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汉语自觉语言行为规范研究
2016-01-16董爱丽
新时期汉语自觉语言行为规范研究
董爱丽
(黑龙江大学 汉语研究中心;文学院,哈尔滨 150080)
[摘要]语言行为规范指人们在使用语言完成相应的社会行为时所遵循的行为常规。新时期我国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由政府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机构制定,用以约束相关工作人员的语言行为的指令性规范属于语言行为规范中的自觉规范范畴。语言学中将其定义为各级社会团体为达到理想中的交际“得体”效果,人为制定的语言行为规范。汉语社会中自觉规范多呈现语势得分较高的合作语势面貌,但这一语势特征并不是在任何场合下,对任何职业都是得体的,其“不得体”体现在对一些职业来说规范中规定的语势等级过高。这提醒我们,在制定自觉规范时,应当将行业特点和规范的可执行性结合起来。
[关键词]语言行为规范;自觉规范;语势得体分析
[中图分类号]H102[文献标志码]A
[收稿日期]2015-09-10
[基金项目]南开大学亚洲研究中心项目
[作者简介]孙寿涛(1970-),男,山东莱西人,教授,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研究。
一、自觉规范的提出和语势-得体分析
语言行为规范理论最早由尼日利亚语言学家Bamgbose提出,用以指称与言语行为相联系的一套行为常规①。这一理论由戴昭铭先生1996年引入国内,随后提出用“得体性”来分析语言行为[1]。我们在六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戴昭铭先生的得体性判断,首次提出以得体为标准,以语势为工具的“语势-得体分析”理论。得体是指语言行为的效果是“可接受的”,语势是交际中的“语言形式”。语势包含五个观察项,分别是:关系项、功利项、主观态度项、调节项和干预项[2]。研究中,我们将语势各观察项的内容按不同程度或级别进行量化研究,将有尊重、礼貌等倾向的项目内容数值规定为正值,将有轻视、无礼等倾向的项目内容数值规定为负值,各项按其权重求和得到最终的交际效果。
交际效果分的情况确立了得体性的五个级别,以“适中”为中心,分别是:无礼、轻慢、适中、客气和谦卑。下图反映了得体性和交际效果级别的对应关系。
我们曾运用“语势-得体”分析法对汉语社会中的部分语言行为进行分析,将分析结果与交际参与者、交际旁观者的得体判断比较,其结果是一致的[3]。这说明,“语势-得体”分析法作为语言行为的描写、分析工具,是可靠的。以下,我们以“语势-得体”方法对新时期汉语社会的部分自觉规范进行描述和分析,讨论我国社会自觉语言行为规范的特点。
二、新时期汉语自觉规范的制定情况
在语言规范组成中,一个重要部分是由政府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机构制定,用以约束相关工作人员的语言行为,是保障社会交际正常进行的指令性规范。这些规范作为一种人工的语言行为规范,有制定主体,有明文规定,有“示范”性质,有显性约束力。很明显,人们试图通过制定语言行为规范来约束和指导语言行为,减少或缓和由交际不当产生的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的和谐状态,这在语言学中被看作为了达到理想中的交际“得体”效果而对行为规范进行的人为干预。这种表现在明文中的,较为理想的语言行为规范就是自觉语言行为规范,研究中称为自觉规范(区别于自发规范[2])。
自觉规范多由国家机关、语言决策机构、语言研究机构、语言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指定、制定,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内部发起的针对行业内部相关人员的语言行为要求也属于自觉规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针对语言行为规范做了不少工作。这种语言行为规范多以“文明用语”和“禁忌语”形式展开。比如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
我国各级政府机构、各部委、各部门也根据自己的工作对象、工作特征制定了相应的语言行为规范。如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劳动系统接待来访文明用语和杜绝忌语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文明用语和杜绝忌语的通知》等。2010年6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并随后印发。规则分为21条,就文明用语的含义、种类和基本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最高人民各内设机构按照其不同特点、不同需要,制定出了文明用语的基础文本,以《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同名附件形式下发。2010年1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发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规范用语共9条,第1条是基本要求,第2条到第9条则分别详细规定了在法院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立案、庭外调查、庭审、诉讼调解、执行、安全检查、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中的用语规范。
