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二元论与副现象论之关系评析
2015-02-25双修海陈晓平
双修海 陈晓平
性质二元论与副现象论之关系评析
双修海陈晓平
在当代西方心灵哲学中,戴维森的非则一元论和普特南—福多的主流功能主义都属于性质二元论,性质二元论也叫做“非还原的物理主义”。金在权作为还原的物理主义者尖锐地指出,性质二元论要么滑入副现象论,要么归入还原的物理主义,没有中间道路可走。为此,金在权与戴维森等人就性质二元论与副现象论的关系问题展开激烈争论。性质二元论不仅在副现象论和还原的物理主义之间摇摆,而且在副现象论和实体二元论之间摇摆,因而它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
性质二元论副现象论非则一元论功能主义实体二元论
在当代心灵哲学中,“性质二元论”(property dualism)是一种颇有影响的心—身学说,它试图在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和20世纪中叶兴起的“还原的物理主义”之间寻找一条中间道路;性质二元论属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性质二元论在当代心灵哲学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戴维森(D. Davidson)、普特南(H.Putnam)和福多(J.A.Fodor)等。性质二元论受到还原的物理主义者的严厉批评,后者包括金在权(J.Kim)、刘易斯(D.Lewis)和阿姆斯特朗(D.M.Armstrong)等。我们可以从双方的争论中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非则一元论与性质二元论
戴维森的非则一元论(anomalousmonism,简称AM)包含两个元素,即物理“一元论”和心理“非则论”。前者是物理主义普遍接受的,而后者是戴维森有别于还原的物理主义之处。戴维森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是,怎样把这两个元素结合起来而又不失融贯性或一致性,因为二者毕竟是两个南辕北辙的概念。为此,戴维森需要为非则一元论提供技术上或论证上的支撑,其核心思想体现为如下三个原则。[1](1)因果相互作用原则(the Principle of Causal Interaction),即“至少存在某些心理事件在因果上与物理事件相互作用”。(2)因果特征的律则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Nomological Character of Causality),即“有因果性存在的地方必有律则存在:相关于原因或结果的事件处于严格的决定性规律之中”。(3)心理的非则论原则(the Principle of the Anomalism of the Mental),即“不存在据以预测和解释心理事件的严格的决定性规律”。
这里有一些概念需要澄清。戴维森所谓的“心理”(mental)主要指命题态度,即信念、理性和意向等。这就与私人的知觉、印象等感受性质区别开来。他的心灵哲学和语言哲学所关注的主要是认知状态或意向状态。戴维森所谓的“严格的决定性规律”(strict deterministic laws)是有具体针对性的。“决定性”是相对于统计学规律而言的,后者允许例外而前者不允许。不过,戴维森后来放弃了“决定性”这一表述,或许是因为他注意到量子力学的规律同样不允许例外。[2]“严格”是相对于基础物理学而言的,在他看来,既没有发现反例又得到大量事例确证的严格规律只存在于基础物理学中。
在这三个原则中,(1)似乎容易理解,因为通常我们把学习知识的过程理解为物理事件引起心理事件的过程,而把做出行动的过程理解为心理事件引起物理事件的过程。所以,心理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间的因果互动是不言而喻的。(2)也不难把握,因为要在两个事件之间建立确定的因果关系,严格的决定性规律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果(1)和(2)都成立,那么如下推论也将是成立的,即(3’)“至少某些心理事件处于严格的决定性规律之中”。然而,(3’)和(3)是对立的,既然(3)断言“不存在据以预测和解释心理事件的严格的决定性规律”。为消除这种对立,戴维森做出“个体事件”与“类型事件”的区分,并指出,原则(1)和原则(2)所谈论的无论心理事件还是物理事件都是“个体事件”;而原则(3)所谈论的则是“类型事件”。