政府之间都在求同存异的过程中协商合作并走向“和谐”。它的核心社会价值观是“真、善、美”,既实现“我/我群”的幸福,也实现“他/他群”的幸福,即“共乐”。这样的社会弱化了利益主义、利己主义、拜物主义等价值观,把对人的尊重和对人的精神世界、人与人关系的关注提高到最为重要的层面。这样的社会需要一套有别于以往的话语体系。

话语是思想的体现,能够影响行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事物的称呼和命名看似随意,实则蕴含着细心观察和无意识分析后得出的某种结论和价值判断。更重要的是,话语具有独立性,能够通过一组关键性的概念来影响人们的思想,形塑人们的社会行动。简单地说,话语从意义、活动、身份、关系、立场策略、联系等方面来构建事物[2]。因此,话语的变化往往昭示着思想与行动的变化。

近年来,在政府文件和学术讨论中,对社会成员的称谓开始出现多元化趋势,在沿用的“百姓”“群众”等话语之外添加了“公民”“公众”等话语。话语由一元向多元的转化表明了社会管理层面发生的变化。“不同的话语来自不同的利益主体”,话语揭示了不同利益和权利主体之间多元的关系,揭示了国家、组织与个体的关系变化[3]。从系统分化的角度看,国家(政府)内部的机构、组织要进行功能分化、角色定位、关系重组。国家(政府)从单一的“管理者”转变为“监管者”“服务者”“协调者”等多种角色,从“全权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吸纳社会与公众而构建“权力与权利交互作用”的管理模式。这种社会管理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分类体系。社会管理分类体系的构建应遵循如下原则,即“在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各个系统互相支援、服务,并互相依赖,但它们却是严格独立运行和独立操作的,绝不能用一个系统的运行原则侵入另外一个系统”[4]。换言之,就是对相互混杂在一起的不同系统进行区分,厘清国家(政府)在不同领域中的角色定位和具体职责。

国家在“官”与“民”、“党”与“群”、国家与社会等不同的对应范畴中具有不同的角色和地位。这些对应范畴中的“百姓”“群众”“公众”等话语内涵复杂,但都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多元文化,即大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文化和地方社会传统文化,这些文化是“质性社会”管理创新的动力源。“百姓”“群众”“公众”等话语的运用离不开具体的关系网络与互动情境——它们具有建构功能,即强调这些话语的积极功能,借助话语重释来塑造积极的社会主体和积极的社会行为。

二、伦理话语之“百姓”

“百姓”这个词,无论是在政府和党的正式文件和讲话中,还是在日常的闲聊中,使用率都极高。“老百姓”一词随处可见,有权的没权的,不同行业、地位的人都经常使用这个词。无论是作为无意识的集体记忆还是作为有意识的话语策略,“百姓”概念都需要重新赋意,以适应当前的社会管理创新。

“百姓”一词在“朝代国家”的传统时期是官民关系中对平民的一种指称。官员是与国家大事、公共事务高度相关的“上层”,百姓则是无权过问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庶民、小民。“百姓”的特征是无知、愚昧、自私,他们是没有鸿鹄之志的“鸟雀”,是没有宽广视野与远大目标的“世俗人”。“百姓”是顺民与暴民的结合体:作为顺民而服从管制,证明着天道皇统的正当性;作为暴民而揭竿起义,昭告着皇权的非法与天道的转换。因此,百姓既是皇权与官员阶层要关心、照顾、安抚的对象,又是一姓一家之王朝政权要小心谨慎防范的“敌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既表明了百姓小民之于国家的重要性,又生动地刻画了皇权与百姓之间貌合神离的微妙关系。