许多行业、企事业单位从自身行业特点出发,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语言行为规范。如医院、商业服务业与企业对从业者提出了服务中的语言要求,一些中小学规定了任课教师教学工作中的语言禁忌,政府机关对公务员在办公中使用的语言也有一定的要求,有些地方还把这些语言上的要求张榜公布,用以提示工作人员,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等。这些都属于自觉规范。
自觉规范的制定以“得体”为目的,公众普遍认为这种规范是极 “有必要”和“应当遵守”的。学者们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2012年,李现乐《南京服务行业语言服务调查》显示,“总体上看,服务人员对使用文明用语的性持有较高的评价,认为很有和有必要的分别占57.2%和36.9%”,“在禁用服务忌语方面,服务人员对其必要性持较高评价,认为很有必要和有必要禁用服务忌语的分别占52.7%和39.7%”,“在具体服务过程中,经常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的服务有94.1%”[4]。类似的调查结果也出现在刘静文2014年《扬州市服务行业语言使用状况调查研究》中,“被调查者中倾向于在工作中使用文明用语的人数占据了绝对优势”[5]。
三、各类自觉规范的语势分析
自觉规范制定的入手点是语势。我们以搜集到的较深入、较详细的自觉规范为调查对象,对其规定的语势进行分析。列入我们调查材料的自觉规范有:
1.礼貌用语十个字(指“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下文简称“礼貌用语”)。
2.劳动部接待来访文明用语和接待来访杜绝忌语、劳动争议仲裁文明用语、劳动争议仲裁忌语、劳动监察文明用语、劳动监察忌语(下简称“劳动部”)。
3. 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下文简称“检察机关”)。
4. 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下文简称“法院”)。
5.某财政局青年文明号服务规约中的文明用语部分(下文简称“财政局”)。
6.某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文明用语规范(下文简称“车管所”)。
7.某医院优质服务文明用语(下文简称“医院”)。
8.某餐饮企业员工手册中关于语言的规定(下文简称“餐饮”)。
9.某超级市场关于收银员收银时的语言规定(下文简称“收银”)。
10.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中关于语言的规定(下文简称“城管”)。
下面是我们对这十类自觉规范的调查和分析。
(一)关系项的分析
根据工作对象的不同,不同的语言行为规范可以选用不同关系项。从我们的调查材料来看,除《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其他语言行为规范都选用尊重级关系项。医院的《优质服务工作用语》和餐饮企业语言规定还除尊重级关系项外,还选用了亲近级关系项;《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则根据工作场合的不同,分别选用了尊重级关系项和管理级关系项。
(二)主观态度项的分析
主观态度项可表达表达者的立场。表达说话者正面立场的主观态度项主要包括说话者对听话者的表扬、赞美、支持、理解、同情、感谢、抱歉、情愿等态度。我们调查中的所有材料都有正面主观态度项的表达,尤其是表示欢迎、感谢和歉意的。劳动部制定的语言行为规范中除表示欢迎和抱歉的外,还有对工作对象表示理解的表达(“我理解您的心情”)和表示愿意帮助对方的表达(“我们愿意帮助你熟悉有关政策”)。
(三)功利项的分析
我们调查的自觉规范中,功利项多以第1类功利项(如“请等一下好吗?”)、第2类功利项(如“请您稍等。”)形式出现。尤其是第2类功利项,在所有调查材料中都有。这是自觉规范中的重要特点。
劳动部规定的文明用语、《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中第5类功利项(如“你要如实回答”)是在工作对象受工作人员管理、监督或讯问的场合下出现的。此时工作人员代表政府部门,对工作对象实施管理和监督,双方地位不平等,工作人员拥有较高权威,较低的语势等级受交际中双方地位差别所带来的权势量的纠正,交际效果分仍在得体的范围内。
(四)调节项的分析
调节项中涉及的内容较多,我们分项说明调查材料对各项目的规定情况。
1.礼貌用语。礼貌用语是所有调查材料都规定使用的内容,可见自觉规范极为重视礼貌用语。
2.语气词。与礼貌用语相反,语气词是所有调查对象没有详细提到的内容。我们认为:礼貌用语可规范化的程度较高,而语气词却难以规范和统一,因此自觉规范更重视正式程度较高的礼貌用语,而对语气词有所忽略。