既然(1)(2)与(3)谈论的“事件”不是一回事,那么上述对立的局面就消失了。“个体事件”和“类型事件”的区分,这是戴维森消除(3’)与(3)之矛盾的关键。关于这一区分及其对上述原则的影响,戴维森谈到:“因果性和同一性是个别事件之间的关系,而无论这些事件怎样被描述。但是,规律是语言学上的;所以,仅当事件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被描述,这些事件才能例示规律,进而按照规律被解释或预测。因果互动原则在外延上处理事件,所以它对心理—物理二分视而不见。心理的非则论原则关系被描述为心理的事件,既然事件是心理的仅当它被描述。”[3]这就是说,类型事件与语言相关,而个体事件独立于语言。
戴维森对(3’)与(3)之矛盾的消除表明,他的非则一元论是“个体一元论”和“类型二元论”的结合。其中,“类型二元论”也称“性质二元论”,因为说某个事件属于某种类型与说它具有某种性质大致是一回事。“个体一元论”与“物理一元论”对应,而“性质二元论”则与“心理非则论”对应。
性质二元论是理解戴维森的心理非则论的关键。既然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在描述上是不同的,因此对它们分别引起另一个物理事件的解释也不同。物理事件引起物理事件是一种“同律概括”(homonomic generalization),因为对这种概括的解释所用的词汇与这种概括本身的词汇属于同一类词汇;而心理事件引起物理事件是一种“他律概括”(heteronomic generalization),因为对这种概括的解释需要超出概括本身已有的词汇。[4]联结心理—物理陈述的“他律”特征表明,心理事件引起物理事件这种因果关系是不稳定的、可修改的。例如,张三在公众场合里的一个不恰当的举止导致他脸红,但是如果张三掩饰得足够好,他或许并不表现出脸红。这就是心理非则论即原则(3)断言在心理—物理之间不存在严格的决定性规律的原因。心理非则论可分为两个部分,即心理—心理的非则论和心理—物理的非则论。戴维森主要关注的是后者,这是因为心理—物理非则论与他的行动因果解释理论密切相关。关于心理—物理非则论,戴维森谈到:“严格的心理—物理规律是不存在的,因为心理系统和物理系统具有完全不同的承诺。物理实在的一个特征是,物理上的改变能够通过规律被解释,这些规律将它同其他在物理上被描述的改变和条件联结起来。心理的一个特征是,心理现象的归属必须对个体的理性、信念和意向背景负责。如果心理和物理都忠实于各自恰当的证据来源,那么二者之间就不存在紧密的联结……我认为,只要我们还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心理与物理之间律则上的松散就是本质性的。”[5]
心理—物理非则论的论证可概括如下:假定一个心理事件m因果地导致一个物理事件p,那么存在m的一个描述和p的一个描述,在两个描述之间有严格规律L的联结。我们说,m和p例示了规律L。既然“严格规律”只存在于基础物理学中,那么联结心理事件m和物理事件p的规律L必定属于物理学规律。既然m例示了一个物理学的规律,那么m必定有一个物理的描述。既然m有一个物理的描述,那么m是一个物理事件。
这个论证表明,每个个别心理事件都是物理事件,它们都有物理的描述,并例示着严格的规律;而个别事件尽管可以通过存在心理的描述而被称为心理事件,但心理事件的类型与物理事件的类型、心理事件的类型与心理事件的类型之间不可能存在严格的规律联结。这就说明,尽管一个事件的心理性质随附于它的物理性质,但在这个事件与其他事件的因果关系中,心理性质是不起作用的,因而不过是一种副现象,类似于“影子”。因此,戴维森性质二元论常被冠以“副现象论”(epiphenomenalism)。
面对这一指责,戴维森不以为然,他提出三点辩护:其一,与副现象论不同,非则一元论的第一条原则(即“因果相互作用原则”)明确声称,心理事件引起物理事件,或被物理事件所引起。既然心理事件具有因果作用,所以它不是副现象。其二,虽然不存在心理—心理或心理—物理之间的严格规律,但存在关于心理类型或性质的“非严格规律”(nonstrict laws),后者足以为包含心理事件的单一因果陈述的存在提供基础。其三,心—身随附性可以构成对副现象论挑战的一种回应。然而,戴维森的这种辩护是似是而非的,在金在权等人的批评下显得难以自圆其说。
二、主流功能主义与性质二元论
非还原的物理主义是当代心灵哲学的主流。这一主流除了戴维森的非则一元论之外,还包括普特南—福多的“机器功能主义”。与机器功能主义的非还原论主张相对,刘易斯和金在权的“因果理论功能主义”则属于还原的物理主义。在功能主义内部,非还原的物理主义属于主流。机器功能主义同戴维森一样也持性质二元论的观点,不过其理由却与戴维森有所不同。
