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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的意义之意义:论符号学与现象学的结合部

2015-02-25

学习与探索 2015年1期
关键词:胡塞尔现象学符号学

赵 毅 衡

(四川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成都 610064)

·当代文艺理论与思潮新探索·

意义的意义之意义:论符号学与现象学的结合部

赵 毅 衡

(四川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成都 610064)

奥格登与瑞恰慈的《意义的意义》是20世纪思想史上论辩意义问题的最早著作之一。他们对意义这个极端复杂问题的详细辨明,对世界和中国现代批评理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回顾此书的讨论,可以设法理清20世纪各家意义理论的立场,辨明它们之间的差异,尤其是符号学与现象学都关注这个课题,更凸显了这一讨论的重要意义。无论是索绪尔或皮尔斯的符号学、还是瑞恰慈的符号理论,无论是胡塞尔的现象学、还是稍后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他们各自定义“意义”的方式,都是它们的体系定位的关键。

意义;符号学;现象学;瑞恰慈(I. A. Richards);奥格登(C.K.Ogden);《意义的意义》

本文“意义的意义之意义”这个题目,似乎是有意把读者头脑转晕的文字游戏,却是瑞恰慈(I. A. Richards)1930年在清华大学的演讲标题[1],本文借用于此。瑞恰慈是在中国大学较长时期任教的第一个西方一流学者,他的演讲内容是讨论回顾《意义的意义》这本书的成因。

据瑞恰慈此演说中介绍,为了写作《意义的意义》这本书,他与语言哲学家奥格登(C.K.Ogden)二人从1918年就开始讨论酝酿,1920年开始在《剑桥学刊》连载,1923年出版时,写作已长达5年[2]97-103。瑞恰慈本人在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出版的几本书,使他成为英美新批评派的奠基者,但是这本《意义的意义》却是至今蓬勃发展的符号学运动的开场作之一。奥格登与瑞恰慈此书提出了一个相当系统的符号学理论,作者们声称“意义,这个所有的语言理论的核心术语,如果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符号理论(theory of signs),是无法处理的”,因为瑞恰慈认为“我们的一生几乎从生到死一直把事物当作符号。我们所有的经验(在经验这个词的最宽的意义上),不是在使用符号,就是在解释符号”[3]50。今日的符号学运动,在索绪尔和皮尔斯之间寻找脉系,现在不断有人关注维尔比夫人的成就。也已经有一些学者在讨论奥格登与瑞恰慈在符号学发展史上的地位,例如艾柯指出,“学界多少年后才认真处理的问题,瑞恰慈此书提前大半个世纪已经触及”[3]v。

更重要的是,中国现代学术界很早就开始关心《意义的意义》中提出的问题。1929年瑞恰慈第一次到清华任教,后来又到中国6次之多,瑞恰慈对中国知识界的巨大影响,至今没有人好好总结。20世纪30年代中国现代学界一些重要的著作,直接受到瑞恰慈语义分析理论的影响。当时担任助教的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学生李安宅,于1934年出版了《意义学》一书,主要总结了瑞恰慈的意义理论,并用皮亚杰心理学中的儿童认识过程作为支持,皮亚杰的理论为后来结构主义的兴起起了重大作用。虽然《意义学》一书主要是在介绍、翻译或评论瑞恰慈的几篇文字,但是瑞恰慈自称他在建设的是一门“符号科学”(science of symbolism)。他在这个演讲稿中清楚地点明,维尔比夫人再三向当时的哲学家、心理学家和语言学家强调这个问题,“因为她坚信需要一门新的科学,一门称为‘意义学’(Significs)或‘符号学’(Symbolism)的科学”[1]。李安宅的书名《意义学》明显是来自瑞恰慈的这段话,而瑞恰慈的说法非常正确,笔者一直认为,目前国际学界对符号学的定义很不清楚,符号学的确切定义应当就是意义学[4]。

奥格登与瑞恰慈《意义的意义》一书,副标题为《论语言对思维的影响,兼论符号科学》,明确地打出了“符号科学”(Science of Symbolism)的旗号。此书在2000年终于有了中译本[5]。可惜其中符号学的术语极其混乱,若每次引用都要一一纠正,反而无法讨论。尤其是此译本删去了整整100多页,包括6篇“附录”与2篇“补文”,篇幅几乎达到原书的1/3,这些被删的文字中包括二位作者对胡塞尔、皮尔斯、罗素、弗雷格等“同代人”的讨论,这对于本文来说至关重要。因此,此中译本对本文几乎不可用,本文的讨论,无可奈何只能基于英文原作。

《意义的意义》一书的写作目的,看来是在测试瑞恰慈提出的语义学原则,即所谓“语境论”(contextualism)一词的意义,不在于词本身,而在于此词使用在何种语用“语境”中。由于语境复杂多变,任何词必然需要“复合定义”(multiple definition)。因此此书在理论上相当明显地折中杂糅、兼容并蓄(eclectic),主要是在比较并且采用20世纪初各种学派的理论,而没有专为某一学派作辩护。瑞恰慈后来成为新批评的奠基者,是因为他20年代的语境语义学对意义问题的强烈关注态度。