现代以来,“百姓”一词成为与官员、干部相区别的一个概念,指平民、普通人,其传统内涵有所扬弃。传统王朝统治中君王、官僚与百姓之间的内在张力源自百姓对王权和官权的“反动”。而当今时代,国家(政府)与百姓是利益相关、损益相伴的关系,“百姓”概念的内涵应加以更新。第一,强调“百姓”作为“权力监督者”的意义。“百姓”概念既然是与“官”相对应的,那么,“百姓”就应该成为“官”权力的监督者,使权力的公开行使保持在百姓的视野之内。第二,“百姓”的行动应为合理的行动。“百姓”概念一直隐含着这种内涵,即政府有责任为社会大众“做主”。“老百姓”在现代的政治语境中使用时却代表着一种天然的道德纯洁性和正当性,换句话说,“老百姓”的要求都是天然地合理、合法的[5]。这种隐含的取向带来了现实层面的困境,“无理取闹”“小理大闹”的现象出现。因此,应当限制这种内涵的蔓延,强调百姓行动合理合法性。百姓对自己利益的诉求和维护应当限于合理的范围,不应依赖“百姓”对于政府的伦理意义而进行“无理诉求”,甚至以非法的、暴力的方式谋求不当利益。第三,“百姓”是政府活动的“受益者”。沿用“百姓”在中国传统时期形成的内涵,将“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包青天”“青天大老爷”等中国人心目中积淀久远的情绪、渴望和集体想象转换为政府的活动目的——成为“为民做主的青天”、百姓权益“保护者”。第四,百姓是政府的服务对象。弱化“百姓”概念中蕴含的政府为强权者、百姓为无权无势者的内涵,强化公权部门的“服务者”地位,强化政府社会管理中的“服务性”,将“百姓”置于接受服务的地位。第五,“百姓”因蕴含着对良好社会秩序的渴求而成为社会秩序构建中的重要力量。第六,政府与百姓的利益共同性。政府是为百姓服务、维护百姓权益的政府,而百姓是监督政府保持先进、帮助政府实现秩序的百姓,二者具有一致性。

对“百姓”话语的重新解读着重其内涵与现代价值的意蕴融合,旧的“百姓”话语中的张力要弱化。百姓与政府同根同源,政府不仅拥有了权力的合法性,同时还具备了中国人最看重的道义的至上性。对“百姓”的释义应当强化其与国家的一体性,凸显其作为普通人之于国家的道义性职责。

三、沟通话语之“群众”

“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标志性话语,是与党员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在具体的事务和语言运用中,“群众”就成为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中指代普通人的概念。“为了群众”,表明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同时也在诉说社会主义国家里普通人具有的国家主人的地位。“依靠群众”,“动员群众”,说明群众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治力量与社会资源,政权的维护和国家的发展都需要群众的功能发挥。“教育群众”,在此对应范畴中,群众一般是指缺乏先进的无产阶级意识、需要作为先锋队的党和干部予以启蒙和引导的对象。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政权性质在建国之始即已确立,之后的国家建设主要是在人民内部进行的,党群、干群这些关系范畴中具有的“群众即为目的”的内涵削弱了,更多地显示了群众的工具性和被动性。简言之,“群众”主要是用来依靠、领导和教育的。“群众”并不是政治共同体中平等的一员,而是被置于“上-下”关系模式中的下位者。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它是消极被动的一群,是政治动员的对象。[6]

“群众”成为国家政治话语中普通人的指称,既是中国特定的文化与政治历史语境的需要,同时又切合了当时中国社会面临“总体性危机”而亟须构建强大国家的需求以及社会群体没有分化的现实境况。“群众”是群体性概念,满足了危机背景下的团结之需求。但在常态的社会语境中,“人民群众”作为一个动态的集合体,遭遇现实社会中个体的人,现实困境就出现了。[7]政治层面的整体的“人民群众”难以应对纷繁复杂的个体需求和群内差异。这可能意味着“群众”概念的使用应当限于一定的领域,即政治思想理论和政治价值观层面,在此维度,“群众”的内涵可加以重新阐发。

在当代中国,“群众”概念的运用应该恢复其“目的性”,即强调其对政党的“支持、拥护”,强调政党对群众的“依靠”。具体而言,凸显非党员的民众对于政党先进性的促进意义。群众活动中党的领导地位的确立不应该损伤群众的能动性和主体性,也即群众活动是在政党指导下的创造性活动;群众不是单纯的被引导者、被教育者,而是与党员处于平等地位的,是培育优秀社会成员的土壤,是保证党员先进性的培育员;群众表明了政党与民众的血肉关系,政党生成于民众,政党的合法性来自民众的认同,政党的先进性源自民众的促动,而民众则在政党的宏观指引下进行创造性的社会实践;群众的立场与行动策略着重于对先进政党培育的政治担当,既然党是人民群众的代表,那么群众就负有督促的责任。应该将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人士从“群众”概念中抽离,因为他们并不在“党群”这一范畴内,应将其视为党群之外的监督性力量,正视无党派人士和民主党派对于执政党建设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群众”话语应该承担的是一种政治功能,即强调其在政党与民众、党员与非党人员之间的“沟通性”。这种沟通是双向的、等位的,群众的先进思想、行动和人员促进了政党和党员的先进性保持,保持了先进性的政党和党员又可以促进具有创新性的群众文化建设和广泛的社会实践。