普特南在其《心理谓词》(1967年)[6]一文中,率先提出机器功能主义的思想,并且从根本上改变了心灵哲学的方向。这种改变主要体现在如下三点:[7]首先,它引起类型物理主义(如“心脑同一论”)的迅速破产;其次,它成为功能主义诞生的标志,后者至今仍是心灵哲学的主流;最后,它使心理性质和其他高层性质之不可还原的主张成为可辩护的观点,其辩护的主要根据是心理性质的“多重实现”。
心理性质可以被物理性质多重实现这一观念,是普特南将人同计算机进行类比的结果。计算机是由“软件”和“硬件”构成的,心理性质相当于计算机的软件,而物理性质相当于计算机的硬件。以图灵机为例,软件就相当于一个图灵机的机器表,机器表给出图灵机的输入—输出描述,而输入—输出描述不过是一组指令。图灵机作为抽象的、理想的计算机模型,其实大致可被视为图灵机的机器表,进而可被看做是一组指令,即计算机软件。图灵机要实现它的软件,必须具备实现软件的硬件。普特南指出,同一个软件程序可以由多种不同的硬件设备来实现,既可以是以集成电路为主要元件的计算机,也可以是以晶体管为主要元件的计算机,还可以是以电子管为主要元件的计算机,等等。所有这些硬件都可以实现同一款软件。
联系到心—身问题,既然计算机的软件可由不同的硬件多重实现,那么心理性质也可被不同的物理性质多重实现。以“疼痛”为例,疼痛可以是猫的疼,也可以是狗的疼,还可是人的疼,等等。也就是说,疼痛的心理性质可以在许多生命体中多重实现,但是这些生命体的生理—物理性质是不同的。例如,对于人来说,疼痛是由C—纤维颤动实现的;而对于猫和狗来说,疼痛也许是由其他纤维实现的,或者根本没有纤维颤动,而是其他生理—物理反应。既然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之间是一对多的关系,而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二者之间不具有可还原的关系。
多重实现论证一方面表明心理性质的实现必须依赖物理性质,另一方面表明心理性质不可还原为物理性质,因而在一定意义上独立于物理性质。这样,心理性质与物理性质便成为相对独立的二元,而不可归结为物理的一元。这一论证便为非还原的物理主义和性质二元论提供了支持。
对于普特南的多重实现论证,福多大为赞赏并给以进一步的发挥,从而扩大了性质二元论的影响,使之成为当代心灵哲学的主流。福多有一段名言,即:“我并不真正认为精神是否物理的问题很重要,更不用说我们是否能够证明它。然而,我想得到因果性地导致我伸手,我痒因果性地导致我搔,我相信因果性地导致我说……如果这些都不是真的,那么我对任何事情所相信的一切实际上都是假的,那将是世界的终结。”[8]在此,福多表达了机器功能主义的一个共识,即心理对物理或者心灵对身体具有因果作用。根据“亚历山大格言”(Alexander’s dictum)即“是实在的就是具有因果力”,心理或心灵具有不同于物理性质的实在性。
福多所说的那种不言而喻的心理—物理连结是就特定的物种(即人)而言的,不能任意地推广到其他物种(如猫、狗或外星人等)。从这里可看出,普特南—福多的性质二元论与戴维森的性质二元论的区别。前者尚且承认,心理性质与物理性质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种类的强可连结性”(species-specific strong connectibility)关系,例如,“疼痛”对“人”这种特定的种类来说,可以等同或还原为C—纤维颤动。与之不同,戴维森的性质二元论则连这种局部的“可连结性”也要排除。
三、金在权对性质二元论的反驳
前面分别论及性质二元论的两个版本,即戴维森的非则一元论和普特南—福多的机器功能主义,它们都属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与之相反,金在权提出功能还原模型,与刘易斯的因果理论功能主义合流,形成还原的物理主义,从而使功能主义分为两派。在金在权看来,作为非还原的物理主义的性质二元论是不可能一以贯之的,它要么导致副现象论进而导致取消主义,要么归入还原的物理主义。
戴维森的非则一元论主张,只有个体事件之间才具有因果关系,而类型事件之间则不具有这种关系。这就是说,事件的心理性质对它们的物理性质没有因果作用。对此,金在权批评说:“如果你在戴维森的世界中随便用什么方式对于所有事件重新分配它们的心理性质,即将得到一个完全相同的因果关系网络;如果你随机地或任意地对于事件重新分配心理性质,甚至从这个世界中完全去除心理性质,你将不会干扰单个的因果关系。事实上,在戴维森的非则一元论中,心理没有因果作用。”[9]