为了测试“复合定义”,任何概念都可以,不一定要用“意义”这个概念来做标本。例如此书花了整整一章讨论“美”(beauty)的定义,尽管此书主旨并不在于讨论美学,只是在拿“美”这个让人头疼的词来挑战自己。瑞恰慈此后几年继续做“多语境中的复合定义分析”,他在北京与黄子通、李安宅等“合作”读孟子,1932年在英国出版了《孟子论心: 复合定义实验》(MenciusonMind:ExperimentsinMultipleDefinition)一书,就《孟子》的主要章节,逐句翻译并讨论“心”“性”等极难说清楚的术语究竟是什么意义[3]8。而且,据《意义的意义》一书1936年第四版序言说:奥格登后来的《边沁关于虚构的理论》(Bentham’sTheoryofFiction,1932)、瑞恰慈后来的《柯勒律治论想象》(ColeridgeonImagination,1934),都是测试各种疑难术语如何在“语境中形成复合定义”的。

就这个目的而言,拈出“意义”来考察意义问题,至少有三重用意。首先是这二位英国理论家的幽默感——就围绕“意义”一词讨论意义,探讨意义分析能否处理意义本身;其次是因为从古代起,思想家使用“意义”的含义极端不同,意义问题是任何哲学家必须考虑的中心问题,尤其是建立一门“符号科学”的基础工作;最后,更重要的是,“意义”这个词的确是一个意义最复杂的术语,是对二位作者的意义分析方法的最大挑战。在20世纪初,意义问题突然又成了最核心的问题:后来被称为“语言转折”的重大思想界变革,使思想界经历了一个激动人心的时段,半个世纪后多勒采尔回顾时,称之为形成文化气候的“星座效应”(Constellation)时代[6]。这种群星璀璨的思想的活跃,集中在意义理论上爆发。1923年出现《意义的意义》一书让20世纪初的学界感到新鲜的是,此书非常切近当时的学界前沿。虽然意义问题在希腊拉丁古典哲学中文献丰富,但此书讨论的却大多是刚出现的、“名不见经传”的同代人,对各家如何定义“意义”作细致的介绍和推敲。此书最大的亮点并让我们今天读来依然惊奇的是二位作者慧眼识英雄,他们仔细分析的同代人,今天大多被认为是20世纪重要学术思潮的奠基人。

笔者原以为20世纪初的理论界相互比较隔膜,出版与传播远不如现今繁荣,翻译、介绍、评论也不会如今天这样及时。对奥格登与瑞恰慈这样的学者,欧洲多种语言不是一个问题,二位作者对同代人著作比今日的知识分子对同代人尊敬得多。固然,语言哲学的二位开拓者——罗素和维特根斯坦,是他们的剑桥同事,熟悉是应该的;但是他们还讨论了当时默默无闻、论著刚出版的索绪尔与尚未出版任何书籍的皮尔斯,他们熟悉皮尔斯的复杂术语体系,特地用十多页附录介绍皮尔斯的术语。他们也仔细阅读了至今尚不为人知的维尔比夫人。维尔比夫人的《什么是意义:涵义研究》(WhatIsMeaning,AStudyofSignificance)一书出版于1903年,此后维尔比夫人与奥格登曾经通信多年,维尔比夫人应当说是“意义的意义”问题的最早提出者。有人认为在该书中,奥格登对他的前辈友人维尔比夫人评价不够高,对女性学者不够尊重。但证诸瑞恰慈在清华的演讲,用整整一段介绍“聪明的妇人”维尔比的“意义学”,而且“意义学”这个术语交给了他的中国年轻朋友李安宅写成专著,应当说他对维尔比夫人是非常尊重的。

从此书透露出来的欧洲学术界气氛来说,这本书是一个思想沸腾时代的产物。可能正由于靠得太近,缺乏一个历史距离,他们在区分思想史的超一流大师(例如胡塞尔和皮尔斯)与当时的一般思想家时,可能会有点困难。他们对某些复杂学说的领会,也有不够到位之处,但是他们熟读前人和同代学者的理论,却是无可怀疑的[2]98。此书的“附章D”,花了很大篇幅详细论述了胡塞尔、罗素、弗雷格、皮尔斯等人。他们把英美学界当时尚不熟悉的胡塞尔称为“研究符号问题最有名的现代思想家”;当时默默无闻的测量局职员皮尔斯被称为“最复杂最坚决地处理符号及其意义问题”的学者;他们虽然对索绪尔的评价不高,但却承认他在法国的影响正在扩大。

笔者一直认为:20世纪思想史的成果重大、流派众多,被称为“理论世纪”[7],却都起端于四个支柱思潮: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理论、精神分析理论、现象学、形式论,许多学派都是这四个支柱理论的融合[8]。实际上,奥格登与瑞恰慈几乎超前一个世纪找到了现象学(及其流变存在主义与解释学)与形式论(尤其是其集大成的学派符号学)的结合部。这也就是本文的任务:从1923年出版的《意义的意义》开始讨论,试图处理一个在今天都非常困难的课题——20世纪思想的这两个支柱是如何共同关心“意义”这个问题的。