四、积极责任话语之“公众”

“百姓”概念的伦理道义性和“人民群众”的政治沟通性无法满足当代中国社会利益、权利主体高度分化的现实需求。社会成员因在资源、利益、社会地位和权利获得等方面的差异而形成各种类型的利益群体,多元化的利益、权利格局取代了一元化格局。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社会建设都需要公众“承担起无需‘理性’支撑的政治责任与道德责任”[8]。更具体地说,政府的“监督者”“服务者”的角色扮演都需要民众的社会性担当。目前而言,“公众”概念似乎堪当此任。

“公众”概念包含着复杂的意蕴。从不同角度出发,“公众”可以演发出“顾客”“受益者”“社会性群体”等不同内涵:“顾客”内涵强调的是公众作为纳税人而接受政府服务的事实;“受益者”凸显了大多数公众从政府活动中获益的状况;“社会性群体”则突出了“公众”概念的社会性和公共性,突破了政治领域。[9]“公众是具有主动参与意愿的多元群体。”[10]“公众”话语有助于构建权力与权利交互作用的社会管理体系。这种构建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公众”是一个社会性的概念,指的是所有社会成员,内含着社会成员之间互相的不可替代。第二,“公众”概念明确包含社会成员的责任、权利与利益活动。每个人都是社会发展的受惠者,所以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参与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事务管理。参与社会管理,才能更好地进行利益表达和公益维护。第三,公众是权力和权利的主体,与政府同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第四,公众表明了国家、政府、组织与社会成员之间责、权、利的分化,各方作为社会的构成部分都拥有各自的地位、角色和功能,彼此平等合作始能在责权利分化中达成一体。第五,“公众”概念是一个积极的、主动的概念。社会成员是社会服务和社会秩序的创造者,而不是纯粹的消费者。第六,“公众”使得与其有关的事物得以发展:(1)“公众”概念有利于国家、社会、公众之间责权利的共享和共担。在“百姓”和“群众”的语境下,国家(政府)一直是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唯一责任主体,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成员的各种需要,仅具“有限能力”的国家(政府)疲于应对。引入“公众”概念,在将部分权利还给社会、放给大众的同时,也就将责任分了出去。国家、社会、公众共同对公共事务、公共服务负责,并对各自责权利进行限定,各司其职。(2)国家合法性论证危机可以得到消解。国家合法性的论证一直在阶级理论的框架内进行,这在阶级已经转变为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当代自然遭到质疑。解决危机的根本方法是,社会成员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必须建立在一种具有超越性的原则之上,国家成为保证所有社会成员能够幸福生活的超越性实体,而不是为少部分既得利益群体谋取更大利益的工具。国家是中立的、超然的、公平的。由此,公众对国家的信任也就建立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消解国家合法性危机。(3)有利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生产。诸多社会问题体现的都是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供应不足或质量较差的问题。国家虽极尽所能,但力不从心。“公众”所包括的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和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政府则由生产者转变成监督者和管理者,有助于问题的解决。(4)有利于社会的发育。社会的存在是以公众为前提的,反之亦然。“公众”概念具有责任担当和权利享有的内涵,其中的责任成分能够消解“百姓”和“群众”概念的负面内涵所产生的“有理性的无理取闹”的合理性,促使个体成为有担当的主体,成为社会公共产品的创造者而非单纯的“搭车者”。

