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论道德
2015-02-26
以科学论道德
奴役别人、折磨别人、抢劫别人的财物、歧视别人的出身,这些为什么是错的?这些当然是错的,没人争议。问题是,它们为什么是错的?
要回答这个问题,大多数人会诉诸宗教(因为上帝说它们是错的),或是哲学(因为关于权利的理论认为它们是错的),要不就是政治学(因为社会契约这么说的)。2015年1月,我在新出版的《道德的弧度》(The Moral Are)一书中指出,科学也可以提出自己的答案。我的道德出发点,是有灵性的生物的生存和繁荣。
所谓“生存”,是指生物求生的本能;所谓“繁荣”,是指拥有足够的安全、物资、住所和社会关系,从而维持身体和心理上的健康。而所谓的“有灵性”(sentient),是指一种生物具有情绪、感知、反应、意识,尤其是要具有感知环境和遭受痛苦的能力。我没有使用诸如工具、语言、推理或智力那样的标准,而是更加深入地挖掘了我们在演化中形成的这颗大脑,探索了它更加基本的情感功能。
当然,我的观点是建立在扎实的科学研究之上的。
2012年,一组国际知名的认知和计算神经科学家、神经药理学家和神经解剖学家联合发表了《剑桥意识宣言》(Cambridge Declaration on consciousness)。宣言指出,人类和其他动物之间具有连续过渡的关系,而灵性正是两者最重要的共同特征。以情绪的神经通路为例,在演化中,它们并不局限于大脑的高级皮层结构,较早形成的皮层下区域中也同样存在这些通路。
对人类和其他动物的这些区域做人工刺激,会出现结果相同的情绪反应。专注、决断、感觉环境和遭受痛苦的情绪反应,这些功能在进化之树的不同分枝上都存在着。单凭这一点,就该将人类和许多其他动物都纳入我们的道德关怀之内。
道德宇宙的弧线毕竟是倾向进步的。所谓“进步”,我指的是有灵性的生物个体的生存和繁荣。
之所以着重个体,因为个体才是生存者和繁荣者。承受痛苦和死亡的都是个体,而不是组织、部落、种族、性别、国家或其他集体。是个体在感知、在感动、在应对、在爱憎、在感受、在痛苦,而不是人民、种族、性别和团体。从古至今,凡是个体为集体的利益而牺牲的年代,压迫一定是最深重的、死的人一定是最多的。在那些年代,评价人的标准不是个人的品格,而是你的肤色、你的性别、是你和什么人共眠、是你归属于什么政治宗教团体、是我们这个物种用来区分敌我的一切显著特征。
在过去300年中,权利革命关注点几乎完全集中在个人的自由和自主上,不在集体上——是个人的权利,不是集体的权利。投票的是个人,不是性别;要求平等待遇的是个人,不是种族。不仅如此,大多数权利都在保证个人不会因为身处某个集体而受歧视,这些集体包括种族、信念、肤色、性别,现在还要加上性取向和性别偏好。
一个个独立的生物个体在生物学和社会学中的作用,相当于一个个原子在物理学中的作用——都是自然的基本成分。这条灵性生物生存与繁荣的首要准则,依据的是生物学上的事实,自然选择和社会演化的主要对象都是生物个体,而非生物群体。的确,我们是社会动物,但首先,我们是独立的个体,不应成为集体的附庸。
这股生存的动力是我们本性的一部分,所以自由地伸张这一本性是一项自然的权利。我说它“自然”,是指它普遍适用、不可剥夺,因而并非仅仅取决于某个文化或某个政府颁布的法律和习俗。因为是自然的权利,个人的自主就成为了判断某一个行为对错的标准:对于有灵性的生物个体,这个行为是增加了它的生存与繁荣还是减少?奴役、折磨、抢劫和歧视,这些都降低了个体的生存和繁荣,因此是错的。
以上就是我的证明。
(摘自《环球科学》2015年2月号总第1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