《意义的意义》有三个突出的内容:一是所谓“符号三角”(又称“奥格登三角”),把意义分解成三个元素;二是所谓“符号科学六准则”(Six Canons of Symbolism);三是“意义”的“十六条”定义。关于意义三元素,尤其是其中指称与“指称思想”的区分,当时在清华听瑞恰慈讲课的钱钟书先生后来在《管锥编》中,结合皮尔斯理论,有绝妙的论述发挥,笔者对此有专文论述[9]。而“符号科学六准则”引出的问题相当多,实际上提出了后来格赖斯著名的“合作原理”。但是本文着重讨论意义的“十六条”意义。

在《意义的意义》一书中,奥格登与瑞恰慈对“意义”列出16条(他们称为“组”groups,意思每条代表了一类支持者的观点)定义。本文先重点讨论作者们认为“符号科学”必须面对的第三组定义,然后试图在一些思想者的著作中寻找呼应,最后试图得出此书觉得比较圆融的定义。二位作者提出的16条“意义”定义是:

第一组:

1. 一种内在品质;

2.一种与其他事物之间无法分析的关联; 第二组:

3. 词典中该词条下列出的词;

4. 该词的内涵;

5. 一种本质;

6. 投射到对象上的一种活动;

7/a. 一个意向中的事件;

7/b. 一种意向;

8. 系统中任何物所占的地位;

9. 一个事物在我们未来经验中的实际后果;

10. 一个声言卷入或隐含的理论后果;

11. 任何事物引发的感情; 第三组:

12. 一个符号由于某种被选择好的关系而实际上联系着的东西;

13/a 一个刺激引发的记忆,获得的联想;

13/b 任何事件的记忆启动(appropriate)的其他事件;

13/c 一个符号被解释为即是的某种东西;

13/d 任何事物提示的东西;

(如果是符号,则是)

14. 符号使用者应当在指称的东西;

15. 符号使用者相信自己在指称的东西;

16/a. 或是符号解释者所指称的东西;

16/b. 符号解释者相信他在指称的东西;

16/c. 符号解释者相信符号使用者在指称的东西。

说是“十六条定义”,加上分定义,实际上列出了22种定义。二位作者没有说任何一条不可能成立,只是说某条在某种语境中更说得通。并列如此多的定义,无非是想用令人信服的方式来说明,不能用一条定义来确定任何概念,哪怕是“意义”这个不得不精确的概念。

奥格登与瑞恰慈要求的“符号科学第一准则”是意指的“单一性”。那么如何解释符号和词语的多义呢?他们认为“当一个符号看来在替代两个指称物,我们必须把它们视为可以区分开的两个符号”[3]91,也就是看成两个同形的符号,例如词典上的多义词,包括“意义”这个词,给我们指向不同指称的假象。这也就是说,没有“多义的符号”这回事,表面的“多义”,原因是这个指称落在“一组外在的,或心理的语境之中”[3]88。符号的指称意义没有变,变的是具体使用的情况,这就是瑞恰慈“语境论”的核心,比所谓“后期维特根斯坦转向”,提前了十多年,指向了20世纪30年代出现的语用转向。后期维特根斯坦有一句名言:“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The meaning of a word is its use in the language)[10],《意义的意义》几乎提前了半个世纪为此播下种子[11]。在1923年奥格登与瑞恰慈已经用“意义”这个词本身意义的无穷变化证明:符号的真正意义只能是使用意义,而符号学作为意义之学无法躲开“意义”的具体用法,不然我们永远无法解开“意义”(或其他任何概念)的定义纠缠。

二位作者强调,他们并不需要解决这些定义之间的冲突,但是也无须对这些定义同等对待。他们对这些定义的评论,直截了当地说明了他们的工作重心:他们说第一组两条根本不值得评论,因为它们只是“语言构筑的幻像”(phantoms);第二组也不必过多地讨论,虽然拥护者不乏大家,例如第五条来自批判实在论者,第六条得到席勒与克罗齐信徒们的拥护,第九条来自实用主义的创始人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但是它们都是“偶得的”(occasional)、“无固定路线的”(erratic),意思是它们都不是系统的论述。相比之下,第三组的十条全部是对“符号情景”(sign-situation)的分析,实际上列出了一个系统的符号学应当讨论的课题全域,而这才是二位作者心目中能够解决“意义”这个难题的关键切入点。在他们看来,“符号科学”这个学科尚未能建立,至少意见之杂乱证明尚未能回答这个核心命题,所以值得花功夫做一个全面的考察。而在仔细检查了索绪尔、胡塞尔、皮尔斯、维尔比夫人等人的符号理论之后,他们的结论是“不能令人满意”,一门“符号科学”应当在质疑这些定义的基础上建立。