“公众”概念除了在意涵方面表现为新的观念之外,在具体的实践中包含三个交互影响的系统层面。第一,“公众”意指“公意”之重要。公意体现了公众的需要,它从公共性的角度决定了政府必须保持平等公正的立场。第二,“公众”内含权力共享的意蕴。仅有对公意的理论重视是不够的,公意必须能够落实和维系。公众不是公共事务的旁观者,不再仅仅是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的单方面的接受者和受益者,而是公共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这意味着在公共产品领域中,公众得以分享权力——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权力。第三,“公众”概念还意味着参与行动平台的切实搭建。“为社会的主体性正名,认识社会所具有的积极的建设性功能,允许社会自组织,实现社会的自治、自律。”[4]政府要实现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在制度层面为公众参与社会培育和社会建设提供多种渠道和多层域平台。简言之,“公众”概念的三个系统层面是交互一体的,“代表国家的党和政府、代表市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代表社会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能,……相互配合”[11]。

五、话语重释与“质性社会”管理体系的构建

“百姓”“群众”的话语往往混用,并且对话语自身的意涵和社会性功能不加反思,其结果是在“显功能”之中蕴含着“潜功能”。

社会个体用“老百姓”“群众”这些概念来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地位时,隐藏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念和情绪。首先,用“老百姓”“群众”来表明自己处于弱势,很难进行权利表达。这实际上是对公权“霸权”的一种不曾言说出来的抗议。其次,用“老百姓”“群众”来表明自己要求政府“照顾”的合理合法性。既然政府是为民做主的,那么有困难找政府就是理所当然的——无论这种困难自己能否解决或者政府是否应当予以解决。“恃弱”反倒成为面对政府时的一种立场策略。简单地说,“百姓”“群众”中隐含着普通社会大众知识层次低、追求自我利益的负面含义,这种含义的直接外在体现一般是言行举止“不合规矩”、遇事“不讲理”。“无理取闹、不懂事的老百姓”就可以利用这一“优势”来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更甚者,因为“老百姓”所暗含的“无知”内涵,即便话语使用者所作所为超出了社会所能允许的正常尺度,也会因其自定义为“老百姓”而要求社会对其“无理取闹”采取宽容态度。

对于政府而言,“百姓”和“群众”概念中的负面含义集中体现为政府“家长式”的管理。家长式管理的结果只能是:公众在政府“大家长”的过度呵护和管制下难以“成人”;政府由于管得过死而要对后果负全责,疲于处理各种问题,沦为“负担过重的政府”。一方面是放任不管、一心等靠政府作为的公众,另一方面是“费力不讨好”的全权全责政府。“百姓”话语虽然为政府提供了伦理道义的支持,却无法将社会成员构建成有担当的现代主体;“群众”话语虽然在党群关系的范畴内为政党建设搭建了空间,为政党的内部交流沟通开通了多种渠道,却无法使政党建设的视域扩展至广泛的社会性领域。可见,需要一个话语来补充“百姓”“群众”话语所缺失的意蕴,即大众负责、自我管理并参与社会管理,承担社会责任并维护公共权益。简言之,要引入“公众”话语。“公众”话语是权力分享、利益共享基础上的责任话语,它强调的是权力和权利交互作用下各种社会构成部分和系统的责任共担。

伦理话语之“百姓”,沟通话语之“群众”,责任话语之“公众”,三者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原则相对应,不同的话语定位于不同领域,承担鲜明的系统功能。伦理话语为政府管理创新和政党先进性建设提供坚定的道义性支持;沟通话语在政府组织内部、政党组织内部、政府与政党之间,以及政府、政党与公众之间,提供多维立体的交流、协商、信息传导的机制与空间;责任话语将政府、政党、社会、组织、公众都作为平等的权利共有者、权力分享者、利益共享者,使多元主体在划分责、权、利的前提下实现一体化。话语分化和话语的重新释义,与“质性社会”管理中为达到“善治”目的而进行的政府分化和转型是契合的,这是一个国家(政府)内部的组织和机构进行重新定位和关系重组的过程,也是从以权力为中心的话语体系向权力与权利交互作用的话语体系转化的过程。“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在社会团结与个体自治之间达至一种平衡状态。”[12]话语分化和更新既是管理创新的标签,又表明了社会管理涉及的多元主体相互之间意义、活动、身份、关系、立场策略及关联等的本质性变化。“百姓”“群众”“公众”等话语体现出国家(政府)在不同领域中的角色和功能;同时,个体在不同公共领域中的责权利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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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明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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