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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排斥、产融结合与文化产业融资机制创新研究

2015-02-25陈孝明田丰

学术论坛 2015年3期
关键词:产融文化产业融资

陈孝明,田丰

金融排斥、产融结合与文化产业融资机制创新研究

陈孝明,田丰

文化产业的特殊属性和我国金融体系设计决定了其在融资过程中必然面临着金融排斥。目前文化产业受到的金融排斥主要有:银行体系对文化产业进行间接融资排斥,资本市场对文化产业进行直接融资排斥,配套机构对文化产业进行金融市场排斥,金融创新对文化产业进行金融产品排斥等。通过产融结合,能够有效减轻文化产业的金融排斥,解决文化产业的融资困境。基于产融结合缓解文化产业金融排斥的作用机理,文章构建了一个信用型产融结合为基础,股权型产融结合为突破口,咨询型产融方式为补充,三位一体立体式的新型文化产业融资机制。

金融排斥;产融结合;文化产业融资机制

一、引言

作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文化产业正在成为经济增长中的新亮点,其巨大经济潜力已经被许多国家认同,然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一直存在着融资难的严重“瓶颈”。从中央到各地方政府,都出台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但我国文化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过程之中,企业规模小、抵押担保品不足,大量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又迫切需要资金的中小文化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金融业对文化产业的支持仍面临许多困难。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经济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结合将成为产业发展的必经阶段。从产融结合的视角出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文化企业融资的制度设计,同时结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国情,对现行文化企业融资制度进行优化和调整,对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和金融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构建文化产业和金融业积极互动和良性循环的机制,推动文化企业融资模式和融资结构优化,为我国政府制定文化产业与金融业有效结合及文化企业顺利融资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意见,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趋势

早在20世纪80年代,学者们就意识到了文化产业相对于其他产业在融资方面的特殊性(Anderson,1982;Rothwell,1985)。目前国外相关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一是从文化企业的角度来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由于文化企业具有规模小、固定资产少、无形资产比重大等群体性特征,导致文化企业融资困难(Brutona,2004;Higgs et al.,2008),因此需要组建投资基金,建立国家或地区层面的特别文化基金支持文化企业的发展,鼓励风险投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Handler&Henning, 2009;Hsueh,2012)。二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研究。不少学者研究发现,金融资本的逐利性导致针对文化企业特点推出金融产品和服务严重不足,进一步加剧了其融资的难度(Higson et al.,2007),可以采取加强金融创新,开展无形资产抵押贷款,降低版权、专利等融资门槛等措施(Higgs&Cunningham,2008)。三是从政府的角度来研究。由于文化产业具有部分公益属性以及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不少学者认为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Choi,2001;Banova,2003;Oakley,2009)。对文化企业早期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待发展壮大后能获得更大收益(Oakley,2004),对具有公益属性的文化艺术类企业要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Scott, 2006;Indergaard,2013)等建议。

在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高度重视下,其融资问题也成为国内学界关注的重点。文化产业一方面有着巨大的融资空间,另一方面却又存在效率低下、融资困难等问题(张伟、周鲁柱,2006;魏鹏举,2010)。国内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文化产业融资特征分析。相对于传统产业而言,文化产业投资风险更大,风险特征更强(厉无畏,2011),文化企业无形资产占比大、知识产权评估难(冯梅,2009;张静静,2011),文化企业规模普遍偏小(安世绿,2010;李华成,2011),还面临着金融产品和服务欠缺(刘玉珠,2010),金融体系设计不合理(袁江,2012),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不利因素(陈波,2011;蔡尚伟、钟勤,2012)。二是文化产业融资方式研究。针对文化产业的融资特征,不少学者提出要开展版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版权集合质押担保等新型融资方式(王海英,2011;于孝建、任兆璋,2011)。通过建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文化产权交易所给予文化产业融资支持(周正兵,2011;魏鹏举,2012)。很多学者从金融创新的角度来探讨文化产业的融资方式,并突出了金融支持在方式创新中的作用(徐丹丹,2011;陆敏峰、张惠,2012;张欣怡、张学海,2014;等等)。三是文化产业融资政策支持研究。文化产业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政策支持是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应完善产业政策扶持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引导银行信贷资金(盛朝辉,2011);完善投融资政策、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文化市场政策等,都是解决文化产业融资困难的重要方面(喻文益、向勇,2008;迟树功,2011);还有的直接论述如何加强金融政策的创新来解决文化产业的融资问题(贾旭东,2010)。