正因为如此,在全书接近结尾时,作者们踌躇满志地声称:“符号学作为一门科学,其发展第一阶段由此完成,这应当被看成所有其他科学必要的开端。”[3]249意思是说,讨论意义的其他学科,必须以“符号科学”为出发点。这是一个非常有决断力的观点,唯一可惜的是,对这门“符号科学”学科的名称,他们没有接受索绪尔的Semiologie,没有接受皮尔斯的Semiotics,也没有接受维尔比夫人的Significs,而是和卡西尔一样延用了一个在欧洲语言中历史悠久却用法混乱无比的名词Symbolism。他们的论辩力图廓清“意义”这个词在意义上的纷争,但是他们用了一个更混乱的词作为清理工具。 其结果是《意义的意义》这本书力求条理清晰反而术语混乱,这是“意义”辨析的工具混乱造成的反讽。今天的符号学运动没有把此书作为先期著作之一,很大原因就是他们使用的这个学科名称与今日符号学运动不对接。30年代卡西尔与朗格的符号学研究,也是因为坚持使用Symbolism这个词,导致了学科边界不清[4]。

毕竟,如艾柯所说,“二位作者没有料到后来会出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哲学、结构语言学、符号学、解释学、日常语言的逻辑模式应用、语用学、社会语言学、心理语言学、以及意义理论在人工智能中的核心作用”[3]vi。实际上在《意义的意义》出版之时,尚无符号学与现象学这两个学派,但是二位作者已经在重点讨论皮尔斯与胡塞尔。如果我们仔细审视“十六条”中开列出来的“符号科学式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有三个方向很明确地指出了此后近一个世纪意义理论的一系列展开方式,预示了争论的爆发点。

第一种见第12条:“一个符号由于某种被选择好的关系而实际上联系着的东西。”符号与意义的关系是“已被选择的”(chosen),也就是说,符号的意义是被决定了的,究竟是被什么所决定?被文化、被社会、被历史、被习俗所决定?二位作者很明智地并未在此细论,这个决定本身可以很复杂。重要的是,这种已被选择的关系,虽然是符号文本本身所携带的,却并不由符号文本本身的品格(例如语言的词汇发音或书写方式)所决定,也不由使用符号意义的主体(发出者与解释者)意志所决定。

这条非常符合索绪尔的“任意武断”(arbitrariness)观念,却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说得通的,因为意义活动(表达或解释)并非没有主体介入,主体的感情、意志、知识等,会对意义起作用;意义也并非总是与符号文本的形式品格(例如象形的字形,例如图像)无关。第14条“符号使用者应当在指称的东西”,说符号发出者实际上没有影响意义的主观能力,他发出的符号文本只能表达社会认为这些符号“应当表达”的东西,实际上与12条“已被选择”是同一个意思。

卷入发出者主体性的定义是第15条(“符号使用者相信自己在指称的东西”)。如此产生的意义,与上面引述的两条相比完全不同。尤其是在英语中,“意义”(meaning)是动词“意为”(mean)的动名词,至少这层意义比其他语言中“意义”的对译词更强,更容易引起“发出者主动决定的意义”的解释。但是二位作者非常明智地指出,即使这样的意义,也只是“使用者相信”他在意为何种意义。符号文本一旦发出,究竟在表示什么意义,实际上不是使用者能决定的,他的主体意志,只是指明他自己觉得在表达某种东西。

那么谁的意志最能够决定意义的走向呢?是解释者。由此出现《意义的意义》的最后一组,也是最复杂最重要的一组。先看头两条:

16/a. 符号解释者所指称的东西;

16/b. 符号解释者相信他在指称的东西。

这两条其实难以区分:如果意义是解释者主观意向的投射,那么他客观上“指称的东西”,也就是主观上“相信他在指称的东西”,除非这个指称关系是“已经被选择好”的,那就与12条没有太多的不同。如果他对自己想要指称某种东西他自己都不能相信,那就不是他的意向。

整个“十六条”的垫底定义16/c:“符号解释者相信符号使用者在指称的东西”,让我们遇到了折磨整个20世纪学界的一个难题。在这里,此书回到看起来比较容易理解、其实是最难的一个问题:解释者的释义是否必须追寻“使用者”(符号发出者)的意向?解释者是否至少心里必须相信他的解释是发出者的原意?

