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主体性的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过程的本质
2015-02-25徐瑞鸿戴钢书
徐瑞鸿,戴钢书
人在创造和享用文化世界的过程中, 意识到了自我价值需要和外部世界对自身的价值意义,生成和发展了其作为文化价值主体的主体性意识。 价值观的发生、建构和发展与人的文化主体性的生成与提升相伴而行。 价值观教育本质上是教育者通过文化教化向受教育者输入特定的文化价值意义,使其自觉成为该文化价值主体的过程。 从文化主体性视角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本质在于通过文化经验感受情境、情势最优创建的文化教化活动,向受教育者输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世界的核心价值意义,使其主体性地建构与之契合的价值观念, 并依据这种价值观念更好地进行个人和社会价值实现的文化主体性提升过程。
一、文化主体性:人的本质与文化价值的统一
(一)文化主体性的概念阐释
要认识文化主体性,首先要理解主体性,而主体性的明确,则必须弄清何为主体。 依据马克思的主体哲学,从人的生存与意义视域进行定位,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实践的人,处于与客体互为前提、交互作用的对象性关系之中,既是实践活动的范畴,也是价值关系的范畴。 作为主体存在,人在成为主客体关系的积极建立者与推动者的过程中,展现出的对象性权利与责任的特性,即为“主体性”的确切指向。 其具体表现为“在对象性关系和行为中的人的自身结构和规定性、 人的‘为我’倾向、人的主动自为性、自律与他律的统一”[1](P36-38)。 主体性意识的生成和发展是人意识到自身存在,实现自身价值和人的本质的依据。 而如何使人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提升人的主体性,则取决于人与文化的交互作用。
正如恩格斯所说:“最初的、 从动物界分离出来的人, 在一切本质方面是和动物本身一样不自由的;但是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2](P456)人的自由和发展与文化进步的一致性,阐释了人是文化的历史主体,文化是人的现实存在,人从文化世界获取价值主体地位的意识,并全面占有和享用文化价值。 人对文化世界的价值和意义的感知最初是在与自然的直接接触、 与人们的生产生活交织在一起的。 但是,随着以风俗、习惯、伦理、规范、制度和社会组织等文化现象的日趋丰富、 文化生态结构和文化价值体系的渐进稳定和成熟, 人一出生便面临着一个业已存在的文化经验世界。 人通过文化教化的文化输入和文化实践,在自我对文化情境的感受、理解、领悟、内化和外化的不断的矛盾运动过程中, 逐渐认识自身的需要和外部世界对自我的意义, 建构起价值意识,塑成主体性和人性本质,并在这一过程的循环往复中,促进了文化主体性的生成与提升。 依据这一思路, 我们可以理解到文化主体性便是指人与文化的统一,人的本质与文化心理结构的统一,人的价值实现与文化创造的统一。 又因文化世界的创造和积累是基于社会交往而发生, 个体在参与社会的交互作用中发生价值意识的互渗、 感染和交融,价值认同、同构、顺应出现,使得文化主体性不仅对于每一需要生存、 发展和完善的个人而言,也指向不同阶层、国家和民族等群体单位。
具体言之, 文化主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重蕴涵:首先,文化创造与享用的自主性。 人的文化世界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对象积极能动地进行改造, 在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中,满足自身的需要和价值实现的结果,是人对自我和外界对象的价值思维肯定形式。 人在“为我”的自主意识主导下的文化创造与享用实践中实现和发展了自我的主体性。 其次,文化实践与认识的自觉性。 人与文化世界的交互作用实质上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对自我行为、 自我意识与客观现实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自觉再落实到理性实践的过程。 当文化世界所蕴含的价值意义、价值工具不再满足人不断提升的价值需求时, 人将在理性自觉的引领下, 依据自身尺度对现有的文化世界进行全面的反思、评估、更新和重塑。 最后,文化承载与传播的主体间性。 文化世界除了由人创造的文化特质构成,还包括承载着文化意义的人、群体等。人与人、 人与自身的互动关系是文化世界的最终表现。 在文化世界中,每一个人、每一个群体都具有主体与客体的双重属性, 既向外传递和输送自我所承载的文化价值意识,又理解、选择、接受、内化外界传送的文化经验,进而优化自我价值意识。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主体性解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人民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 在创造和享用文化价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通过物质文化、规范文化的价值经验感受和积累, 同构起来的中国社会的同类价值意识。 一方面包含了中国人民现实的需要、欲望、愿望,另一方面也展现了满足这些价值诉求所需要的核心文化,以及创造、评价这些文化的能力, 是中国文化主体性在当前社会定位下的真实展现。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主体的自我定位和自我意识的文化展现。 核心价值观的形成首先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作为价值观原点的主体定位,二是确立价值观的核心内容。 主体的定位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的主体权利和责任的界定,内容则是主体的利益或价值追求,这二者的确立是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创造文化进而认识自身存在及外部世界意义的必然结果。 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言, 其主体是由现实的具体的多数个人组成的“为我而存在”的人民主体,其核心内容则为在社会主义文化实践中“人民要怎样”的价值共识,具体性质为“根植于中华民族文化结构之中的价值参照系统”[3](P93)。 其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价值创造的存在、 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人民主体性尺度的一致性。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关于中国社会秩序规范的文化阐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具体内容直接抽象于中国社会的伦理、道德、风俗和习惯等规范文化形态, 是既基于中华传统美德也基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生成的制度精神的凝练。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所创造、积累的精神文化和规范文化形态通过文化教化直接作用于人的心理机制,引起人们的价值反思,建构起了中国社会群体的价值意识。 