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的社会自治传统
2015-02-26吴钩
吴钩
【梁启超家乡的“乡自治”】
古代中国有“社会自治”吗?
一部分人认为有,因为中国自古“皇权不下县”,县下面的广阔社会基层,悉由民间自治;另一部分人坚持说:传统社会没有自治,切莫夸大“皇权不下县”的说法。今人的论断,有时难免带有想象与偏见,笔者觉得还是那些在传统社会生活过的过来人的描述更为可靠。
民国人蒋廷黻曾在口述回忆录中讲述了他家乡——湖南邵阳县的基层治理:邵阳县“一直是中国最大的县份之一”,但“广袤的辖区中很少有下级机构”,“就以我的四邻论,我们从未看到过县府人员,甚至连一个警察都没见到过。地方事务都是由亲族组织、邻里组织来处理”。梁启超也撰文介绍过他家乡——广东新会县茶坑乡的自治:“此种乡自治,除纳钱粮外,几与地方官全无交涉(讼狱极少)。”
按梁启超的描述,清代广东茶坑的乡自治是相当成熟的,堪称传统“乡自治”的典范。在梁启超那个时代,茶坑乡有居民五千人,其中梁姓为大姓,约三千人。全乡分为三个保,梁氏自成一保,其余姓氏划入另外二保。各乡保的公共事务,均由各保设立的自治机关自决。梁氏一保的自治机关叫做“叠绳堂”,由茶坑梁氏51岁以上的耆老以及年虽未到51岁但取得功名的士绅组成的耆老会议执掌。有意思的是,茶坑乡也有官府任命的保长,但地位极低,身份甚卑,没有列席耆老会议的资格,他们的职责是“专以应官”,协助官方催缴皇粮之类。
“叠绳堂”耆老(含未及51岁的士绅)的席位通常有六七十员,相当于族议员;耆老会议则相当于族议会,拥有对本保(本族)公务的议事权、决策权,对本保纠纷的仲裁权,对本保公产的处分权,以及对本保财政的预结算权。同时“叠绳堂”又置配了四至六员“值理”,由梁氏壮年子弟充任,负责执行耆老会议决议的事项。梁启超的父亲就曾当过30年“叠绳堂”的值理。
每年的春秋二祭前夕,“叠绳堂”都要举行耆老会议例会,其中春祭例会的主要事项为议决来年的值理人选;秋祭例会的主要事项是报告财务决算及新旧值理交接。本保若发生急事需要合众商议,也可临时召开耆老会议。一年下来,例会加上临时会,“叠绳堂”大约要开20次以上的耆老会议。开会之时,不具备耆老资格的族人可以旁听,也允许发言,所以“有大事或挤至数百人,堂前阶下皆满”。
临时召开的耆老会议,多为调解或仲裁乡人的纠纷与争讼。乡人若有聚赌斗殴、盗窃奸淫之类的轻微罪行,“叠绳堂”也有权作出惩罚。倘若乡人所犯罪行严重,就必须报官处理了。至于文艺作品中经常提到的所谓“沉塘”“浸猪笼”,不过是无知文人的渲染罢了,没那么回事。
“叠绳堂”还控制着七八顷族田,为茶坑梁氏的公产。族田以投标方式租给族人耕种,承佃者每年大约需缴纳40%的租税。“叠绳堂”将部分收入用于扫墓祭祖、水利工程修护、节日娱乐、族学补助等方面的开销。凡祭祀皆有分胙,以春节祭祀分胙最多,因此,即便是至贫之家,在过年时,“皆得丰饱”。
除了作为梁氏最高自治机关的“叠绳堂”之外,茶坑乡还设有其他的自治组织——
其一为乡团,购置有枪弹,是治安与防卫组织,团丁享有领取双胙(两份肉)的待遇,由壮年子弟志愿补充,不过需要取得叠绳堂耆老会议的许可。其二为蒙馆,是茶坑梁氏的族学,学费无定额,多者每年三十几块钱,少者出几升米即可。由于族学具有公益性质,“本族儿童虽无力纳钱米者,亦不得拒其附学”。其三为信用合作社,茶坑人称之为“江南会”,入会者可申请到允许分期还款的贷款,乡中许多勤俭子弟,得“江南会”贷款之助,有了创业的本钱,“以赤贫起家而致中产”。其四为供销合作社,由乡人志愿结社,出资合本贩卖肥料、土特产,所得利润,除捐助乡里酬神娱乐外,按股份分配给会员。
说到这里,我们会发现,清代茶坑乡的自治机制是相当周全的,但凡乡里的争端调解与仲裁、公共工程建设、公共秩序维护、族人福利、基础教育、地方的治安与防卫、经济合作诸方面,都有自治组织发挥相应的功能。难怪任公先生要感叹:“启超幼时,正是吾乡乡自治最美满时代。”
