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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的法治思想及当代发展

2015-02-25王慧

学术论坛 2015年3期
关键词:依法行政法制依法治国

王慧

论邓小平的法治思想及当代发展

王慧

邓小平法治思想内容丰富,我们党继承邓小平法治思想并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认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胡锦涛同志为核心、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三届领导集体对法治的论述,代表了我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在不同阶段的新认识,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指明了方向。

邓小平;法治思想;当代发展

邓小平继承和扬弃古今中外法律思想,总结了建国以来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对于法治问题进行了独具特色的论述。深刻学习和理解邓小平法治思想,对于我们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邓小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厉行法治,反对人治

法治和人治是治国的两种策略,是治理国家、规范社会的两种管理模式。法治强调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依法办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是民主制的必然要求和选择;人治忽略法律的权威,依靠个人治理国家,个人超越法律之上,是专制制度的方法和产物。邓小平主张实现法治,明确反对人治。他看到把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繁荣寄望在一两个人身上容易出问题。“我历来不主张夸大一个人的作用,这样是危险的,难以为继的。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是容易出问题的。”[1](P325)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缺少相应的严谨性,把领导人的言行当作法,按照领导人的话做就是合法,否则,就是违法。“现在的问题是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2](P146)邓小平认为以领导人言论代替法律的不正常现象受源远流长、根深蒂固的封建主义传统及其历史影响,“我们过去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受了封建主义的影响,……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2](P348)。如何避免人治带来的危害,邓小平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1](P177)。从改革制度着手,尤其法律制度建设至关重要,肯定、支持合法者,否定、制裁违法者,保证政治生活的良性运行。邓小平强调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2](P333)

(二)加强民主与法制的结合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定了民主和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们的国家已经进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2](P208)。邓小平强调,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任何时期不动摇,是战略性的、统帅全局的方针,“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2](P359)。民主与法制的关系问题处理不好,就会犯严重的错误,就像斯大林、毛泽东这些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在晚年时犯错就是因为错误地理解民主和法制的关系。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民主不是超出法律限制的随心所欲,民主和法制不可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秩序和纪律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2](P359)。对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提出民主和法制建设都不能削弱,民主是法制的依托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民主和法制,这两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2](P189)民主和法制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我们人民的团结,社会的安定,民主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靠党的领导。”[2](P342)加强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并不是实行以党代法、以言代法的“党治”,而是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思想上升为国家意志。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引进下由西方传入中国。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20世纪50年代后期,认定它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在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现代法治社会建设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在1980年1月16日《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中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P189)这一提法意味着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地执行法律,不管是谁,只要是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予以适当的制裁。他在遵守法律和适用法律方面,不允许特权人物存在,“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1](P152)。他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察,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谁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2](P332)从邓小平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制约和监督权力

现代法治精神的要义就是制约和监督权力。腐败产生的根源之一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和监督。邓小平在1980年8月谈及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时指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3](P292)他看到权力过分集中会导致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1](P152)他指出,权力过分集中,没有约束是造成“文化大革命”的重要原因之一,“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1](P154)。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首先通过宪法进行规定,“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1](P213)。在国家大法中体现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权力制约思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明显前进了一大步。为防止权力过分集中,邓小平认为从制约和监督两方面入手:在制约方面,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中央权力适当下放的分权构想;在监督方面,实行群众监督制度,“人民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3](P282)。另外,通过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最重要的是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4](P10)。建立与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制度,是邓小平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也是我们目前法治建设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当代发展

以江泽民为核心、胡锦涛为核心、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根据时代的发展,以新的理论和实践,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地丰富和发展邓小平法治思想。

(一)以江泽民为核心的领导集体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思想来自于邓小平的民主法治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继承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的思想。1994年12月9日,江泽民在法律知识讲座上的讲话中指出了“以法治国”的目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以法治国,是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5](P2)。1996年3月17日,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依法治国不仅规范全体公民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国家机关的运作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遵守宪法、法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一定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必备条件是首先实施‘依法治吏’,即教育和迫使领导干部提高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6]“依法治国”不仅仅是为了管治老百姓,依法管理社会,更主要的是为了防止与反对权力的专横与腐败。江泽民认为,“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不能以党代政,也不能以党代法,也就是说,遵循法治的方针,摒弃人治,“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要坚持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人民群众实践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7](P48)。江泽民的这一论断阐明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国家生活、社会事业和经济文化事业建设的基本方式。他科学地解决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即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共产党才能通过法定程序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变成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依法治国”要求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凌驾于法律之上,保障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了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法律观念的层面,依法办事成为不可动摇的原则要深入人心,尤其是各级领导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心中,自觉地全面彻底地被付诸实践。在法律制度层面,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公民的权利及义务方面制定科学、完备、合理的法律规定,实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秩序的层面,从事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活动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则、制度、原则,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以胡锦涛为核心的领导集体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六大强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依法治国”仍然是重要内容。胡锦涛指出,依法办事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有力保障,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切实把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邓小平一直强调民主与法制建设,胡锦涛继承其思想并引导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要求全面“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国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体现了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则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目标,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法规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遵守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规范。胡锦涛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仅如此,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中,行政执法还应当树立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先进的、全新的执法理念,包括平等执法、诚信执法、保障人权、执法为民等方面。”[8]在我国,行政权力的设立和运作不违背民意,就要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随着人民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就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也要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邓小平十分重视执政党的建设,执了政,党的责任就加重了,共产党员的责任就加重了,我们领导干部的责任就加重了。党的十六大强调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提高。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从根本上要求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提升和深化了依法治国的内涵要求。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通过执政活动领导全社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实施关键在于党是否依法执政,党要注重运用宪法和法律来治国理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执政权力时要遵守宪法、法律。在政府工作中坚持依法执政,就要求作为党执政的重要载体和具体施政的主体的政府依法行政。国务院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三)以习近平为核心的领导集体提出了“依宪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命题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时代命题。法治中国的提法极大地丰富与深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他是在总结30多年来的法治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新时期的要求,提出的一个新的法治建设的总目标。为了更好地建设法治中国,习近平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之间相互影响。依法治国要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互作用。法治国家是最高的法治形态,法治国家的重点是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法治社会。习近平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上地位,这一地位决定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依宪治国从根本上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中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依宪治国就要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国家组织、公职人员也不得侵犯这些权利。具体讲,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落实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中国共产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执政党宪法、法治意识淡薄,无视宪法、破坏法制,国家必定会衰弱,社会必定会混乱。党要恪守宪法和法律,决不能把宪法和法律视为我们党单方面意志的体现。宪法和法律既要体现党的主张、意志,也体现人民的主张、意志。党要善于使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之路,习近平今年1月份接连两次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在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情况下,党外监督制约力量很有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9]

总之,邓小平法治思想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价值和强大的生命力。面对瞬息万变的新时代,我国的法治建设在不同的阶段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继承邓小平的法治思想并结合具体条件和具体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发展邓小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不断地发展和充实依法治国的内容,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邓小平文选(1975-198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4]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6]汤啸天.提高立法质量与依法治国初论[J].政法沦坛,1998,(2).

[7]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8]陈凯.行政执法理念的更新与和谐社会建设[J].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学报,2009,(2).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6.

[责任编辑:周志华]

王慧,盐城工学院副教授,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江苏盐城2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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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434(2015)03-0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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