实际上,价值观念的最终决定因素在于由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的经济活动,但它却是以由其生成的精神文化、规范文化的教化为中介, 在人的价值观念中折射出来并得以在人的实践中进行检验, 这是文化在人的主体性建构和发展过程中的生态结构, 凸显了文化教化在人的价值意识建构中的重要作用。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社会定位下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文化诠释。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 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4](P32)物质生产方式决定了社会存在的样态,影响着主体的文化生活方式及文化的演变路径和趋势。 人在物质生产的行为、过程和结果中创造和获取了自身所需要的价值,并以其对价值的认知、理解、领悟和反思,形成了价值意识。 因此,物质生产方式的变迁必然引起价值意识的演化, 从而驱使社会主体对本民族文化进行取舍、更新和发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便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的生产生活方式的物质文化形态影响下,人民主体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对中华传统文化进行扬弃、对外来文化进行甄选后,建构的观念文化形态, 是文化实践与认识的自觉表现。
二、文化主体性的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过程的本质
(一)文化主体性的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过程的本质
从文化主体性视角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主体对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性质的文化价值的思维意识, 是中国人民的本质与中国社会核心文化价值统一的反映。 这意味着其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不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共同参与双向互动的以受教育者认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知识性内涵为目标的过程,而且是促使受教育者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世界,通过对其核心文化价值的现实还原、思考和领悟,在心理机制上接受、认同和发展这一文化价值并更好地实现自我、发展社会的过程。 这个过程首先表现为教育者的文化教化过程:激发受教育者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主体性。 其次表现为受教育者的自主建构过程:通过受教育者自觉地、能动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实现文化主体性的提升。
1.文化教化过程。文化教化过程主要是指教育者通过各种教化和组织系统由外而内地积极地向教育对象讲授、解释、传播和输入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性质的文化意义和价值, 引起受教育者心理机制的注意, 实现受教育者对文化价值的认识、 理解和领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过程。 这一过程实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过程基本矛盾由抽象层面向具体层面、 由外在于受教育者的存在形态向内在于教育对象的形态转变, 为受教育者作为主体的价值意识自主建构活动过程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其具体教化内容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何以理解、何以存在、何以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如“和谐”则是在承继中华传统文化的“天人和谐”的理念下,结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在社会领域建设的价值诉求, 抽象于 “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5]的生动现实的文化实践形态。 而随着物质和文化的进一步发展,“和谐”的文化意义将进一步扩充和更新。 其结构和过程表现为:教育者—文化教化的目的—语言、符号和工具—教化的意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教育对象。 教育者在遵从教育对象的现实属性及其在价值上自我满足和完善需求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知识和情感体验,设计内容、创设文化情境,运行施教方案,促进教育对象形成相应的文化价值认知和判断能力, 催生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的价值意识自我期望与其实际状态之间的矛盾。 这些要素和环节的相互联结,形成了教育者作用于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作用于教育者的往返过程的双向结构。
2.自主建构过程。 “一切有效果的教育工作,都应以受教育者本人的德育活动为其内在条件……形成一个人的精神面貌的工作是否卓有成效,就取决于这种德育工作,取决于教育能在多大程度上推进并指导这种德育活动。 主要的问题就在于此。 ”[6](P105-106)受教育者依据文化教化所获得的价值认知、文化先验价值判断能力,在自身实践活动中进行价值选择、判断、实现和反思的价值意识自主建构过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过程的落脚点。 它具体是指受教育者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文化上进行认识、认同、自教和超越的自由自觉的主体性文化价值内化过程, 是个体价值意识社会化的表现。 这一过程包含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受教育者的意识活动, 即通过教育者文化教化实践,其在观念形态上,得以理性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意义, 在情感上接纳和认同教育目的,反观自我在实然与应然上的差距的过程。 这一阶段促进了受教育者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其文化价值由“外我态”向“内我态”的转换。 第二阶段为受教育者的实践活动, 即在现实实践中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 这一阶段受教育者置身于蕴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世界中,在体验、 感悟和反思的过程中进行文化与人的互动, 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主建构和自我教育, 并在主体性意识支配下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意义。