综观国内外现有文献,文化产业融资困难已经达成共识,对于融资难产生的原因则存在很大的分歧,学者们从不同角度的分析为本文进一步研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有文献多立足于产业来研究融资问题,但对产业的运行机理的理论分析深度不够,导致对文化产业融资难背后深层次原因论述不足,未能重视金融排斥对文化产业融资的重要影响。在破解文化产业融资困境上,现有文献已认识到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性,但未能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分析文化产业和金融业的互利过程,打破文化产业面临的金融排斥。本文从文化企业的融资特征出发,结合文化产业的运行机理和金融业的盈利模式,探讨如何运用产融结合减轻文化产业的金融排斥,破解文化产业融资难题,构建一个基于产融结合的文化企业新型融资机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三、我国文化产业面临的金融排斥现象

(一)银行体系对文化产业进行间接融资排斥

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下,文化产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形成了制约文化产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金融排斥。相对其他产业而言,文化产业较少受到银行的青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文化产业属于轻资产行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大。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设计服务等等企业拥有的最大的资产往往是版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知识和创意形成,不容易计量,也不容易估价,缺乏传统可用于作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导致银行不愿意放款。其二,文化企业普遍规模偏小,放贷成本高收益小。文化产业领域中小企业多,大型企业少,八成以上是中小和微小企业,甚至有些企业就是个人工作室,对资金的需求往往具有“短、少、频、急”等不利于银行的特点。在同样进行一笔贷款的时候,需要银行花费比大中型企业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去进行信用评级和还款能力的调查。此外,由于中小文化企业经营时间短、信用低以及自身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因素,也导致银行放贷会存在更大的风险,这进一步加剧了融资难度。

商业银行作为一个企业有着自身的利益追求,对文化企业放贷会支付更高的成本,必然的选择是实行更加严格的信贷配给,从而造成了文化产业间接融资的金融排斥。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银行需要借贷方提供有效的抵押物品或者第三方的担保,以防止贷款违约,形成不良贷款,而文化产业的特征决定了资金的需求方——大多数文化企业很难达到要求。银行在进行资金放贷时,会同时面临不同规模企业的需求,在考虑到贷款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平均贷款额度后,银行贷给中小文化企业比贷给大型企业的单位成本则会高很多。因此,在间接融资市场上,那些缺乏抵押物、规模小的文化企业就被银行尽量选择排斥。

(二)资本市场对文化产业进行直接融资排斥

文化产业在银行方面间接融资受到排斥,在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也不容乐观,即使在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完善的前提下,由于文化产业本身的特征也导致其受到排斥。

1.大部分文化企业难以达到直接上市融资的要求。目前国家在大力支持文化企业进行上市融资,支持文化企业发行债券,并且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迅速做大做强。在这些有利条件的支撑下,华谊兄弟、奥飞动漫、人民网等企业成功登陆了资本市场,但对于整个行业而言,这只占极少数,目前沪深两地股市的文化企业仅有几十家,绝大部分文化企业是被排斥在外的。以上市条件最宽松的创业板为例,就要求最近两年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以及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均是以千万人民币计,并且对利润增长幅度也有要求,在现行的金融体制下,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文化产业由于自身规模、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很难实现上市融资。

2.股权融资不青睐文化产业。由于文化产业本身的特征增加了文化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的难度:文化产业具有高风险的特性,文化产业以生产文化产品为主,而影响文化产品价值的因素众多,这使文化市场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文化产业对比其他产业存在更大的商业风险,最后的结果就是股权投资者对文化企业进行了排斥。文化产业内部运作不透明也阻碍了股权投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划分,我国现代文化企业多样化、多层次地分布在2大部,9大类,24中类,80小类之中,每一个板块都有自身经营运作特点,隶属于同一板块的文化企业也有不同的盈利模式和渠道(陆岷峰、张惠,2012),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权投资者往往会减少投资。

3.债券融资难以获得社会认可。文化产业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文化企业在发行债券上面临的排斥。文化企业普遍规模偏小,财务制度也不健全,金融机构很难对文化企业进行合理有效的判断,大部分的文化企业都因此而被企业债券排斥在外。文化企业的生产方式以及收入来源的特点与债券的发行理念也不相符合,相比传统的工商企业,文化企业不具有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企业的财务报表很难说明资金的回报情况,企业发行债券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三)配套机构对文化产业进行金融市场排斥

