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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GCPM模式研究

2015-02-28刘小燕

学术论坛 2015年3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景区

刘小燕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GCPM模式研究

刘小燕

关于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近年来学术界争论激烈。传承与保护派系担心开发中存在的矛盾和破坏问题;积极开发派系则认为,最好的保护手段就是开发。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和实践派依然缺乏比较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模式。文章从博弈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视角,梳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利益冲突,借鉴旅游景区开发模式,建立GCPM模式。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GCPM模式

近年来,少数民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取得了傲人成绩,少数民族的大批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列入国家级乃至世界级的保护目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得到更多人认可,其保护措施在不断加强,新的方法和模式也在不断被探索。这个过程中,其涉及的文化现象、民族、地域不断扩散,学术界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问题中的争论也愈演愈烈。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GCPM模式

现代文明迅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趋势,许多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发生着急剧的改变。世界似乎朝着同质化经济模式、同质化物质需求、同质化价值观念的方向发展,人们逐渐忽略民族特色的区别,忽略了不同文化交融的魅力,这对于国家确保文化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相悖的。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文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保护和继承,首先要解决的是驱动力问题。申请世界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后的国家政策倾向对于非遗来说,仅仅是外界刺激,这个刺激如果缺乏长期可持续发展路线,并不能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延续问题带来根本性解决方案,更何况还有很多的少数民族的文化类遗产并没有进入保护目录,这些遗产基本靠民族内部的情感激励进行继承,而这种情感激励在当前社会大坏境下,越来越显得脆弱,消失风险逐年上升。

(一)博弈论与利益相关理论的引入

博弈论中的博弈一般指个人或组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和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从各自选择的行为或是策略进行选择并加以优化组合实施,从而取得最佳利益的过程。它研究几个不同利益相关者在特征不同、追逐目标不同但可在同一载体实现的复杂情况下,他们的行为是可以相互影响的,如旅游景区开发经营中,博弈论的魅力体现在政府和旅游企业之间博弈、旅游企业之间博弈、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博弈、旅游者之间相互博弈等,通过不同方的博弈最终达到均衡策略,完成合作,实现各自目标。

利益相关理论认为,企业的管理者要为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而进行经营。利益相关者是受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的群体或个人,包括股东、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员工、消费者、社区、政府甚至自然环境等,各利益相关者对利益的要求是不同的。

根据博弈论要求,无论是在旅游景区作为主体的开发中,还是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中,博弈的对象基本都会包含以下几个:政府、开发者、涉及民众、旅游者,这些对象在经济学中的角色被称为“利益相关者”。政府希望通过旅游开发确保当前旅游主体处于可持续发展状态,开发者希望通过投入获得更加丰厚的经济回报,涉及民众希望能够通过参与旅游主体的保护和继承获得经济利益、情感利益和社会利益,旅游者希望通过旅游获得心理利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息息相关,其开发经营要充分考虑企业、政府、涉及民众、旅游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博弈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引入,有利于旅游主体管理和决策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内外部监督约束机制,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二)GCPM模式内涵与解读

社会大环境的深刻变化,也促使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快速消失。西方文化的软入侵影响了大众文化的价值取向,民众对自己民族的文化趋于淡忘,在网络、微信等当代媒体的冲击下,民众审美观和休闲方式发生转变,而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最活跃的因素,对推动非遗的发展壮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年龄偏大,而且没有合适的后继者,最活跃的因素反而成为障碍因素,传承人其所掌握的技艺受传承人情况所限趋于消失,除此之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金短缺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难题,许多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保护资金短缺,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保护工作开展不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中出现的以上问题,在少数民族环境下同样会出现,问题会更加严重。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纯保护很难实现,单纯保护不但会缺乏资金支持,客观上也很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充分展现。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要引入商业化,通过商业化操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商业化势必产生矛盾,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之后的矛盾、利益相关者的矛盾、可持续发展与短期利益的矛盾等,通过对旅游景区的开发模式的分析和国内外几十年的旅游开发经验,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模式选择上,势必不能生搬硬套,要先做好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矛盾提前避免。笔者认为,用博弈的观点完成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是核心解决方式。

政府(Government)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上持支持态度,从国家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政府理应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予以支持,其追求的并不是利益回报,而是文化的传承和民族的完整性,但是受限于管理能力、资金实力、反应速度等各种因素影响,政府不可能一次性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纳入保护之中,在少数民族这个特殊的群类之中,民族的融合、资金的缺乏、人数的稀少正在逐渐导致其内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速消亡,被动等待并不能够解决问题。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府在把控大方向的基础上,鼓励更多的人或单位参与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才是最迫切的希望。在这种目标下,政府的功能应更多在监督和法规制定上。完善监督体系,制定相关法规,吸引保护人参与,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更多外部保障变得至关重要。