这就是符号学的“三意义”问题——符号发出者的意向意义、符号文本的意义、解释者得出的意义,三意义本身不难理解,难的是如何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三者能否对应?如果不能,那么何者为准?循此可以有三种代表性立场:以“符号发出者的意向意义”为准的,是“现象学式的”解释学及其支持者;以“符号文本的意义”为准的,是新批评式的文本中心主义;以“解释者得出的意义”为准的,是海德格尔式的解释学,及由此发展出来的接受美学和读者反映论。如此区分,当然是力求简单的说法,但是这正好是《意义的意义》一书展开意义定义的方式。

上述的第二种立场,即“文本中心”论,比较容易说清:瑞恰慈本人紧接着此书出版的重要著作如1928年的《文学批评原理》、1929年的《实用批评》等,开创了新批评把“文本意义”作为基础的立场,认为获得有效解释的途径是细读文本。后来的新批评派如兰色姆等人,把这种立场称为“本体论批评”[12]。此种理论的最大困惑是意义似乎安坐在文本中等待解释,因此无关发送者和解释者的主体意向,上文说过,意义活动显然与参与者的主观意向有关。

大部分20世纪形式论学派都并没有走如此极端的路线,实际上很接近二位作者在此书中所持的折中立场,认为三个环节的意义都有效。虽然早期的形式论(新批评、俄国形式主义、索绪尔式结构主义时期)更偏重文本意义,晚近期(从皮尔斯理论发展出来的后结构主义符号学)更重视解释对意义的决定性作用。

二位作者在书中对胡塞尔的现象学式的立场更感兴趣,“十六条”的最后一条“符号解释者相信符号使用者在指称的东西”,可以追寻到胡塞尔现象学的有关讨论。《意义的意义》一书给了胡塞尔的意义理论整整一个附录章,仔细讨论了胡塞尔的意义理论。

奥格登与瑞恰慈在写作此书过程中,受到过一场触动。1922年6月,胡塞尔访问英国,在伦敦大学作了四次题为“现象学方法与现象学哲学”的讲座。演讲后他又到剑桥会见了摩尔(G.E. Moore)等语言哲学家,由此剑桥哲学家们开始熟悉胡塞尔理论。我们不知道奥格登与瑞恰慈是否到伦敦大学现场去听了,但是二位作者详细引用了胡塞尔为这次讲课而准备的《讲课提纲》(Syllabus),也仔细评论了胡塞尔为现象学奠基的两本著作——1901年的《逻辑研究》与1913年的《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他们对胡塞尔的总结,抓住了胡塞尔理论与意义问题的联系。

奥格登与瑞恰慈指出,胡塞尔认为意义理论的关键是区分“意向的意义”(Bedeutungsintentionen)与“实现的意义”(erfluellte Bedeutungen),前者是意义的赋予,后者是意义的实现。这个总结抓住了胡塞尔意义理论的关键——意向性,这是胡塞尔理论的关键词,在意义问题上也是如此。胡塞尔强调意义本身并不在“获义意向对象”(Noema)之中,相反,意义总是与“获义意向行为”(Noesis)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意向行为保证了意义的产生[13]113。

既然意义并不是在对象之中,那么在哪里呢?在胡塞尔的现象学奠基之作《逻辑研究》第二卷,有相当长的一章即题为《符号与表达》对意义的来源有非常明确的表述:“只有当他(说话者)在某些心理行为中赋于这组声音以一个他想告知与听者的意义时,被发出的这组声音才成为被说出的语句,成为被告知的话语。但是,只有当听者也理解说话者的意向时,这种告知才成为可能。并且听者之所以能理解说话者,是因为他把说话者看作是一个人,这个人不是在发出声音,而是在和他说话,因而这个人同时在进行着某种赋予意义的活动。”[14]35

胡塞尔的论证以艰涩难懂著称,但是这段话说得简明清晰:发出者的意向赋予符号文本以意义,而“听者”必须理解这种意向,不然,符号文本就只是无意义的“声音”。因此,意义是在符号的发出者的意向中,是发出主体所赋予的。

这样就把我们引向《意义的意义》中的这一条:

6. 投射到对象上的一种活动。

主体精神所投射的,是主体的获义意向性,它可以揭示对象的本质,也就是这种意向活动的本质,这是胡塞尔现象学关于意义的最重要论点。

既然意义是意向活动的一种功能,因此胡塞尔有一个听起来不容易懂的结论:“每个符号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然而并不是每个符号都具有一个‘含义’(Bedeutung),一个借助于符号而表述出来的意义(Sinn)。”[14]26胡塞尔的意思是,符号必然有指称(“都是某种东西的符号”),但是不一定有“意义”,而符号的“意义”就是符号表述出来的符号发出者的“含义”。也就是说,意义源自说话者的“意向”活动、但借助符号表述出来而已。胡塞尔的现象学,由追问“世界是什么”转向“你怎么知道世界是什么”,即放弃本体论追究而建立一种“科学的认识论”;放弃存在论,追求意义论。

奥格登与瑞恰慈“十六条”的7/a“一个意向中的事件”,指出了这个方向。在现象学看来,获义意向活动催生意向对象的纯本质观念性存在,是获义意向对象获得对主体意向性的反馈,从而让对象获得主体意向的“给定性”(givenness)。用胡塞尔生动的比喻来说,就是“这棵树本身可以烧光,可分解为其化学成分,如此等等,但此意义——此知觉的意义,即必然属于其本质的东西——不可能被烧掉”[15]。原因是意义并不在树上,而是在主体的意向性中,因此不可能随着事物被摧毁或改变。当主观意识“面对事物本身”时,人的意识直觉到意义形式,获义意向行为就成为意义的构造行为。