3.语言变体切换。自觉规范中要求使用的语言变体都是对交际有利的,包括两个主要内容:一是普通话或其他地域方言、民族语言的切换。如《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规定“检察机关文明用语以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为基本载体,同时尊重、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聋哑人语言以及地方方言”、 某财政局服务规约中的文明用语部分规定“与外地服务对象交谈必须使用普通话”、 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中关于语言部分的规定要求“城管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二是专业语言与非专业语言的切换。如《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根据不同对象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应当把法律语言转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群众语言,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清楚明白地参与诉讼”。对交际有帮助的语言变体切换,其语势是正面的。
4.禁忌语。自觉规范中规定的禁忌语就是语势分析中“表现说话者负面立场的语句或句式”。因为其对交际的巨大负面作用,以“得体”为目的的自觉规范就要对其加以清除。我们接触到的自觉规范中,一部分具体规定了禁忌语的内容,以“(禁)忌语”的形式出现;一部分规定了禁忌语的性质,如“伤害人民群众感情的语言”等。明确规定禁忌语的形式的如:“我就这态度”、“ 别哼了,谁生病不难受”;明确规定了禁忌语的性质的如“检察人员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 “法院工作人……严禁使用伤害群众感情、可能激化矛盾的语言”等。
5.交际中的副语言。交际中的副语言指的是交际中的伴随状态,如说话者的语音控制特征、交际中的表情、动作、身体姿态等。自觉规范中对交际中副语言的规定一般集中在语音控制特征上,如声音洪亮、语速适当等。在我们的调查中,《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某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文明用语规范和某医院优质服务文明用语中都有关于语音控制特征的规定,如语速适中,语调平和、声音洪亮等。
(五)干预项的分析
负面干预项对语势得分有负面影响。为了避免其对语言行为得体性的影响,即使是交际双方地位有差距,说话者对听话者具有权威的情况下,自觉规范也要对负面干预项的出现形式加以限制,或对负面干预项出现的理由进行解释。例如,《劳动争议仲裁文明用语》中负面干预项的出现形式是“请不要使用过激言词”, 《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则规定要对负面干预项出现的理由进行解释“这些事情刚才你陈述过了,法庭已经认真听取并记录在案,由于时间关系,请不要再作重复”。
(六)综合结果分析
综合以上因素,我们对自觉规范中所规定的语势等级作一个大致判断。其结果是:
调查材料体现出自觉语言规范的语势全部呈现出合作语势的面貌:关系项中出现的是尊重级关系项。主观态度项中以表达正面态度的居多。功利项以第2类、第3类功利项形式出现。语气柔和。干预项中如出现负面干预项则以调节项平衡其给语势带来的负面影响。对比前期研究中部分行业中自发规范的调查,我们发现,除个别餐饮服务人员外,自觉规范中的语势等级一般都高于调查的自发语言行为的语势。[3]可见,与自发规范相比,自觉规范更重视语言交际中的“形式”部分——语势的作用。这说明,自觉规范以规定高于自发规范的语势等级的形式,对人们的语言行为加以引导。
四、各类自觉规范的得体性研究
自觉规范以“得体”为目的,但就我们研究所得,其“得体性”并不都经得起检验。我们接下来将探讨得体的自觉规范所具备的特点并讨论其制定原则。
(一)各类自觉规范的得体性检验
因为自觉规范从交际目的、话题与交际场合配合的角度是正当的和被普遍认同的,所以得体性检验就简化为交际中其他因素对语势的纠正作用。见下表10类自觉规范的交际效果分及得体情况:
各类自觉规范的得体性检验
我们对交际中其他因素对语势的纠正值作个说明。首先从双方地位看。文明礼貌十字用语没有特定的工作对象,是对全社会的,因此不存在交际双方地位上的差别。劳动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三者的情况相类似——与自己的工作对象地位不平等,具有权威。但因其面对的工作对象不同,自身具有的权威量也有所不同,面对来访群众,劳动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权威,纠正值设定为10;面对劳动监察对象、犯罪嫌疑人,劳动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极高的权威,纠正值设定为20。这种权威来自政府和法律。医生对患者具有较高权威,纠正值设定为20,这种权威来自患者对医生的依赖。财政局工作人员与其工作对象地位不平等,具有一定权威,纠正值设定为10。车管所工作人员也对工作对象具有一定权威,纠正值设定为5。餐饮企业服务人员和收银员是服务者,在工作中与工作对象地位不平等,我们将其地位差距带来的纠正值分别规定为-15和-10。城管工作人员与工作对象地位不平等,有较高权威,我们将纠正值规定为+20。