资本(Capital),从来源上来看,有国家资本、私人资本、企业资本,无论何种形式,资本都是旅游开发必不可少的要素,尤其是金钱资本和人力资本。国内旅游景区的开发模式在资本方面的使用呈现多样化,有政府主导的金钱和人力资本,有国有企业主导的金钱和人力资本,更有民营企业主导的金钱和人力资本,在景区的开发中,国家资本和私人资本从1998年之后就开始并存。近年来,国家开放外资进入景区开发中,旅游开发又多了一种选择。任何景区的开发都不是少量的资本需求,无论是国家资本还是私人资本,都需要回报,只是回报重点不同,相对于国家资本的不灵活和稀缺性,民营资本由于其灵活性,越来越多的景区开发正在不断尝试,这也正是旅游景区商业化发展的重要标志,与此同时,私人资本的高回报率要求,势必会发生可持续发展和过度开发的矛盾冲突。

涉及民众(People),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利益相关群众。在过去的景区旅游开发中,国家垄断模式的低效率、租赁模式的利益冲突、股份制企业模式的民众利益缺失,造成各种矛盾,这些矛盾虽通过近年来的旅游开发模式优化有所改善,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旅游市场(Market,又可称为旅游需求)是旅游业中的重要概念,没有需求就没有消费,没有消费就没有发展。传统景区的消费对象就是各种旅游者,旅游需求对景区的反馈直接影响景区的各种利益相关方,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旅游需求的重要性更加明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少数民族的事情,而是整个国家都重视和自豪的事件,越多的认同和消费,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越有促进作用,因此旅游需求作为利益相关方,应被新的开发模式重视。

政府承担监督和法规制定,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民族的完整性;资本提供社会资源、金钱资源、人力资源,获得经济、社会利益;涉及民众提供人力、文化呈现,获得经济、情感利益、文化传承;旅游者提供消费,获得心理和精神利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这四个利益相关者互相博弈,获得平衡。

图1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GCPM开发模式

GCPM模式糅合博弈论和经济学相关理论,运用辩证统一的观点,让各个利益相关方达到良性互动,从而带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模式的探索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广义理解上,有学者认为与我国文化史上出现较早的“少数民族民间文化”有一定概念上的重叠,但更多人认为两者存在较大不同,高永久和朱军(2007)认为,国内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居住社区、相关群体和参与者在适应居住地理环境的实践中,经过时间积淀,沿袭而来的与本民族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文化表现和空间[1]。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势在必行而且迫在眉睫,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学者们争论不休,继承保护派和积极开发派也各抒己见,但相对而言,更多的学者较为赞同开发即保护的观点,因为开发和保护是辩证的良性互动关系。学术界持有不同意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现实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模式并没有定论,可参考依据较少,个别案例并不能够代表一种趋势。因此,本文尝试从旅游景区开发模式入手,尝试二者的契合。

(二)旅游景区开发模式研究回顾

在少数民族非遗保护方面,至今依然缺乏一定的联动机制,对外的现象即是开发和保护动力不足,保护与破坏并存的现象。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旅游景区的开发则经过数十年的进化,已经拥有多种成熟模式,少数民族的非遗保护可借鉴旅游景区的开发模式,再结合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性将其应用,本文认为,这是一条可以尝试的路径。

国内关于旅游景区开发模式的文献,以彭德成(2003)的归纳最为全面,他根据旅游景区经营主体的四个特征,市场化程度、所有制性质、行政隶属关系和权属关系四个因素,将国内的旅游景区治理模式划分为整体租赁经营、股份制企业经营、国有企业经营的企业化治理和行政职能治理与不具行政职能治理的非企业化治理两大类别五小类别[2];石朝平(2003)对贵州省旅游产业作了对比和实证调研,建议贵州省应首先加强政府主导,实施超前的推进型发展模式,配合全方位扶持体系,提出了八种贵州旅游开发模式[3];黄新建(2003)认为,从协调发展、开发保护、经营管理三个角度出发,江西现有旅游景区的模式采用市县管理搭伴组建旅游集团为最佳[4];刘红萍(2004)对当前旅游景区出现的无序开发的重要原因分析是认为受观念体制、投资、规划和人力等方面,建议从开发关键更新、梳理管理体制、投资主体规范、统一科学规划、精品景区打造等五个方面入手,改变现存的无序格局[5];李丰生和罗盛锋(2005)认为,BOT模式吸收了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督的双向技能,在西部旅游景区开发中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6]。

对以上各位学者的思路进行分析,基本可以分为三类:政府垄断开发、资本租赁开发和股份合作制开发。其中,政府垄断开发模式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单独对景区进行经营管理,财政统收统支,但同样存在不少国企弊病;资本租赁开发管理模式可以调动开发者的积极性,提高运作效率,但是容易导致国有资产被低估,各种利益矛盾突出,过度追逐经济效益,对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合作股份制开发模式是以景区的经营性资产作原始股份,与各种资本、资源组成多元化经济结构的股份公司,利用现代企业制度对景区进行经营,优势是资金灵活,但存在利益分配等方面问题。

表1 旅游景区开发模式优劣势对比

旅游景区开发模式的优劣势对比在一定程度下受到景区主体差异性的影响,在具体的实现过程中需要多方面考虑,尤其是借鉴这三种开发模式融合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上,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旅游景区开发模式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融合