由于目前我国文化产业融资配套机构不完善,导致文化企业受到了金融市场的排斥。文化产业虽然已形成银行信贷、政府贴息、风险投资、信托计划、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但由于相关配套措施仍不完善,各种融资方式未能很好衔接,导致融资渠道不畅通,融资效果也随之大打折扣。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一是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文化产品大多属于无形的资产,其价值波动比较大,需要比较专业的机构进行评估,但国内具备类似职能的机构较少。二是专门的抵押担保公司较少。在缺少厂房和设备的条件下,如果有专门针对文化产业的抵押担保公司,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获得担保的门槛,拓宽文化企业的融资渠道。三是信用保险机构缺位。当企业贷款出现违约时,可按照信用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赔付,有效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目前广东省内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中,信用保险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四是融资对接平台比较缺乏。一个好的文化与金融对接平台,可以让社会闲散资金找到出路,也为文化企业提供资金。但广东省目前除了“文博会”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外,类似的平台还比较少。五是办理质押登记机构缺乏,如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押等新型融资产品的质押登记手续皆须前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办理。

(四)金融创新对文化产业进行金融产品排斥

目前针对文化产业特征的金融创新不足,导致金融产品排斥了文化产业。在现行的金融体系下,文化产业存在天然的融资难题,通过适当的金融创新可以有效缓解困境,然而目前实际状况却是匹配文化产业特征的金融创新严重不足。由于文化产业的特殊性,传统的金融产品很难适应文化产业融资的需要,各大银行对文化产业的贷款依旧比较保守,“没有抵押就不放款”成为行业规则,缺乏针对“无形资产”抵押物的金融产品。文化企业的特征是无形资产的比重较大,而有形资产相对较少,许多中小型文化企业的经营场所是租赁的,因此无法提供房产、设备等传统意义上的有效抵押品,这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模式不匹配。同时,针对文化产业高成长性的金融产品也很缺乏。中小型文化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贷款金额小、笔数多、时效性强、资金需求多为中长期的特点。文化企业创新性强,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因此银行在信用评级和贷款管理制度方面要区别于一般企业,但目前银行还没有真正将文化企业和一般企业区分对待,没有相应的金融产品创新。美国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介于政府和民间之间性质的非国有投资公司,目的是对小型新兴企业进行投资或融资。这种创新的融资方式极大地支持了文化产业融资的特点,可满足文化企业的高成长所需资金。

四、产融结合对文化产业金融排斥的作用机理分析

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有效结合是破解文化产业面临金融排斥的重要方式,也是文化产业未来发展的方向。通过产融结合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和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这两个效应均能协调文化企业与银行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关系,打破文化产业面临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排斥;产融结合还可以实现资本市场内部化,让金融资源在企业内部按需调配,打破因配套机构带来文化产业的金融市场排斥;产融结合还可以促进金融创新,打破文化产业面临的金融产品排斥。

(一)产融结合的交易成本节约效应

科斯(1937)曾指出,交易费用就是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由于资金借贷交易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使文化企业和金融企业交易双方都面临巨大的交易费用,制定谈判策略、掌握信息、谈判的时间、履约及诉讼等一系列行为,都会让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产生费用。比如金融企业在给文化企业贷款时,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核查企业的信用、经营状况,还会进行多次的谈判以达成双方都接受的协议,事后还要监控合同的按约执行等,都会付出很大的成本;而文化企业为了获得信贷资金,也同样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满足贷款所需的条件,与金融企业多次谈判,并且为了获取长期的信贷资金支持,还可能产生设租与寻租带来的额外成本。

当金融企业与文化企业在彼此独立时进行交易,会带来非常高的交易成本。如果通过产融结合,改变以往二者之间简单的信贷关系,在股权、债权和人事等方面进行相互渗透,可以大大节约交易费用,有效改善文化产业面临的金融排斥。产融结合可以减少金融企业和文化企业在交易中所产生的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签约成本和监控成本带来的利益损失。尽管金融企业和文化企业的结合会产生一些管理费用,但目前情形下,企业内部管理费用低于市场交易费用,文化资本和金融资本从外在信贷联系走向内在资本结合动力非常强劲,能够大大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产融结合的减少信息不对称效应