在清代广东的许多乡镇,乡绅群体还取得了建制化的基层治理权,用晚清佛山人吴研人的话来说:“我们广东地方,各乡都设一个公局,公举几个绅士在那里,遇到乡人有什么争执的事,都由公局的绅士议断。”此处的“公局”,即清代乡绅成立并获官方承认的基层社会治理机构,进入公局的乡绅,叫做“局绅”,通常由乡里的绅耆“投筒公举”,票选出候选人,再提请知县任命。一个乡公局大致有局绅数人,办事员一二十员。
公局的权力包括裁决乡人的争讼、处理治安案件、组织武装团体保卫乡里、征收公局办公经费等,职能相当于乡镇一级政府,但不纳入国家行政序列,实际上就是乡的自治机关。
【珠三角的城市自治】
有人可能会有疑问:不管是茶坑乡的“叠绳堂”“三保庙”,还是遍布广东乡镇的“公局”,至多只能表明传统社会存在乡自治,城市也有发达的自治机构吗?即便是梁启超本人,也一面承认“我国之乡镇,其自治规模,确有不可掩者”;一面又认为“中国国家,积乡而成,故中国有乡自治而无市自治”。
但我不能不说,任公先生也有他的成见。实际上,在梁启超那个时代,社会自治的思潮与实践方兴未艾,城市自治的规模也相当可观。譬如在广州,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诞生的“粤商自治会”,成立之时便立下宗旨:“本会遵旨预备立宪,先与同胞谋自治,将以研究内政、外交之得失,发为议论,供朝廷采择;调查工商实业之利弊,力为整顿,以谋地方公益。”显然,它并不是一个在商言商的商业性团体,而是广东商人—绅商群体用以维护地方利益、演练城市自治的政治性组织。
同年成立的“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则是粤省士绅发起的政治性组织,虽然名为“研究社”,但它的宗旨与其说是研究自治,不如说是践行自治、推动自治。每一周,研究社的成员们都要到广州西关的文澜书院集议一次,筹划广州的治安、实业、公益、卫生、治水等公共事务,并进行议决。
也许有人要质疑:“粤商自治会”与“广东地方自治研究社”出现在清末,晚清门户洞开,南方得风气之先,受西方自治思潮的冲击更激烈,因此才有城市自治的兴起,不能说明中国社会本身便有城市自治的传统。汉学家费正清提出的“冲击—回应”理论便是这么认为的——好吧,那我们就来看看所谓的“西方冲击”到来之前中国城市的治理传统。
让我们从远一点的历史说起——宋朝以来,中国的商业性城市得以蓬勃发展,而地处珠三角的广州与佛山,都是商贸繁华的工商业重镇。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奉行“单口通商”,这个唯一的口岸就设在广州,珠江上用于贸易的帆船,常有五千只之多。佛山的繁华程度还胜于省城广州,一名清初的观察者记录说:“佛山镇离广州四十里,天下商贾皆聚焉。烟火万家,百货骈集,会城(广州)百不及一也。”商业繁荣的传统,使得广州与佛山慢慢地发育出比较强大的市民阶层、相对有力量的商人—绅商群体、发达的行会组织。这些因素,构成了城市自治的坚实基础。
另一方面,明清时期的政府有一个显著不同于宋朝政府的特点,即城市治理的功能非常薄弱。在宋代,城市消防、环卫、公共救济、公共工程等市政,基本上是由政府负责,为此宋政府成立了多个市政管理部门,比如作为环卫部门的“街道司”,作为城市消防部门的“潜火队”等。但到了明清时期,城市当局几乎对市政建设失去了兴趣。在广州城,驻扎着两广总督衙门、广东巡抚衙门、广州知府衙门、南海县衙与番禺县衙四个层级的官署,此外还有将军府、贡院、学宫等大小官方机关,但就是没有一个专门的市政机构。在佛山镇,尽管人口已达30万之众,繁华程度半点不让省城,但在清代之前,这里一直不配置国家的行政机构,入清后虽然相继设立了佛山海防分府同知署、巡检司署、分防都司署与分防千总署,但这四个衙门也跟市政毫无关系。
