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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秩序的伦理意蕴及对国家治理的启示——兼谈康德政治哲学

2015-02-25李金鑫

学术论坛 2015年7期
关键词:法权康德秩序

李金鑫

政治秩序是政治哲学的重要问题域, 它关系到人在共同体中应该怎样生活。 现实政治秩序是政治理念下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对于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中国而言, 政治秩序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如何建立良好健康的政治秩序,如何使人的权利与尊严在政治秩序中获得实现, 有着迫切的现实需要。 而厘清政治秩序的伦理意蕴进而对现实的政治秩序作出理性反思的理论迫切性也就不言而喻。

一、政治秩序的伦理内涵

政治秩序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现象,有着自身的伦理价值指向。 政治秩序应该表达人们对“公共善”的追求,并依此展开政治公共事务。尽管对政治秩序问题的思考由来已久, 但因为立场、偏好、时代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人们对政治秩序的理解亦各不相同。 从古希腊哲人们以不同的视角探讨城邦的公共生活到当代哲人们对政治制度架构的哲学反思等, 均已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政治秩序问题。

康德身处启蒙时代, 这也是德国政治哲学尤其是国家哲学形成的时代。 在康德政治哲学思想中, 政治秩序应该体现人的主体性精神和自由权利主张。 其至少包含两重含义:一方面是作为应该体现“善理念”的政治秩序,它的权力来源与划分必须遵循实践理性的先天法则。 这是与纯粹理性相符合的理想的政治秩序。 另一方面是实存的政治秩序,它承担着人类潜在的自我救赎的义务,是政治事务运动变化中的秩序。 它可以被理解为现实政治规范、 政治体系之下形成的有序的社会政治生活状态。

虽然康德没有直接给出政治秩序的定义,但是他以先验哲学的方式将政治、 法权与道德作出严格的区分。 同时揭示政治秩序的确立在于建立法治公民社会,保障人的平等自由权利获得实现。而政治秩序的伦理内涵在于:

首先,政治秩序内在地体现着人类对“公共善”的伦理价值追求。 按照康德的理解,“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每个物种在客观上,在理性的理念中,都注定要趋向一个共同的目的, 即促进作为共同善的一种至善”[1](98)。 这样一种作为“共同善的至善”在政治领域和道德领域都存在,但内容有所差异。政治秩序以“公共善”为规定,确立政治共同体的行动规范。 对个体特殊善的价值的实现起着保障的功用。 具体而言,政治制度和政治理论“都旨在根据某种有关共同福利(common good)或共同利益的观念来阐释人、 目标和事件并把它们勾连在一起”[2](P14)。 政治制度关注共同体的公共福祉以及具有普遍性质的个人权利,而并非以某一特殊阶级、团体、组织的特殊利益为根据。 对现代社会国家而言,此“公共善”以宪政国家的形式呈现。

其次,以“公共善”为价值取向的政治秩序在社会确立人们生活善的等级系统。 “秩序表示一种和平与安全的状况,它使文明生活有了可能……如奥古斯丁所定义的,它包含一个善的等级系统,从保护生命一直上升到促进最高类型的生活。”[3](P9-10)现实的政治秩序承载着政治的价值精神和人们的政治期待, 它主要通过权力机构的设计与运行来保持。 从外在的秩序所包含的人类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来看,政治秩序以客观实存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法律规范等呈现着善的等级。 人之所以服从法律的强制、政治的权威,也在于法律制度、规范使得人的自由的实现有序化。 在政治的意义上,秩序表示人走出个人的有法权状态进入公共的有法权状态、联合而成国家,个体权利获得制度性的保障;而文明也就是在这个社会化、公开化、公共化的进程中得以推进和发展。

再次,政治的善的等级系统遵循正义的法则,通过一定的运行机制形成人与人的社会交往关系结构。 康德对此种“秩序”“社会交往关系结构”的阐释基于一系列先验的政治制度设计理念, 它们包括源始契约理念、自然状态、永久和平等等。 这其中最根本的先验预设是人是自由的, 先天地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 这意味着“进入(如果你无法避免社交)与他人的交往,在其中要能够维护每个人他自己的东西”[1](P245)。 “维护每个人他自己的东西”在相对于“每一个他人”时才具有意义,换言之,政治秩序要保证每一个人的自由权利,并形成公正、健康的社会交往关系结构。 尽管不同的社会结构关系、 社会等级系统有着不同的权利——义务要求,政治秩序的内容也有着时代的规定,但是正义的法则对于政治秩序的建立具有不可撼动性。 亨廷顿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 亨廷顿从政治秩序必须面对的政治正当性与合法性两个方面阐明政治秩序不但要让人们能够生存发展,还需要得到人们的信任、支持和认同。 而良好的社会交往结构也正是基于这种正当性与合法性。