胡塞尔对意义的看法,重视符号发出者的主观意向,在上文说到的符号过程“三意义”中把符号文本所携带的意义,以及解释者得出的意义,放在比较次要的地位。这个观点直接影响了20世纪60年代E.D. 赫施提出的著名的“阐释有效性”理论:作者意图意义是解释的准则,是解释者必须回顾的。

这就让我们回到奥格登与瑞恰慈《意义的意义》诸定义中的最后一条(16/c):“符号解释者相信符号使用者在指称的东西。”在二位作者看来,这条是关于“意义”的“复合定义”中无可奈何的押尾之论,他们并没有说这是最后的结论。但是胡塞尔与赫施把这个最后的无可奈何上升到最合理的标准。

赫施重新区分“意思”(Sinn)与“意义”(Bedeutung),目的是为过于散乱无标准的释义找一个“有效解释”的立足点:“意思”是文本固有内在的,只与作者意图有关,不随时代、文化、解释者变化;而“意义”则是外在的,是解释行为的产物,是随语境变化的开放的产物[16]34-39。赫施在《解释的有效性》中明确提出,要“保卫作者”。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他提出:本文的“意思”来自作者,即符号发出者:“它始终未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含义的‘意义’。”这句话中,含义指的是“作者用一系列符号所要表达的事物中”存在的那种东西,而意义则是指“含义与某个人,某个系统,某个情境或某个完全任意事物之中关系”[16]268。因此,解释的根本方向,就是追索这个发出者的意向活动产生的“意思”,是否能成功是另一回事。解释活动的本质,就是在文本中努力读出文本原发出者的意向活动形成的意义。

赫施再三提出,他是把胡塞尔的意见往前推进了一步。有论者认为赫施是歪曲了胡塞尔的原意[13]113。从本文引用的《逻辑研究》中的原话来看,胡塞尔的确认为发出者的意向赋予符号文本以意义,而且接收者必须回溯这种意向,赫施理论的这个关键点的确是胡塞尔自己再三强调论证过的。

胡塞尔与赫施的这个“作者意图决定论”遇到严重挑战,许多论者提出作者的“意思”难以确认,更难作为解释“有效性”的标准,解释的路径也不是努力寻找原作者的意向。1982年芝加哥大学为阐释标准问题专门召开讨论会,赫施的理论受到持各种立场理论家的驳难[17]。很多论者指出:解释者面对的只能是符号文本,固然发出者的意向性会在符号文本中留下痕迹,但文本却不可能充分地体现这种意向。实际上符号文本所能提供的知觉材料(例如一首诗或是一串手势),能传达的作者意向经常是单薄而模糊的。

这场论辩表明,更多的理论家倾向于把意义标准放到解释这边,认为只有解释者获得的意义才是实现了的意义,这就是海德格尔与伽达默尔发展出来的新解释学的立场。而新解释学最后导向20世纪70年代的德国的“接受美学”和80年代美国的“读者反应论”。在重视解释这一点上,符号学与解释学的近年发展方向越走越近。艾柯在为《意义的意义》1989年版写的序言中说,此书出版之后,20世纪出现了太多的学派,非作者们所能知,但是此书“对后来发生的事,给了我们很多预感”[3]vi,而其中最具有创建性的是二位作者得自皮尔斯符号学的观点:“描述解释过程是理解符号情景的关键,也是智慧的开端。”[3]xi

但是奥格登与瑞恰慈已经敏感地猜到这个方向,他们的最后一组定义,把意义产生的源头置于解释之中:

16/a. 符号解释者所指称的东西; 16/b. 符号解释者相信他在指称的东西。

这两条实际上是同一条原则的不同表述:一旦我们从解释者的意向活动出发讨论意义问题,解释者所指称的东西也就只能是他相信他在指称的东西。解释者的意向活动,面对符号文本这个意向对象时产生所被给予的品质。在这种解释活动之中,发出者的意图如果没有留下足够痕迹,也就只能被置入括弧“悬搁”,而解释所需的各种元语言之组合则完成必要的“统觉”工作。

这样一来,上一节所引的胡塞尔的意义原理,就被颠倒过来:是解释者而不是发出者“必须在某种思想活动中,赋予它(符号)一种意义”。解释者的意向活动,使符号成为了意向对象,从中产生了意义。有理由说这种意义是“二次性”的,在逻辑上、时间上,都后于符号发出者意向活动产生的意义。但是如果我们无法肯定发出者的意向如何在符号文本中实例化,或者我们无法证明这一点,那么我们不能就据此得出“意义”的准则就是发出者的意向。解释者的意向面对符号文本引出的给予性,才成为意义的真正实例化。

海德格尔对意义问题的理解,与胡塞尔和赫施很不相同,而这种理解最后导致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式的解释学的理论出发点。这两组论者根本的不同在于两点:胡塞尔和赫施认为意义产生于符号发出者针对对象的意向活动,是意向活动的一种功能,因此是认识论的一种活动;而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却回到本体论,认为意义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意义问题一直是海德格尔哲学的核心所在,他的《存在与时间》第31与32章,以及《现象学的基本问题》§20a、b两部分,对意义问题做了非常透彻的讨论。