那么,像城市消防、环卫、公共工程甚至街市治安等市政,由谁承担呢?只好由地方的士绅、商人、街团、行会来承担。一位学者通过对19世纪佛山城市治理的研究,得出一个结论:“(佛山)城市生活的常规集体活动,例如防火、垃圾处理、街道的秩序维持、某种慈善事务和宗教庆典,全都是街区社团的传统职责,街区社团是完全独立于里甲制度之外的自治体。”换言之,政府的失职,意外地让社会力量获得了主导城市自治的机会。
明朝时候,主持佛山自治的是一个叫做“嘉会堂”的机构,它并非官方组织,而是由当地士绅发起成立的议事机构,其权力包括:一、裁决公事,所谓“立嘉会堂以处理乡事”;二、掌管地方善款,“地方公益其款亦从是拨出”;三、赞襄教育,“课乡子弟之俊秀者”;四、维护礼俗秩序,所谓“劝诱德业,纠绳愆过,风励流俗,维持世教”;五、维持社会治安,嘉会堂控制着一个民间武装组织——忠义营,掌缉盗、防匪。到了清代,由于“嘉会堂”已经消亡,一个叫做“大魁堂”的组织又获得了治理佛山的权力,但“大魁堂”也是佛山士绅成立、主持的自治组织,而非官派机构。“大魁堂”集议的地点——祖庙,则成了佛山镇的“权力中枢”。
需要指出的是,佛山并非只有“大魁堂”一个单一中心,而是形成了多层次、多中心的立体自治体系。“大魁堂”之外,街区社团、工商行会、会馆、八图公馆、侨寓组织、宗族、书院等社会组织也分享了一部分治理佛山的权力。
这样的立体自治体系同样存在于清代的广州。“庙议”是一般市民普遍采用的社区议事机制。旧时广州,几乎每条街道都有自己的街庙,街庙成了街坊结成社区共同体的纽带,同时也是社区自治的平台,当一个社区有公事要议决,即可召集街坊上街庙集议。最重要的“庙议”事项,应该是街区的防火与防盗。
“行会”则是工商界实现行业自治的重要组织。时人称广州“各行皆置立会馆,议定行规,公举行老董理其事。一行之中,凡货式之大小、工资之多寡,均有定章,同行各人共相遵守,不容混淆。有违例者,无论东家西家,行众定必鸣鼓而攻,不遗余力”。清代许多城市都有行会组织,但我认为要以广州、佛山的行会最为发达,理由是,早在雍正年间,广州的丝织行、打石行,佛山的绫帽行都出现了其他城市所没有的“东家行”和“西家行”。东家行是代表雇主利益的组织,西家行是代表工匠利益的组织,跟近代的工会差不多。当时广州各行工匠“工资之多寡”,大体上都由东家行与西家行协商议定,形成定章,“同行各人共相遵守”。
各个行会又联结成一个松散的工商共同体——“广州七十二行”。作为一个共同体的“七十二行”,已经不仅仅是行业内部自治的机构,更是粤省绅商的集体行动机制,在晚清的近代化进程中,它曾经广泛介入了城市的公共治理,包括组织市政建设、征收厘金、表达公民抗议、维护地方利益、管理福利机构、筹集救济金等。
“文澜书院”则是广州士绅阶层的议事机构。这个成立于嘉庆十五年(1810年)、由广州绅商出资建设的民间组织,虽有“书院”之名,却从不招生授课、教书育人。实际上文澜书院是一个文会,有点类似于城市高级知识分子的沙龙,当时只有具备生员以上功名的广州士绅才有资格加入文澜书院。士子天性好清议,渐渐地,文澜书院便演变成为广州士绅介入地方治理的议事机构。随着晚清绅权的伸张,“书院”对于地方治理的影响力也日益扩张。
不管是佛山的“嘉会堂”“大魁堂”,还是广州的“庙议”“东家行”“西家行”抑或“文澜书院”,都出现在“西方冲击”涌入之前,都是内生于中国传统的自治组织。我们完全有理由说,社会自治并不是西方社会的专利,也是我们自己的传统。晚清时期风起云涌的自治运动,当然也不是中国社会对“西方冲击”的“被动回应”,毋宁说,那是传统与现代的共鸣、合奏。
(作者系文史学者、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