最后, 政治秩序在正义的法则下维护和保证人的外在自由,实现秩序与自由的统一。 如果将康德的自由概念简略地划分为内在自由与外在自由, 那么心灵秩序涉及人的内在自由, 社会秩序(主要是政治秩序)涉及人的外在自由。 从形式上看,政治秩序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但事实上自由恰恰要以秩序为前提, 政治秩序是人的自由实现的基本保障。 康德在法哲学、政治哲学的视域下理解政治秩序,政治秩序是一种法的强制,要使人们过一种公共的有法权的生活。 政治秩序之下的人的自由权利是“人们在公共的强制性法律之下的法权,这些法律能够为每个人规定‘他的’,并保障它免受任何他人的侵犯”[4](P292)。 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是一种权限, 是一种行动的可能性。 人要摆脱战争、恐怖状态进入和平、安全的社会状态。 秩序与自由的统一表现为人与制度、人与人的和谐共处,而这种共处以制度、法律为依据。

秩序体现着限制、强制、约束、服从等特质,但无论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秩序、 还是人为构建的秩序都应体现人的自由精神能力, 它应该与自由协调一致。 正义的、 好的政治秩序应该体现善的理念,它的机构设置、运作程序都应该合乎善的目的展开,体现人的人格尊严。 自由涉及人与自身、人与他人、人与共同体的关系。 无论从人的内在心灵自由还是外在行为自由来看, 自由与秩序应该具有内在一致性。 秩序的持续性存在离不开对现实、对人性的审视。 自由与秩序的和谐标缔着人的心灵是否有序、社会的价值系统是否稳定、法律制度是否完备、国家是否正义。

二、政治秩序范畴的核心

秩序之下的社会结构、制度安排、权力设置等都离不开国家。 国家在政治秩序中处于核心地位,或者说政治秩序范畴的核心在于国家正义。 如果我们承认政治秩序应该体现人类对“共同善”这一伦理精神的追求,那么国家就应该是正义的化身,体现正义的伦理精神。 在政治秩序确立的善的等级系统中,国家应该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和认识国家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理念”(形而上)的意义上,“一个国家(civitas)就是一群人在法权法则之下的联合。就这些法则作为先天法则是必然的,亦即从一般外在的法权的概念中自行得出的(不是法规性的)而言,它的形式就是一般国家的形式, 亦即理念中的国家”[1](P323)。 根据康德的解释,国家遵循先天普遍的法权原则, 按照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理念联合而成,并形成一种公共的正义。 即使经验实践中,人们无法探究国家最高权力的起源, 但是他们必须把国家视为一个普遍立法意志之下的联合, 服从国家权力所代表的公共法律的外在强制。 人们在法权状态中的联合意味着国家是一个共同体,它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 换言之,国家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这一共同体应遵循正义的法则建立,并秉持正义之精神。

与其他民族相关、与自己国民相关的意义上,国家也是一种权力。 根据阿伦特的解释“权力对应于人类不仅行动而且一致行动的能力。 权力绝非个体的性质;它属于某个群体,并且只有群体聚集在一起,它才依旧存在”[5](P107)。 权力能够使人们一致地行动,产生共同观念,对个体具有规范作用。同时权力具有公共性,它属于某个群体(或者说政治共同体),它需要形成国家精神并将人们真正凝聚在一起。 也正如米格代尔所言:“国家是一个权力的场域,其标志是使用暴力和威胁使用暴力,并为以下两个方面所形塑:(1)一个领土内具有凝聚性和控制力的、 代表生活于领土之上的民众的组织观念;(2)国家各个组成部分的实际实践。 ”[6](P16)国家作为民众观念的代言人, 一方面体现于与他国的对外事务, 另一方面体现于国内公共人员和机构的国内事务的组织管理。 权力意义上的国家要拥有自己的当权者并确立公共权力的分配。 无论是国际事务还是国内事务, 国家尤其是政府的作为与不作为代表着国家的精神品格和国民的价值取向。

实际实践中的国家权力是公共权力,“公共性”是权力的重要特质。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在公共领域无为的公共权力, 与一个在任何领域均强势的有为、宰制一切的公共权力,均不是公共性的”[7](P390)。 公共权力要求公职人员在公共事务中必须履行与自己的职责相对应的义务。 公共权力的划分与分配应尽可能避免公职人员的失职、 渎职现象的发生。 这意味着,保持权力的“正义”性需要诉诸制度设计本身。 权力具有腐败膨胀的可能,我们应该通过制度的方式确立权力之间的制约、监督,使得权力最终能够表达和代表人民的福祉。