从交际中获益的角度上看,文明礼貌十字用语没有特定的交际对象,因此没有存在交际双方获益上的差别。其他九类规范规定的语言行为都是职业行为,无论交际中工作对象是否获益、获益大小,说话者只是在完成自己的工作,因此将其交际中说话者获益情况的纠正值规定为-5。从交际场合对语势的纠正上来看,这十类语言行为规范都不涉及危急场合下的语言行为,因此交际场合对语势没有纠正作用。从交际的正义性上看,劳动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面对违反劳动法的监管对象和犯罪嫌疑人的交际具有正义性。城管工作人员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商贩的交际也具有正义性。我们将二者交际的正义性对语势的纠正值规定为-5。
经过交际中其他因素对语势的调节,这十类语言行为规范指导下的语言行为,其交际效果如下:
1.礼貌用语、2.劳动部、3.检察机关、5.财政局、6.车管所、8.餐饮、9.收银等7类自觉规范,交际效果在客气范围,得体。
4.法院,交际效果在适中~客气范围,得体。
7.医院、10.城管,交际效果在谦卑范围,偏离了得体范围。
被判定为“得体”的自觉规范,其交际效果多在“客气”的范围内。
考察偏离得体范围的两例自觉规范,我们认为其问题在于规范规定的语势等级过高。
我们将交际效果在谦卑范围内的某医院优质服务文明用语,分发给12位医生和20位市民作得体性判断,其结果是参与调查的12位医生全部表示自己在工作中很难做到,20名市民中除1位表示“挺好”外,其余19位都觉得“过分客气了”,20位市民都表示从来没遇到过这样说话的医生(包括在制定文明用语的医院就医的7位市民)。而据了解,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规范中关于语言的规定在执行中,曾多次遇到交际对象觉得莫名其妙,感觉慌乱的情况(消息来自百度新闻)。这说明,较高的语势等级的语言行为,其交际效果也可能是不得体的。
(二)得体与不得体的自觉规范比较
从调查材料来看,自觉规范在语势上呈现较强的一致性。但交际效果却有差异:有些属于得体的范围,有些则有所偏离。有若干组自觉规范的语势得分相近,但得体性判断结果却不相同。我们以餐饮企业服务人员的自觉规范(语势得分48)和医院规定的自觉规范(语势得分48)为例来分析其中的原因。
首先是餐饮服务人员和医生与工作对象的地位差距。这种不同带给语势以不同的纠正值,影响了交际效果分,并最终引起了得体性判断结果的不同。地位差距的不同来自不同职业的特点。我们将餐饮服务业与医生的职业特点做一比较。同样是为工作对象提供服务,医生因其工作难度大、专业程度高、工作对象的选择性小和工作对象对交际的迫切要求而处于交际中的主导位置,拥有较高的权威量。较低的语势得分会得到权威量的纠正,令其向适中方向靠拢。餐饮企业服务人员则不同,其工作难度小,专业程度不高,工作对象的选择权利大,对交际的要求也并不非常迫切,因此在交际中的权威量较低。这就要求服务人员必须采用得分较高的语势,才能使交际效果分向得体的方向靠拢,顾客会感觉到服务人员对自己的尊敬,产生良好的服务体验。
其次是可执行性。影响自觉规范可执行性的重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说话者对规范认可度。医生表示很难执行医院制定的语言行为规范原因之一,是多数医生并不认可规范中所暗示的医生的地位。医院制定的自觉规范语势等级较高,减少了医生的权威量,而这种降低往往是医生不愿意见到的(有时甚至是抵触的),这就造成了规范执行的不力。与医生相比,餐饮企业的服务人员则较认可自己与顾客之间的地位差距,也就对自觉规范中的语势等级没有异议。二是规范是否可执行与时间要素有关。我们知道,语势是语言交际中的“形式”部分,得分越高的语势,形式就越复杂,花费的时间就越多。这样,在医生问诊时间紧迫的情况下,语势等级较高的自觉规范就难于执行;餐饮企业中虽然也有用餐的高峰时期,但餐厅的规模(这限制了同一时段的顾客人数)和服务人员会有一个标准配比,因此高等级语势占用时间的问题就显得并不突出。可见,以“得体”为目标的自觉规范究竟能不能产生真正“得体”的语言交际行为,要看其是否与行业特点相适应及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这应当成为制定自觉规范的原则。
总之,语言行为规范尽管很早就被戴昭铭先生介绍到国内,但其理论研究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理论阐述、调查分析、应用研究成果并不丰富,尤其是语言行为研究的方法论领域,这包括研究对象的界定、分析的工具、定性和定量的方法等。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现阶段政府和行业制定的自觉语言行为规范的研究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发广大语言研究同仁的兴趣,在这一领域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戴昭铭.现代汉语规范化答问[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81-183.
[2]董爱丽.论语言行为的规范[J].文艺评论,2015,(2):156-160.
[3]董爱丽.语言行为规范的理论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5.
[4]李现乐.南京服务行业语言服务调查[J].中国社会语言学,2012.(1):93.
[5]刘静文.扬州市服务行业语言使用状况调查研究[J].现代语文(语言研究版),2014,(1):120-123.
〔责任编辑:曹金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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