由上可看出,文化主体性视角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过程内在结构,主要表现为主体(教育者)—文化世界—主体(受教育者)双向往返的文化存在, 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是文化价值的感受者和实践者,二者在与文化世界的作用中,实现了文化主体性提升。
(二)文化主体性视角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有效过程的内在要求
1.高度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过程的本质在于提升受教育者的文化主体性, 促进其自主性地认清自身所处文化环境的价值意义,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诉求,实现人的本质。 这意味着把受教育者从传统的客体地位转换为主体地位, 发挥和培养受教育者的主体性是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过程有效性的关键。 在文化教化中,教育者要充分尊重受教育者当下的诉求, 在主体间平等交流与理性论证的基础上, 使受教育者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自我的价值判断标准,实现从他律到自律、自发到自觉的转变, 从而完成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自觉的自主建构, 实现文化教化中价值德性主体的主体性生成。
2.实现知识教育的实践转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质上是基于主体文化反思的精神交往活动。 其教育的重点不停留在静态的知识层面,而在于对文化价值的内在精神感悟和自主建构,否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能沦为受教育者“外我态”的虚假接受。 外在的理论知识教育转化为内在的精神交往活动,关键还在于实践。 基于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只有经过实践的历练、认知的体验和价值的反思,文化理论才能在头脑中形成情感的激发和精神的建构。 因此,要破除传统灌输式的知识性讲授之藩篱,回归到真实的价值实现的动态文化实践之中,让受教育者在实现自我诉求的实践中还原和反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意义,以更好地创造和享受文化价值。 从而,受教育者从知识的客体变为了文化的主体,实现了文化教化提升人的主体性的以文化人的实效。
3.推进文化的自在个体向自由个体发展。文化的自在个体是指人对文化价值的认识仅来自于对文化表象的直觉感知,并无理性的逻辑思考。 而文化的自由个体则是指自我价值意识超越了迷惑与偏见,与周围文化世界本真的主要意义融为一体。孔子曾说:“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 ”(《论语·为政》)这就是人的文化教化的一般过程的展现, 也是文化价值的观念从自在个体向自由个体演化的进程。 受教育者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识、认同、自教和超越的内化过程, 便是从中国文化的自在个体自觉向自由个体发展的过程, 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的价值所在。
三、文化主体性视角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路径探索
基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后隐含的人民主体生活世界的文化意义和其教育过程结构的本质分析, 要想使受教育者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主建构从而更好地进行价值实现, 探索与现实生活相契合的主体性文化教化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路径显得十分必要。
(一)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践解释力
“理论大众化的程度,取决于理论满足大众需求的程度,干部群众对理论的需求,说到底就是渴望自己所关注的问题能从理论上得到解答。 ”[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是为理论而理论, 其真正的价值应该是反映现实、解疑释惑、指导实践。只有找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受教育者生活实践发展的契合点, 帮助解决其所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进行价值实现, 才能促使其文化主体性的生成与发展。 其一,加强社会建设,推动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完善利益作用机制,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化意义的实践滋养。 在社会主义建设实际中佐证、 实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的社会运作效果与受教育者自身利益的一致性。如“公正”,其作为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追求,要想得到受教育者的情感认同和实际践行, 必须以现实实践形态贯穿于与文化价值相互作用的经济、 政治等社会生活有机体的各个构成要素的各个层面, 对解决实际利益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两手抓。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积极推进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改革、以公平效率为核心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确保人民有序参与社会管理为核心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以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过程中,实现了“公正”理念的人民主体价值实现的经验、情感与思想的一致,这一“公正”的现实文化价值诠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公正的教育实效的根本保障。 其二,深入受教育者具体化的生活,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化解现实生活领域的价值迷失现象。在社会转型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贫富悬殊加剧、腐败滋生、暴力宣泄事件频繁发生等社会问题和消费符号化、极端个人主义盛行等价值意识西化现象,一部分人产生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的价值疑惑和身份迷失, 主流价值观人民主体性缺失的边缘化迹象凸显。关于消极的社会问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冲击,教育者应采取“破”与“立”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对这类社会问题进行有效治理,促进文化世界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在反面教材曝光的同时加大正面典范的宣传力度,鼓励人们在对现实文化糟粕的价值反思、批判中,订正价值评价标准,提升价值判断能力,实现自我价值意识的主体性完善。 关于价值意识西化倾向, 教育者可通过生产方式、社会结构、文化特征的中西比较,指出不同领域相对分离、相对自主和自律的价值统一性边界,促使教育者在面对中西文化冲突时, 在保有中国文化主体性的前提下,正确估量其他文化,保持核心价值意识的“和而不同”。