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在金融市场上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很难避免。信息不对称使市场交易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作为资金需求方的文化企业是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而作为资金供给方的银行和投资者则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银行在给文化企业提供贷款时,很难准确摸清文化企业的真实状况,或者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去了解企业真实的融资意图以及运行情况和还款风险,有时候甚至面临故意的夸大或者恶意欺诈,最常见的手法就是掌握更多信息的文化企业会向银行提供一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而隐瞒不利于自己的信息,以便在双方的交易中获益。此外,文化产业本身特征决定的文化企业内部运作信息不透明,文化产品价值评估困难,也加重了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通过产融结合,可以减少文化企业与金融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在合理的制度安排下,减少因信息力量对比过于悬殊导致利益分配结构的失衡,也促进金融行业对文化产业进行长期的支持,减轻文化产业金融排斥状况。文化资本和金融资本通过产权结合、人事派遣以及其他方式进行结合和渗透,可以使文化企业和金融企业之间增加相互交流,二者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将得到大大缓解。在实施产融结合后,文化企业和金融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文化企业没有必要去传递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而隐瞒不利信息,二者会以信息共享的方式创造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某一集团是多元化经营,既有文化资产业务,也有金融资产业务,这样的文化企业和金融企业同属于一个管理框架内,信息可以在高层的安排下自由流动,二者都可以获取完全的信息。

(三)产融结合的资本市场内部化效应

由于文化产业在国内是相对较新的朝阳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资不一样,需要众多配套机构的支持,文化产业才能顺利进行多渠道的融资。专业的评估机构、专门的抵押担保公司、融资对接平台、质押登记机构等都是融资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方——文化企业和资金供给方——金融机构的联接通道,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桥梁作用,为文化产业进行有效的融资提供了可能。然而,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下,相关配套机构的不完善成为文化产业融资难的重要因素,文化企业和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运行不畅通。通过实施产融结合,可以实现文化企业和金融企业之间的内部化市场,避免因外部配套机构不完善带来的金融市场排斥。当文化企业和金融企业有效结合后,可以形成一个内部资本市场,总部拥有经营文化和金融的部门,通过统一配置资本,掌控企业内部资源使用,具有控制权和索取权,可以缓解外部资本市场与企业之间的摩擦。在产融结合前,为文化企业和金融企业服务的各种配套机构的评估、认定、担保和信息收集等功能,都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尤其在配套机构不完善的情况下,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相当低下。在产融结合后,集团总部可以通过内部资本市场,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分配,减少了外部配套机构的参与,文化企业可用比外部资本市场更低的成本进行融资,而资金供给方也可因信息不对称的减少而大大降低金融交易费用。

(四)产融结合的金融创新效应

通过有效的产融结合能够强化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机构创造更多针对文化产业的金融产品,改善文化产业面临的金融产品排斥。与传统的产业相比,金融机构缺少对固定资产要求少、手续灵活的小额信贷产品,能够对接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特征的金融创新产品严重不足。金融创新的基础则来源于产业的需求,目前传统的金融产品很难满足文化产业的需求,这对金融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创新不仅是产品服务的创新、业务平台的创新、发展模式的创新,更关键的是金融制度的创新,产融结合正好能够契合金融创新的要求,尤其是金融制度的创新。有效的产融结合一方面会为了实现更高的资本增值,而不断推出满足产业发展的新金融产品;另一方面产融结合要求文化企业和金融企业在股权、债权和人事等方面作出更紧密的安排,这必然促进一些制度方面的创新。产融结合跨越产业和金融边界,在两者之间建立全新的价值创造关系和服务关系,开创一些新的商业模式、新的产品创新能力。产融结合可以有效推动金融机构转变业务模式,创新整个服务体系,通过不断的产品和技术创新,不仅为结合对象提供持续稳定的金融服务,还会为文化产业内的其他企业提供针对产业特色的金融产品,改善目前文化产业金融需求不能满足的状况。