对于非则一元论,金在权提请我们记住的是,“仅当事件例示某一物理规律的时候,它们才能成为原因或结果,这意味着,事件的心理性质没有因果作用。假设改变一个事件的心理性质也将改变它的物理性质从而影响它的因果关系,相当于假设了心理—物理非则论这个非则一元论的基本信条是假的。”[10]对于这一批评,戴维森指出:“金在权让我们‘记住’的是,‘根据非则一元论,仅当事件例示规律,它们才能成为原因’。这完全不是我所主张的。我根本没有这样主张,根据我所给出的事件概念和因果概念,谈论一个事件‘作为’什么便成为原因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对AM+P+S(非则一元论+前提+随附性——引者注)的表述是基于如下预设的:事件是非抽象的个别对象,因果关系是这些事件之间的外延关系。”[11]不难看出,戴维森的辩护是说,人们没有牢记个体事件与类型事件的区分,擅自在个别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上引入非外延的多级关系,例如,人们总爱使用像“在D描述下的事件c引起在D*描述下的事件e”这样的表述。在戴维森看来,他们的错误在于,把个别事件之间的因果性同规律或性质联系起来,进而同表达规律或性质的语言联系起来;然而,个别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脱离语言的。对此,金在权指出,戴维森的辩护是无效的,因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因果关系的外延性,而在于事件性质的因果效力或相关性;也就是说,个别事件c和e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是真正的问题,真正的问题是它们之间如何具有这种关系。显然,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必须借助于语言,而戴维森恰恰否认这一点。
金在权说道:“批评者们所坚持的论点完全相容于因果关系本身是具体事件的二项外延关系;他们的论点只是说这种关系是不充分的:我们还需要以某种方式来讨论性质的因果作用,即事件的性质在产生关于具体事件的二项因果关系或为之提供基础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12]这就是说,“全部的必要性在于认识到是什么使如下形式的问题具有意义:‘什么东西使得事件c和e成为c是e的原因的一个事例?’而且能够可理解地、有具体内容地回答它们。”[13]这里,金在权所说的“可理解的、有具体内容的”回答正是心理—物理之间如何具有因果关系所必需的,否则心理性质只能沦为副现象。
对于金在权的逼问,戴维森求助于“非严格规律”概念。戴维森谈到,“由于金在权忽视了严格规律和其他规则之间的区别,他所坚持的观点是否真的同AM+P相抵触,这一点是完全不清楚的。金在权主张……‘问题是一旦我们开始讨论特定心理性质和物理性质之间的关联和依赖性,我们实际上就是在讨论心理—物理规律,而这些规律又唤起那不受欢迎的物理还原主义的幽灵。哪里有心理—物理规律,哪里就有心理—物理还原的威胁或许诺。’但是如果这些规律不是严格的,那么,这种威胁将被避开,这种许诺也将落空。”[14]
从戴维森的话中看出,心理—物理规律可以是非严格的规律,区别于物理—物理之间的严格规律。对此,金在权的批评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首先,诉诸心理—物理非严格规律的策略与戴维森的“因果特征的律则性原则”是冲突的,既然后者所要求的是“严格的决定性规律”。在金在权看来,如果非严格规律也能做同样的工作,那么我们需要解释何以严格规律还是必要的。其次,如果非严格规律能够给予因果关系以保证,那么这些规律也将承诺律则上的还原。金在权认为,这是必然的结果,除非戴维森能够令人信服地回答如下问题:为什么不允许非严格的心理—物理规律去保证心理的物理还原?但戴维森并未给出这样的回答。基于这些考虑,金在权认为,戴维森借助于“非严格规律”的策略是行不通的。
以上介绍了金在权对戴维森性质二元论的反驳。对于普特南—福多基于机器功能主义的性质二元论,金在权则通过消除下向因果关系的论证加以反驳。此论证的基本思路如下。[15]
假定心理性质M是物理属性P*的充分原因,而P是M的物理实现基础,即P也是M的充分原因。同时,在P和P*之间存在充分的律则联结。如果是这样,我们为何不绕过M或将M看做副现象,直接将P视为P*的原因呢?金在权认为这样做是不可避免的。首先,根据简单性原则(principle of simplicity),既然已经有P作为P*的充分原因,那么就没必要再把M作为P*的原因。这里引出一个问题:将M作为从P到P*的中间环节是否可行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P是M的物理实现者,二者是同时出现的;而如果M是中间环节,二者就不可能同时出现。