国家正义是一种公共正义, 它亦可以被称为合法的正义。 国家应该是正义的法庭,“而且可以把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正义当作所有法权事务中最重要的事务来探询”[1](P318)。 如果正义的精神理念不复存在、国家不以正义的理念为规定,那么一种真正的有法权状态将无法维系, 现实的法律也将无法为公民生活提供既有真实权利-义务内容、又有客观有效性的行为判定准绳。 它的公共性以及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内在一致关系, 体现为它的正义理念——对法权的恪守与对正义价值的维护。 国家作为正义的法庭本身在某种意义上证明,“正义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理念, 它能够从自身发展出法律的概念”[8](P52)。以国家正义理念为契机,能够发展出一系列的国家法权中的原则与法律概念。 国家法庭的身份赋予政治权力以足够的空间, 从一般国家的理念中必然产生出以权力为表征的国家身份。 从现代国家发展来看,即是在实践中走向民主宪政。

三、政治秩序的伦理价值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

政治秩序在一种已确立的机构设置、 权力运转中关联人的生活,它的调节性在于能够抵消、缓解矛盾,乃至改变社会的发展方向。 政治秩序的伦理价值在于它与至善和自由联系在一起, 揭示人类公共生活的秩序原理。 虽然康德以先验哲学的思想方法为政治的正当性提供理性标准的方式具有局限性, 如洛克林所言:“政治的实践问题并不能通过诉诸原则性的‘理性’来加以解决。 ”[9](P189)但是, 康德的思考启示我们反思政治秩序确立的合法性、 政治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以及其中蕴含的伦理精神。 这对国家治理,尤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启示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以多元和谐的价值观念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和谐本身即表达着秩序,但并不表达秩序包含的内容以及秩序具有的特质等。 现代和谐社会不同于古代社会的特质之一就是价值的多元、利益的多样。 这要求社会主流价值观念要具有合理性与包容性。 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要面对网络化、媒体化、全球化、多元主体化。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 一方面需要审视社会主流价值的合理性与包容性,注重对虚无主义、虚假价值信念的批判;另一方面承认多元价值。 社会生活、伦理关系中的个人有着不同的身份角色, 处于不同形式的共同体之中。 多元不代表杂多和无序,而要从根本上处理公共生活领域的多元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尊重和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在价值多元并且和谐的社会中,每一共同体的价值信念、 利益诉求不同, 但人们通过社会合作、对话协商、民主管理等形式应该能形成基本的价值共识。

其次,建立并完善公民宪政。 政治状态应该是一种法治状态,或者说,公共的有法权状态,它包含了创建法治状态的所有可能法律。 国家的制度安排既具有外在的行为规范性, 又具有内在的价值规范性, 公民在公共事务的参与中感知制度的价值精神。 制度安排的不正义有可能使得公民趋恶避善,消极不作为。 国家是公民联合而成的共同体,应该代表正义的法则,建立完善公民宪政,避免公民个体的价值观念错位与缺失。 所以,“当康德把公共正义称为法治状态得以可能的形式原则时,他的意思是法治状态最先具有可能性要以公共正义中的三种情形——保护的、交互的、分配的正义来体现。 换而言之, 即法治状态的不可或缺”[10](P32-33)。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谈及政府的性质(政权的性质)的“制宪权”的责任,政治机构在保持社会秩序上具有调节、引导的作用等问题。 只有合法性、秩序与自由内在地一致,政治秩序、社会秩序才有可能表达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

最后, 重构治理秩序, 使国家与社会协同治理。 从传统的统治走向现代的治理的过程是从对公民的外在“他治”走向公民协同“共治”的过程。公民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之一, 需要在公共领域中与社会组织、政党、国家等主体进行协同共治,积极参与公民生活。 公民采取行动不仅立足于当下,更立足于公民与国家、社会等的长期合作互动。 “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状况,取决于政府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能力, 更取决于公民的自我管理水平。 ”[11](P120)也可以说,我们需要为“社会”留下公民自治的空间和可能, 并培育能够积极参与公共生活、政治生活的公民。 公民的政治素养、参政能力、责任意识等也反映了社会自治的水平。 公民与国家的协同合作才有可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概言之,政治秩序应当体现正义精神、人类公共善的价值精神。 政治共同体应遵循正义的法则以确立社会善的等级系统。 在正义的社会状态下,个体的心灵自由能力在于他能够合理地处理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既拥有合理的个人观念,又拥有理性的社会合作观念。 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质上要确立一种现代国家理念,构建合乎人性的、健康的公民成长环境,实现人与自身、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共存共生。

[1] 康德著作全集:第6 卷[M].张荣,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M].邓正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3] 沃林.政治与构想:西方政治思想的延续与创新[M].辛亨复,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4] 1781 年之后的论文[A].康德著作全集:第8 卷[C].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 阿伦特.共和的危机[M].郑辟瑞,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6] 米格代尔. 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改变与相互构成[M].李扬,郭一聪,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

[7] 高兆明.制度伦理研究:一种宪政正义的理解[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8]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9] 洛克林.剑与天平——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省察[M].高秦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10] B. Sharon Byrd,Jochim Hruschka. Kant's Doctrine of Right-A Comentary [M]. New York: Cambridg University Press,2010.

[11] 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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