尤其是海德格尔提出的“前理解”这个关键问题,即理解的控制方式,接近符号学称为的元语言理论。此说卷入的具体问题,本文篇幅有限,暂时无法讨论。海德格尔的意义论重点显然转移到了阐释方面,他自己声称,他的意义论是一种“原则性的存在论生存论解释”[18]186。因此,“意义是某某东西的可领悟性的栖身之所。在领会着的展开活动中可以加以勾连的东西,我们称之为意义。”[18]185海德格尔不会同意胡塞尔说的“意义是意向活动的一种功能”,因为他认为意义是此在的本质条件:“严格地说,我们领会的不是意义,而是存在者和存在。”[18]185意义是存在的能被描述(文本化)并获得理解(得到解释)的方面。

这样,意义的定义又从胡塞尔式的认识论回到本体论,意义的表现和理解又被放到了本原的地位上。《存在与时间》初版于1925年,由于其论述繁难,在英语世界得到重视则晚得多。这是个时间上的不幸:《意义的意义》1923年出版,二位作者注视了胡塞尔,但他们没有预料到正要出版的海德格尔名著会把意义理论推进一大步。

解释学理论,就是沿着这条路发展起来的。对此做出最大贡献的是德国解释学家伽达默尔,他强调海德格尔的名言“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人并不是产生语言的主体,语言才是本原,人之所以说话,是因为语言说话。意义是由符号文本传递的,符号文本不是自在自为的对象,而是解释者的主观意向构筑形成的。在符号感知中,解释者挑选出来与意义有关的感知。这部分感知可能是非常有限而表面的,但是为了获得意义,这部分感知足够形成文本,因此只有这部分感知才与解释者有关。

这就是符号的“片面性原则”:被感知的不是事物本身,而是它的某些品质。事物不需要被全面认识才携带意义,让事物的过多品质参与携带意义,反而成为表意的累赘。“被感知”并不能使符号回归事物自身,恰恰相反,符号因为要携带意义,迫使接收者对事物的感受片面化,迫使事物成为意义的“简写式”。对此,海德格尔说得很清楚:“解释并非要对被理解的东西有所认知,相反,是把理解中所筹划的可能性整理出来”。因为“在理解中敞开的东西,总是按照下述方式被通达的,那就是在它身上可以明确地提出它的‘作为’什么”[18]185。

海德格尔意义理论的关键点,是意识把对象“作为”某种事物。他说:“意义就其本质而言是相交共生的,是主客体的契合,世界万物只有为我所用才有意义,因此,我们把物‘作为’什么,它才能是什么。”[18]186“这个‘作为’(Als)就是这被领会东西的明确性结构。‘作为’组建这解释。”[18]182也就是说,意义是主体与对象结合的关键,是世界之所以能被主体构成的原因,而意义的获得,取决于解释者把符号“作为”什么。

这就是奥格登与瑞恰慈的第13/c条所说的“一个符号被解释为即是的某种东西”。例如,一个人看到一辆汽车疾驶过来,马上解释出“危险”意义,并且立即闪避。解释者此时不需要对汽车有整体认知,只要他具有哪怕遥远模糊的“前理解”,即他从各种非直接的途径获得解释能力,他只需要意识到汽车的这种重量、这种速度、这个方向,此事物就具有“危险”意义。此时汽车的其他品质,例如色彩、样式、品牌,只要与此意义无关,就应当被忽视。万一这些与意义解释无关的品质被感受到了,就是符号文本中干扰解释的噪音。

我们可以看到:“片面化”是符号化之必须:无关品质,可以甚至必须忽视和排除,加以“悬搁”。显然,这不是针对事物本身,而是解释的文本构成需要:如果汽车按喇叭,一个人听到也会立即理解,并且马上躲避,此时他甚至不必看到汽车,此时符号文本是“事物”的极端片面化,只剩下喇叭声音这一感知。但是当朋友向你炫耀他刚购买的豪车,此时你就会观察另外一些细节,例如品牌的标贴、车身加工的精致、座位皮革的品质,那会是另一种方式的片面化。既然意义是“领会着的展开活动中可以加以勾连的东西”,那么不同主客观“勾连”方式,产生不同意义[19]。

因此,意义是一种主客观的交流,但是并不需要全面的交流。只要交流的感知被解释构成符号文本,意义就必然出现,因为意义就是交流。这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意义只有在对象与主体发生关联时才存在,也只在这个“解释”这个关联点上存在。对象只有在这一点上才具有“给予性”,其他部分被符号的接收者加上括号“悬搁”了,因为这些部分没有对本次解释活动得出的意义做出贡献,其相关性只能存而不论。