其次,根据“因果解释的排他性原则”(the principle of causal-explanatory exclusion),一个结果只能由一个原因引起。如果坚持M和P同时是P*的充分原因,那么将必然造成因果上的过度解释,因而是荒谬的。这样便剩下一种可能性,即M和P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构成了P*的充分原因,单独的M或P只是充分原因的一部分。对此,金在权的回应是,对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来说,M和P的结合永远不可能成为P*的物理原因,其理由是:根据“物理领域的因果闭合原则”(the principle of causal closure in physical realm),引起物理性质P*的原因只能是物理性质,既然非还原的物理主义主张心理性质M不可还原为物理性质P,那么M就不是物理性质,进而M和P的结合也不是物理性质,因此,M和P的结合不可能成为P*的物理原因。
四、性质二元论的归宿是副现象论吗
金在权把基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的性质二元论逼入一个二难困境。金在权的核心问题是:心理性质具有因果作用吗?如果心理性质具有因果作用,根据“物理领域的因果闭合原则”,心理性质可以还原为物理性质,因而不能成为独立于物理性质的另一元;如果心理性质不具有因果作用,根据“亚里山大格言”,心理性质不是实在的,因而也不能成为独立于物理性质的另一元。总之,对于心理性质来说,实在性和不可还原性不能二者得兼,因此,基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的性质二元论是不成立的。
然而,性质二元论者坚持非还原论的立场,否则二元论便化为一元论。这意味着,对于性质二元论来说,心理性质不具有因果作用,否则就会违背“物理领域的因果闭合原则”。这进而意味着心理性质是非实在的,只是一种没有因果作用的“副现象”。由此看来,副现象论是性质二元论的不可避免的归宿。正因为此,金在权把性质二元论的副现象论本质戏称为不可兑现的“空头支票”(a promissory note that cannot be redeemed);并指出,由于性质二元论使心理性质丧失因果力,从而不仅沦为副现象论,而且难免沦为消除论(eliminativism),既然它在物理主义的本体论中毫无作用,只不过是因果关系中的“闲散的悬空者”(idle“danglers”)。[16]
在金在权看来,性质二元论的结局并不比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好一些,他评论说:“自戴维森的‘心理事件’于1970年发表以来,我们从过去三十年的争论中得到的重要教益是:对因果性的需求使我们难以容忍性质二元论的程度丝毫不亚于实体二元论,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和当代的性质二元论都搁浅于心理因果的礁石之上。”[17]笔者认为,金在权的这一评论对于性质二元论是恰当的,但对于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则有失公允。因为他所说的“搁浅于心理因果的礁石之上”是根据“物理领域的因果闭合原则”得出的。由于基于非还原的物理主义的性质二元论是承认此原则的,所以无法逃脱金在权的这一指责。但是,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并不承认此原则,而且也不以“物理主义”自居,所以,实体二元论并未(至少未必)“搁浅于心理因果的礁石之上”。
我们注意到,实体二元论在当代心灵哲学中有复兴的迹象,如查默斯(D.J.Chalmers)的“自然主义二元论”。不过,查默斯又不愿意与笛卡尔的实体二元论为伍,这使他难免向性质二元论靠拢,甚至他有时公开承认自己就是性质二元论。查默斯谈道:“这里所意味的二元论是一种性质二元论:有意识的经验涉及个体的性质,而那种性质并不被个体的物理属性所蕴涵,尽管它们可能合法地依赖于那些性质。意识是世界的物理特征之外的一种特征。这并不是说它是一种独立的‘实体’,什么才能构成一种实体二元论的问题我并不是十分清楚。所有我们所知道的就是,在这个世界里,存在着个体的性质——现象的性质——它在本体论上是独立于物理性质的。”[18]