五、产融结合视角下我国文化产业融资机制的构建

(一)我国文化产业融资机制构建的总体框架

我国文化企业普遍受到规模小、制度不完善、无形资产占比大等不利融资因素的制约,文化产业受到金融排斥的问题非常严重,需要建立一种新型融资机制来破解目前的融资困境。本文立足于产融结合的视角,充分对接文化产业和金融业的利益,依据企业的不同类型,构建相应的产融结合模式,从根本上缓解文化产业的融资约束。建立起以信用型产融结合方式为基础,股权型产融结合为突破口,发挥咨询型产融结合方式的作用,形成三位一体立体式的新型文化产业融资机制。有效的文化产业融资机制不是某一种机制的作用,而是多种机制的组合配套作用,包括以产权联系和产融结合为基础的银企关系机制,创新债权债务关系、产权关系以及人事参与等方面的安排与设计;建立包含文化产权交易所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机制,并处理好各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衔接关系;完善文化企业融资的配套机构机制,建立文化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修订知识产权抵押登记办法、无形资产评估制度,鼓励开设保险代理机构等。

(二)构建以产权联系为基础的银企关系机制

传统的银企关系主要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是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信用契约关系,银行给企业发放贷款,为了保障资金安全,会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某种程度上的监控。这种关系导致交易成本高,融资效率低。为了更好地解决文化产业融资困境和环境金融排斥,银行和文化企业应构建产权联系为基础的银企关系。银行通过购买文化企业的股份而成为企业的股东,改变以往获得信贷收益,而是从文化企业获得投资收益,文化企业也可以反向持股银行,分享金融业的高成长性。产融结合使原来银企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成股权联系,加深了银行与文化企业的紧密合作关系,二者的利益也更趋向一致。在以产权为基础的银企关系构建上,银企之间的人事关系安排,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银行通过向文化企业安排本行的人员,去监管文化企业的资金运营情况,甚至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利用银行掌握的信息,帮助企业作出更好的决策。文化企业也可以向银行派出代表,为银行了解企业运营状况提供便利,简化资金放贷的程序。由于市场上文化企业和银行存在多种不同的规模,资源配置能力也差别较大,在构建新型银企关系时,文化企业和银行都应尽可能地选择与自己的市场定位、产品结构、区域布局、未来发展目标保持一致或比较接近的融合对象,以促进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减轻文化产业的金融排斥程度。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机制

为了促进文化企业与金融企业之间发展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推动二者之间股权交易更加便利,需要建立一个包含文化产权交易所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机制。充分发展资本市场提供融资方和投资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的功能。给不同规模、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文化企业提供支持,规模较大且有较强盈利能力的企业,可以在主板市场寻求融资;对于规模不太大,且具有一定能力的文化企业,可以在中小板和创业板寻求融资帮助;对很多达不到上市要求的文化企业则可以通过文化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交易,为中小文化企业和中小金融机构融合创造更多途径。通过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满足不同类型、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文化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也满足不同类型文化企业和金融企业融合的需求。做好各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衔接机制,要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建立一个“转板机制”。通过这个机制,当企业发展壮大后,可以升板到更高层级的市场,改变原有产融结合的模式或资金流通规模,提高文化企业的融资效率,推动文化企业在发展的各个阶段顺利转换融资市场,以便根据企业的发展选择更加有效的文化产业和金融业的关系。

(四)完善有助于充分融合的协调配套机制

不断完善各类中介机构,形成有利于文化产业与金融充分融合的协调配套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为各类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质押、登记、流转、变现等创造便利条件,并且鼓励相关的机构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金融服务。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构,为文化产业的各种融资进行风险的分担与补偿,鼓励担保机构针对文化产业开展担保业务,通过担保、再担保等多渠道分散融资风险。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平台,在文化产业聚集的地方充分实现信息共享,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为各类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构建平台,促进银、政、企的有效对接,增加产融结合的渠道;完善各类无形资产二级交易市场,有效保障投资者、债权人的权益,增加金融机构投资文化企业的可能。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进入文化产业,充分发挥文化金融的作用,在不违反国家基本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机构投资者对文化企业进行股权和债券投资的限制。加强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建设,协调各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能及联动机制,建立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文化企业的执法保护力度,保障文化企业融资价值的稳定。在各个政策制定部门之间建立联席制度,强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相互的协调,确保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顺利有效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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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梅云]

陈孝明,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讲师,博士,广东广州510006;田丰,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广东广州510003

G112

A

1004-4434(2015)03-0136-06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科学发展观视阈的文化改革发展研究”(12&ZD002);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学科共建项目“小微文化企业金融服务协同创新研究”(GD14XYJ04);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产融结合视角下广州市文化企业融资机制创新研究”(14Q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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