符号学更进一步认为,在解释出现的场合,意义是不在场的,意义本身是被理解主体“悬搁”的因素之一。依然拿飞驰过来的汽车为例:汽车作为相关感知的来源,可以携带无穷意义,却只有解释者的主体意向性才能够判断,他的认知意向与此事物“作为”哪种东西(例如作为一个有重量有速度之物)、与他如何关联非常重要,因为从这种感知中能得出“危险”这个意义。因此,意义并不在对象之中,“危险”这个意义并不在汽车作为“自在物”本身之中,而是在解释主体的意向性与事物的交会之中。“意义是某某东西的可领悟性的栖身之所”,需要主体的意向性去领会它,才能把意义从事物这个栖身之处释放出来。这种主客观交会,才能使事物的某些相关感知携带的意义“实例化”。在理解时,“危险”这个意义没有在场,正是由于“危险”这个意义并不立即在场,解读过程拖得太长的人也即“反应能力较慢”的人,对于此人而言,就有可能遭遇不测之祸。

由此,本文希望得出一条比较恰当的“意义”的定义:主体之所以能存在,就是因为主题的意向性在与世界碰撞时,从事物相关的“可理解性”中释放出意义。意义是事物为我的“存在于世”做的贡献,我之所以能栖居在这世界上,正是因为世界对迎着我的意向性产生的持续而充沛的意义之流。一个接收外来刺激的感觉器(例如一对眼睛或一个照相机),如果背后没有主体性,这刺激就无法形成意义。对于缺乏主体性的接收者,例如没有人监控的闭路电视纯机械、例如对于没有解释能力的动物的眼睛、例如面对放弃存在(失去知觉、濒临死亡)从而终止意向性投射的人,这刺激性不成其为符号,也就是没有意义。

解释主体的意向性与事物的相遇,是意义的唯一源泉;甚至应当反过来看,意义是解释主体在世界上的存在方式。凭空的“我思”并不能引向“我在”,“我对世界而思并得出意义”才形成“我在”。获得意义并不是主体与世界之间可有可无的中间环节,而是最根本的出发点。因此,笔者建议,意义定义可以写成这样一个双向的构成:意义是意识的获义活动从对象中构筑的,并能反过来让意识主体存在于世,因此意义就是主客观的关联。只有拥有主体性的存在者,才有这种意向活动。主体对事物的意向活动,被对象所给予而形成意义。意义必须通过符号才能传达,但是符号就是事物“有关意义”的方面。因此,符号的发送者和解释者,都处于主体与事物的交会之中。意义是主体的意向性活动,是把事物“作为”某种意义之源审视的产物。

意义是理解者与被理解物之间的关系,而理解者可以是符号文本的发送者,对“待理解事物”的感知;也可以是符号文本的接收者,对符号的承载文本的感知。那么为什么讨论意义注重后者呢?发出者面对事物的意向活动,构成他对意义的理解,如果他不进行符号表述,就不构成意义的人际实现。符号是用来携带意义的,只有当解释者面对符号的意向活动构成另一个意义时,发出者、符号、解释者这三者才构成一个完整的符号表达过程。这就是皮尔斯说的“无限衍义”:符号“面对另一个人,也就是说,在这个人心中创造一个相应的,或进一步发展的符号”。因为 “该符号在此人心中唤起一个等同的或更发展的符号,由该符号创造的此符号,我们称为解释项”[20]228。 他给符号一个绝妙的悖论式定义:“解释项变成一个新的符号,以至无穷,符号就是我们为了了解别的东西才了解的东西。”[20]303解释构成了一个新的符号,造成意义活动链的延续,因此,解释才是意义活动得以延续的关键。

由此,我们就来到了奥格登与瑞恰慈“意义的定义”单子上似乎最不可能的一条,即第5条:“一种本质(An Essence)”,这条说得过分突兀而简略,却留下了最大的余地,但是也只有意义中包含的主客观互相建构、把主体变成意义世界里的存在者,才是意义的“本质”。

或许经过这样的扫描,我们能把胡塞尔的现象学的意义观(意义源自“意向性”与“认识过程”观念),与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解释学意义观(“此在”本体论和理解的“作为”理论)结合起来,找到他们与皮尔斯符号学的结合部,找出符号学与现象学互补的可能,从而能把《意义的意义》出版后90年来意义理论眼花缭乱的发展,理出一个比较清晰的路线;同时也为意义理论今后的进展,找出一条很可能收获丰盛的推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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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修 磊]

2014-10-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今中国文化现状与发展的符号学研究”(13&ZD123)

赵毅衡(1943—),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西方文艺理论、文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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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62X(2015)01-0121-09

中国文化现状与发展的符号学研究(专题讨论)

编者按:当代中国文化的重要特点之一即是整个社会生活的高度符号化,因此我们亟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号学理论,从符号学角度、以符号学的方法来解读中国当代的文化文本,从而为中国的文化发展提供建设性的展望及对策。总体来看,中国当前的符号学研究体现出研究更细致、层面更广、层次更深的特点,本期这组专题讨论即力图展现符号学对当今中国文化现状与发展趋势的阐释能力,希望引起学界的关注,并促进中国符号学科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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