(二)依托现实文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内容进行编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源于现实生活, 又超越之,具有上层建筑精神的抽象性、稳定性、前瞻性,与现实生活的具体性、多变性和实时性具有一定的间距。 要想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 字的概括性要义得到受教育者的主体性认同, 在教育的实际过程中须对其加以生活化和形象化的细化和编码。 其一,运用日常生活的思想精髓及其话语体系来重新编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由农业文明迈入工业文明的转型期, 人们的生存方式是自在自发的状态, 而不是工业文明所呈现的自由自觉, 文化的根基不在于以公共事务为主的非日常社会生活领域和以科学、哲学、艺术等为主的精神知识领域, 而在于人们习以为常的以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为主的日常生活领域。因此, 必然要借助百姓日用而不觉的日常生活思想精髓及其话语表达, 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化教化的日常生活化, 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掌握文化根基领域的话语权。 如“人人为我,我为人人”“骗子过街人人喊打,信用不良寸步难行”“君子以厚德载市场经济”等日常文化话语,便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内容的诠释话语。 其二,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内容深度融合于制度规范文化之中。 个人、群体要想在现实生活中获取价值实现,必须遵循很多的制度和规范,如法律法规、公司规章、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 这些规范文化具有权威性、公共性和稳定性,是一定的群体价值意识的体现和支撑, 它通过对个体行为的长期规制和引导, 促使个体产生心理认同和价值顺应,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割舍或放弃原有的价值意识结构, 重新建立起符合群体价值意识的新的价值参照系统。 例如,中国传统社会“学而优则仕”的选拔制度, 便使社会知识分子阶层成为了认同和践履儒家核心价值意识“礼”文化的中坚力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制度规范中的深度融合,将以规范文化隐性的刚性力量促进受教育者对其内容的吸收。 其三,将先进典范文化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内容。 先进典范文化是社会主义优秀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 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优秀文化的本质和内核,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先进典范文化的本质和内核, 先进典范文化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载体。 将具有先进性、实践性、形象性和历史性的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凡人善举、 平民楷模等所蕴含的先进典范精神和高尚品格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内容进行持续地弘扬, 在受教育者感受先进典范文化样态的过程中, 可以引导其进行价值反思,实现价值观念的自主提升。
(三)合理利用具有交互性特点的新媒体技术和文化条件
具有交互合作、 实时参与和自由开放等特点的新媒体技术本身就是价值观的体现, 深刻影响了价值观的建构、传播与教育。 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为支撑的新媒体,不仅是一种技术手段和传播媒介新形态, 还是价值赋予和价值创造的新媒体文化, 是其创造者和使用者在信息记载、传播、分析、整合和共享过程中秉持平等、民主、 自由的价值观念的呈现。 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技术与科学今天具有双重职能: 它们不仅是生产力,而且也是意识形态”[8](P62)。它作为今时今日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生产生活方式, 通过以实时互动的“公共领域”为特征的传播机制和广泛、自发参与的传播实践,改变了社会话语权力关系,培育了个体在社会文化生活中的主体性意识, 塑造了平等、民主、自由等价值观念在中国文化世界中的独特形态, 成为了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不可忽视的重要条件。 当前,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重点方面入手,借助新媒体的技术和文化条件,以平等、民主、自由自觉的方式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性文化浸润式教育:其一,借力新媒体推动受教育者参与公共决策和权力监督。 以新媒体技术为依托, 介于公共权力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理性而自由地探讨公共事务的新媒体公共舆论空间, 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提供了文化互动活动的重要条件。 在新媒体公共领域推动受教育者广泛参与公共决策和权力监督的“理越辩越明”的公共说理过程中,可以使受教育者在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的循环“问答”与“对话”情境中,自由自觉地认识自我价值观念与现实实践的矛盾所在,揭示他人价值观念的流俗之处, 反省、 寻找和吸收“公正”“平等”“民主”等正确的价值意识,成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德性主体, 从而自觉遵守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二,利用新媒体进行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协同创新。