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对策分析
2015-02-26陈燕儿
□陈燕儿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对策分析
□陈燕儿
集合计划是一类适用范围广泛、兼容性高的标准化企业年金计划产品,具有资金效率、规模优势和运作时效等优点。我国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比较缓慢,突出表现在总量小、增长慢、收益低等方面。本文对集合计划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推动集合计划的良性发展。
作为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在吸引人才、稳定员工队伍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主要包括集合计划和单一计划两种模式。根据国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是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一、发展现状分析
仅从定义而言,两种企业年金计划的差别主要在于受托管理方式的不同,一个是集中管理,一个是单独管理;但通过对近年来企业年金计划发展数据分析,发现两种计划的发展存在较大差异。
(一)规模情况。
在2014年全国6812.93亿元的期末资产金额总量中,集合计划约占9.4%,远低于单一计划的89.3%,几乎仅为后者的十分之一;从计划个数来看,2014年全国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个数为1372个,其中单一计划为1295个,占比超过94%,而集合计划仅有52个;从覆盖人数来看,2014年参加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职工人数为241万人,为全国参加年金计划职工人数的10.5%。
(二)增长情况。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公布的数据,近三年来,单一计划的资产规模从3495.26亿元增长到6083.49亿元,增长率超过74%;而在同一期间,集合计划资产规模的增长率只有53.2%。
(三)收益情况。
2012~2014年全国企业年金整体加权平均收益率分别为5.68%、3.67%和9.3%,其中单一计划的收益率为5.77%、3.7%和9.42%,而集合计划收益率为5.33%、3.29%和8.72%。可以看出,无论是投资市场行情较好的年份(如2014年)还是投资市场行情一般的年份(如2013年),集合计划收益率均低于单一计划收益率,甚至也低于整体收益率。
二、存在的问题
从OECD国家的经验来看,其集合计划已经运行了几十年,由于其具有的资金效率、规模优势和运作时效等优点,成为国家倡导、企业优选的运作方式,无论是大型企业或是小型企业,都倾向于选择以集合计划的方式建立企业年金,如荷兰80%以上的企业年金计划都是以集合计划的方式建立。但就目前而言,集合计划是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少数派”,不仅总量小、增长慢而且收益低。为什么集合计划会在中国“水土不服”,为什么同样是市场投资运营,集合计划的收益率一直低于单一计划,本文认为我国集合计划的发展存在以下问题:
(一)集合计划的管理费率较高。
建立单一计划的企业可根据资金量及账户数与机构就各项管理费率进行议价,只要最低价格不低于行业自律公约规定的费率底线即可;而对于加入集合计划的企业而言,各机构管理费用是标准固定的,加入该计划的企业费率均相同,不可以调整,且由于每家企业的资金规模一般均较小,很难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比较优惠的管理费率。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截止2012年9月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信息一览表”,目前市场上运行的集合计划受托、托管和投管费率合计的平均值为0.9%,最高达到了1.17%,与行业最低费率的0.57%相差较大。较高的管理费率一方面让意向参与集合计划的企业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也拉低了集合计划的费后收益率。
(二)集合计划的主动监管较难。
作为企业全体职工的养老金,企业对年金的运营与管理自然十分关注,但在现有集合计划管理模式下,参与集合计划的企业较难实现对年金资金的主动监管。
1.对管理机构的监管较难。集合计划的管理人都是事先设定好的,选了产品就间接确定了各方管理人,企业无法根据自己的评估选择管理人,在运行过程中企业一般也不可以调整某个管理人。
2.对投资组合的监管较难。企业无权介入投资组合的制定,只能选择集合计划既定的投资组合产品,即“套餐”制;而由于参与企业众多,投管人不会也不可能根据每个委托人的风险收益偏好制定专门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组合。
3.对基金运行的日常监管较难。参加集合计划的企业通常只能通过受托人定期提供的制式化受托报告来了解企业年金整体运行的情况,而建立单一计划的企业可通过召开各方管理人工作报告会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年金资产的运作,并与投管人沟通年金资产投资运作情况,可以定期调整投资组合战略资产配置。
(三)集合计划的受托管理可能存在本位主义。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个集合计划需确定“投资管理人至少三名”,其用意在于通过多个投资管理人的共同运作,提升集合计划年金基金的资金配置效率和投资收益率。但在现实操作中,集合计划的受托人往往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选用自己或者与自己有相关联合作关系的管理机构作为投管人;更甚者,虽然选择了三名投资管理人,但仅给其中一个或者两个进行资金分配。作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众多企业又难以实现对基金的主动监管,这将使得集合计划的投管人没有充分的竞争压力,进而促使同时管理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的投管人更倾向于将优质资源向单一计划倾斜,最终可能导致集合计划的收益率低于单一计划。
三、对策建议
(一)制定税优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对集合计划的推动作用显著,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出台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指导性、促进性作用,给予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特别优待,推动集合年金计划的发展。
(二)加强主动监管。
一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可加强年金基金监管,如要求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布全体组合的投资收益率,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进行业绩对比等方式,促使管理机构规范化运行。另一方面,企业可自发成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参加集合计划的企业按基金资产规模的占比推选监督委员,通过集体决策行使年金研究、监管和投资职能,切实保障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职工的权益。
(三)发展养老金产品。
养老金产品是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企业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可理解为投管人为企业年金专门发行的“基金”,相当于“后端集合”。
自2013年人社部扩大了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以来,市场上各投管人积极探索养老金产品的研究与创新,截至2014年底已有148个养老金产品进行了备案。养老金产品的特点在于可以将年金资金集中起来,发挥规模优势,参与更多投资机会,分散投资风险,而且不再收组合投管费,也没有基金的申购、赎回费,能够让利于年金。养老金产品可以规避集合计划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受托人本位主义风险,通过产品组合可以更好实现投资管理,从资产配置迈向投资人配置,从内部资产配置走向全行业的资产配置,提升投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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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