可以肯定,当查默斯这样给自己定位之后,不可避免地也会被戴上“副现象论”的帽子,而且是无可辩驳的。看来,任何二元论要想避免“副现象论”的指责,就必须放弃“物理领域的因果闭合原则”,这意味着放弃“物理主义”。然而,放弃物理主义的性质二元论又难免归入实体二元论。看来,性质二元论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地位,要么在副现象论和还原的物理主义之间挣扎,要么在副现象论和实体二元论之间挣扎着,而且这种挣扎还会继续下去。
[1][3][4][5]Davidson,D.,“Mental Events”,in his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0,p.208,p.215,p.219,pp.222-223.
[2]Ludwig,Kirk(ed.),Donald Davids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115-116.
[6]Putnam,H.,“Psychological Predicates”,W.H.Capitan and D.D.Merrill(eds.),Art,Mind,and Religion,Pittsburgh: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1967,pp.37-48.
[7]Kim,J.,Philosophy ofMind,Kolorado:Westview Press,1996,p.74.
[8]Fodor,J.A.,“Making Mind Matter More”,reprinted in his A Theory of Content and Other Essays,Cambridge,MT: MIT Press,1990,p.156.
[9][10]Kim,J.,“The Myth of Nonreductive Materialism”,in his Supervenience and Mind,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269,pp.269-270.
[11][14]Davidson,D.,“Thinking Causes”,J.Heil&A.Mele(ed.),Mental Causa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93,p.6,pp.9-10.
[12][13]Kim,J.,“Can Supervenience and‘Non-Strict Laws’Save Anomalous Monism?”,J.Heil&A.Mele(ed.),Mental Causa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93,p.21,22.
[15]Kim,J.,“The Nonreductivist’s Truble’swith Mental Causation”,in his Supervenience and Mind,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pp.353-357.
[16][17]Kim,J.,Physicalism,or Something near Enough,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p.159,158.
[18]查默斯:《有意识的心灵》,朱建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54页。
责任编辑:罗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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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326(2015)11-0014-06
双修海,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研究所博士生;陈晓平,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广州,5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