新媒体的文化产品承载量及其辐射范围的广泛性,使其成为了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场域。 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本质上是基于文化教化的价值反思和价值意识建构过程。 因此,新媒体领域的文化建设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影响甚大。利用新媒体整合文化资源, 将现有的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视广播节目、图书馆馆藏、博物馆馆藏等文化资源以网络文本的形式连接到新媒体上,突破传统的“信息孤岛”态势,便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受教育者在新媒体上直接地搜索、获取、整理、分析和研究相关内容,将使得文化建设创新与主体性文化教化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得以相互促进。 与此同时,还可以鼓励受教育者在享受、品味新媒体形式的文化产品的同时,积极创作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新媒体文化产品。 在其自主自觉的学习、思考、创新和创造的过程中, 将会更加深入地领会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的意义。 其三,借助受教育者的力量,通过其自主自律净化新媒体文化生态环境。 在新媒体诸多的优越性之外, 也存在着诸如犯罪新形式产生并繁殖、 敌对势力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等多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效产生消极影响的不良文化生态结构。 就此,可以多借助新媒体参与者的自觉的主体性力量, 在净化文化环境的同时也真正发展了受教育者对价值观的自主分辨能力、自主选择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如在2008 年西藏骚乱事件中,中国网民建立“反CNN 网站”,以公民新闻对话的形式, 成功抵制了西方主流媒体不轨的失实报道,便是值得大力加以鼓励的。
(四)建构立体式的主体性文化教化模式的协作运行系统
用文化教化的方式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效是当前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议题。 而文化教化涵盖的范围较为广泛,在家庭、学校、社会等任何场域内,只要是使人认识、认同和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意义的活动都属于文化教化。 因此,要突破传统单一的意识形态灌输模式,建构起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立体式主体性文化教化模式协作运行系统。 其一,重视家庭的主体性文化教化作用。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孟子·离娄上》)自古以来,中国便是一个深蕴家国情怀的国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维方式是这种价值逻辑的特有表达形式。家庭教育对个体德性塑造与国家和谐安定的文化价值理念的实现紧密相关。 由家庭、家教、家风构成的言传身教的家庭文化是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的核心价值观念的展示,是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必须合理利用的文化资源。 试想,家庭和睦、亲人相亲相爱、幼儿健康成长、老有所依的家庭文化怎能孕育不出拥有正确价值观的德性主体呢? 为此,习近平同志也曾多次强调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因此,我们要鼓励家庭主体积极建设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文化,在良好的家庭文化创建、传承和享受过程中,促进家庭及其成员文化主体性的提升。 其二,更新学校教育模式,提升学生主体性的文化自觉意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本质上是通过文化意义的输入,提升人的文化主体性,使其认识到作为主体的自我与周围文化世界的意义关系,正确建构自身价值观念,以进行文化创造、价值实现和发展价值意识的过程。 从这一文化主体性视角来看,学校应建构主体性的文化教化模式,从课堂教育、校园规范、社团活动、寝室文化等各方面向学生全面输入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的文化意义, 重视学生主体性的发挥,使其作为真正的文化主体在学校生活中进行价值实现,自主性地建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价值意识。 其三,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依法自治过程中的文化教化功能。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突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作为社会依法自治的主体有助于激发人民的文化创造性,使人民在平等参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解决公共事务的活动中,实现自主性服务、教育和监督。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组织代表着其成员的共同意志,其章程及实践活动都诠释和实现了一定的文化价值,作为自觉参与其中的人民主体必定潜移默化地自觉接受这一文化价值的输入, 并在实践中不断对其进行主体性的抽象、凝练和更新。 因此,要鼓励社会组织在依法进行社会自治的活动中传递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相契合的正面价值意识,使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中充分发挥其文化教化功能。
[1] 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司马云杰.文化价值论[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1.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吴潜涛.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意义[N].人民日报,2013-05-22.
[6] 伊·斯·马里延科.德育过程原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
[7] 刘云山. 架起科学理论与人民大众的桥梁 用马克思主义最新成果掌握群众[N].人民日报,2010-03-29.
[8] 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M].李黎,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