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主体,与旅游景区相比,具有复杂、多变、传承、虚实结合的特征,有的拥有实物载体,有的并无载体,在实际的保护和发展中更加复杂,如歌舞、绘画艺术,需要拥有教育属性,单纯的情感激励在当今越来越缺乏约束力,在民族融合的大趋势下,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消亡速度也在加快,因此,建立一套适合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模式已经迫在眉睫。

现实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开发过程中往往会造成对资源本身的负面影响,在这种实践情况下,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旅游开发的机制和模式方面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尤其是对开发主体的制度性监督体系构建研究、遗产资源管理立法探索等等是前置条件,遗憾的是,国外和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都比较稀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研究更多的学者关注在其概念和内涵界定,针对某一特定地域的遗产保护政策进行探讨具体措施,鲜有轮廓性的指导纲要文献。不同的少数民族非遗项目由于其特殊性,并不能生搬硬套到其他项目中,因此我们需要借鉴非常多的成熟旅游开发模式,特别是旅游景区的开发模式,剔除开发主体、区域、项目的差异性,为少数民族非遗的旅游开发提供一种纲要性指导思路,再通过这个思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完善,确定具体到某个项目的开发举措。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模式应考虑到政府、涉及资本、涉及民众和旅游市场等层面,借用成熟的旅游景区开发模式经验,构建GCPM开发模式,真正做到求同存异,差异化定位和开发,真正让少数民族的这一宝贵资产能够得到可持续的保护。

三、GCPM模式的思考

本研究中,GCPM模式的诞生具有一定的现实特征:一方面,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古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在快速消失,精神缺失和资金缺失是两大致命要素;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让新思维影响到乡镇甚至古老的村寨,种种快餐文化结合西方软文化的入侵,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变得越来越艰难。

少数民族作为华夏民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文化和遗产文化都是组成中国民族优秀文化库的重要部分,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理论学家、实践派和政府已经开始把目光聚焦到其开发保护上,但是由于缺乏理论指导思想和实践指导案例,走了不少弯路,也有学者通过个别成功案例的思考,将成功的模式提取出来分享,但在实践中却依然受到不同少数民族实际情况的制约。

严格意义上,文章并没有给出一种具备操作性的开发模式,而是抱着辩证的观点,提出了一种普适性模式,不仅仅谈了开发主体和外来资本之间的关系,还涉及相关政府部门、涉及民众、旅游者等一系列其他因素,模式的运行实际上是多方博弈的最终结果,这种博弈分析也是创建利益共享机制的基础。

从以往经验来看,许多民众对于外界资本开发旅游主体有着各种抵触情绪,部分资本提供方在开发中也只考虑自身利益,缺乏民众关怀,这两种做法都将不利于整体GCPM模式的运营,必须大力推进经营的多方参与,建立社区与政府、第三方资本之间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旅游开发通报制度、协商制度、公开制度并存的通道。政府和第三方资本应定期组织涉及民众的座谈,听取各方对景区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对不足之处应积极研究改进,调动涉及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人翁精神。

国家对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法规建设正日趋完善,国家同时也明文鼓励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旅游主体,以刺激多方合力,改善旅游景区的市场、金融和制度环境,但在民间资本获得旅游主体经营权问题上,依然没有明文规定,更何况,经营权转让过程涉及到债权、收益处分权和支付权等具体问题,情况非常复杂。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相对于旅游景区,具有稀缺性和多变性,也更加复杂,对其开发的评价具有相当的难度。一旦价值评估不当,少数民族非遗项目的资产价值可能被低估,存在利益分配不均,甚至最终无人问津的风险。因此,保障措施和法律法规应该由国家首先做好,以避免各种矛盾的产生。

最后,外部因素的监督对少数民族非遗项目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少数民族非遗信息最终是要向外界披露的,这符合国家对文化的战略发展方向。本文建议,应建立旅游者和媒体的互联网反馈机制,避免出现外界资本和涉及民众的利益勾结问题导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篡改和遗失,加大反馈后的处罚机制,从而确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远发展。

GCPM模式通过对四个参与主体的论述,将开发回到最本源的问题上,阐述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的制约、发展动机与利益分配,将以上问题界定清晰,结合成熟的旅游景区开发模式,当地政府理应可以找到适合本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模式。

[1]高永久,朱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7,(6).

[2]彭德成,潘肖澎,周梅.我国旅游资源和景区研究的十个前沿问题[J].旅游学刊,2003,(11).

[3]石朝平.贵州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剖析[J].山地农业生物学报,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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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红萍.对旅游景区无序开发的思考[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4,(2).

[6]李丰生,罗盛锋.BOT模式在西部地区旅游景区开发中的应用[J].改革与战略,2005,(4).

[7]林庆,李旭.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对策[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8]陈海根.保护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J].实践,2008,(10).

[9]王培新.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原则[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3).

[10]黎明.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源问题[J].民族研究,2007,(3).

[11]彭冬梅,刘肖健,孙守迁.信息视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数字化理论[J].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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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肖曾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阶段性互动分析——以湖南虎形山花瑶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J].云南地理环境研究,2008,(2).

[15]何星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民族文化现代化[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3).

[16]贾银忠.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程[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南南]

刘小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旅游管理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3

F590.3

A

1004-4434(2015)03-01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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